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線下培訓班擾民能舉報嗎
可以舉報。
線下培訓班擾民是屬於法律上的這個治安管理的范疇的。是可以報警處理的,如果對你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影響的話,那麼,你可以向她索要民事賠償。民警將趕到現場對肇事者進行警告,如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則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以200至500元的罰款。
㈡ 居民小區內設舞蹈培訓班,長期噪音大,找那個部門才能解決
先找物業協商,盡量要求培訓班室內做一些隔音處理比如鋪貼吸音棉或吸音板等;如果物業不能解決問題,噪音聲音特別大,這種室內擾民行為河南赫茲隔音建議直接撥打110報警調解。
㈢ 底商唱歌舞蹈培訓機構太吵怎麼辦
處理的辦法如下:
一、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
二、何為噪音擾民: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的規定,居民區的噪音標准應控制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超過這個標準的音量,即屬噪音擾民。
三、噪音擾民的相關法規、條文:1、在2007年開始實施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中,對於居民小區內的噪音污染有著明確的規定。「第三十八條:18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進行可能產生雜訊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內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控制措施,避免對周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2、《條例》中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各類揚聲器、音響器材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雜訊」的規定。
3、如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因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業主可自行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
㈣ 培訓機構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
2、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3、國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雜訊污染。包括了工業雜訊污染、建設施工雜訊污染、交通運輸雜訊污染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我們著重介紹社會生活雜訊污染。
㈤ 住宅小區里辦培訓班擾民算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從此條法律可以看出,如果把住宅類房屋變成經營性房屋需要取得相關業主同意,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則違法。
《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一、規范利用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以下簡稱「住用商」)登記的條件
(一)允許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該登記不作為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的憑證,也不作為房屋徵收的補償依據。
(二)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路交易服務、軟體開發、文化創意、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咨詢代理、個體計程車客運服務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市場主體,可以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對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需出具已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承擔其使用該住宅登記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書面承諾。
(三)為下列行業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的城市居民住宅及集鎮居民小區住宅,不予登記:
1.餐飲、住宿、娛樂(包括棋牌室)、洗浴、機動車修理與維護、廢品收購以及機械、設備、五金生產加工等容易產生環境污染和擾民的行業;
2.從事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3.食宿與經營、儲存「三合一」混合設置不安全的行業;
4.法律、法規禁止住宅經營的其它行業。
(四)鼓勵農民以家庭閑置用房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對用農村獨立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可不受「住用商」行業的限制,但經營項目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定條件的除外。
從第一條可以看出,經營場所需要登記,如果沒有登記違法。
(5)培訓機構小區擾民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明確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職責
(十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及時查處投訴舉報或履職中發現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規劃、住建、國土、公安、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單位)依法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其它住所(經營場所)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准住所(經營場所)涉及審批事項的管理。
(十四)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公示信息雙隨機抽查中,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列為重點檢查事項,並及時公示抽查結果。
㈥ 在居民住宅小區開輔導班造成擾民,該怎麼辦
幼兒園和託管輔導班建議不要選在居民區,可以選擇街道的兩旁和商業樓宇,也相對安全,學生放學以後還可以就近到輔導班學習。
至今沒有聽說過居民住宅區開輔導班會造成擾民的,因為中小學生放學以後都是寫作業,吃飯,復習功課,老師講解這些聲音怎麼也不會很大,如果真的很鬧,那麼整個學習的氛圍也不對,在場的老師也會維持秩序,讓全體安靜下來。
託管輔導班一般都是場地比較大,班級也很多,小班的授課形式,造成的擾民可能不大。
據說現在在居民區開輔導班是違法的行為,因為居民區是人們生活和休息的場所,若是招到投訴就會引起糾紛。
輔導班的老師在授課時應當考慮休息的時間段停止講解,中午的時間也很短,老師要維持好班級秩序,這樣的擾民情況就會變少了。
㈦ 小區音樂培訓班擾民去哪舉報
小區音樂培訓班擾民舉報地點如下:噪音擾民歸公安機關管轄,可以撥打110報警,警察會處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㈧ 在居民小區辦午托班擾民該哪個部門管理
午托班歸當地教育部門管,午托班是指為解決家長因上班而無法中午接學生的問題出現的學生管理機構,多數是私人機構。
根據《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第二章 審批和登記,午托班申辦條件如下: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和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納入社區服務的范圍。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區,社區居委會應當利用社區資源,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以及其他形式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滿足社區午托需求。
第七條 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以下簡稱設立者)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有本市戶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個人可以優先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第八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與午托服務相適應的人員;
(三)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
(四)有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午托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外午托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託,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後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和公益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校外午托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調研、制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校外午托的政策實施和校外午托機構設立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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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校外午托機構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與午托服務相適應的人員;
(三)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
(四)有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者應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除外。
校外午托機構的場所或建築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除建築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為中小學生相應年齡段的住宿或活動場所外,其他的場所或者建築改建為校外午托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
市衛生行政部門、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衛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午托機構實際,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分別制訂校外午托機構的衛生行政許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許可指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者應當向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所在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人員、食品加工區、周邊環境、擬接受午托學生人數、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二)設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機構章程;
(四)資產來源及產權、資金數額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按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衛生行政許可證明。
第十一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到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實地查看,符合條件的,應當核發批准文件,並根據校外午托機構建築面積、人員等情況確定校外午托機構可接收學生的人數上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立者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設立者可以依法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並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校外午托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㈨ 住宅小區里辦培訓班擾民算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從此條法律可以看出,如果把住宅類房屋變成經營性房屋需要取得相關業主同意,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則違法。
《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一、規范利用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以下簡稱「住用商」)登記的條件
(一)允許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該登記不作為房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的憑證,也不作為房屋徵收的補償依據。
(二)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路交易服務、軟體開發、文化創意、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咨詢代理、個體計程車客運服務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市場主體,可以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對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申請人需出具已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承擔其使用該住宅登記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書面承諾。
(三)為下列行業提供住所(經營場所)的城市居民住宅及集鎮居民小區住宅,不予登記:
1.餐飲、住宿、娛樂(包括棋牌室)、洗浴、機動車修理與維護、廢品收購以及機械、設備、五金生產加工等容易產生環境污染和擾民的行業;
2.從事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3.食宿與經營、儲存「三合一」混合設置不安全的行業;
4.法律、法規禁止住宅經營的其它行業。
(四)鼓勵農民以家庭閑置用房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對用農村獨立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可不受「住用商」行業的限制,但經營項目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定條件的除外。
從第一條可以看出,經營場所需要登記,如果沒有登記違法。
(9)培訓機構小區擾民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明確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職責
(十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及時查處投訴舉報或履職中發現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規劃、住建、國土、公安、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單位)依法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其它住所(經營場所)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准住所(經營場所)涉及審批事項的管理。
(十四)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公示信息雙隨機抽查中,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列為重點檢查事項,並及時公示抽查結果。
㈩ 小區內辦託管班擾民該找誰管
找物業。
住宅樓本來就不能開設輔導班,輔導班是經營性用房,以營利性為目的。這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10)培訓機構小區擾民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