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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培訓知識

發布時間:2022-06-08 19:53:12

①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詳細規范

1.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專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及操作技能培訓才能上崗,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3.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准,所用材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內壁應光滑,便於清洗,頂部有蓋,並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5.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設備整潔,地面干凈,儲水箱應加蓋上鎖,專人專管。

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葯劑徹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規定的標准方可飲用。

6.在水箱周圍半徑10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質,水箱周圍應干凈。

7.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水箱的溢水管應高於下水道最高水位並有防污染設施。

8.泵房上鎖,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9.水箱頂蓋必須加鎖蓋好,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揭開頂蓋。

10.運行人員隨時注意各水箱水位計的顯示水位,注意觀察各水箱是否有滲漏情況,保證水箱正常運行。

11.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及疾病控制機構。

12.承包給清洗公司清洗的單位,必須簽訂《承包合同書》,確保清洗消毒質量。


(1)二次供水培訓知識擴展閱讀:

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要求:

1.設施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應有很好的排水條件,供水設施應運轉正常。

2.設施與飲水接觸表面必須保證外觀良好,光滑平整,不對飲水水質造成影響。

3.通過設施所供給居民的飲水感官性狀不應對人產生不良影響, 不應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引起腸道傳染病發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的衛生要求:

1.設計水箱或蓄水池:

飲用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不得滲漏,設置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於80cm,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並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並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

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泄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泄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無毒無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48h的用水量。

2.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有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置不承壓水箱。

設施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如必須連接時,應採取防污染的措施。設施管道不得與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接,須用沖洗水箱或用空氣隔斷沖洗閥。

3.設施須有安裝消毒器的位置,有條件的單位設施應設有消毒器。

4.設計中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塗料, 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頒發的「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

5.蓄水池周圍 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 2m內不應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預防性衛生監督:

衛生部門必須參加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按本規范全項指標, 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設施日常使用的衛生要求:

1.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2.管理單位對設施的衛生管理必須制定設施的衛生制度並予以實施, 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上崗。

3管理單位每年應對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並對水質進行檢驗, 及時發現和消除污染隱患,保證居民飲水的衛生安全。

4.發生供水事故時,設施和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並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② 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③ 二次供水,能保證水質安全嗎

通常人們所稱的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因此,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層供水的惟一選擇方式。二次供水設施是否按規定建設、設計及建設的優劣直接關繫到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與人民群眾正常穩定的生活密切相關。但是,過去在全國尚未有一個完整的針對二次供水工程的技 二次供水機
術標准,只是在《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相關章節中提出部分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主要為彌補市政供水管線壓力不足,保證居住、生活在高層人群用水而設立的。相比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更容易被污染,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都受到市民的廣泛關注。(天津市) 今後凡是應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項目,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有穩定可靠的消毒措施和防倒流污染的措施;嚴禁設計、建設地埋或半地埋式水箱;對於二次供水設施的材質,應優先選用無滲漏的不銹鋼水箱和新型環保抗菌管材,嚴禁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的器材;
從上面可以看出來;2次供水僅僅是為了彌補市政供水管線壓力不足;因此只需要滿足正常的市政供水標准即可;
生活飲用水的檢測標准請自行查閱

④ 濟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防止生活飲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單位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過儲存、加壓及深度凈化處理後,再供給用戶使用的供水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土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並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第五條用戶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當自建二次供水設施,實施二次供水。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向供水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有關施工手續。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由供水土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不得予以供水。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二次供水單位不得轉供水。第九條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築物,設置滲水廁所、化糞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條為保證城市供水管網的壓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進行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避開用水高峰期蓄水。第十一條使用二次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按照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日常檢測,發觀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必須經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承攬清洗消毒業務。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並每年至少一次到衛生防疫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第十四條市供水主管部門應指定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一次化驗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報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責令其
停止使用,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的,責令其停止污染,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擅自轉供水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涉及二次供水有關衛生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各縣(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⑤ 長沙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1998修正)

一、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保證在建設選址、設計、施工過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消毒。二、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三、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方可上崗工作。以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四、凡設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五、二次供水設施的水箱、水池等設備,每年應清洗一次,清洗消毒後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六、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處以罰款;對造成嚴重危害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樓頂上的水箱(二次供水)是怎麼供水的

可以在水箱頂部裝真空仰止器避免水箱和空氣直接接觸造成二次污染,還可以在水箱進口加一個加氯器用以殺菌。
一、衛生管理
1、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符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管理,組織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維護,且每年對設施進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單位須持有衛生部門的檢驗報告書及專業水池清洗隊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記錄,以便衛生監督部門檢查。
5、二次供水水質異常或發生供水污染事故時,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日常生活用水,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並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⑦ 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生活飲用水貯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居民住宅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提供二次供水,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點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間設置的所有管道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箱(水池、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居民家庭水表等設施,不含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點。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統稱二次供水管理部門)。二次供水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服務定價。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統籌考慮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的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協調發展。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納入工程項目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

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業主共同決定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業主依法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質量、衛生標准以及技術規范、導則,符合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文件應當徵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技術審驗意見,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出具技術審驗意見。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開展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查驗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文件是否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技術審驗合格。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二次供水設施隱蔽工程的中間節點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派員參與驗收。第十二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清洗消毒,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將二次供水設施依法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實現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管理。

建設單位、業主決定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依法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管理合同,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二次供水設施的項目檔案和圖文資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管理和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加強水質管理,按規定開展常規檢測;

(二)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檢查;

(三)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四)按規定開展清洗消毒,至少每六個月對貯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並將相關檢測(驗)結果向用戶公布;

(五)安排依法取得體檢合格證並經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以及貯水設施清洗消毒等工作;

(六)負責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七)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和維修維護檔案;

(八)負責及時處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突發性事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委託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⑧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2004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用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保障生活飲用水而設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設施。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各區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測和監督。第四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水池(箱)及其加壓設施的池(箱)容積及管道口徑滿足用水要求;
(二)高位水箱應設置專用房間;
(三)池(箱)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池(箱)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通氣孔有防蚊蟲、異物進入池(箱)的裝置;
(四)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並且應有防污染設施;
(五)供水系統中,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區;
(六)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符合質量要求,所用原材料塗料應是符合衛生要求的合格產品;
(七)泵組、電器等安裝合理,運轉正常;
(八)地下式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禁止設置旱廁和開放性垃圾堆。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已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尚未移交的,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第六條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應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並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1次。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應發出清洗消毒通知書,責令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或其他物業管理機構限期組織清洗消毒。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由依法設立的專業清洗機構進行清洗消毒。第九條專業清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不少於10人的專職清洗消毒人員;
(二)清洗消毒人員應持有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證》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第十條從事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業務的專業清洗機構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第十一條清洗消毒人員須經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進行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二條專業清洗機構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與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簽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同》。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同》中可約定清洗消毒費用,但不得高於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第十四條專業清洗機構應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清洗消毒人員的管理,保證清洗消毒後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合格。
專業清洗機構應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並接受市、區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劑、消毒劑應符合衛生要求。第十六條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市衛生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二次供水水質可以依法抽檢。
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應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合格。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專業清洗機構重洗,並不得再行收取清洗消毒費用。第十八條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檢驗水質應現場同時提取二次供水設施的進水水樣及出水水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出具水質檢驗報告。
水質檢驗的項目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九條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應按季度向水務主管部門報送檢驗情況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第二十條新建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經清洗消毒並取得深圳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驗合格證明後,方可辦理通水手續。

⑨ 從事二次供水設備銷售,需要學習哪些東西

從事二次供水抄設備銷售需要襲學習的知識:
1、自己從事產品的知識;
2、了解相關行業情況;
3、明確客戶群體;
4、了解最新事實政治等;
主要的工作:
1、主要是負責濟南市場二次供水設備的客戶信息搜集、客戶跟蹤、與客戶業務接洽及關系維護。
2、合同簽訂、客戶到貨情況跟蹤和貨款回收等日常銷售工作。
3、根據區域計劃,不折不扣地完成公司下達的銷售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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