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地區教育機構退費糾紛找誰解決
教育機構退費糾紛的原因多是與預期不符。多數消費者反映,培訓機構有虛假宣傳的嫌疑。有的學科類培訓機構表示可以大幅提高學習成績,有的培訓機構課堂質量及師資情況與之前所宣傳的有很大差別,還有的成人證書類培訓機構宣稱「免考必過」「考不過就退款」……然而,即使還能找到培訓機構,消費者想要申請退款仍然面臨一系列麻煩:有的培訓機構提出需要賠償違約金;有的則要扣除手續費;有的培訓機構原本說好幾個工作日內錢就可以到賬,然而實際情況往往是過了幾個月也沒退還。筆者了解到,此類訴求大都派單至屬地市場監管局、教委等職能部門,由他們進行協調處置。還有的協調不成,相關部門建議市民走司法程序進行維權。
通過深入調查分析,筆者了解到,造成預付式消費退費難的原因主要有簽訂合同不規范、部分培訓機構將預付費用於金融運作、商家違規成本低等三大原因。
目前,有些商家合同相對規范,明確規定了退費方式,比如在扣除一定手續費之後按照課程消費情況進行退費;但可能與消費者的預期不一致,也會產生爭議。而有的商家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退費條款,包括商家的宣傳標語、線上的頁面廣告,雖然類似於合同的效力,但是缺乏直接的證據,更容易產生糾紛。
有消費者反映,有些培訓機構會用預付費進行金融資本運作,導致賬面上資金不足,消費者想要退費就沒那麼容易了。有些破產倒閉的機構,就很可能是資金運作上出了問題。此外,還有的培訓機構在交費的時候,會誘導消費者去平台辦理貸款,由於關聯到多個平台,一旦想要退費,就會特別難。退費難的另一個突出原因是,有些商家不打招呼,直接關門停業,導致消費者退費無門。有家長和學員反映,有的培訓機構這邊關門,到外地就可以繼續經營。
北京地區勝率比較高的恆略律師事務所,專注於合同糾紛的案件,通過近幾年對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的專項研究後總結出以下七種糾紛解決案例:
一: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消費者可提出解除
二:虛假宣傳誘使消費者,消費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三:公司結業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款並賠償損失
四:「課程開課,不予退款」約定無效
五:非因消費者個人原因解約且約定不明的,贈送金額可抵消費金額
六:不得以「擅自解約,概不退款」為由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
七:公司無力履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提示廣大消費者,預付式消費普遍存在於教育培訓、美容美發、健身舞蹈瑜伽等行業,但這些行業會因為經營不善等原因閉店結業,導致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產生糾紛,有些消費者前期會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解決,但往往不盡人意,也有些消費者會通過消費者協會去投訴,然後也很難達到預期的結果。最有力度的維權方式和最終的救濟手段還是司法程序。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對因經營者違約,消費者需解除合同的情形,消費者可以不用在提前通知經營者的情況下,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而這些案件到法院之後,如果金額不大,通常會採用小額速裁程序進行審理,這樣就可以更快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有好多消費者不熟悉司法程序或者沒有精力訴訟,這就容易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建議遭遇教育機構退費糾紛的消費者,及時委託專業律師,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② 培訓機構怎麼退錢或者舉報
培訓班不退費應該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學員有選擇放棄學習的權利,培訓機構在合同中規定不能退費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約定,但約定不能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學員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他們可以協調退費事宜。
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從而提出的書面或者口頭上的異議、抗議、索賠和要求解決問題等行為。
投訴格式:
12315可以接受的舉報內容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管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投訴內容應當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實清楚、實事求是,並根據平台和處理單位要求提供電話號碼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市場監管部門在處理時可以及時與投訴人取得聯系。
按《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具有處理許可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12345
③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北京市教委 京教民[2009]3號文件)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本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學生在學校開始上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五條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的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六條 按學年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五條的規定退還本學期相關費用,並將其餘學期的學費、住宿費和未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後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退還其餘學期相關費用。
第七條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余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征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條計算退費額度時應給予特殊照顧。
第九條 學校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監護人)同意轉入下一繳費學期(學年)。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學校按照學生管理制度開除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學校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准。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復,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 各民辦學校依據本辦法,可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通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有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議中。
第十六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後,可以向學校的審批機關提出信訪。審批機關在接到學生書面信訪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退費依照市教委關於《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年度考核評價標准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④ 教育培訓機構收費退費管理
⑴退費核算
退費標准:學生所交總費用—建檔費(300元)—所上課時對應的費用(所上課時數乘以單價,單價以所上課時對應的價位段為准)— 一倍周課時費(周課時乘以單價,以所上課時對應的價位段為准;簽約一個月內退費不扣周課時,簽約一個月後扣周課時)=學生最終所退的費用
⑵退單受理
①學管師收到家長的退費要求時,首先自行挽單,挽單無效,及時上報校長,校區總監組成校區挽單小組再次挽單
退單原因:成績不明顯或者學生被老師帶走
②挽單措施:
肯定學生,說有一定的輔導計劃,一對一輔導針對性強
聽取家長退費的原因,進行解決
課時必須在簽約時間內完成
③挽單失敗,由家長提交《退單申請》學管師/咨詢師當日在系統上提交退費/壞賬申請。
④校區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給分公司審核部提交退單所需全部資料(包括《退單審批報告》、《退單申請》、《挽單報告》、《 退單情況說明 》),並檢查表上各項內容填寫是否完整,保證信息准確無誤。
⑶退單處理
①由審核部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課時數量、課時單價、退費金額等正確性,審核確定無誤後統一交給分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
②分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無誤後,由學管師進行系統提報;
③系統審批通過後,由學管師列印附件到《退單申請》後面交給分公司財務部;
④由會計核實後簽字認可,並在7-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費手續,並從家長處收回輔導協議(如輔導協議丟失,需簽署《輔導協議終止說明》)及收款收據原件(如收據丟失,需簽署《收款收據作廢說明》)。
⑷退單解決
①當月退費完成後,校區教務主管將完成《退費匯總》表,發送給校區總監,抄送分公司總經理、審核部經理;
②每月底由審核部匯總本月退費情況與人事交接,便於人事核算薪資。
⑤ 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退費管理有何規定
有些地區是有明確的退費管理的管理辦法的,有些地區還是以合同來約束。
⑥ 關於培訓機構退費的問題
1、「我想知道,我之前簽寫的入學須知有效應沒?」:那是格式條款,你可以主張簽入學須知時學校沒有提示你仔細看內容,該格式合同免除了學校責任、加重你方責任、排除了你方主要權利而無效。
附: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跟那個《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 後面這個不管用了嗎?」:學校當然希望不管用,你和學校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但要想勝訴,你還應收集證據證明學校當初承諾的內容(比如「師資啊,老師責任啊,就是把你學生學不好英語的原因的總結出來了」),和「之前說的負責我們班的老師,開課一個月了都不見人」等事實,以證明學校違約、證明學校忽悠,不僅可以要求退費,還可以要求損失賠償。
3、「我拿水潑前台女的,真想背桶糞澆到他們報名處,事情鬧大點(他們報警 我負責任嗎?)普通拘留會記錄在檔案裡面嗎?」:
(1)只要他們報警,警察肯定會處理,但會不會拘留你還要看你鬧到什麼程度,後果不是太壞、影響不是太惡劣的,可能就是批評教育。但不建議你有這種方法。可以找朋友和同學幫你一起和他們講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但別鬧得太過分,否則會給你自己帶來麻煩。
(2)行政拘留只會保存在公安的案卷中,不會進入個人檔案。如果以尋釁滋事被追究、最終被法院判刑的,才有可能進入個人檔案。
4、「我要怎麼樣 才能把這8000要回來呢?」:找到證據證明學校之前承諾的內容沒有兌現、師資力量與宣傳不符、老師不按時上課等,以學校違約為由要求退費並賠償損失。如果找朋友和學校協商不成時,起訴到法院解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⑦ 培訓機構退費,法律的規定都有哪些
國家對於目前的培訓機構正在嚴厲的打擊當中,甚至直接出台了相應的規定,用來對他們進行約束。如果在日常生活當中,跟培訓機構有一定矛盾的話,可以參照這一次的法律規定。在這一次的規定當中,就直接提出了應該如何向培訓機構提出退費的申請,以及如果他們不退費,應該如何投訴,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第三,如何看待這一次的規定?
從垂直的規定當中就可以看出,對於培訓機構現在約束正在逐漸的加強當中,這主要是因為再前幾年的市場環境下,很多培訓機構是屬於良莠不齊的。這導致了當時的培訓機構一片混亂,而這一次對他們約束可以規范現在的市場,同時提高他們的培訓力量。特別是對於一些家長而言,可以讓他們購買到更放心的服務。
⑧ 北京市培訓機構收費退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版益,保障學權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⑨ 輔導班上了幾節課後又不想學了能否退錢有相關法律規定過嗎
能不能退錢要看這個機構的制度了,即使退下來也會有一部分費用會內被扣除,要有心裡容准備,每個學校或者機構的政策是不一樣的,具體建議咨詢你現在所在的學校。
如果前期有簽合同,合同上應該有寫明應該能退總費用的百分比,如果沒有簽合同,建議找學校或者機構去協商,如果協商無果,建議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9)北京市培訓機構退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 (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生登記注冊後有正當理由要求退學,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經身體健康檢查確實不適宜繼續學習的(需持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證明);
(二)學生應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學生家庭特殊困難(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舉家搬遷或調往外地工作的(憑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