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業部門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使農業部門統計報表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防止濫發報表,減輕基層負擔,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有效地組織統計調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各司(局、辦)、直屬企、事業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林、農牧漁業)、畜牧、水產、農機化、鄉鎮企業、農墾廳(局)制發的統計報表。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農業部門統計報表,包括基本統計和專業統計報表,定期性調查統計(包括進度統計)和一次性調查統計報表(包括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第四條制發統計報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遵循需要與可能的原則,力求格式標准化、指標規范化,以盡可能少的人、財、物力投入,取得盡可能好的調查效果。
(二)制發新的統計報表應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時應進行試填,認真聽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
(三)內容簡明扼要,不重復、矛盾。
(四)必須符合精簡的原則。凡基本報表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制發專業報表;凡年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報表;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就不要搞年報;凡一次性調查能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定期報表;凡非全面統計能夠了解到情況的,就不要進行全面統計。
(五)充分發揮現有統計資料的作用。凡可從有關部門、單位搜集到資料的,或可用現有資料加工後取得的,就不要再向基層單位制發統計報表。第五條制發的統計報表及有關附件必須符合下列規范:
(一)統計報表的格式要清晰完整。表名與調查內容一致,表內各項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要正確。報表左上角列出填報單位(或綜合單位)的名稱、地址、主管機關名稱,右上角列出表號、製表機關、批准或備案機關名稱及其批准文號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表下從左至右依次列出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及製表人簽章、實際報出日期。
(二)表內各項指標含義、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計算價格要有詳細的指標解釋,所用的統計分類目錄及編碼、統計計量單位必須符合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定標准,並逐項列示。
(三)統計調查的實施辦法必須說明: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完成期限、編報機關、受表單位、上報份數,以及調查所需人員和經費來源等等。第六條農業基本統計報表,由農業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定,聯合下達,共同管理,各級農業部門按規定上報或報送。第七條農業部門各專業統計報表,由農業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主管綜合統計工作人員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各職能機構不許自行制發統計報表。第八條農業部各司(局、辦)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制定的專業統計報表(包括採用計算機軟體布置和電傳形式布置的報表),須事先提出方案同部綜合計劃司商定。凡是發到系統外單位填報的統計報表,須經綜合計劃司審核同意,報經部長簽署,送國家統計局審批同意後下達;凡是發到系統內單位填報的統計報表,須經綜合計劃司審核同意,經部長批准後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發到系統內單位填報的統計報表制發後,如變動較小,可三年報部綜合計劃司核批一次,如變動較大,須隨時報批。過期需廢止的報表要及時報部綜合計劃司。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部門需要補充制定的統計報表,凡是發到系統內填報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部門各廳(局)綜合統計機構(計財處)或綜合統計人員審查同意,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下達,並送同級統計部門備案;凡是發到系統外單位填報的,須經本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人員審核同意和部門領導簽署後,報送同級統計部門審批後下達。第十條下級農業部門制定的統計報表,其統計范圍、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分類、表式、代碼等,不得與上級農業部門制定的報表相矛盾。如有意見可向上級農業部門反映,在未作出正式修改決定之前,仍按原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經過批准、備案的統計報表,應在調查表右上角標明表號、製表機關名稱、批准或者備案機關名稱、批准或備案文號和使用年限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年)。其調查范圍、統計指標、口徑范圍、計算方法、填報頻率等項內容不得隨意改變。變動時須說明理由,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Ⅱ 鄭州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
研究提出全市農村改革、農村經濟發展和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全市「三農」工作;組織開展有關農村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
擬訂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思路、工作方案、推進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三)
承擔全市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全市農墾企業發展。
(四)
擬訂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指導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提出全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扶貧開發工作。
(五)
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負責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涉外事務,促進農業對外貿易,組織開展全市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
組織指導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准、技術操作規程,指導農業生產標准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並發布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七)
指導全市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承擔全市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落實植物防疫檢疫政策;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農葯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
擬訂全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九)
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能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
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貫徹落實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並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及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
研究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農機行業管理,規范農機市場;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十二)
研究擬訂全市漁業生產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和技術進步措施;
(十三)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有沒有正在做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的單位交流一下啊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號)下發以來,各地積極推進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全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率總體不高,有的還存在土地權屬爭議,與中央提出推進農墾改革發展,創新農墾土地管理方式,強化農墾土地權益保護的新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晰農墾土地產權關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維護農墾合法土地權益的重要手段。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是農墾建設現代農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的重要物質基礎。開展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就是依法確認國有農場等農墾企業對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動產享有物權。這對於國有農場制止非法侵佔、蠶食其土地行為,依法保護合法土地權益,夯實現代農業發展基礎,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是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資本化的重要基礎。土地是國有農場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其最重要的資產。中央要求農墾改革要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和資本化,創新農墾土地資產配置方式。落實中央要求的基本前提,是通過確權登記發證明晰國有農場土地產權關系,明確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使用權類型、土地用途等。只有依法完成農墾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才能順利開展國有農場資產清產核資等工作,才能有效支撐墾區集團化改革。
(三)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促進墾區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通過依法開展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土地權屬,依法調處國有農場與相鄰農民集體及其他單位土地權屬爭議,化解因土地權屬引發的矛盾糾紛,能夠大大減少墾區不穩定因素,促進墾區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工作目標和步驟,切實加快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各地要認真落實中發[2015]33號文件精神,依據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按照「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同時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調處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爭議,依法維護農墾國有土地權益。
(一)加快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各地要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查清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原則上要劃清國有農場的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界限,分宗調查;未利用地和農用地可劃分為一宗地,但要調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圍和面積。各地應在全面查清權屬狀況、完成權屬指界等基礎上,採用合適的測量方法開展不動產測量。權籍調查完成後,按照統一的不動產單元編碼模式,形成包括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權籍圖等在內的調查成果,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條件的國有農場可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一並開展地上房屋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實現國有農場房地一體調查和調查成果的統一管理。
(二)依法辦理農墾國有土地登記手續。各地農墾主管部門要組織國有農場在權籍調查完成後,盡快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符合登記要求的成果資料,提出登記申請。縣(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對權籍調查成果通過審核的國有農場使用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2條辦理登記手續,登記為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同時要在登記簿、證書附記欄以及附圖中對未利用地的面積和范圍進行標注。對於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建設用地,具備條件的,與合法取得的地上房屋,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辦理登記手續。對於暫不具備辦理房地一體登記手續條件的,可先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待條件具備後,再連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一體辦理登記手續。對於國有農場代管的集體土地,不納入農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范圍。
(三)加強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牽頭,國土資源和農墾主管部門參加的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互利互讓」原則,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對於爭議已解決的農墾土地,國有農場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做到農墾國有土地「權屬應確盡確、證書應發盡發」。對於存在權屬爭議且一時難以解決的農墾國有土地,可將爭議部分劃出,對沒有爭議的土地先予以登記發證,爭議土地待爭議解決後予以登記發證。
(四)規范已有登記成果。為支持農墾改革發展,結合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對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檔案資料、登記不規范以及需補充房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開展不動產變更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各級國土資源和農墾主管部門要做好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成果信息化管理,促進登記成果有效利用。
三、周密組織實施,按時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財政、農墾主管部門要把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確保按時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務。各地農墾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農場的組織協調,組織做好資金籌措及使用管理、權籍調查、登記發證申請、配合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等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農墾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整體工作方案,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加快推進工作,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
(三)切實保障經費。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國有農場共同負擔。中央財政適當安排補助經費,地方財政和國有農場統籌安排所需工作經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需工作經費由兵團統籌安排,中央財政按統一標准予以補助。各級農墾、財政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支出用途,嚴格規范使用,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四)開展督促指導。建立全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匯總統計分析和通報制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末上報本季度工作進展情況。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將聯合對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對於工作進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區,將進行重點督促檢查。督導後整改不力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五)做好宣傳培訓。各地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法律政策,樹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的權威性、嚴肅性,為農墾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將適時召開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場會,以會代訓,總結、推廣、宣傳典型經驗,為全國工作提供典型示範。
Ⅳ 黑龍江省統計年鑒是否包含農墾森工數據
有專業的農墾統計年鑒,最好兩個年鑒都查看一下
Ⅳ 河南省農墾局是什麼編制
《河北省農墾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河北省農墾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0]13號),設置河北省農墾局。河北省農墾局是省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副廳級),授權行使全省農墾工作行政管理職能。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綠色食品質量監管、認證和開發、管理職能,交給河北省農業廳。
(二)加強的職能
強化對農墾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觀管理。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河北省農墾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定全省農墾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和體制改革方案;發揮農墾系統在全省農業產業化、農業市場化、農業現代化和農場城鎮化方面的示範帶動作用。
(二)擬定農墾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墾經濟結構調整和農墾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全省農墾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三)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農墾系統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國家與農墾系統企業間財產收益分配方式;管理直屬農牧場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依法管理直屬農牧場土地資源及開發利用。
(四)協調農墾系統體制改革、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有關政策的落實和對外關系。
(五)負責全省農墾系統財務、會計、統計工作;發布農墾社會經濟信息,指導農墾系統信息體系建設;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審計和會計監督。
(六)編制上報農墾系統固定資產投資和專項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制定農墾系統技術改造規劃、計劃;負責農墾系統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申報。
(七)制定全省農墾系統農、林、水、牧、漁、農機各業生產發展規劃;組織直屬農牧場產業結構調整與農業開發;指導農墾產業化和生態環境建設。
(八)制定農墾工業、第三產業發展措施並負責指導實施;指導墾區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市場體系建設和農墾企業管理。
(九)制定農墾系統科研、技術推廣及隊伍建設發展規劃;組織農墾各行業科研課題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鑒定、報獎、推廣,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十)組織農墾系統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場處級幹部任免;管理或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系統勞模評選、推薦、表彰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有關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歸口管理直屬農牧場社會保險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農墾局設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件、總結、報告;起草擬定局機關規章制度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政務信息、檔案、信訪、督辦、提案及辦公自動化信息網路建設工作;指導農墾系統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農墾系統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墾區社會管理工作;負責農墾改革和社會管理政策的對外協調;組織農墾政策調研,指導農墾系統經濟發展的理論研究。
(二)人事勞動處
承辦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場處級幹部任免工作;負責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組織幹部職工崗位培訓;負青年度目標管理與考核、知識分子管理工作;承辦出國人員的選派與政審工作;負責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業、勞動技能鑒定、系統內職工離退休報批工作;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與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推薦、表彰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
擬定農墾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或組織實施農墾系統的各項改革;擬定農墾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上報農墾系統固定資產投資和各專項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擬定系統技術改造規劃、計劃;承辦農墾系統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的申報;指導系統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農墾統計工作。負責農墾事業費管理,組織農墾系統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參與農墾重大項目的預算、審查、竣工驗收,監督建設資金的使用;承擔直屬農墾系統國有資產監管;負責機關及省屬農墾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
(四)農業處(河北省農墾局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
擬定農墾系統農、林、牧、漁、水、農機發展規劃和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墾區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和生態環境建設;擬定農墾系統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基地和種子(種苗、種畜禽)基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墾系統水政水資源管理及土地資源管理;負責農墾系統生態農業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組織農墾系統農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指導農墾系統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畜禽疫病防治、造林綠化和防汛抗旱工作。
(五)經貿處
擬定農墾工業、第三產業行業發展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墾區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市場體系建設和企業管理;提出農墾工業技術改造規劃和重大技術措施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初審、推薦立項;指導系統內建築行業管理;指導農墾系統環境保護工作;提出農墾工業結構調整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農墾貿易和主要物資流通、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議並指導實施;負責農墾系統國家和省安排物資的申報、分配和管理;指導農墾系統小城鎮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布農墾產品信息;承辦農墾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農墾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六)科技教育處
擬定農墾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科技體制改革並指導實施;組織農墾系統各行業科研課題技術攻關、科技推廣及農墾科技成果驗收、鑒定、報獎、科研經費管理等工作;組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申報並監督實施;負責質量、標准工作;負責農墾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工作;協調農墾基礎教育和文化衛生工作;組織直屬農牧場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有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河北省農墾局機關事業編制4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局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人員編制5名,設置老幹部處,處級領導職數2名。
局機關工勤人員編制7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Ⅵ 誰知道農墾局干什麼的
主要是管理農業的,一般在咱們國家的西南西北東北的職能比較廣泛,享有的人的戶口是什麼農場的,就意味著他是農業局的人。還有一些資料你可以看看:
一、研究提出全省墾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研究擬定農墾系統體制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省農墾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墾區完成國家交給的政治、經濟任務;協調墾區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協調墾區的對外關系。
四、協同有關部門監管直屬墾區的國有資產;指導農墾企業的財務會計、統計工作;匯總全省農墾企業社會經濟信息和財務年度決算;管理中央、省給農墾安排的專項資金和投資項目。
五、指導協調農墾系統重大科技開發與推廣應用工作。
六、研究擬定全省發展南亞熱帶作物的有關技術經濟措施,指導其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
七、負責全省「學生飲用奶計劃」實施及相關的協調管理工作。
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Ⅶ 農墾局是什麼性質單位
農墾局是行政機關。
農墾系統農墾總局和各分局中行政機關為公務員編制。
下屬的農場中的場長、書記一般是公務員。
什麼職位是公務員招考職位表裡有詳細描述。
農墾總局相當於地市級,農墾分局就相當於縣區級。
農墾分局下屬的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相當於一個縣區的職能局為正科級。
農機局全稱:農業機械管理中心或者農業機械管理局,二級局,為一級局農業局下設機構,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有公務員、事業人員。
第一條國營農場是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農業企業。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以糧為綱,全面發展,因地制宜,適當集中」的原則。
(7)農墾統計年報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機構職責
(一)擬訂農墾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墾區完成國家交給的政治、經濟任務;負責熱帶、南亞熱帶作物領域的管理工作。
(二)協調農墾改革、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等方面的政策落實,指導墾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農場土地管理工作。
(三)編制農墾系統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編制農墾系統和熱作領域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指導農墾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承辦直屬墾區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
(四)擬訂農墾大型農產品生產基地、良種生產基地和農業機械化發展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墾農業產業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墾區動植物疫病防治和抗災救災工作。
(五)擬訂農墾二三產業發展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墾工業信息化建設、墾區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和市場體系建設。
(六)擬訂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熱區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指導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
(七)提出農墾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擬訂熱帶、南亞熱帶作物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