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葯做好哪四防
從事葯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復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從事葯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從事葯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葯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周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第二章 葯品管理
一、葯品的購進與驗收
購進葯品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葯品生產、葯品批發企業采購葯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葯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葯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建立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設置與診療范圍和用葯規模相適應的、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葯房、葯庫。葯房、葯庫的內牆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應嚴密。
在常溫(溫度為0—30℃)、陰涼(溫度不高於20℃)、冷藏(溫度為2—10℃)條件下儲存葯品,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之間。 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葯品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注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應及時調控並予以記錄。
葯品養護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並做好記錄,庫存葯品每季度養護一次,陳列葯品每月養護一次,重點品種每半月養護一次;對影響葯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污染或變質等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進行葯品調配的人員必須具備葯學專業技術相關資格。
調配的葯品應當與診療范圍相適應,必須憑注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調配葯品。
葯品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調配、拆零葯品,應當根據臨床需要設立獨立調配、拆零場所或者專用操作台並定期清潔消毒,保持工作環境衛生整潔;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葯品;拆零時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應當做好詳細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處方調配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再說說安全方面四防分別是:預防性措施、限制性措施、消防措施和疏散性措施。
1、預防性措施。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措施。我們可以把預防性措施分為兩大類:消除導致火爆災害的物質條件(即點火可燃物與氧比劑的結合)及消除導致火爆災害的能量條件(即點火或引爆能源),從而從根本上杜絕發火(引爆)的可能性。
2、限制性措施。即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限制其蔓延擴大及減少其損失的措施。如安裝阻火、泄壓設備,設防火牆、防爆牆等。
3、消防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措施,在萬一不慎起火時,能及時撲滅。特別是如果能在著火初期將火撲滅,就可以避免發生大火災或引發爆炸。從廣義上講,這也是防火防爆措施的一部分。
4、疏散性措施。預先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築物、飛機、車輛上設置安全門或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等。當一旦發生較大火災時,能迅速將人員或重要物資撤到安全區,以減少損失。
Ⅱ 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這門課程學習需要掌握的前置學科有哪些
《葯品儲抄存與養護技術》襲是全國普通醫葯中職統編教材之一,由全國醫葯職業技術教育研究會組織編寫。
本書共分為15章,分別介紹了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的背景知識、葯品倉庫的建築與管理、葯品養護基礎知識,以及原料葯、散劑、片劑、膠囊劑、注射劑、水劑類葯品、糖漿劑、含乙醇葯劑、軟膏劑、乳膏劑、糊劑和眼用半固體制劑、栓劑、中葯等葯品的儲存養護技術和相關實例,並在最後一部分編入了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實例,理論聯系實例。
本書可作為醫葯中等職業教育教材,也可作為葯廠、葯店、醫院等葯品儲存養護人員在職培訓的參考書。
Ⅲ 談一談你對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的理解不少於800字
《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是全國普通醫葯中職統編教材之一,由全國醫葯職業技術教育研究會組織編寫。
本書共分為15章,分別介紹了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的背景知識、葯品倉庫的建築與管理、葯品養護基礎知識,以及原料葯、散劑、片劑、膠囊劑、注射劑、水劑類葯品、糖漿劑、含乙醇葯劑、軟膏劑、乳膏劑、糊劑和眼用半固體制劑、栓劑、中葯等葯品的儲存養護技術和相關實例,並在最後一部分編入了葯品儲存與養護技術實例,理論聯系實例。
本書可作為醫葯中等職業教育教材,也可作為葯廠、葯店、醫院等葯品儲存養護人員在職培訓的參考書。
Ⅳ 葯品養護員可以兼職做麻葯保管員嗎
不可以,麻醉葯品是屬於需要單獨管理的特殊葯品,要有專門的負責人進行專櫃管理,必須要參加特殊葯品管理培訓班並且拿下《特殊葯品管理資格證》才能管理和養護麻醉葯品
Ⅳ 哪些葯品該作為重點養護品種
重點養護葯品品種確定表。確定理由是:
1、特殊管理葯品(毒、麻、精、放),易制毒、戒毒、肽類制劑、蛋白同化制劑等國家葯監局規定的必須嚴加保管的葯品。
2、貴重葯品、疫苗、生物製品、血液製品、需要冷藏的葯品。
3、對於存儲時間較長和效期較近葯品(有效期在半年以內的品種)品種應該列入重點養護品種。(並且還要填催銷表催銷)。
(5)葯品養護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國家葯品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局頒葯品標准、部頒葯品標准。
《進口葯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最新法規和規定。如:《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24號)等。進貨合同、入庫憑證上所要求的各項規定。
驗收條件:
1、人員要求:驗收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或葯學中專畢業學歷,健康符合要求,經崗位培訓,通過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2、場所要求:符合GSP要求的待驗區、驗收養護室。設施儀器要求:澄明度測定儀、千分之一分析天平、生物顯微鏡、三用紫外分析儀、水分快速測定儀、電熱恆溫乾燥箱、標准比色液。
Ⅵ 葯品養護員的職責是什麼
1、葯品養護員的職責是:安全儲存,科學養護,保證質量,降低損耗。
Ⅶ 葯品養護人員如何完善葯品養護管理制度
掌握住葯品養護的關鍵,根據實際養護工作的具體操作,可以分解為以下9個方面去完善,原則是要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1、養護目的
2、適用范圍
3、責任崗位
4、養護工作的基本職責
5、養護人員的資質、培訓等
6、養護組織的建立和隸屬關系
7、養護的管理規定:
如何對在庫葯品進行巡檢、
如何確定重點養護品種、
如何對葯品倉庫環境進行監測及如何採取措施調節、
養護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如何解決、
如何指導保管員合理儲存葯品及色標管理、
如何進行養護質量信息匯總分析上報、
如何做好養護用儀器的使用、維護、檢定、記錄等等
8、養護記錄、養護檔案的整理
9、獎懲措施
Ⅷ 葯品養護小結怎麼寫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保證人民用葯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葯品經營企業應在葯品的購進、儲運和銷售等環節實行質量管理,建立包括組織結構、職責制度、過程管理和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質量體系,並使之有效運行。
第三條本規范是葯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葯品的專營或兼營企業。
第二章葯品批發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管理職責
第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保證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對企業經營葯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企業應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首的質量領導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建立企業的質量體系,實施企業質量方針,並保證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第六條企業應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葯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第七條企業應設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葯品檢驗部門和驗收、養護等組織。葯品檢驗部門和驗收組織應隸屬於質量管理機構。
第八條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結合企業實際制定質量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和考核制度執行情況。
第九條企業應定期對本規范實施情況進行內部評審,確保規范的實施。
第二節人員與培訓
第十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葯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葯品的知識。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中應有具有葯學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葯師或具有相應的葯學專業技術職稱,並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葯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葯學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或者具有葯學專業技術職稱,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從事驗收、養護、計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學歷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經有關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在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企業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葯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疾病的患者,應調離直接接觸葯品的崗位。
第十七條企業應定期對各類人員進行葯品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葯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或培訓,並建立檔案。
第三節設施與設備
第十八條企業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
第十九條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庫。庫區地面平整,無積水和雜草,無污染源,並做到:
(一)葯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有頂棚。
(二)有適宜葯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葯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三)庫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設施。
第二十條倉庫應劃分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葯飲片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以上各庫(區)均應設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有以下設施和設備:
(一)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二)避光、通風和排水的設備。
(三)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四)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五)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六)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儲存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專用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三條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葯品檢驗部門,配置相應的檢驗儀器和設備。經營中葯材及中葯飲片的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
第二十四條有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符合衛生要求的驗收養護室,配備必要的驗收和養護用工具及儀器設備。
第二十五條對所用設施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六條分裝中葯飲片應有符合規定的專門場所,其面積和設備應與分裝要求相適應。
第四節進貨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把質量放在選擇葯品和供貨單位條件的首位,制定能夠確保購進的葯品符合質量要求的進貨程序。
第二十八條購進的葯品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法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葯品。
(二)具有法定的質量標准。
(三)除國家未規定的以外,應有法定的批准文號和生產批號。進口葯品應有符合規定的、加蓋了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四)包裝和標識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五)中葯材應標明產地。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首營企業應進行包括資格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審核由業務部門會同質量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除審核有關資料外,必要時應實地考察。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進貨。
第三十條企業對首營品種(含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等)應進行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的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經營。
第三十一條企業編制購貨計劃時應以葯品質量作為重要依據,並有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簽訂進貨合同應明確質量條款。
第三十三條購進葯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貨記錄按規定保存。
第三十四條企業每年應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
第五節驗收與檢驗
第三十五條葯品質量驗收的要求是:
(一)嚴格按照法定標准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葯品、銷後退回葯品的質量進行逐批驗收。
(二)驗收時應同時對葯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文件進行逐一檢查。
(三)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四)驗收應按有關規定做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五)驗收首營品種,還應進行葯品內在質量的檢驗。
(六)驗收應在符合規定的場所進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收貨。對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志模糊等情況,有權拒收並報告企業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葯品檢驗部門承擔本企業葯品質量的檢驗任務,提供准確、可靠的檢驗數據。
第三十八條葯品檢驗部門抽樣檢驗批數應達到總進貨批數的規定比例。
第三十九條葯品質量驗收和檢驗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葯品質量標准及有關規定的收集、分發和保管。
(二)抽樣的原則和程序、驗收和檢驗的操作規程。
(三)發現有問題葯品的處理方法。
(四)儀器設備、計量工具的定期校準和檢定,儀器的使用、保養和登記等。
(五)原始記錄和葯品質量檔案的建立、收集、歸檔和保管。
(六)中葯標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條企業應對質量不合格葯品進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點為:
(一)發現不合格葯品應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上報。
(二)不合格葯品的標識、存放。
(三)查明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質量責任,及時處理並制定預防措施。
(四)不合格葯品報廢、銷毀的記錄。
(五)不合格葯品處理情況的匯總和分析。
第六節儲存與養護
第四十一條葯品應按規定的儲存要求專庫、分類存放。儲存中應遵守以下幾點:
(一)葯品按溫、濕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庫中。
(二)在庫葯品均應實行色標管理。
(三)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葯品外包裝圖式標志的要求,規范操作。怕壓葯品應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葯品與倉間地面、牆、頂、散熱器之間應有相應的間距或隔離措施。
(五)葯品應按批號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葯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碼並有明顯標志。
(六)葯品與非葯品、內用葯與外用葯、處方葯與非處方葯之間應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葯品、中葯材、中葯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與其他葯品分開存放。
(七)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應當專庫或專櫃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帳記錄。
第四十二條葯品養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保管人員對葯品進行合理儲存。
(二)檢查在庫葯品的儲存條件,配合保管人員進行倉間溫、濕度等管理。
(三)對庫存葯品進行定期質量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四)對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按其特性,採取乾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養護。
(五)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質量問題的葯品和在庫時間較長的中葯材,應抽樣送檢。
(六)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復查處理。
(七)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查、近效期或長時間儲存的葯品等質量信息。
(八)負責養護用儀器設備、溫濕度檢測和監控儀器、倉庫在用計量儀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葯品養護檔案。
第七節出庫與運輸
第四十三條葯品出庫應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葯品出庫應進行復核和質量檢查。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應建立雙人核對制度。
第四十五條葯品出庫應做好葯品質量跟蹤記錄,以保證能快速、准確地進行質量跟蹤。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第四十六條對有溫度要求的葯品的運輸,應根據季節溫度變化和運程採取必要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條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和危險品的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由生產企業直調葯品時,須經經營單位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發運。
第四十九條搬運、裝卸葯品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外包裝圖示標志要求堆放和採取防護措施。
第八節銷售與售後服務
第五十條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葯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
第五十一條銷售特殊管理的葯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銷售人員應正確介紹葯品,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用戶。
第五十三條銷售應開具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銷售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銷售票據和記錄應按規定保存。
第五十四條因特殊需要從其他商業企業直調的葯品,本企業應保證葯品質量,並及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五十五條葯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葯品使用說明書為准。
第五十六條對質量查詢、投訴、抽查和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七條企業已售出的葯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追回葯品和做好記錄。
第三章葯品零售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管理職責
第五十八條葯品零售和零售連鎖企業應遵照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應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懸掛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與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
第五十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經營葯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六十條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或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企業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並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定期檢查和考核,並建立記錄。
第二節人員與培訓
第六十二條企業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葯學專業的技術職稱。
第六十三條葯品零售中處方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葯師或有葯師以上(含葯師和中葯師)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六十四條企業的質量管理和葯品檢驗人員應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或者具有葯學專業的技術職稱。
第六十五條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保管、養護、營業等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國家有就業准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六條企業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葯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疾病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其工作崗位。
第三節設施和設備
第六十七條葯品零售企業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葯品倉庫,並且環境整潔、無污染物。企業的營業場所、倉庫、辦公生活等區域應分開。
第六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營業場所和葯品倉庫應配置以下設備:
(一)便於葯品陳列展示的設備。
(二)特殊管理葯品的保管設備。
(三)符合葯品特性要求的常溫、陰涼和冷藏保管的設備。
(四)必要的葯品檢驗、驗收、養護的設備。
(五)檢驗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六)保持葯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七)葯品防塵、防潮、防污染和防蟲、防鼠、防霉變等設備。
(八)經營中葯飲片所需的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的設備。
第六十九條葯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中心,其倉儲、驗收、檢驗、養護等設施要求與同規模的批發企業相同。零售連鎖門店的葯品陳列、保管等設備要求應與零售企業相同。
第四節進貨與驗收
第七十條企業購進葯品應以質量為前提,從合法的企業進貨。對首營企業應確認其合法資格,並做好記錄。
第七十一條購進葯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票據和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第七十二條購進葯品的合同應明確質量條款。
第七十三條購進首營品種,應進行葯品質量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經營。
第七十四條驗收人員對購進的葯品,應根據原始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逐批驗收並記錄。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機構檢驗。
第七十五條驗收葯品質量時,應按規定同時檢查包裝、標簽、說明書等項內容。
第五節陳列與儲存
第七十六條在零售店堂內陳列葯品的質量和包裝應符合規定。
第七十七條葯品應按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和儲存:
(一)葯品與非葯品、內服葯與外用葯應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葯品與一般葯品應分開存放。
(二)葯品應根據其溫濕度要求,按照規定的儲存條件存放。
(三)處方葯與非處方葯應分櫃擺放。
(四)特殊管理的葯品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存放。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如因需要必須陳列時,只能陳列代用品或空包裝。危險品的儲存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葯品應集中存放於拆零專櫃,並保留原包裝的標簽。
(七)中葯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不得錯斗、串斗,防止混葯。飲片斗前應寫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條陳列和儲存葯品的養護工作包括:
(一)定期檢查陳列與儲存葯品的質量並記錄。近效期的葯品、易霉變、易潮解的葯品視情況縮短檢查周期,對質量有疑問及儲存日久的葯品應及時抽樣送檢。
(二)檢查葯品陳列環境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對各種養護設備進行檢查。
(四)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匯報並盡快處理。
第七十九條庫存葯品應實行色標管理。
第六節銷售與服務
第八十條銷售葯品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正確介紹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
第八十一條銷售葯品時,處方要經執業葯師或具有葯師以上(含葯師和中葯師)職稱的人員審核後方可調配和銷售。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審核、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
第八十二條葯品拆零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和衛生,出售時應在葯袋上寫明葯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第八十三條銷售特殊管理的葯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限量供應,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兩年。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在零售場所內提供咨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葯。企業還應設置意見簿和公布監督電話,對顧客的批評或投訴要及時加以解決。
第四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企業主要負責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營企業:購進葯品時,與本企業首次發生供需關系的葯品生產或經營企業。
首營品種:本企業向某一葯品生產企業首次購進的葯品。
葯品直調:將已購進但未入庫的葯品,從供貨方直接發送到向本企業購買同一葯品的需求方。
處方調配:銷售葯品時,營業人員根據醫生處方調劑、配合葯品的過程。
第八十六條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本規范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規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Ⅸ 葯品養護員是具體干什麼的
從事葯品養護工作的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醫葯或相關專業學歷,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以上葯品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工作職責
安全儲存,科學養護,保證質量,降低損耗。
工作任務
應定期接受企業或葯品監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應熟悉在庫儲存葯品的性質與儲存養護要求,以便指導並配合倉庫保管人員對在庫葯品進行合理儲存保管。
經常檢查在庫葯品的儲存條件,配合倉庫保管人員做好倉間溫、濕度的檢測和管理工作
應按照《葯品在庫養護檢查操作規程》定期對在庫葯品根據流轉情況進行養護和質量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進行復查處理。
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葯品、易變質葯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葯品的相鄰批號葯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葯品和在庫時間較長的中葯材及中葯飲片,應報請質量管理機構抽樣送葯品檢驗機構檢驗。
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懸掛明顯標志和暫停發貨,並盡快通知質量管理部予以處理。
對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按其特性,採取乾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查、近效期或長時間儲存的葯品等質量信息。
負責養護用儀器設備、溫濕度檢測和監控儀器、倉庫在用計量儀器及器具等的維護、檢定等管理工作。
建立葯品養護檔案,內容包括養護檔案卡、養護記錄、檢驗報告書、查詢函件、葯品養護質量報表等。
Ⅹ 葯品養護,驗收,質管怎麼報名培訓,時間是什麼時候,有沒有地區差異,我是泉州的,回答了有分數
各市都有葯監局的培訓中心,具體打電話問下葯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