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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網路培訓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1-02-04 16:36:46

『壹』 如何充分發揮兼職人民調解員的作用

按照「精來、專、優」的源原則,不斷強化保障,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優化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

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實現了對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通過考核獎勵,督促、激勵專職人民調解員切實履行職責、為維護基層穩定作出積極貢獻,順利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進一步完善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范圍、調解流程、調查取證、檔案管理、文書製作等一系列工作機制。同時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與鎮(街道)「大調解」工作各指導小組的銜接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本轄區涉及醫療、勞動、交通、征地拆遷、物業管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等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

『貳』 人民調解的作用

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使問題在人民內部解決,實現非訴的目的,這也是中國法律傳統追求的目標

『叄』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一、基本情況;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93個村(居)委會;二、存在的問題;(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三、對

基層人民調解如何發揮更大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本文就如何創新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建設、整合調解資源、形成調解合力、發揮更大作用,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基本情況
羅家司法所轄區共6個鄉(鎮), 93個村(居)委會,人口 9.5 萬餘人。現已建立了鄉(鎮)、村、組三級調解組織網路,共有調委會99個,其中鄉(鎮)調委會6個,村級調委會93 個,小組設有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共有779名人民調解員,其中本科學歷的有40人,佔5%,專科有113人,佔15%,初中有626人,佔80%。近5年來,司法所及各級調解組織在縣司法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與指導下,共調處糾紛7546件,調解成功7453件,調處成功率達98%。為全縣的社會穩定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強。
二、存在的問題
(一)調解組織發展不平衡。目前羅家轄區調解組織主要由農村部分組成,農村部份主要包括鄉(鎮)、村(居)調委會,經過幾年的努力,農村調解組織發展較快,鄉(鎮)、
村(居)調委會100%的建立了調解組織。但一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尚未建立調解組織,導致一些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而發生群體性事件或上訪事件。
(二)調解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調查情況看,羅家轄區調解員文化普遍偏低,轄區共有調解員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佔80%,村級調解員基本屬初中文化,小組調解員中有一部份還是文盲。長期以來農村調解矛盾糾紛主要憑個人威望或長者說了算,多數採用君子協定、口頭協議等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施行後,雖然對部份調解員進行了培訓,但由於人員素質低和沒有經費保障等原因,還有50%的村級調委會不會使用調解協議書,只有口頭協議而無任何文字記錄,有少部份調委會雖然使用統一的調解文書,但不規范。
(三)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度不夠,調解組織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別是村級調解組織的作用還沒有真正發揮。
(四)各種調解組織聯動配合差,綜合協調有一定困難,有時出現矛盾糾紛難以做到及時發現和調處,對於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或管轄不明的糾紛存在互相推諉扯皮,無人解決的現象。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強對業務知識的培訓力
度。
由於經費緊張,培訓應採取重點培訓與普遍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司法局要重點培養一批法律業務工作骨幹分子,對這些骨幹分子要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在培訓內容上,由於年青調解員在理論方面相對占優勢,對他們應注重業務知識、調解經驗方面的培訓,多舉行經驗豐富、優秀的老調解員和年青人員之間的培訓交流活動,邀請法院業務骨乾和律師定期開展業務講課,多選幾個骨幹分子作為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案件審判的形式,以案學法。而對老調解員應注重理論方面的培訓。每年舉行1至2次全局性的培訓活動。司法所要因地制宜,採取人員集中、以會代訓、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調解員普遍進行培訓。要把高學歷的人員吸收到調解隊伍中是很不現實的,這就要求基層司法所對他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調解水平。實行每月一次的調解主任學習、培訓、分析例會制度。會上主要聽取本轄區本月的治安狀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報告;排查近期各轄區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分析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動向;研究重大復雜疑難糾紛或跨鄉(鎮)、村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糾紛調處工作經驗,安排下一步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二)抓好廠礦、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化解矛
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越來越重。人民調解組織植根基層,貼近群眾,是及時控制、化解矛盾糾紛的最有效的辦法。建立調解組織勢在必行。要結合社區建設進一步把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起來,根據企業(頁岩磚廠等)、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企業、行業調解組織,使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立聯合調處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調解合力,精心、合力應對各類矛盾糾紛,確保調解有效、調處有果,創造「五指並攏」的拳頭效應。
建立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治安調解、民事訴訟相聯動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可在縣一級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小組或人民調解工作協調小組,在鄉(鎮)一級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在鄉與鄉之間、村與村之間、縣與鄉、鄉與村之間,建立上下貫通、縱橫交織的調解聯動網路。特別是在鄉(鎮)一級可確定國土、建設、林業、民政、計生、婦聯、團委、老齡委等部門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動單位,通過加強網路管理與協調,積極促進各調解組織規范運作。這樣當發生比如土地、林權等等糾紛時,由國土、林業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可以開展聯片調解,即組織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巡迴調解,依法調解,以案釋法,調解一案,教育一片。
在全縣嘗試創建治安、民間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工作機制。在派出所內設臵糾紛聯合接待調處室,由2名公安民警和1至2名人民調解員共同負責本轄區內治安糾紛、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形成司法所與派出所聯合辦公,民警與調解員聯合調解的排查調解工作格局,有效地保障雙方共同捕捉信息、共同研究調處方案、共同處臵應急情況。當民警發現糾紛跡象和苗頭時,及時通知調解員;當調解員發現治安案件時,及時反饋給民警,保證在第一時間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在第一時間聯調聯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使合作更加務實,行動更加有效,及時化解矛盾保平安。打、防、控工作密不可分,只有在源頭上遏制住矛盾激化,才能奠定創建平安的穩定基礎;只有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防控體系形成互補,才能為創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新平提供保障。
(四)努力贏得各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提高人民調解組織的公信度和嚴肅性。
各級調解組織要贏得本級黨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各級調解員必須注意不斷地學習充實自己,使知識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廣度,特別要努力學習相關的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全面准確把握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准確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到黨委、政府的支持。

『肆』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來是依自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其任務是:(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伍』 人民調解的調解作用

人民調解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回組成部分。我國答的調解制度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二是行政調解,是指在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對糾紛進行調解的活動;三是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根據憲法、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進行工作。實踐證明,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對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減少糾紛,預防犯罪,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陸』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柒』 如何充分發揮兼職與專職人民調解員實現優勢互補作用

來按照「精、專、優」的原則,不源斷強化保障,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優化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

通過建立健全制度,實現了對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通過考核獎勵,督促、激勵專職人民調解員切實履行職責、為維護基層穩定作出積極貢獻,順利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進一步完善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范圍、調解流程、調查取證、檔案管理、文書製作等一系列工作機制。同時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與鎮(街道)「大調解」工作各指導小組的銜接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積極參與本轄區涉及醫療、勞動、交通、征地拆遷、物業管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等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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