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校外培訓機構歸教育局管嗎
法律分析:國家教育部的職能中包括各類教育的統籌管理,因此可以管理校外培訓機構。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二、主要職責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B. 教育部將大力治理整頓培訓機構,會對學生帶來哪些影響
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的學習補充需求。然而,校外培訓的現狀並不樂觀。一些培訓機構開展「應試」培訓,違反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增加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為迅速遏制當前突出問題,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課程計劃和課程標准,
控制數學語文等學科的超教,高學等「應試」培養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培訓主要指語言、數學等中「超教」、「提前教學」、「強化考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的頻率、內容、招生對象和上課時間應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登記,並向社會公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和競賽,
C. 校外培訓機構從成立到運作都有哪些部門管
不同的培訓機構,監管部門不同。
以襄陽市為例,具體如下: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無需許可的相關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對培訓內容進行監管,包括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資質、課程設置、教材使用、難度進度、培訓時間等。從事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的,由教育部門負責監管;從事音樂、美術等藝術培訓的,由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監管;從事體育培訓的,由體育部門負責監管。
從事科技創新培訓的,由科技部門負責監管。校外培訓機構使用的出版物或線上培訓內容涉及淫穢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存在侵權盜版、非法出版行為的,由公安、網信、文旅和新聞出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的規范性實施監管,發改部門負責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收費的規范性實施監管。其中,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用的監管,由市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推進實施。
銀保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對金融機構涉及校外培訓機構強制、誘導家長使用消費貸款的相關業務實施監管。
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啟動會。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的主要職責包括: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相關標准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等。會議強調要以「釘釘子」的精神推動「雙減」工作落地見效。
這預示著,校外培訓行業的「強監管」時代已正式來臨,教育減負備受重視,市場「虛火」開始降溫,整個行業也將面臨新一輪的洗牌和凈化。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經濟網-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給培訓市場降降「虛火」
以上內容參考襄陽市人民政府-我市出台校外培訓機構管理通知 明確13個部門的監管職責
D. 校外補課機構屬於教育局管轄嗎
法律分析:國家教育部的職能中包括各類教育的統籌管理,因此可以管理校外培訓機構。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准,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 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審批登記。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必須證照齊全才能開展培訓。
2.依法規范。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制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F. 教育部繼續加大力度整頓校外培訓機構,怎樣的教育機構有機會留下來
補習機構的問題這么多年了,發展越來越壯大,不僅僅是他的商業價值,還有社會和家庭的需求。那麼現在隨之國家對這個行業的整頓,未來的發展我們應該如何分析呢?
所以從這幾個方面來說,未來發展仍然是比較有前景的,但是其提供的服務將面臨改革和發展,一定不會是再以成績訓練提高作為核心的業務了,多元化、專業化的素質教育服務發展才是未來的潮流。
G. 校外培訓機構整治有哪些規定
8月23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部署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在已經有四部門部署專項治理的情況下,現在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出台《意見》,其重要意義在於切實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落實專項治理的成果,避免專項治理變成「一陣風」。
這次國務院辦公廳出台《意見》,力圖解決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比如,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定,並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這對規范培訓市場的供給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標准設置過高,很多機構難以達到設置標准,培訓供給就有限,這就可能推高正規培訓機構的價格,而價格低的非正規培訓機構也會借機滋長,且游離在監管之外。
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只是從供給端進行治理,這對緩解培訓熱會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家長的焦慮。針對禁止提前教學、超綱教學,《意見》明確提出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備案制,有助於教育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培訓內容,糾正提前教學、超前教學等問題。
應當看到,我國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主要源於升學競爭之下家長對提高孩子競爭能力的渴求,而且這種需求普遍存在。成績好的學生在校內可能吃不飽,並想保持競爭優勢,因此要選擇校外培訓;成績差的學生在校內可能跟不上,也要選擇校外培訓。比如,每個假期都被學生作為「趕超」「逆襲」的機會,名義上是假期,但有的學生比上學時還累,很多學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訓班度過。
H. 教育培訓機構歸什麼部門管理
社會上的教育培訓機構,應該全歸國家教育部管理。
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教育培訓機構的注意事項和重點須知: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行業飛速發展。據中國教育學會統計數據,2016年全國有22萬所培訓機構,800萬名培訓機構老師,13700萬中小學參加培訓,每年培訓費達到8000億。2018年,培訓機構已增加到38萬,預計2021年規模達到近百萬個。
培訓機構的校數、收費數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長,增速遠超GDP,今年以來,火熱的校外培訓賽道突然遇冷,多家頭部校外培訓機構因不規范經營受到頂格罰單,相關監管動作頻出。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教育培訓機構
I. 教育部針對校外培訓的標准來了,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總書記指出,一些課余培訓機構違反教育規律和學生生長發育規律,開展應試培訓,增加了學生課余負擔,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甚至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社會反響強烈。良心的行業不能成為一個牟利的行業。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使校外教育培訓回到育人的正常軌道。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發展素質教育,推動校外網路培訓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斷提高培訓的科學性、規范性和適宜性,幫助學生成長和發展。基於信息時代的背景,我們應該借鑒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經驗,利用互聯網解決互聯網問題。採用互聯網+監管新模式,按照歸檔、審查、逐一檢查、全面改進、加強監督的程序,循序漸進地進行規范化、規范化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