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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資料

發布時間:2022-07-16 20:00:59

『壹』 衛生監督執法大隊干什麼

1、依法監督管理食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2、依法監督管回理公共場所、職答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

3、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



(1)衛生監督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面對下崗工人、無業遊民等弱勢群體,城市管理往往成為矛盾的焦點,遭受嚴重暴力甚至人身威脅。這場悲劇是官方暴力的邏輯結果:當下崗職工或農民無法保證最低限度的生存時,「你不讓我活,你不想活」的後果難以避免。

另一方面,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不合理收費罰款、沒收貨物、處罰沒收貨物、暴力執法、便衣執法、打砸搶等執法違法行為,這引起了公眾的普遍反感和對流動攤販的普遍同情。

『貳』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依據什麼法律法規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依據的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相關法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叄』 食品衛生監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參考資料:
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1997年3月15日衛生部令第50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衛生監督行為,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必須遵守本程序。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依照本程序執行,但法律、法規另人規定的除外。

進口食品的口岸衛生監督程序由衛生部另行規定。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並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四)本轄區內的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行政專署的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按上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

(一)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查處;

(四)衛生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八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管轄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移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級行政管轄區內開展食品抽樣檢測活動。

第九條 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被移送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請示後十五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

第三章 許可

第十二條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以及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投入生產前須提供所需資料和樣品,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審批程序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衛生部審查批准,報批程序按衛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食品廣告的審批,按《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查申請時,應要求申請者提供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工程驗收,並提出驗收意見;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二十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巡迴監督檢查時,應出示監督證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可將下列內容作為重點進行檢查:

(一)衛生許可證、健康證明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衛生、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情況;

(五)食品標識、說明書、采購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證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添加劑的使用情況,產品衛生檢驗情況;

(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或按監測計劃采樣;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

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設備的巡迴檢查,按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進行巡迴監督檢查,應製作現場監督筆錄,筆錄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後,由食品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

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食品衛生監督員應在筆錄上註明拒簽事由,同時記錄在場人員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巡迴監督檢查過程中或監督檢查完畢後,應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和有關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五章 監測和檢驗

第二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採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食品用工具等樣品時,應出示證件,並根據監測目的以及食品衛生檢驗標准方法的規定,無償採集樣品。

采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向被采樣單位和個人出具采樣憑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根據監測目的,按國家衛生標準的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填寫樣品檢驗通知單,並按規定及時將樣品送檢,檢驗人員應驗收樣品,並在樣品檢驗通知單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沒有國家衛生標準的,可參照同類食品國家衛生標准、地方衛生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企業標准確定檢驗項目。

疑似污染、變質、摻假、摻雜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檢驗項目,根據調查需要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十六條 檢驗按國家標准檢驗方法進行,沒有國家衛生標准檢驗方法的,可參照同類食品的國家衛生標准檢驗方法,或地方、行業衛生標准檢驗方法以及國際組織推薦的方法進行。

檢驗人員應填寫衛生檢驗原始記錄和衛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經核實無誤後,由檢驗人員簽字並移交承辦的食品衛生監督員。

食品檢驗樣品保存期不少於一個月或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時間保存樣品。

第二十七條 檢驗者應在收到樣品檢驗通知單後,十五日內出具食品衛生檢驗報告,對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檢驗,應在五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八條 被監測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原衛生行政部門或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申明理由,經同意後進行復檢。書面復檢申請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領取檢驗報告期限終止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書面復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復檢的答復。

第二十九條 微生物檢驗結果不做復檢。檢出致病菌時,保留菌種一個月。

第六章 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並可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必要時,負責調查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來源地和流向地的衛生行政部門。 採取臨時控制措施時,應執行本程序第七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食物中毒的調查及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可疑及中毒病人的發病人數、發病時間、發病地點、臨床症狀及體征、診斷、搶救治療情況;

(二)可疑及中毒病人發病前四十八小時以內的進餐食譜及特殊情況下的七十二小時以內的可疑進餐食譜和同餐人員發病情況;

(三)可疑中毒食物的生產經營場所及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狀況;

(五)採集可疑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洗胃液)、血、便及其它需要採集的樣品進行檢驗,必要時可做動物試驗;

(六)填寫食物中毒調查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 食品污染事故調查及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污染食品的名稱、數量、來源、流向;

(二)污染物的名稱、數量、可疑污染環節;

(三)取證、採集樣品進行檢驗;

(四)製作調查筆錄。

第三十三條 對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進行調查時,其采樣數量不受常規采樣數量限制,並實行無償采樣。

第三十四條 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的調查應製作調查筆錄,筆錄應由食品衛生監督員和被調查者簽字。

第三十五條 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調查後,調查人員應及時對調查材料、檢驗結果及其它證據材料進行整理分析,並寫出調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認真審查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的全部證據材料,認為證據不足的,及時補齊或補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依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行政控制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時,使用封條,並製作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

封條上應加蓋有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應承擔保全責任,不得私自轉移。當事人拒絕承擔的,衛生行政部門可要求具有條 件的單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遇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可當場對已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封存,並製作筆錄,但在採取封存措施之後,應立即報請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送達行政控制決定書。

第四十條 對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檢驗或者衛生學評價工作,並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銷毀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屬於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作出解封決定時,應送達解除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並開啟封條 。

因特殊事由,需延長封存期限的,應作出延長控制期限的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程序規定使用的文書,按衛生部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程序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程序(試行)》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行政處罰程序(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程序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肆』 衛生監督員 都要學什麼法律

要學習的法律很多,其中主要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

『伍』 衛生監督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宣傳 怎麼做

做法制宣傳來具體來講有幾種形式源,計劃和實際操作都可以這樣處理。
1、實施方案,動員大會,然後具體部分就是領導重視什麼的,你懂的。
2、然後可以印刷點傳單和橫幅海報什麼的,對應的就是營造氛圍。
3、然後駐點派發、咨詢會什麼的都可以弄。
上面的工作一旦落實,記得拍照,然後總結就有材料了。

『陸』 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法律分析
現行的主要法律或者行政規定有: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監督機構裝備標准(2011版)》的通知、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衛生部關於印發《關於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衛生部關於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中有關問題的復函、衛生部關於加強食品衛生監督員著裝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衛生監督證件、證章樣式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發布推薦性衛生行業標准《衛生監督現場快速檢測通用技術指南》的通告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衛生監督員職位分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召開全國衛生系統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會議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召開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座談會的通知 等。
法律依據
《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 》
第八條
衛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內設衛生監督機構並下設衛生監督執行機構(以下統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可在鄉鎮派駐衛生監督人員。第九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人員編制,應當根據轄區人口、工作量、服務范圍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

『柒』 衛生監督執法的法律法規共有多少

衛生監督執法的法律法規有7部法律,二十部法規,600部規章。

衛生監督是指預防疾病、保護環境和促進人們身心健康,對有關衛生的法規、條例、標准、辦法等實施情況進行的檢查。衛生監督是加強衛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是主要的衛生監督管理執行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衛生監督的具體責任部門。衛生監督工作通過監督檢查等手段來實施。

  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范圍。根據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告,2011年全國設置化學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監測點480個,對19類10.2萬份樣品進行監測;設置食源性致病菌監測點716個,對9大類5.3萬份樣品進行監測;在465個醫療機構設置監測點,開展食源性疾病試點工作。

  2. 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管。根據31個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下同),2011年,職業衛生實際監督7.2萬戶,監督覆蓋率50.1%;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9.7萬戶次,合格率99.1%。依法查處職業衛生監督案件1586件。放射衛生實際監督2.8萬戶,監督覆蓋率62.3%,進行經常衛生監督4.6萬戶次,合格率99.2%。依法查處放射衛生監督案件633件。

  3. 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監督抽檢。2011年,公共場所實際監督73.3萬戶,監督覆蓋率58.3%,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135.7萬戶次,合格率99.4%。依法查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11000件。生活飲用水實際監督3.3萬戶,監督覆蓋率67.9%,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7.3萬戶次,合格率98.8%。監測生活飲用水樣品3.2萬件,合格率92.1%。依法查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案件340件。

『捌』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依據什麼法規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由國務院於1987年4月1日發表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是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8)衛生監督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2]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2]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2]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准、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准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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