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培訓機構
消防通道與面積無直接關系。
商用建築消防通道口不低於兩處,兩通道口之間不專得阻擋物屬且不低於1.5米即可。
與面積相關的是消防栓,噴淋等配比。
最直接的事消防分區,介於我們要做教室分割,也不用考慮。
——轉自教育家社區
Ⅱ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急求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防火負責人負責組織,利用放錄象、板報、宣傳畫、標語、授課等各種形式,根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積極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使員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災作斗爭的自覺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訓納入職工培訓中,對各級領導幹部、義務消防人員、新職工、重點崗位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過防(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火安全技術學習和實際操作培訓,並經考試取得操作合格證和體檢合格,方能上崗操作。未經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或消防安全責任心不強的職工不得上崗。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各部門職工可據工作情況分散分批參加。教育培訓的內容: 1.宣傳《消防法》和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 2.交流和推廣消防工作經驗。 3.宣傳消防工作的好人好事。 4.普及消防知識,使廣大職工掌握報警的方法和內容, 5.明確各自崗位的消防工作職責、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要求、應急情況的處理方法。 6.宣傳本單位滅火預案的基本內容, 7.使廣大職工掌握滅火器材、設備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 再來一片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未經消防安全培訓不得上崗。 二、(主管安全部門)負責擬定本單位教育培訓計劃,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並分期、分批對單位員工進行消防復訓。 培訓以結合其日常崗位特點提高員工「會報警、會疏散自救、會撲救初期火災」的「三會」能力及本單位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培訓教育的方式可採取印發消防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定期學習,請專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講解,以及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三、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記錄培訓、授課、考試等情況。 四、本單位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社會消防安全培訓: 1、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3、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考勤情況及考試、抽查成績結果與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掛鉤,並實施獎懲。 六、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規定,每年消防安全宣傳日-11月9日,本單位應在同日內通過組織開展大型消防宣傳、演練等活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以提高全體員工消防意識。 七、根據單位實際類型選擇下列內容: 賓館飯店應利用每日早點名、交接班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大堂、餐廳等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在顧客須知、服務指南上宣傳消防知識,在客房電視節目中插播消防宣傳字幕或畫面;客房、包房門後應張貼疏散指示路線圖,在客房內應設置醒目的「請勿卧床吸煙」提示牌,在不間斷電源插口處提示「不間斷電源,離開時請拔下用電器具」,客房內的垃圾桶、煙灰缸上提示「請不要亂扔煙頭」,在房卡取電插口處提示「離開時請取出房卡斷電」。 商場市場應利用點名、例會、交接班等時間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講評消防工作;應懸掛或張貼固定的消防宣傳標語、標牌;應結合自身經營理念和企業文化,在商品廣告中植入消防知識;商場市場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提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娛樂場所在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限定人數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在每個樓層、每個房間設置「嚴禁燃放焰火、嚴禁違規使用明火、嚴禁亂扔煙頭、嚴禁堵塞佔用消防通道、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包房門後應張貼疏散指示路線圖;卡拉OK廳應利用點歌間隙通過影像資料宣傳消防知識。 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養老院的服務人員應及時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電;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每個樓層顯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門後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 學校、幼兒園應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各級各類學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中小學校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高等學校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幼兒園應利用兒歌、游戲、繪畫等寓教於樂的形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篇 1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全院師生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逐級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各級消防責任人,要採取會議、學習、布置工作等形式,對其所管轄部門的全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3、對新入學的學生和新招聘、錄用的教職工,其所在單位或部門要對其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4、對電工、木工、焊工、油漆工、鍋爐工、倉庫管理員等工種,除平時加強教育培訓外,每年應由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5、要對全院師生員工進行定期的消防宣傳教育和輪訓,使師生員工普遍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識,達到「三懂」(懂得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懂得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
Ⅲ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Ⅳ 人力資源部關於消防職業培訓學校條件
您好,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專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屬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並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Ⅳ 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的工作目標
參見河北省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工作目標: 1.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切實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員工崗位消防責任;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限時消除。
2.提高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切實做到「火情發現早、小火滅得了」。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單位要建立志願、「保消合一」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要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火情,員工能按職責分工及時到位、有效處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要持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上崗,熟悉消防設備,並熟練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切實做到「能火場逃生自救、會引導人員疏散」。員工普遍掌握火場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線和引導人員疏散程序。單位要明確疏散引導人員,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及時組織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切實做到「消防設施標識化、消防常識普及化」。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重點部位、重要場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提示」和「禁止」類消防標語。要落實消防教育培訓制度,從2010年5月份開始,對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工礦企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公安派出所專兼職消防民警,分級、分類進行「四個能力」專項培訓,全面培育「四個能力」建設「明白人」。省、市、縣要逐級成立「四個能力」建設宣講團,定期深入單位進行宣講。
5.嚴格達標建設,切實做到「力度不減、標准不降」。要嚴把達標驗收關,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對照《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指南》,全面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達標建設,員工普遍達到「三懂三會」(懂基本消防常識、懂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會查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一般單位要結合實際,有重點地落實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員工普遍達到「一懂三會」(懂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會滅火、會疏散、會逃生)。2010年,全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80%的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達標;2011年,公安派出所列管單位全部達標;2012年,全省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基本達標。2010年10月,省公安廳將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情況進行考核排名,並做好11月份公安部考核驗收的各項准備工作。考核驗收結果納入2010年公安機關考核的重要內容。
6.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要研究制定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網上監管常態化管理模式,提高單位開展「四個能力」建設的主觀能動性,實現達標建設有關數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時錄入向單位自行錄入轉變,由公安網督查向互聯網督查轉變,實現數據共享和實時查詢,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大力開展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等級、星級評定工作,全面打造「精品單位」和「樣板工程」。2010年,全省20%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達到示範標准,2011年,全省50%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達到示範標准;2012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達到示範標准。 1.落實組織領導責任。提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經費、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建設、社會消防力量發展、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納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標,將「四個能力」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內容。2010年,研究制定《河北省消防「十二五」發展規劃(2011-2015年)》;2011年全面啟動實施。在各級消防工作聯席會議的基礎上,組織成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建全消防工作聯絡員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針對消防安全突出問題,適時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在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知識宣傳提示和教育培訓;每年提請政府掛牌督辦一批重大火災隱患,2010年,對199處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並如期銷案。
2.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業系統管理內容,落實消防工作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知識教育培訓;嚴格依法審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協調工商、文化、衛生、安監、建設、房管、教育、旅遊、質監等行政審批部門依法嚴把審批關,加強消防安全源頭控制。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嚴格依法監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要推動行業、系統制定「四個能力」建設方案,督促其抓好本系統、本行業「四個能力」試點建設,形成工作合力。
3.落實設施建設責任。堅持消防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城鎮建設「三年大變樣」,提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凡不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消防規劃要及時組織修訂;凡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提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城鎮改造,集中整治城鄉結合部、棚戶區、「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場所、務工人員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全面改善城鄉消防安全環境。按照消防規劃,在新建或改造道路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無市政給水管網的城鎮,同步建設蓄水池和取水點。在加快推進產業調整和發展過程中,所有項目建設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與消防設施同規劃、同建設、同運營。2010年,113個縣完成消防專業規劃編制、修訂工作,並全部通過省級公安消防機構評審。
4.落實檢查考評責任。深入貫徹落實《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縣級以上政府必須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和平安地區的考評內容,嚴格考核,嚴格獎懲。充分利用綜治委和安委會這兩個平台,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組織專項檢查,推動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定期組織考評驗收並將消防工作任務納入政務督查內容,定期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政府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每年對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工作進行考評;強化考核問責,對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實行社會治安綜合考評一票否決。2010年底,對各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15號文件)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情況通報全省。 1.夯實組織建設基礎。把消防工作納入平安社區建設內容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社區要建立健全消防組織,確保基層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大力實施農村和社區警務戰略,2010年,在1961個鄉鎮政府、235個城市街道辦事處成立消防安全領導組織;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成立消防工作專門機構,其他地區鄉鎮依託綜治辦、安檢辦、警務室等機構設立消防辦公室,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推動縣(市、區)、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建立分級負責的農村消防工作機制,推行村民消防安全自治。
2011年,全省41961個行政村、2241個城市社區要落實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實設施建設基礎。研究制定農村、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符合農村、社區實際要求的消防安全建設標准。城市社區要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並加強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每個社區要設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足配齊滅火器材,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納入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對木結構等易燃建築集中、連片的村莊,要結合村莊整治和人居環境改造進行治理,建設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寬防火間距,提高建築耐火等級,增強火災抗禦能力。
3.夯實群防群治工作基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要落實消防管理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整改消除火災隱患。社區內的小場所要實行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制度,開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證一旦發生火災能夠聯合組織撲救;村莊要實行消防安全多戶聯防制度,輪流值班開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檢查,做到「戶戶聯防、消防自治、小火不出村、大火不出鄉」。要推行「網格」排查新模式,以鄉鎮和社區為基本單元,逐級細化「網格」,逐一明確責任人員,全警參與,發動基層力量,分片包段,拉網檢查,嚴防失控漏管。
4.夯實隊伍建設基礎。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託民兵、保安、治安聯防、巡防等組織,建成「四有」(有車、有人、有房、有經費)鄉鎮消防隊伍。2010年普及率達到80%,2011年普及率達到100%。要加強社區、農村消防隊伍建設,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社區消防工作達到「六有」(有工作站、有消防器材、有消防宣傳欄、有消防警示牌、有防火巡查、有防火檔案)標准。農村消防工作「八有」(有專兼職防火員,有義務消防隊,有防火公約,有消防宣傳欄,有消防水源,有消防設施器材,有防火巡查,有防火檔案)普及率達到80%以上。2011年,全省所有農村消防工作達到「八有」標准。2012年前,所有鄉鎮、村莊、社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成專職、志願消防隊伍。要加強對巡防、保安隊伍的消防業務培訓,2010年,對所有巡(交)警、保安人員進行分級培訓,培訓合格率率達到100%。要抓好農村、社區消防工作試點建設,適時推廣經驗。 1.提高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水平。要建立消防、治安、內保、警務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聯勤」的消防執法機制,形成整治火災隱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消防監督職責,主動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針對突出問題持續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把火災隱患消除在火災發生之前;2010年,要提請政府組織公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集中開展以商場市場、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地下建築等為重點,以建築消防設施為主要內容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違法行為。加強季節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抽查,突出抓好重大節日、重大活動以及暑期消防安保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會診式」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完善「錯時制」消防監督檢查制度,切實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嚴厲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轄區有關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大力排查整治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場所、建設工地工棚、外來務工人員聚集地、集體宿舍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環境。
2.提高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水平。強化消防監督機構執法水平,配齊配強消防監督人員;積極探索、完善消防文職人員工作制度,在全省全面推廣邯鄲等地經驗,允許經消防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的消防文職人員從事消防檢查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2010年底取得資格的文職人員達到30%,2011年底達到70%,2012年底所有文職人員均要取得崗位資格;貫徹落實《河北省執法規范化建設手冊》,規范消防監督執法流程,強化執法過程監督,切實做到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運行、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質量網上考核,實現執法過程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進一步提高執法質量考評的科學性和實效性;積極開展「陽光執法」,深化警務公開,向社會公開消防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程序、進度、結果,增強執法透明度;加強執法廉政建設,集中整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消防執法的公信力和滿意度;配齊消防監督檢查裝備,提高消防監督檢查技術含量;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十佳」消防監督執法示範單位、「十佳」執法崗位標兵培樹和消防監督執法崗位全員培訓、消防監督執法技能全員競賽活動,切實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和輻射作用,整體推進全省消防機構執法規范化建設;深入貫徹《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落實消防監督「每周一查、季度例會、宣傳教育和年度責任告知承諾」和消防機構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業務指導培訓制度,使其做到「四懂四會」(懂政策、懂法律、懂規范、懂業務,會監督執法、會宣傳教育、會培訓指導、會管理服務),全面提升消防執法能力和水平。2010年,突出抓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試點建設工作,制定建設標准,適時召開現場會。2011年,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達標。
3.提高消防宣傳教育水平。要落實中央綜治成員單位消防宣傳通氣會制度及相應規范性文件,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團體、單位落實消防宣傳教育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宣傳教育常態化工作機制,不斷創新方式方法,豐富內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開展消防宣傳,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要堅持「貼近群眾、貼近生活、貼近實際」的原則,著力抓好大眾化消防宣傳教育。2010年7月底以前,全省各市消防支隊、大隊要配備「攜帶型消防宣傳教育系統」設備一套,推動消防宣傳「六進」活動的深入開展,建立「六進」工作示範點;在縣級以上主流媒體設立固定消防宣傳欄目,並利用手機簡訊、樓宇電視、宣傳標牌等形式,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動。要全面落實《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著力抓好多元化消防培訓,推動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歷教育、醫務教育、職業教育以及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培訓內容;積極培育發展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開展社會化消防教育培訓,提高社會消防從業人員素質;充分發揮消防博物館、防災館、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會消防宣傳力度。從2010年起,建設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台,向社會發布火災預警信息,開展網路消防宣傳教育和在線消防咨詢。重點單位全部懸掛「四個能力」建設掛圖,一般單位全部懸掛「一懂三會」掛圖。
4.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要針對新時期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創新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和模式;深化消防愛民實踐活動,繼續推行「保增長、惠民生,服務經濟發展」十項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擴寬服務渠道,積極開展消防技術咨詢服務,指導社會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業特有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落實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消防安全檢查人員職業資格證制度;鼓勵試行消防安全檢查師制度,為社會單位提供消防技術服務;積極培育和規范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社會消防中介組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經濟杠桿作用,將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納入信用等級評定、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調整的內容,推動單位自覺做好消防工作。
Ⅵ 消防培訓是國家規定的嗎
消防培訓是國家規定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Ⅶ 教育培訓機構如何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為什麼要
消防安全評估就是對機構所在的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議估計,即對版構成環境的各權類消防安全因素參照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規范,運用火災安全工程學原理進行的定性或定量的評價分析,得出一個較為全面的量化結果。這個結果可以直接反映該區域、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現狀和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後果的預測,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和時效性。
消防安全評估的具體意義是什麼呢?
消防安全評估是政府部門通過專門的服務機構對單位的消防安全生產情況給予評估,可以使其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單位存在的隱患,做到及時整改、提早預防。
Ⅷ 教育培訓機構消防要求
1、培訓對象為14周歲以下的兒童教育培訓機構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當單、多層民用建築內時,應設置不少於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寬度不應少於該場所設計疏散總寬度的70%。
2、培訓對象為14周歲以上的教育培訓機構當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下,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平方米,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3、頂棚裝修材料應採用不燃性材料。
4、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寬度應按平面布置進行核算。
5、外牆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消防救援窗口。
6、不應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7、裝修不能影響原有的消防設施的使用。
(8)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設置與評審擴展閱讀:
疏散門數量及疏散通道凈寬尺寸。
(1)建築物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
(2)除幼兒教學機構、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①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於幼兒教學機構,建築面積不大於50㎡;對於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75㎡;
②建築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Ⅸ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介紹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並經教育回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答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遊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Ⅹ 消防培訓機構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回及報警方法、火場逃生與自救、答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