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原文
你說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編輯本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區人口發展規劃論證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編輯本段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重男輕女的後果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編輯本段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編輯本段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嚴禁非法性別鑒定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
② 哪裡有村計劃生育人口學校半年工作小結呀
一、計劃生育工作總結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指標預計完成情況
2003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可謂力度最大、措施最實、亮點最多、成效最好。預計到今年底,全市出生總數將達4650人,出生率5.82‰,死亡人數4300人左右,死亡率5.38‰,自然增長率0.44‰,計劃生育率可達99%以上。其他各項目標任務基本都能按年初目標管理要求順利完成。
(二)主要工作
今年以來,全市計劃生育工作以創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示範市為奮斗目標,進一步堅持與時俱進,深化綜合改革,推進依法管理,拓展優質服務,實現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新發展。
1、按照黨政領導「三到位」要求,切實加強了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
今年以來,市委、市政府進一步加大了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力度,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一是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進一步得到落實。市委市政府全年召開了兩次大規模的全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先後專題聽取了計劃生育匯報,研究計劃生育工作;市人大專門就《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了調研,並形成了書面調研報告;市政協也視察了計劃生育工
作。二是繼續實行了目標管理責任制。據統計,今年全市共出生4678人,全年出生率5.90‰左右,自然增長率接近0,計劃生育率99%以上,期內措施落實率95%以上,合格村率、知識普及率、知情選擇率、隨訪服務率等都在90%以上。三是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計劃生育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先後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等規範文件,並對獨生子女困難戶的幫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兌現等提出了明確的措施和要求。四是加大了對計劃生育的投入力度。全年市鎮兩級財政共投入計劃生育經費1360多萬元,免費服務經費在各鎮區已得到落實,獨生子女費的兌現也基本得到落實,確保了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運轉。五是在計劃生育工作中能動真碰硬。尤其是對個別企業家計劃外生育問題,市委、市政府決不庇護,支持計劃生育部門工作,對計劃外生育的企業家查處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影響。
2、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新進展。
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抓重點、攻難點,推動了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是強化了企業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責任制的落實。針對企業計劃生育管理難的情況,市計生局進行了專門調研,市政府常務會上進行了專門研究,制定出台了加強企業計劃生育管理的有效措施。明確各類企業都要承擔起計劃生育管理責任,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為企業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並在市委、市政府文件中對企業計劃生育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為抓好落實,印發了《致全市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公開信》;調整了市經貿局下屬企業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張艷副市長親自深入企業進行督查;各個鄉鎮也都做了大量的溝通、協調、宣傳工作,企業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責任制正在有序落實之中。周城鎮漢生特種水泥有限公司已率先兌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為全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兌現起了表率作用。
二是鞏固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機制。為進一步加大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力度,市成立了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委員會,下設宣傳、法制、綜合、科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五個工作委員會。每個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委員若干名,由主任委員負責每季度召集組成人員召開一次例會,通報情況,交流信息,部署工作。這一組織的成立,把相關部門的人員通過這一條紐帶有機地連結在一起,使資源共享、部門協作有了組織上的保證,並能促進這種協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三是狠抓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在去年成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公室的基礎上,今年又積極研究探討具體有效的管理措施,經計生局、公安局、溧城鎮三家反復磋商,最後制定出台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七條措施:⑴摸清底數。⑵分類管理。⑶落實責任。⑷強化服務。⑸協同管理。⑹嚴格考核。⑺形成制度。此外,今年以來我市對城鄉結合部、集鎮農貿市場等流動人口管理盲區和死角進行了清理和治理;同時,總結、宣傳和推廣了上黃鎮周山村建立流動人口安居園的做法。
3、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社會保障機制。
今年以來,我市進一步依靠政策推動,強化利益導向,在計劃生育社會保障機制建立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啟動計劃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工程。對全市6類計劃生育特困家庭進行了調查統計,並實施了5種救助方法。一是將獨生子女意外傷殘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的特困家庭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使他們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由計生部門每年給予一定的困難補助;二是對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特困家庭實行定點診治,發給服務聯系卡,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治療,並每年給予一定的生活經費補助;三是對排查出的20戶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的特困家庭,由市、鎮兩級財政出資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四是為父母傷殘和死亡的獨生子女特困家庭減免子女的學雜費,並實行結對幫扶,助其完成學習;五是協調工商、勞保、衛生、城管等部門在計劃生育特困家庭再就業和申領營業執照等方面給予優惠和傾斜。其次,結合農村先進性教育活動,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我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結對幫扶了2個經濟薄弱特困村,辦了5件實事:一是投資5萬元將上沛鎮東張村120畝拋荒田開挖成魚塘,增強了該村的造血功能;二是投資10萬元為橫澗鎮南渚村修了1條致富路和2座小橋;三是投資2萬元對12戶計生貧困戶扶持禽畜養殖;四是對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後遺症及天災人禍造成的16戶特困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五是對3名獨生子女孤兒救濟助學金和學雜費。再次,大力推廣計劃生育系列保險。針對計生和泰康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的獨生子女健康保險和母子平安保險,我市及時進行了宣傳,並以上黃為試點鎮,率先為全鎮所有獨生子女辦理獨生子女健康保險,再以點帶面,逐步推開。第四,積極爭取兌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市政府今年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兌現列入與各鎮(區)簽定的目標管理責任書中,要求兌現率達100%,並將在年終評選計劃生育工作模範鎮中實行「一票否決」。對財政困難的鎮(區),由財政每年通過撥付轉移資金解決。根據統計,全市14周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為87301人,其中機關事業單位4396人,各類企業16669人,純農戶和其他人員66236人。各個鎮都將此項工作放上重要位置,兌現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之中。
4、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一法三規」和省《條例》,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進一步推進。
今年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面實施的一年,全市掀起了學習、宣傳、貫徹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新熱潮。一是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宣傳月活動。今年9月1日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一周年紀念日,全市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宣傳紀念活動。市長高清在《溧陽日報》發表了署名文章;計生電影宣傳隊在14個鎮區共放映計生喜劇片和科普電影16場,觀看群眾達2萬餘人;舉辦了一期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專題培訓班;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計生、司法、勞動、衛生、民政等部門聯合舉辦了大型的計生科普集市活動,提供展板18塊、發放宣傳材料400份,接受咨詢200多人次;組織開展了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競賽,吸引眾多市民和群眾積極參與。各鎮(區)也都結合本地實際,開展了一系列的宣傳活動,營造了濃厚的學法、用法的輿論氛圍。二是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和管理。進行了社會撫養費管理制度的改革,完成了徵收主體的轉變,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加強了對社會撫養費的監管力度,會同財政部門多次對部分鎮(區)社會撫養費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加強了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先後對前馬、上興、綢繆等鎮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了查究。三是切實做好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工作。加強了對計生幹部的法制教育,增強計生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為計生工作服務,特別是針對社會撫養費徵收難的問題,積極與司法部門搞好協調,認真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強制執行工作,在群眾中影響很大。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完善了行政過錯追究制,增強計生幹部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同時對計生工作中的亂收費問題進行了清理,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四是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局裡成立了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實行領導定期接訪制度。完善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健全了信訪工作網路,為抓好信訪工作提供了保證,全年共受理來信來訪68 件次、群眾反響較好。
5、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計劃生育隊伍建設得到加強。
今年以來,我市幹部隊伍建設方面採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在市計生指導站實行評聘分開,並進行分配製度改革,打破職稱終身制和吃大鍋飯、按平均主義等固有做法,激發了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二是加強基層計生幹部學歷教育。對照省計生委關於計劃生育幹部隊伍結構的要求,在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專業證書教育的基礎上,今年又繼續與蘇州大學聯合開辦大專教育班,共有20位計生幹部參加。三是強化業務培訓。宣傳、規統、技術各條線人員繼續採取定期「以會代訓」,4月初集中舉辦了全市基層計劃生育幹部培訓班。來自全市各鎮服務站、各村(居)和城區扎口管理的500多名計生幹部參加了培訓,培訓時間2天,培訓內容為宣傳、科技、法規、規統四大塊工作。9月份又舉辦了由分管領導和計生助理參加的法制培訓班。四是加強作風建設。市委、市政府批轉了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計生局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對計劃生育幹部隊伍建設採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促使全市計劃生育幹部在摸實情、講實話、報實數方面有了很大的轉變。五是加強隊伍管理。解決了計生協會編制,明確了計生服務站人員列為計生辦人員,落實了計生幹部的崗位津貼,提高了計生幹部工作的積極性。
6、堅持加快事業發展,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進一步提高。
今年以來,我們在計劃生育工作上堅持發展水平這一第一要務,為計劃生育事業注入新的活力。一是進一步健全了計劃生育服務網路。市計生指導站添置了新的設備,全面實行了電腦管理,提高了服務能力;在合理規劃的基礎上,經市編委批准,建起了南渡、竹簀、社渚、戴埠四個中心服務站;一般鎮區服務站環境布置、服務功能等也都適時作了調整;全市131個行政村按「兩室合一」的模式建起計劃生育服務室。到目前為止,全市已建起以「以市站為龍頭、以中心站為主體、以鎮站為依託、以村室為基礎」的「三站一室」聯動機制。二是加快了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在20個鎮(區)計生服務站全面開通了寬頻網,提高了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提升了信息傳遞速度和安全效能。三是實行了規統工作的改革。完成了人口計劃需求的調查,制定了信息資源共享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了信息的引導作用,提高了信息利用水平。四是創新了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思路。今年以來,我市宣傳教育工作能與時俱進,調整思路,第一在宣傳主體上體現聯合性,由過去計生部門一家唱獨腳戲向部門配合、資源共享、優勢互補、齊抓共管、橫向聯合轉變;第二在宣傳內容上體現多元性,由過去只重視宣傳法律法規向既宣傳法律法規,又宣傳優生優育知識、生殖保健常識、科技致富信息轉變;第三在宣傳對象上體現廣泛性,由過去只注重向育齡人群宣傳為面向全體人群宣傳;第四在宣傳方式上體現多樣性,由過去單純的標語口號、空洞說教、一般號召、硬性約束向春風化雨、啟發誘導、因人施教、按需服務、吸引群眾參與轉變。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工作發展不平衡;依法管理力度還不大;綜合治理的合力還需進一步增強;出生嬰兒性別比失調現象仍較嚴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全面兌現還有一定難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機制不夠健全;一些計生幹部的作風不夠務實等。我們將認真研究整改措施,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努力實現工作的新發展。
老天!累死了!希望樓主採納!
③ 作為一名村組幹部如何遵守准則和條例
第一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徵佔、侵佔、「以租代征」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佔、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征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
第二章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佔,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范圍、超標准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八條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和政府。
鄉鎮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五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將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十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十九條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對其獎勵懲處、考核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④ 南陽計劃生育規定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政府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的通
南陽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我市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法人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
第三條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共同參與,綜合治理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街道(鄉鎮)統一管理駐本轄區各級各類組織以及轄區內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街道(鄉鎮)對承擔的具體計劃生育職責和目標要進行分解,明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六條各級各類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協助本單位工作人員現居住地,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系統內主管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堅持清理清查制度。街道(鄉鎮)、社區應每季度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家屬樓院、沿街門店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時掌握各種人口計生信息,落實各項人口計生管理服務措施。
第二章機構與隊伍建設
第八條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構要按照要求建好康檢室、人口學校和綜合服務大廳,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工作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或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第九條社區要設立計劃生育服務站,配備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並明確一名社區居委會副主任主管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各級各類組織必須建立人口計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計生幹部。
第十一條社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應實行劃片切塊和按樓院管理的方式,設立相應的計劃生育樓院(片)長、樓棟長,形成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樓院(片)長——樓棟長四級管理網路。
第十二條單位家屬樓院的計劃生育工作交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統一管理;單位做好協助和配合工作,並聘用或指定樓院長、樓棟長。樓院長、樓棟長具體負責採集本樓院居住人員計劃生育各類信息,及時向樓院所在社區居委會報告,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本樓院計劃生育宣傳服務工作。
家屬樓院樓院長、樓棟長原則上由在該家屬樓院居住的本單位職工或熱愛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擔任,實行績效聯酬、雙重管理,由社區居委會對其工作成績進行綜合評定,所聘單位根據其工作成績落實樓院(棟)長工作補貼及有關的獎勵。
第十三條商品住宅和封閉住宅小區要建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機構)——計劃生育信息員」四級管理服務網路。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管理服務的每個住宅小區明確1名計劃生育信息員或協管員,建立住戶基本情況及轉讓、出租情況登記報告制度,及時向社區報告各類計劃生育信息,協助社區居委會進區入戶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信息員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或物業管理企業樓棟管理員兼任。
第十四條零星樓座和單位破產、停產無能力管理的家屬樓院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聘用樓院長、樓棟長。
第十五條居民點、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村莊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所在的村(居)委會負責,按照要求配齊村組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員和協管員,統一做好本村村民、外來居民、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對出租房屋落實房東計劃生育報告制。凡單位或私人出租的門面房屋和住宅房屋,出租方應及時將承租人變動情況向社區居委會報告。出租方應配合社區做好承租人的計劃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各類市(商)場應建立計劃生育辦公室或計劃生育協會,由主管方或管理方設立計劃生育宣傳員和協管員,對商戶的計劃生育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服務工作。對在市(商)場居住的人員 ,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所轄的社區居委會 、 街道辦事處 ,納入統一管理 ,並對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負責 。
第十八條成立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 ,按照協會章程發展會員 。
第十九條重視提高計劃生育隊伍素質 ,加強對計生專(兼)職幹部的培訓和教育 ,定期組織計生幹部學習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 業務知識和生殖保健知識 ,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
第二十條保障城區計劃生育經費投入足額到位 ,加快基層基礎建設 。
各縣市區政府要對城區人口計生工作經費單獨列出預算 ,把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納入統計口徑 ,按省定人均計劃生育事業費標准足額投入到位 ,並確保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工作補貼落到實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城區無明確主管單位的計劃生育家屬樓院(片)長 、 樓棟(組)長工作補貼落到實處 ;保障社區計劃生育各項免費技術服務項目經費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全部足額兌現 。
第三章統計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以現居住地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為主 ,負責本轄區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信息採集和處理工作 。
第二十二條採集信息應通過調查 、 走訪 、 座談 、 信訪 、 網上收集 、 部門信息獲得等多種方式進行 ,建立縱向和橫向的信息採集渠道 。
社區居委會 、 家屬樓院(片)長 、 樓棟長通過集中清理摸底 、 平時入戶走訪 、 開展宣傳咨詢服務等形式了解掌握轄區居民的計劃生育信息 ,填寫信息變動單 ,按月上報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
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通過審核辦理生育證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有關證件以及組織已婚育齡婦女康檢等工作掌握計劃生育信息 ,並及時與當地民政 、 衛生 、 公安 、 勞動等相關部門聯系通報結婚 、 懷孕 、 出生 、 嬰兒入戶 、 流動人口 、 已婚育齡婦女遷移等信息 。
駐城鎮各單位每季度向本單位職工居住地及時通報本單位職工的結婚 、 懷孕 、 出生 、 節育 、 流動人口等信息 。
第二十三條拓寬信息採集領域 ,信息採集不但注重人口遷移 、 流入 、 流出 、 新婚 、 出生 、 節育 、 死亡等基本信息 ,還要加強對育齡群眾生育取向 、 家庭生活質量和生殖健康狀況的調查 ,圍繞群眾多元化的需求 ,進行分類 、 整理 、 匯總和分析 。
第二十四條人口計生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街道(鄉鎮)要指定專人負責 ,每月對信息資料庫進行更新 。
第二十五條對間接採集的信息要進行整理分解 ,下發到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核對落實 ,發現不在本轄區居住的要及時通報到現居住地或有關的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
社區居委會收到分解信息後 ,及時入戶核實信息 ,對信息不相符的 ,摸清真實信息並反饋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
對政策外懷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員 ,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信息反饋到其工作單位 ,共同做好補救措施或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
第二十六條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藉助PFP.MIS管理系統 ,了解掌握本街道(鄉鎮)計劃生育基本情況 ,每月對轄區社區信息進行匯總 、 對比分析 、 發放社區工作信息提示單 ,指導社區開展各項工作和服務 。
每季度對群眾需求的信息進行分類 、 整理 、 匯總和分析 ,提煉出群眾核心需求 、 主要需求和一般需求以及潛在需求 ,寫出分析報告 ,提出改進意見和解決辦法 ,及時調整工作重點和服務功能 ,對特殊對象實行跟蹤服務 ,並認真記錄需求信息個案落實情況 。
第二十七條社區應按轄區范圍 ,對現居住地人口按樓院分布分別建立計劃生育信息檔案 。
各級各類組織應建立健全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和已婚育齡婦女情況登記簿 ,掌握單位每個職工的居住地和計劃生育情況 。有條件的要實行計算機管理 。
第四章生育證發放
第二十八條一孩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是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一孩生育證實行登記發證 ,夫婦依法結婚後 ,通過現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向發放機關登記備案 ,領取一孩生育證 。
二孩生育證實行審批發放 ,符合生育條件的由夫妻雙方申請 ,現居住的社區居委會 、 街道(鄉鎮)調查審核後報縣級人口計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持證後方可懷孕生育。
第二十九條城區常住人口中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為城鎮戶口,且在中心城區,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常住傾向的人員,在取得原戶籍地鄉(鎮、街道)或從業單位的婚育情況證明後,可由現居住地街道(鄉鎮)按規定辦理生育證。
有多處住所或居住未滿半年的,由主要住所地或計劃生育信息採集地街道(鄉鎮)辦理。
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兩年以上,社區居委會掌握婚育情況比較清楚的,可不要求戶籍地鄉(鎮、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情況證明。
第三十條對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在中心城區,但在本中心城區無固定住所的,按流動人口進行管理,由戶籍地進行登記發放。
第三十一條夫妻雙方戶籍均不在中心城區內或女方戶籍不在中心城區,按流動人口進行管理,由戶籍地進行登記發放。
女方為外省流動人口,男方為現居住地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且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並有常住傾向,需要辦理一孩生育證的,可按國家人口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若干規定》的要求,由現居住地辦理。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由女方戶籍地依照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夫妻雙方戶籍或女方戶籍為農業戶口,符合一孩生育條件的,由戶籍地發放農業一孩生育證。
第三十三條簡化生育證辦理程序,一孩生育證申領人符合規定的應即時辦理,二孩生育證辦理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對不符合條件的辦證申請,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結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要求戶籍地、現居住地、從業單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各單位、組織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不能借機收取各種費用。
對符合生育條件的對象,街道(鄉鎮)、社區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故意刁難、推諉或借機增加條件、增設檢查項目,更不得搭車收費,加重群眾負擔。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及工作人員,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持生育證婦女懷孕後,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不宜繼續懷孕證明,一孩持證對象到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證對象到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開出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後,方可終止妊娠。
縣市區、街道(鄉鎮)應有資料詳實的孕產婦終止妊娠手續記錄。
第三十六條本章未做具體規定的內容依照市人口計生委《南陽市生育證發放管理實施細則》(宛計生[2003]73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領取參照生育證的辦理渠道發放。
第五章依法管理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得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後才能實施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行政執法案件由縣級以上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統一立案,立案應填寫立案登記表,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依法查處。
對群眾來電、來信、來訪反映和舉報的計劃生育案件,街道(鄉鎮)、社區必須認真進行登記,一律到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立案後,由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或委託有關街道(鄉鎮)辦理。本縣市區沒有管轄權的,移交給有管轄權的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
嚴禁擅自辦案、跨區辦案。凡未經立案批準的案件,無管轄權單位出具的有關手續一律無效,一經發現,嚴格追究違法辦案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在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的街道(鄉鎮)立案調查後,當事人故意遷往其他地方躲避調查的,原則上仍有原立案單位進行調查、處理,遷入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配合,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也可將案件移交新遷入地管轄。
第四十一條雙方或多方對計劃生育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在15日內提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裁決。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應按標准執行,不允許多征或少征,首次徵收到位率應達70 % 以上。
第四十三條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應嚴格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一地已處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處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案卷應及時歸檔,指定專人負責。案卷要整齊、統一,一案一卷,每卷應有原信訪件 、 立案審批表 、 詢問筆錄 、 結案報告 、 行政徵收決定書 、 送達證 、 發票復印件 、 分期交款計劃 、 節育措施證明 、 黨政紀處分等內容 。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件上報制度 ,每季度各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將本轄區行政執法案件分類匯總後報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
第六章政務公開
第四十六條街道(鄉鎮) 、 社區計劃生育辦公場所應有醒目的標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有社區居委會分布圖 ,社區居委會應有家屬樓(居民點) 、 樓棟 、 分布圖以及樓院(片)長 、 樓棟長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第四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便民服務大廳 ,設立固定性 、 永久性公開欄 。
第四十八條按照依法公開 、 真實公開 、 注重實效 、 有利監督的原則 ,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 ,提高工作透明度 ,保障黨員 、 幹部 、 職工及育齡群眾的知情權 、 參與權和監督權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 社區居委會應在醒目地方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 、 獎勵優扶政策 、 限制處罰政策 ;公開罰款 、 社會撫養費和行政收(免)費的項目 、 標准 、 程序和上繳情況 ;公開生育證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病殘兒鑒定等辦理程序 、 辦理時限 、 申報條件 、 審批結果 ;公開當年出生人數 ,二孩生育證發放名單 ;公開辦事機構 、 辦事程序 、 工作地點 、 辦理時間 、 咨詢電話 、 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
第四十九條社區居委會要按照科學合理 、 操作性強 、 行之有效的原則制定 、 公開計劃生育自治公約或章程 ,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
第五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社區居委會在自願 、 平等的基礎上 ,與轄區計劃生育服務對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利用合同推動計劃生育規范化管理 。
第五十一條建立社區計劃生育違法生育舉報制度 。通過設置舉報箱 ,公開舉報電話 ,實行居民自我監督 。
第五十二條社區居委會每年定期組織居民或居民代表對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評議 ,根據評議結果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工作 ,對居民評議意見較大 、 工作職責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員應及時予以調整 。
第七章流動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條對流入人口實行信息申報制度 。流動人口流入現居住地一周內 ,房屋出租 、 出售 、 出借戶主或單位應將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區居委會計生專干 ;社區居委會計生專干接到告知後應及時上門採集和核實流動人口基本信息 ,並將信息上報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錄到PFP.MIS管理系統 。
第五十四條戶籍地和現居住地應加強雙向交流 。交流的方式可以通過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台進行 ,也可以通過信函 、 電話等多種形式進行信息交流 。
第五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入人口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 ,應及時查驗其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要將記載的婚育 、 節育情況與本人實際情況核對 ,加蓋有關審驗章 ,進行登記 。對未持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者 ,應書面責令其限期補辦 。屬於省內流動的 ,督促其在30日內回戶籍地補辦 。對跨省流入的 ,由本人提供婚育 、 節育情況或通過信息平台 、 公函 、 電話等核實其婚育節育情況後 ,可由現居住地為其辦理臨時 《 婚育證明 》,臨時 《 婚育證明 》 有效期3個月 ,且只能辦理一次 。逾期仍未按規定補辦 《 婚育證明 》 的 ,按照 《 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 處理 。
第五十六條對流入人口實行計劃生育合同化管理 。用工單位 、 出租房戶 、 社區居委會要與流入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明確各方的權利 、 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戶籍在本市區內擬流入到外省的 ,可在戶籍所在街道(鄉鎮)辦理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在本市區內有固定的住所的 ,也可在現居住地街道(鄉鎮)辦理 。
第五十八條各級政府及人口計生部門對流動人口應和常住人口同等對待 ,納入總人口統計 ,共同宣傳 、 共同管理 、 共同服務 。
應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避孕節育 、 優生優育 、 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保障他們免費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
關心流動人口的生產 、 生活 ,有關部門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 、 就醫 、 子女入托 、 上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
第八章技術服務
第五十九條社區居委會要依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社區衛生資源 ,開展計劃生育服務。
對具備技術服務條件的街道 、 社區 ,要在社區進行技術服務 ,不具備技術服務條件的 ,一律由街道擇優指定市縣區計生服務站或社區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服務 。
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按照就近 、 方便群眾的原則進行 。積極開展人性化服務 、 上門服務等活動 。
第六十條社區和受依託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主要開展以下服務 :
(一)做好對居住在本轄區內育齡群眾避孕節育 、 生殖保健服務知識的宣傳咨詢 ,指導群眾選擇安全 、 可靠的避孕方法 ,開展知情選擇 。
(二)每季度對居住在本轄區內的已婚育齡婦女(包括流動人口)進行健康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反饋至街道(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錄入PFP . MIS管理系統 。
(三)在自願基礎上 ,每年為居住在本轄區的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和婦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
(四)定期對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出現異常情況的育齡婦女進行訪視 。
第六十一條所有已婚育齡婦女康檢對象應按時參加其居住地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健康檢查 。對未按時參加健康檢查的 ,由社區居委會 、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單位 ,由工作單位督促其參加健康檢查 。拒不參加健康檢查的 ,按照 《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有關規定處罰 。
第六十二條確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
第六十三條社區計劃生育服務站或依託的服務機構應達到規定的衛生和消毒條件 ,嚴格執行各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和操作規程 ,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
第六十四條健全避孕葯具發放網路 ,保持免費發放渠道暢通 ,通過擴大普及發放點 ,設立自動售套機等措施 ,增強避孕葯具易得性和可取性 。
第九章監督考評
第六十五條按照逐級考核與屬地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市對縣市區 、 縣市區對街道(鄉鎮)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逐級進行考核 ,街道對轄區內社區和各級各類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行指導 、 監督 、 檢查 。
第六十六條結合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際 ,制定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評內容和指標 ,每年對各縣市區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獨考核 ,其成績按比例計入各縣市區總成績 。街道(鄉鎮)全部屬城區的 ,按城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考評方法進行 ;既有城區又有農村的 ,分別按城區和農村的考評方法進行 ,並按城區人口和農村人口所佔比例對成績綜合評定 。
第六十七條市直 、 縣市區直一級單位的考核由各街道(鄉鎮)負責 ,並將結果報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屬市直單位的報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 ,經綜合評定後由市予以獎懲 ;屬縣市區直單位的由縣市區予以獎懲 ;屬跨區管理的縣市區直一級單位 ,將考核結果通報給所屬的縣市區 ,由所屬的縣市區予以獎懲 。
第六十八條對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 3年以下違法生育的 ,由現居住地承擔責任 。對單位幹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 ,單位和現居住地共同承擔責任 ,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單位不積極配合工作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 。
第六十九條對已經足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並及時上報案件的 ,可減輕現居住街道 、 社區責任 。
第七十條設立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齊抓共管先進單位 、 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 、 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先進街道(鄉鎮)等獎項 。 人口和計劃生育齊抓共管先進單位獎 ,旨在表彰市直單位中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落實到位的單位 。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獎 ,旨在表彰工作基礎好 、 計劃生育整體水平高 、 優惠政策落實好 、 當年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 。
人口和計劃生育先進街道(鄉鎮)獎 ,旨在表彰工作基礎好 、 宣傳服務 、 技術服務 、 政策服務 、 信息服務 、 生產生活服務 、 流動人口服務好 、 計劃生育工作整體水平高 ,當年工作成績突出的街道(鄉鎮) 。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 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 ,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
(一)不履行規定的管理服務責任或未完成工作責任目標 ,考核綜合評分不達標的單位 ;
(二)計劃生育管理失控 ,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
(三)有跨區辦案 、 越權辦案 、 辦案未經立案 、 辦案無法律文書 、 無執法案卷 、 故意隱瞞案件不報以及故意少征 、 漏征社會撫養費 、 首徵到位率低於規定要求 、 徵收不開正規票據等行為 ,情節嚴重的 ;
(四)違反規定收取押金 、 保證金等以及擅立名目亂收費 、 亂攤派 ,情節嚴重的 ;
(五)其他嚴重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南陽市中心城區及各縣市城區所轄區域。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本市區」分別指南陽市中心城區、各縣市城區、建制鎮。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南陽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⑤ 如何抓好鄉鎮計劃生育工作
(一)以黨的xx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開拓進取,求真務實,切實推進我鎮「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工作新機制的建立,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以人為本,廣泛深入地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營造計劃生育的良好環境,搞好計劃生育綜合治理,不斷創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力爭我鎮計生工作再上新水平、再上新台階。確保縣上下達的各項指標圓滿完成。
(二)深化宣傳教育,倡導新型生育文化,繼續深入貫徹執行「一法一條例」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深入開展以「宣傳教育進村、婚育新風進家」為主題的「雙進」活動,提高宣傳品入戶率,提升育齡群眾的政策知曉率。積極向上級宣傳媒體投稿,大力宣傳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涌現出的好人好事和典型經驗,形成大宣傳格局。
(三)轉變思想、更新觀念,不斷加快完善我鎮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積極探索計劃生育工作的新格局、新模式。不斷加大管理力度,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完善管理網路,提高管理水平;加強調查研究,注意解決當前計劃生育面臨的新問題,積極探索計劃生育工作新經驗。
(四)抓好隊伍建設,提高幹部素質。學習貫徹「一法一條例」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計生幹部執法水平,繼續抓好基層計劃生育幹部隊伍建設,搞好村組計生宣傳員和信息員的培訓,引導他們開闊思路、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強計生協會建設,提升村民自治水平。做好鎮、村計劃生育協會換界工作,全面落實協會工作規范。村級計生協會要協助村兩委做好優先、優惠、獎勵扶助政策的落實,提升村民自治水平。鎮計生協會要配合鎮政府,積極探索利益導向機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切實解除計劃生育家庭的後顧之憂。
(六)深入開展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提高群眾的滿意程度。鎮計生服務站要不斷優化服務結構,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開展以避孕方法知情選擇、出生缺陷干預、生殖健康預防為主要內容的優質服務。要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服務水平,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各種學習、培訓活動。
(七)堅持依法行政,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依法行政是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體現。我鎮將更加嚴格地執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法程序,嚴格執法標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國家法律、法規的尊嚴。不斷強化計生隊伍建設,規范執法方式。對違法生育行為,嚴格按照「一法一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加強領導,形成綜合治理的格局。婦聯、青年、公安、工商齊抓共管,協調相關部門完成法定任務。鎮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定期對各分工負責指導組和各職能部門履行計劃生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完成職責好的部門,提出表揚,並記入當年度考核成績,對沒有完成職責的部門要通報批評。
⑥ 廣東計劃生育條例 大學生村官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5廣東村官報考條件目前暫未公布,預計在12月份報名,1月份考試。由於每年報考條件基本相同,廣大考生朋友們可參考2014報考條件。
2014廣東村官報考條件如下:
1.報名條件
30歲以下應屆和往屆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可報名應聘,重點是應屆畢業和畢業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則上為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非中共黨員的優秀團幹部、優秀學生幹部也可報名應聘。
2.選聘工作
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的宏觀指導由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中農辦、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扶貧辦、團中央共同組織開展。各地的選聘工作由省(區、市)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選聘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一般通過個人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察、體檢、公示、決定聘用、培訓上崗等程序進行。各地在開展選聘工作時,將把選聘條件、選聘辦法、選聘程序、選聘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是否組織統一考試,由各地根據報名應聘情況和到村任職的需要自行確定。
中公教育網站第一時間公布各類公考類信息,建議及時關注,祝考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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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⑦ 如何抓好村級計劃生育工作
(一)要理清工作思路。新形勢下村級計生工作的思路是: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為中心、以獎扶制度為導向、以降低統計誤差、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為重點、以環孕檢為龍頭、以二女戶結扎為突破口、嚴格把好結婚登記、生育指標發放、環孕監測、孕情跟蹤服務、定點分娩、「四術」落實、超生處罰、責任追究、群眾監督等「九關」。著力構建經常性工作機制和村為主工作機制,實現經濟發展、組織建設、計劃生育「一體化」。
(二)要配強計生專干。事業成敗,關鍵在人。村級要按照區擬定的標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歲以下的女性,人口規模2000人以下的配備一名,2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配一名)選好配強村級計生女專干。實行公開招聘、統一考試、嚴格考核、鄉聘村用、持證上崗、優勝劣汰、一年一聘。
(三)要明確工作職責。
1、村級「一把手」職責。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對本村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村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召開村級計劃生育例會,負責落實鄉鎮對行政村的各項計劃生育工作任務。
2、村兩委成員職責。村兩委幹部各自對所包村民小組的孕(環)檢對象、信息、所聯系的重點訪問對象戶的生育節育情況等負直接責任,並協助專干做好入戶宣傳教育、生育條件的核查、《生育證》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書》的送發等工作。
3、村專干職責。村專干具體負責集中或入戶宣傳教育、業務管理、信息收集與上報、孕檢的操作和記錄、每月重點對象戶的隨訪、例會的籌備、服務室的整潔衛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專干對本村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的及時、全面、准確上報負直接責任。
(四)要落實工作制度
1、村級計生工作例會制度。每月23-24日,由鄉鎮包村幹部、計生辦包村人員、村兩委成員、村民組長、育齡婦女小組長、村計生專干參加,村支部書記主持。例會的主要內容:(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計劃生育的文件、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2)村兩委包村幹部、村民組長、育齡婦女小組長報告或核實所包村民組上月計生信息;(3)根據鄉鎮上月安排的計生任務和服務信息提示,對照檢查哪些任務未完成,並分析原因,分工落實;(4)根據本村工作情況或按照鄉鎮本月安排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務和服務信息提示,研究解決本村計生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2、流出人口「七個一」服務制度。一是簽一份合同;二是辦一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三是找一個可靠的擔保人;四是留一個相對穩定的地址或電話號碼;五是每月對流出人口家庭進行一次訪視;六是流出育婦每3個月寄回一份縣級以上計生部門的孕檢證明;七是建立一套流動人口檔案。
3、經常性工作制度。要加大經費投入,把計生服務室、人口學校、會員之家作為村級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活動的主要陣地,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經常開展。
4、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中出現的漏檢、計劃外生育或各種差錯等問題,由村支部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5、一票否決制度。黨員幹部要帶頭執行計生政策、法律法規,並作為黨員幹部評先的先決條件。凡計劃外生育的黨員幹部,在評優、評先、提拔、使用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
(五)要研究工作方法。
計生工作「難」就難在經常性工作「不經常抓」,各級考核前突擊做大量的「補救工作」,以致群眾反感,幹部疲憊不堪。超生既成事實,無法改變,工作年年抓年年急,年年被動。要抓好計生工作,必須研究方法。變村梗阻為村為主,變被動抓為主動抓,變突擊抓為經常抓。經常抓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抓平時,做到孕檢落實、出生報實、手術及時。
⑧ 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職工培訓
以下是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
第九條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2、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婚後五年不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
4、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6、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
7、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只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3、兄弟兩人以上,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
你說的好象是第11條,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標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認識條件而生育二胎,罰錢是肯定的,視地區情況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徵收超生子女費。
1、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連扣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工資,連扣五年。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工商管理、稅務、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
2、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具體徵收的數額、年限和辦法,可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工資(農民則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至間隔期滿止。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農民則徵收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從懷孕之月起,至結婚登記後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條 徵收的超生子女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雙方停發獎金一年,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包括保健費),並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本人要求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幹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二胎可以上戶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就可以。
該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