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
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本上反映了現行刑事訴訟法1980年實施以來新的實踐經驗和新的理論研究成果,也參考、借鑒了其他國家和某些地區有關刑事程序的法律規定,總的看,修改是成功的,應該為之叫好。具體究竟好在哪裡,我覺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內容,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雖然早有規定,但是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仍然有其非常重要的意義,決不能理解為只是同一內容的簡單重復。隨著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對每個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會更加受到重視,人民法院的職責會愈來愈重,在這種形勢下,從我國現實的具體情況出發,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明確加以規定,其意義和作用也不可低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則頗具新意。這類性質的條文,在我國的法律上出現還是第一次。它不是國際通行的那種無罪推定,卻又有點像無罪推定。根據這條規定,有權確定有罪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才能確定某人有罪或確定某人犯有某種罪行。同時這條規定也當然意味著,在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之前,不得將任何人確定為罪犯或者確定為有罪的人。
2.提前了公訴案件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時間,擴大了指定辯護的范圍和非律師辯護人的權利。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託辯護人。同時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所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特別是律師,在參加訴訟的時間上,比之原來只能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之後,是大大提前了。另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增加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及非律師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等內容。這些新規定,為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創造了更為充分的保障條件。
3.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即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延長了拘留期限,
降低了逮捕條件。原規定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現在可以到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到40天。原逮捕條件之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現將這項條件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上述這些修改和補充,既注意了制止犯罪、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注意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符合我國實際,特別是取消收容審查後的實際。
4.擴大了被害人的權利。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權利;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間,被害人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有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等。總之,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擴大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告狀難問題,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特點。
5.強化了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中的作用,弱化了人民法院偏重與控方配合的功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這些規定與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顯然有所不同。按照原規定,法庭調查主要是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當庭出示物證,當庭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調查階段不起多大作用。現在則基本相反,法庭調查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審判人員雖然仍有權訊問被
Ⅱ 法制宣傳教育周學習心得體會
通過學習,我深刻體會到普法工作是一項艱巨、復雜和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別需要各級黨員幹部的積極參與,充分領會和全面把握有關精神、決策和法治的基本理論問題。在今後的工作中,如何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單位的實際工作情況,我認為搞好「五五普法」宣傳教育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思想重視,宣傳到位
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性工程,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建設進程的重要保證,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和諧社會的具體實踐。社會進步、科技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作保障。在日常工作中,對法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只有廣大職工都知法、守法、依法辦事,並善於運用法律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法經營才有廣泛、堅實的社會基礎。因此,作為基層黨政領導,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來認識普法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普法工作真正列入到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中去實現各部門齊抓共管、通力合作,形成「黨委領導、部門實施、全體參與」的工作格局。
同時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手段,充實普法內容,提高普法教育的針對性和時效性。通過「黑板報」、集中學習上級有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等,與本單位的工作緊密結合,採取「寓教於樂」的方式,通過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法制氛圍,提高宣傳效果,並能指導工作出實效。
二、完善制度,注重考核
眾所周知,法制宣傳教育存在著「軟指標」的問題,其間有認識上不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規范的、過硬的制度作保證。特別是廣大黨員幹部的法制觀念不強,觀念上的不重視,使得普法工作往往成了「走過場」的形式主義。因此,在「五五」普法中,實現普法教育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通,把各級領導幹部的學法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突出出來。建立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評機制,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知識考核,扎實法律知識基本功,並實行與績效掛鉤的操作方法。在此基礎上,在單位內部建立健全相關部位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核制度,大力提倡和推行法律知識任職資格制。
三、結合實際,學以致用
在普法工作中,要做到以人為本,根據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和廣大職工的需求,普法教育要做到有的放矢、對症下葯、分類施教。根據職工的不同文化水平,加強普法工作的針對性。要集中搞普法培訓班,全面學習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從《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等,以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從源頭上預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實施者層面上的漏洞。要繼續開展各種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利用大家關心的熱點、難點和身邊隨時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法律分析、推廣,提高廣大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
Ⅲ 幫忙找一篇關於參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法庭後的心得體會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和預防
【摘要】
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發案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並呈逐年上升勢頭,不僅直接危及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嚴重地影響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增加了司法成本。因此,研究其特點,分析其成因,尋找其對策,預訪該類案件的發生,已為司法界所廣泛關注。筆者擬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進行分析探討,以期拋磚引玉之功效。
【關鍵字】 刑事附帶民事 審理 預防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大體有如下幾種:即故意傷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這些案件主要由財產所有權、債權和人身權利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而轉化為刑事案件。比喻,由山林土地糾紛或相鄰關系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糾紛能及時化解,即訟爭平息。反之,則矛盾激化。導致出現故意傷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發生。2008年,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結各種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傷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殺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毀壞財物1件、合同詐騙1件、搶劫1件、尋釁滋事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合計37件,占總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這類案件以故意傷害和交通肇事居多。(一)、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開放以來,分配製度的多樣化,產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導致鄰里、兄弟、土地等糾紛增多,矛盾加深,經濟落後、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識淡薄等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間因家務瑣事搬弄是非、爭吵毆斗的增多。農閑季節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毆;有時因生活往來間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氣,逞好漢引起的傷害案件也佔一定比例;由於文化水平低、法制觀念淡薄、社會防範機制不健全是產生故意傷害案件增加的原因。(二)、交通肇事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隨著交通網路發達,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導致部分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職業道德素質低下及企業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有的駕駛員缺乏應有的駕駛技能,處理緊急情況能力差、反應遲鈍、方法不當,有的駕駛員在行駛中違章、違規,搶道佔先、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酒後駕車、甚至無照駕駛等,群眾交通意識不強,未能適應現代交通工具所產生的環境變化,也是發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
1、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帶民事訴訟,這種案件侵犯的客體為人身權或財產權。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後,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訴過程中,受害一方當事人會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合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3、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合並審理後,不受民訴法及法釋的有關條款的限制,體現刑事優先於民事的原則。比喻,在決定普通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必須超過答辯期限或舉證期限後才能確定,但附帶民事訴訟則不受這方面的限制。而是以刑事為主,隨著刑事的審判而一並審判。這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主要特點。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
要抓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抓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閱卷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如下幾個問題。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主要證據來源必須合法。如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種有關證據,即可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反之,則視為無效證據。
(2)、審查主要證據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實。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我們認為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鑒定結論都屬主要證據,這些證據如能互相吻合,並能反映案件事實的因果關系,說明這些證據客觀真實,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使用。反之,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審查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否有疑點。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偵查的證據確有疑點、不調查不足以認定案件的事實,審判人員可在庭前或庭後依職權收集核對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審判人員應主動調取,為案件的正確裁判打下可靠基礎。
(4)、審查民事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主體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般為被害人或財產被害一方的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即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這些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直接關繫到案件的質量,因此,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以刑事為主,民事為輔及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如果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體不合格,可在開庭前告知其進行調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負連帶清償責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滿釋放後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償;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結果與其它未被起訴的同案人有關,我們一般不主動追加,以免導致刑事部份審理的過分遲延,損害刑事優先原則;如果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與案件事實不符,經告知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仍不肯變更,繼續堅持要訴的,即可依法作出判決。
(5)、審查定性是否准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必須做到定性准確。如果定性錯了,整個案件都將成為錯案。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故意傷害人身一般比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壞生產經營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案件中,有時不好區別。因此,在閱卷時,必須根據兩者的情況及其四個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對比,從中確定案件的屬性。這樣,才能做到穩、准、狠打擊犯罪。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檢察機關定性錯誤案件的操作有兩種情況。一是及時與檢察機關協商,由檢察機關撤回並改變定性後重新起訴;二是由法院開庭審理後直接改變定性。很明顯,第二種做法比較直接簡便,但實為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做法比較妥當,有利於保護控、辯雙方的抗辯權。
2、在開庭審理時,必須按先刑事後民事的順序進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審理,而是刑事和民事兩個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因此該類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在開庭審理的順序必須先審理刑事後審理民事。比喻法官宣布開庭後,在查明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讀起訴書、法庭訊問、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的發言、辯論等都應按先刑事後民事的次序開展,把刑事優先原則作為主線,貫穿於庭審活動的始終。
3、要積極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農村,且占刑事發案總數的比例大,為了多審快結,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懲治農村的違法犯罪,打擊鄉霸村霸,必須推行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審,同時,也是庭審方式改革發展的方向。
4、必須抓好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特點,這類案件多數是由民事糾紛得不到及時調整而上升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也要承擔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如果被告人的違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不到及時補償,將使本來已經存在矛盾的雙方當事人雪上加霜。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調解,才能進一步改善民事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才能有利於民事糾紛的進一步解決。要抓好民事賠償方面的調解,必須注意把握如下幾個問題:
(1)、要分清民事責任。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多數文化水平比較低,法律知識少,法制觀念淡薄,這些人發生民事糾紛後,不能用「一分為二」的觀念看待自己,總是認為自己如何正確,看不到自己有過錯方面,總是把責任全部推到對方身上,狠不得把對方置於死地。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為刑事案件後,雙方的敵對情緒都比較大。針對這種情況,在調解前,先對雙方發生糾紛的事實進行簡要概括,在總結歸納的基礎上對雙方各自的問題進行分析,從中確定誰是負民事過錯的主要責任,誰負次要責任。通過審判人員以理說法,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責任大小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利於被告人認罪服法和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的義務。
(2)、要堅持合法、自願的原則。自願、合法原則是調解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這個原則必須貫穿調解過程的始終。根據這個原則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則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護,背離這個原則調解達成的協議,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協議。在民事調解中,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主張必須進行考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認定。沒有法律根據的不予支持。對被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然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劃定大概的賠償比例,由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解決。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民事訴訟主張大多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且請求賠償數額都較大。審判人員如果不分清民事責任的大小,劃定賠償數額的比例,任憑雙方自動協商則調解難予成立。但如能按上述方式進行調解,其成功率都比較大。比喻,去年我院審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樹與其胞兄爭執,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傷,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醫葯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外,還提出精神損失費10萬元,這項請求在刑事審判中本來就沒有法律根據,但被告人又不懂法,當聽到這個「天文」數字後當然感到心裡壓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調解中能對被害人的請求依法進行取捨,被告人對其它合法請求當然就比較容易接受。因此,合法、自願原則是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民事調解最基本的原則。
(3)、審判人員在做好民事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還要注意抓好經濟賠償的當庭兌現率。因為被告人及其家屬能在當庭或庭後的短期內,兌現經濟損失給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諒解,同時,也減輕日益繁重的民事執行壓力,不斷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大大減少法官辦理該類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辦案速度。要抓好當庭兌現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屬是否有經濟賠償能力,要做到這點就必須在庭前注意了解情況,做到在調解時心中有數;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屬、親戚或朋友中的關鍵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當庭兌現;第三,對於有能力賠償,但即時不能兌現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於裁決,要給被告人及其家屬留有短期籌款期限,以利於提高賠償兌現率。如確實無法兌現,即應及時製作民事調解書,盡量減少附帶民事方面的判決。
5、在量刑時,要與被告人經濟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成正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因此,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的情節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那些積極賠償的被告人,說明其確有悔罪表現,應兌現政策法律,從輕判處;對於那些有明顯過錯的被害人,在決定被告人的刑罰時也應得到從輕處罰。如果賠償與不賠償一個樣,被害人有無過錯責任一個樣,不但違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損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則。例如,去年我院審理的被告人黃秀錦故意傷害一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黃秀錦在其家裡聽到鄰居黃秀旺及其妻子鄭婷議論被告人以前販運木材被浦北縣林業局處罰的事情,被告人黃秀錦曾經懷疑是鄭婷通風報信,因此,被告人黃秀錦便出到門口找鄭婷理論,繼而發生口角。被害人鄧朝德正好在黃秀旺家飲酒,飲完酒,被害人鄧朝德便從黃秀旺家出來行至被告人黃秀錦家門前,參與被告人與鄭婷的口角之爭,被告人黃秀錦當即指責被害人鄧朝德也有份參與通風報信,雙方在口角過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裝出要與被告人打架的樣子,被告人黃秀錦當即走進廚房拿出殺豬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鄧朝德站的方向揮舞,被害人鄧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鄧朝德的左上肢在腕關節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無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斷裂,右尺骨骨折。經法醫師鑒定,被害人鄧朝德的傷已構成重傷,損傷程度達五級傷殘。法院就民事賠償部分主持調解,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雙方進行協商,雙方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了和解協議,即由被告人黃秀錦家屬分三期賠償被害人鄧朝德的醫葯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35000元。
6、判決說理要充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多數是由人身、財產權受到侵害而引發為刑事案件,刑、民雙方的積怨都比較大。如果我們在判決時,能運用案件的主要證據,對案件的起因、經過及結果在簡單、扼要歸納的基礎上,指出由於被告人的違法犯罪,從而導致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並根據刑、民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說理,使雙方當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錯在那裡,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究竟有多大?使案件當事人看完判決書後,從中得到相應的法制教育,有助於被告人認罪服法和改過自新。實踐中,如果我們在判決說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訴率都比較低,如果我們只求數量不求質量,不對案件加予分析說理,即使實體處理很恰當,但多數案件當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訴。如在被告人吳某故意傷害一案中,發現被告人無論在公安偵查還是在檢察審查起訴階段過程中都避重就輕,只供述到過案發現場,其辯護人也作無罪辯護,但其他的證人證言中都同時證實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當庭審結束後,其辯護人揚言如不公正裁決即在「二審見」。但在判決理由部分充分運用幾份證人證據進行說理,並分清了雙方民事過錯責任,最後被告人吳某未有提出上訴,辯護律師也未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判決書製作。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對於有民事判決內容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是沒有異議的,但對於經濟賠償即時結清或已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而單獨留下刑事判決書的首部稱謂的寫法,有兩種不同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並審理,刑事當事人和民事當事人已參加了訴訟,即使民事賠償已即時結清或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但首部稱謂也應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事部分不復存在,那麼只寫「刑事判決書」就可以。在實踐中,我們認為後一種意見比較恰當。因為民事部份不復存在,如果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話,民事判決只為零的判決,等於畫蛇添足,顯然失去民事判決的意義,因此,寫「刑事判決書」既客觀,也恰當。但必須在刑事判決書的事實和理由部份,簡單講明民事調解成立的經濟賠償情況,使刑事判決與民事調解或賠償情況有機地連接起來。
四、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預防。
1、加強對鄉鎮、村委、居委調解組織的建設,健全調解機構,配備足夠調解人員,把大量的、發生在農村的山林土地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化解在鄉鎮的各級調解機構。
2、各級調解組織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負起職責,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積極為民排難解紛,把民間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3、中心人民法庭,必須加強對村委會、居委會調解組織的指導,選擇一至兩個調解組織作為常年的聯系點,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以點帶面,逐步推廣。人民法院應把中心法庭的這項工作納入年終考評。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層,積極開發案源,爭取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使各種民事糾紛案件及時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斷減少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發生。
加強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識。使全體人民真正懂得什麼行為屬法律允許,什麼行為屬法律不允許,什麼行為屬違法犯罪,什麼行為不屬違法犯罪,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范,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正確化解糾紛,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從源頭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參 考 文 獻
1、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全國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全國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劉家琛 《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劉家琛 《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Ⅳ 學習法律知識的體會
最近,我認真學習了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知道,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著,但許多侵犯我們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拖欠工資等等,而我們教師迫於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我們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還要用法,因為用法也是我們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們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下面談談我學習《教師法》的一些淺薄的體會。一、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現在我不會再這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二、我認識到了我們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我們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我們教師有了行為上的准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另外,我也知道了我們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於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於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總之,我們會在以後的教育教學中,多學習法律知識,用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Ⅳ 學習刑法第十九條的心得體會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里的意思是:這個群體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這里有一個「酌情的問題」,沒有特殊意義。
【如認可望採納,祝你愉快。】
Ⅵ 學習刑法的心得和體會
刑法規定的任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和法制建設的要求決定的。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懲罰犯罪。對觸犯刑法所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都要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究,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使其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通過懲罰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將犯罪分子改造過來,另一方面對社會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達到維護社會正義、減少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衛國家安全、鞏固國家政權。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固是我國改革開放和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前提和保證。作為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刑法,其首要任務應當針對那些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這是刑法階級性的集中表現。在我國刑法分則中,第一章就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該章總結了建國以來同這類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物質保證。公民個人的財產,是公民生活、從事生產等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刑法根據憲法的規定,將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刑法的任務之一,這對於維護國家的經濟基礎,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利,公民依照法律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項民主權利,以及勞動、學習、創作等相關權利。為了同各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犯罪行為作斗爭,刑法對這一類犯罪及其處罰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的范圍是很廣的,包括社會的政治、經濟、生產、工作、學習、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盡管犯罪所針對的對象、行為表現形式各有不同,但歸根結底都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擾亂一定的社會秩序。運用刑法打擊犯罪、懲罰犯罪,最終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的穩定,實現刑法的目的。
Ⅶ 在法院刑事庭工作,都需要什麼知識和技能
其實在法院做書記員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的,因為你首先要學會做的就是好多瑣碎的事,例如發起訴,記庭,校對判決,訂卷等等,只要有基本的文字功底就好了~~然後在實踐中再結合你需要的知識學習相關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理論。看書嘛,先看看大學教材就好了,或者司法考試的書,買本法條放身邊~~另外,要看你們法院是電腦記庭還是手記,如果電腦記庭的話要練打字,我們不是專業的速錄員所以也沒有特別高的要求,稍快點就好~~
如果做陪審員那就是閑差,我們這里的陪審員一般是老頭老太太,都不說話的,想問了問下,不過一般也就是說句讓當事人不要說話之類的,沒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