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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康復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08-04 15:21:44

A. 各級殘疾人康復中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什麼

省、市殘疾人康復中心職能與任務
1.在同級殘聯的領導下,協助殘聯康復部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做好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工作。
2.配合同級殘聯完成康復任務和其它業務,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
3.培訓康復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4.協助建立社會化康復服務網路,指導區、縣(市)康復服務機構業務建設,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服務,推廣實用技術,組織上門服務。
5.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利用,為制定康復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區、縣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職能與任務
1.協助區、縣殘聯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配合完成國家下達的各項康復任務,做好全面康復的技術指導工作。
2.為各類殘疾人提供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和技術資源中心。
3.指導本區、縣(市)基層殘疾人康復站、點(鄉鎮、村)的業務建設,進行督導檢查。
4.指導鄉鎮、村開展社區康復服務工作,推廣實用技術,培訓基層康復員、殘疾人及親友,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指導殘疾人在社區和家庭開展功能性康復訓練。
5.實施本區、縣(市)康復人才培養規劃,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各級康復工作管理人員、康復專業技術人員、社區康復人員。
6.低投入、廣覆蓋。

B. 殘疾人康復的領域包括

社區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掌握殘疾人功能障礙情況及康復治療、家庭病床、雙向轉診和健康指導等需求,納入居民健康檔案。

(2)根據殘疾人的需求及基層衛生機構的職能、條件,為有關殘疾人提供相應的社區康復服務。

——為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骨關節疾病等肢體功能障礙者,制定訓練計劃,指導在社區和家庭開展運動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做好訓練記錄,進行效果評估。

——提供精神衛生服務和心理咨詢服務。早期發現精神疾患,採取家庭治療、定期門診等方式並依託社區內工療、農療和娛療站等機構,對康復期的精神病人進行治療和綜合性康復,督促病人服葯,監護隨訪病人,規范填寫表卡,預防病情復發,對重度急性期和復發的病人及時轉診。幫助各類殘疾人樹立康復信心,正確面對自身殘疾,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鼓勵殘疾人親友理解、關心殘疾人,積極參與社區康復活動。

——在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視力障礙者進行眼科常規檢查。早期發現低視力者,開具轉介證明,轉介到相應的眼科專科診療單位,及時隨診,掌握診療情況,指導患者到康復服務專門機構就醫;將白內障患者轉介到條件具備的醫療單位,接受相關咨詢、治療。

——對聾兒做到早期發現,及時轉介到有關部門,監測聾兒病情發展、變化,指導聾兒使用助聽器,協助康復服務專門機構指導聾兒及家長進行聽力語言康復訓練並接受相關咨詢。

——做好兒童生長發育監測,發現發育遲緩兒童,及時轉介到有關部門進行智力和生長發育測評,指導家長開展訓練,做好記錄,進行評估。

(3)將殘疾預防與康復知識的普及納入居民健康教育,舉辦培訓班、發放普及讀物、開展康復咨詢和指導。

(4)根據殘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選購、適配、家庭租賃、使用指導以及簡易康復訓練器具製作等服務。

(5)開展婦幼保健服務,減少出生缺陷和殘疾發生;進行新生兒篩查,做到「早發現、早干預、早治療」;加強計劃免疫和慢性病監測,減少疾病致殘;對新婚夫婦、孕婦、哺乳期婦女和0~2歲嬰幼兒實行科學補碘;合理用葯,減少葯物致殘。

C. 殘疾人治療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0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康復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
第七章 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與依據〕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定義·類別·標准〕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權利保護〕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特別扶助〕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特別保障〕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六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採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七條〔社會責任〕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光榮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第八條〔殘疾人聯合會職責〕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的事業。

第九條〔扶養人、監護人、親屬責任〕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殘疾人義務〕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一條〔殘疾預防〕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預防殘疾的知識,針對遺傳、疾病、葯物中毒、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制定法律、法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二條〔獎勵〕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康復

第十三條〔職責〕
國家和社會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指導原則〕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並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
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階段確定康復重點項目,制定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第十六條〔人員培養〕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國家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器具〕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條〔職責〕
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依特性施教〕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 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 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條〔發展方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條〔辦學渠道〕
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 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 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三條〔特殊教育方式〕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 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四條〔成人教育〕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五條〔師資〕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

D. 如何宣傳殘疾人康復知識

兄弟~看到這個帖子首先我很感動,我能為你有這樣的工作而感動,同時從內心也很敬佩你!
街道社區宣傳欄內的宣傳其實有很多方式的,具體起來比如經常搜索些國內外殘疾人康復的成功案例寫上去,找些各種殘疾恢復的偏方,再寫些國家殘聯近期出台的各種方案啦提議啦之類的,其實你覺得殘疾人最需要的是什麼???我個人覺得是激勵和鼓勵,是關愛,家人和全社會的關愛,這些都在你的宣傳下。我覺得只要你盡心就會有收獲!
希望能幫到你!!我先替所有的殘疾人向你致敬!

E. 社會殘疾人康復機構設置標准和條件是什麼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對社會殘疾人康復機構設置了標准和條件,《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工作作了如下規定: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條:國家和社會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並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條: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勞動技能的訓練。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階段確定康復重點項目,制定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條: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訓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國家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播康復方法。

《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5)殘疾人康復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社會康復的內容:

1、協助政府機構制定法律、法規和各種政策來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享有和健全人一樣的物質生活和文化成果。無論是殘疾人還是老年人、慢性病人,都是社會上有特殊困難的群體,他們有特殊的醫療、住房、社會交往等方面的困難。

解決這些困難不僅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政府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康復工作者一方面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另一方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保障殘疾人生存權利,使其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適合其生存的必要條件。如果康復對象缺乏這些基本條件,醫療、教育和職業的康復都無法實現。

3、為殘疾人自身的發展提供幫助.使其有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就業能力和參與社會的能力。障礙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需要特殊的學習條件。

社會康復工作者應該努力幫助他們找機會創造條件使適齡的障礙兒童入學,使達到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被拒絕,使殘疾的學生能找到合適的工作。

4、消除家庭中、社會上的物理性障礙,使殘疾人獲得生活起居的方便,並享受社會的公共設施服務。倡導和推進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改造工作,是社會康復的一項重要工作。

5、大力提倡和實現人道主義精神,消除社會上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激勵殘疾人的自強不息精神,建立一種和諧的社會生活環境。

6.、組織殘疾人與健全人一起參加社會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支持殘疾人自己的社團活動,通過交往,形成全社會理解、尊重、關心殘疾人的好風尚。

7、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實現經濟自立,或提高其經濟自立能力,保障其在經濟生活中不受歧視;對於不能實現經濟自立的重度殘疾人幫助他得到社會給予的生活保障。

8、鼓勵和促進殘疾人參與社會的政治生活,保障其政治權利,為殘疾人參與社會政治生活而創造條件和提供幫助,是社會康復工作的重要內容 。

F. 什麼是殘疾人康復

康復是指綜合地、協調地應用醫療的、工程的、教育的、職業的、心理的、社會的和其他措施,對殘疾人進行治療、輔助、訓練、輔導、來補償、提高或者恢復殘疾人的功能,增強其能力,以消除或減輕殘疾造成的結果,從而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自身條件。 殘疾人康復一般包括對殘疾的及早發現、診斷和處理;對殘疾人進行必要的醫療護理;提供社會、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詢和協助;對殘疾人進行自理訓練,為殘疾人提供輔助器械,行動工具和其他設備;對殘疾人的專門教育服務;職業技能訓練等。 據統計,絕大多數殘疾人可以通過康復恢復、改善或者補償軀體功能、精神功能和社會功能。國家和社會有責任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康復。根據國外的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康復工作可以改善殘疾人自身狀況,減輕給社會造成的負擔,並且其經濟效益是其投入的10倍以上。

G. 國家法律對於殘疾人的康復工作有何規定

《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工作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和社會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條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康復為基礎,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並開展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政陀泄夭棵龐屑蘋卦諞皆荷枇⒖蹈匆窖Э疲ㄊ遙侔轂匾淖趴蹈椿梗箍蹈匆攪朴胙盜貳⒖蒲а芯俊⑷嗽迸嘌島圖際踔傅脊ぷ鰲?br>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康復工作。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殘疾人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願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勞動技能的訓練。
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分階段確定康復重點項目,制定計劃,組織力量實施。
第十六條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訓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國家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播康復方法。
第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H. 鄭州市殘疾人康復教育中心怎麼樣

簡介:鄭州市殘疾人康復教育中心 隸屬於鄭州市殘聯,是一所綜合性殘疾人康復、培訓和活動機構,承擔著為全市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康復訓練、文體活動、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等職能。康教中心內設辦公室、康復科、培訓科、宣傳科、後勤科、聽力言語康復中心、假肢矯形器裝配中心、腦癱兒童訓練中心、殘疾人輔助用品用具服務中心、殘疾人創業服務中心等機構,卓有成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I.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殘疾預防,是指針對各種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個人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的喪失或者異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參與社會活動的能力。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後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第三條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
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支持和幫助其融入社會。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第五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第七條社會各界應當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
國家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興建相關公益設施。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研究和應用,提高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九條對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殘疾預防第十條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實施殘疾監測,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遺傳、疾病、葯物、事故等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劃,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第十二條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導等工作時,應當做好殘疾預防工作,針對遺傳、疾病、葯物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部門在開展交通安全、生產安全、食品葯品安全、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時,應當針對事故、環境污染、災害等致殘因素,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第十三條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匯總殘疾人信息,實現信息共享。第十四條承擔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並共同組織開展早期干預。

J. 四級傷殘,殘疾人政府政策說要培訓一個什麼呢,問一下

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第十五條
各省實施細則同實施,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葯物、事故,理解、尊重。 第十六條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研究等工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經濟、文化,預防殘疾的發生。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減輕殘疾程度。 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置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殘疾人的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自信、自強。
編輯本段第二章 康 復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發展殘疾人事業、規章和公共政策,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 政府、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第十四條
每年5月的第三個星期日為全國助殘日,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教育、言語殘疾、肢體殘疾、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為殘疾人服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
第八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以實用,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
第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十三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 殘疾人本身讀高中或大學有一定經濟補助,殘疾人的子女讀大學也有獎勵,自身做生意或買賣可以申請各種行政收費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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