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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立核算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10 09:17:01

⑴ 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嗎

需要,分公司需要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在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需隨帶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辦稅人員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合法證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產經營場所證明復印件(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書);

5、總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國稅)復印件;

6、《稅務登記表》一式二份。

非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保管使用一定的固定資產外,主要把日常發生的經濟業務,經填制憑證和整理匯總後報送上級進行核算,並向上級領取一定數額的資金物資來進行業務活動,對本單位的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不進行獨立的、完整的會計核算的單位,又稱「報帳單位」。

(1)非獨立核算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特點

1、非獨立核算利潤中心有清晰、明確的市場定位,限定的市場區域和明確的競爭對手; 2、總公司對非獨立核算利潤中心進行授權控制管理,使其擁有與經營責任相適應的管理許可權;

3、非獨立核算利潤中心的管理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在市場銷售、財務管理上與總公司保持緊密的聯系。在不損害公司整體利益和其他利潤中心利益的前提 ,擁有較大的靈活性;

4、各非獨立核算利潤中心有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

5、總公司對非獨立核算利潤中心進行內部考核.並有相應的撤勵機制。對外實行市場價格結算各種資源和費用.對內實行內部結算價格結算各種資源和費用。

⑵ 如何辦培訓班

一、內資稅務登記

(一)、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和期限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承包和租賃的,實行自負盈虧的生產經營者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2、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成為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稅務登記的種類和內容
稅務登記分為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停、復業登記、注銷登記等。

1、開業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從事生產、經營,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營業稅及涉外稅收的納稅人,都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精神和《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注冊、領取許可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應當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企業無上列應稅義務的,國稅部門不需辦理登記,只到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所屬的跨地區的非獨立經濟核算的分支機構,除由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也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臨時經營或臨時取得應稅收入的納稅人,不需辦理稅務登記。但要自覺接受稅務管理,依法申報納稅。
A、辦理開業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證件資料
納稅人在填報稅務登記表時,應依法根據需要,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 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復印件;
(2) 有關機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復印件;
(3)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4)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
(5) 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及銀行賬號證明;
(6) 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及二寸照片三張;
(7) 外地來本市的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業主的住址證明材料;
(8) 財務負責人會計職稱證書復印件;
(9) 辦稅人員已取得資格證書的提供復印件;
(10) 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證明材料(產權證、租房協議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
(11)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不需要驗資的除外)
(12) 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
(13) 納稅人公章;
(14) 納稅人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的,除應提供上述資料中的1、2、4、5、6、7、8、9、10、12、13外;還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擔保責任書》和《資產證明書》;
(15) 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復印件須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後退還。

B、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程序
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⑴、申請。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首先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或指定的稅務登記辦理處,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並出示相應證件和資料:
⑵、受理。稅務機關收到業戶申請報告和有關證件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納稅人,按其登記的種類,發放稅務登記表或注冊稅務登記表和納稅人稅種登記表,納稅人應當如實填寫上述表格。
⑶、核准。對納稅人填報的登記表格、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並分稅種填制稅種登記表,確定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的期限和徵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

C、開業稅務登記的內容主要有:
⑴、企業或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號碼。
⑵、企業名稱按企業全稱填寫。
⑶、住所、生產經營地。應按納稅人詳細地址填寫。
⑷、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核算方式、隸屬關系。經濟性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核定的經濟成份填寫;核算方式有獨立核算、聯營、分支機構。隸屬關系一欄填寫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全稱。
⑸、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填寫;經營方式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自產自銷、加工、修理、修配、委託收購、代銷、批發、批零兼營、零售及服務項目等填寫。
⑹、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⑺、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字型大小、開業日期。生產經營期限按主管部門批準的期限登記;從業人數按在冊人數填寫。
⑻、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⑼、受託代理機構名稱、代理人姓名、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資格證書字型大小、代理機構地址等。
⑽、其他有關事項。
納稅人是總機構的,還應登記境內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的納稅人識別號、名稱、地址、負責人等。納稅人是分支機構的,還應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納稅人識別號、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財務負責人等。納稅人是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的,還應登記記賬本位幣、結算方式、會計年度及境外機構名稱、地址、業務范圍等。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後,如果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必須向原登記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A、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
納稅人發生下列變化之一的,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⑴納稅人改變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⑵更換法人代表;
⑶改變所有制形式或隸屬關系、生產經營地址(不涉及主管國稅機關變動的);
⑷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⑸改變開戶銀行和賬號;
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期限和辦理開業登記一樣,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

B、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證件資料
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般應提交以下證件資料:
⑴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⑵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復印件;
⑶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⑷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本、副本、登記表等)原件;
⑸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C、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
⑴提出變更稅務登記申請。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證件資料。稅務登記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後,發給《稅務登記變更表》。
⑵填報稅務登記變更表。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後,應按照表中內容如實填寫,並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
⑶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如改變納 稅人名稱、地址、法定負責人、經濟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等,則應繳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領取國稅機關列印核發的新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停復業稅務登記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如因某種原因需要暫停營業的,應向登記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稅務登記。

A、辦理停業稅務登記的范圍
辦理停業稅務登記的范圍,主要是實行定期定額方法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需暫停營業的納稅人應在停業前7日內,向登記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B、辦理停業稅務登記程序
⑴提出停業登記申請。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停業申請書。稅務登記窗口工作人員初審後發給《停業申請審批表》。
⑵填報《停業申請審批表》。納稅人領取《停業申請審批表》後,應如實填寫,並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
⑶結清稅務事項。納稅人在報送《停業申請審批表》同時,應繳清稅款,繳銷發票,交回有關稅務證件(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等)。
⑷領取核准停業通知書。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停業申請審批表》後,一般5日內即可審核完畢,並封存有關單證,向納稅人核發《核准停業通知書》。納稅人領取《核准停業通知書》後方可停業。
納稅人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停業時間,應在停業期滿前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延期。

C、辦理復業稅務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停業期滿或提前恢復營業,應在期滿或恢復營業前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復業申請,填寫《復業單證領取表》,領回封存的稅務證件後就可恢復營業。

4、注銷稅務登記

A、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范圍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如果發生下列情形的,應主動向登記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前或有關機關批准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涉及到改變主管國稅機關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前或生產經營地點變動前到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向遷達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在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申辦注銷稅務登記。

B、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程序
⑴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納稅人發生應注銷稅務登記情形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提交注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發給《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⑵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納稅人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後,應如實填報。 結清稅務事項。納稅人在報送《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時,應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及有關稅務證件。 領取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納稅人注銷全部納稅事項後,主管國稅機關將核發《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作為納稅人的清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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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資稅務登記

(一)、涉外企業稅務登記對象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即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境外設立的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
3、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
4、 當注意的是,稅法規定應納稅但暫享受免稅的單位,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證件資料(復印件):
(1) 營業執照;
(2) 批准證書;
(3) 合同文本;
(4) 章程文本、協議書、外經委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5)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6) 企業主要負責人委任書及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7)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表;
(8) 開戶行及銀行帳號證明;
(9) 房產租賃協議或產權證明;
(10) 總機構營業熱照、批准證書;
(11) 驗資報告及其他資料。
其中:
1、 合資、合作企業須報送1、2、3、4、5、6、7、8、9、11
2、 獨資企業須報送:1、2、4、5、6、7、8、9、11
3、 分支機構須報送:1、5、7、8、9、10

(三)、開業稅務登記的內容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2、住所、經營地點;
3、經濟性質或企業形式,核算方式;
4、生產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5、注冊資金、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帳號
6、合資單位、合營期限,合同批准機構;
7、主要原料來源、主要設備機械;
8、生產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9、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10、記帳本位幣,結算方式,會計年度;
11、填寫分支機構的,還應當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

(四)、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程序
1、受理。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審核。稅務機關收到業主申請報告和有關證件資料後,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納稅人,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表》或《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表》,納稅人應如實填寫上述表格。
3、核准。對納稅人填報的登記表格、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稅務證及其副本。

(五)變更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相應改變原登記內容,對需要重新換發稅務登記證的按規定換發。
(1) 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
納稅人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類型、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本、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開戶銀行和帳號。
(2) 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證件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工商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外經委批准證書及批復、公司變更合同及章程、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稅務登記證件原件、變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關證件。

(六)涉外企業注銷登記
(1) 適用范圍。納稅人因經營期限屆滿而自動解散;企業由於合並等原因而被撤消;企業資不抵債而破產;納稅人經營地址遷移或經濟性質改變而涉及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納稅人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
(2) 時間要求。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或有關機關批准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或經濟性質變動而涉及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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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登記證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領購發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稅務事項。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張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處,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者,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申請補辦。

(二)、稅務登記證的核查
1、稅務機關對己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審查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一致。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年檢。驗審合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載明驗證標識。驗證標識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具體驗證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
3、稅務登記證件3年更換一次,新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具體換證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⑶ 教育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怎麼做

一、庫存現金管理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單位領導,並要追究責任者的責任。3、不準用「白條」入帳。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4、不準私人挪用、佔用和借用公款現金。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往。6、現金出納員必須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7、現金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開戶銀行和本單位領導的檢查監督。9、出納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二、銀行存款管理1、公司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銀行基本帳戶和輔助帳戶的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2、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3、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僅限於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5、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於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7、銀行出納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的帳項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對出現的差錯通知責任人進行更正,對未達帳項要及時予以清理。造成的帳帳不一致,應盡快解決。8、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必須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三、往來帳款的管理1、應收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根據形成收入的確定標准及時開據發貨票後,由財務部作好帳務處理,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收入和與客戶應收賬款往來的會計賬簿,同時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2、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於業務發生後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於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3、應付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形成的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相應的帳簿,定期與相關部門對帳,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四、內部牽制: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2、非出納人員不能現金、銀行收付業務。3、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4、現金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篇二:財務管理制度]一、總則1、依據、制定本制度;2、為規范公司日常財務行為,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便於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對公司財務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監督,同時進一步完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相關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財務管理細則一、總原則1、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徵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事業部總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2、嚴格執行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准確、完整。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一)財務經理職責1、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2、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4、其他相關工作。(二)財務主管職責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5、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並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8、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並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9、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0、完成領導交的其他工作。(三)會計職責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准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的其他工作。(四)出納職責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篇三:最新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範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准確性。(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堅決按財務制度事,並嚴守公司秘密。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准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管理第十二條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並據此入帳。第十三條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准,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第十五條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並計入成本。第十六條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餘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處理。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第四章流動資產管理第十八條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第十九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第二十條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並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並報財務部門負責人。第二十二條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並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第二十三條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於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第二十四條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並准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篇四: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標准範本]第一章總則1、1為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根據、、、,特製定本財務管理制度。1、2本管理制度適用於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門、人員在財務會計工作中必須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第二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管理2、1公司設立財務部作為財務會計機構,財務部的職責: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包括:財會人員的管理、指導檢查各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協助公司領導籌集資金、合理分配使用資金;做好與倉庫部門的對賬工作,指導倉庫保管員建賬、對賬;指導車間統計員做好工時、材料消耗額編制工作、建立車間工序流轉程序、建立適合自己企業需求與發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與控制制度;做好財務分析工作,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當好領導的參謀。2、2財務部下設財務科、供應科、倉儲科、審計科;崗位設置為:部長、科長、主管會計、各崗位會計、出納員、成本核算員、采購員、內勤管理員、保管員。2、3各崗位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任職條件和資格,持證上崗。2、4財務會計人員調換工作時,按會計法規定交接手續。原材料庫、產成品庫的核算工作和車間統計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業務管理。倉庫保管員,車間統計員調換工作時,由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交接手續。2、5財務會計人員、倉庫保管員、車間統計員實行定崗、定人、定責制度,按績效考核結果,兌現勞動報酬。第三章流動資產的管理3、1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3、2現金管理3、2、1現金出納會計要認真執行和有關現金的管理規定。要嚴格控制費用報銷和個人借款,個人借款、對外付款等要實行總經理一支筆簽字批准制度,要有經人員簽字和部門負責人審核並註明用途。總經理外出或因生產經營急需等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授權的人員也可簽批,但是總經理歸來後補有關手續。3、2、2出納員不得兼管有關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的賬務登記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收付款憑證的內容必須完整、合法;報銷憑證必須是國家印製的發票及單據,不得使用白條或其他不規范的憑證報銷各項費用,憑證經審核後方可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日記賬要逐日結出余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月末與總賬相核對。出現長、短款且又無法查明原因的,長款歸公,短款由責任人賠償。3、2、3有關人員因公外出時要做好出差登記,方可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出發歸來後的三天之內及時到財務部門結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許跨月結算和幾個地方出差混合結算,對於前賬未清或跨月拖欠佔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計收利息並扣發工資。3、2、4企業可根據業務大小核定合理的庫存現金限額(三天零用量),當日收取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留存超限額的過夜現金,以確保財產的安全。3、2、5企業職工報銷費用時,出納人員要及時扣除各種借款,不允許職工長期佔用企業資金,各種借款條月底必須入賬,不允許出現跨月白條頂庫現象。3、2、6現金出納是企業的資金結算中心,企業應將營業收入、下角料變現,職工罰款等款項及時交付財務部門,以便及時處理賬務。3、3銀行存款管理3、3、1會計人員要認真執行,銀行支票等結算憑證和印鑒要由兩人分開保管。3、3、2財務人員要嚴格銀行存款支出控制,銀行付款必須經總經理批准,手續齊備,不準攜帶空白支票外出,確須攜帶空白支票外出者,須經領導批准,領用登記手續,要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空白支票必須填寫日期並在預計最高金額位畫人民幣符號,因使用支票不當造成企業損失時,應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攜帶空白支票結算後,要當天將存根和有關憑證帶回,並到財務部門及時結算,不準將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單位。凡前賬未清者,不準再領用支票。3、3、3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逐日登記,每日結出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並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調整未達賬項,出現長期未達賬項時要查明原因,上報領導。3、4應收賬款及預付賬款的管理3、4、1企業要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和戶別設置應收賬款明細分類賬,即按債務人的具體名稱設置登記明細分類賬,不準籠統的以地名代替。應收賬款的發生和確定必須有索取價款的憑據(包括合同、收到條、欠款條以及業務經人員的保證書等),不得單方入賬。財務部門要會同供應、銷售部門建立健全銷售商、供應商的客戶檔案。3、4、2各項債權,債務要定期進行清理核對,每年最少進行一次發函或派員核對,每季末要編制賬齡分析表,並上報有關領導。對發生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應收款項,按照誰經誰回收的原則,損失者或已採取各種必要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壞賬損失,由當事人按責任賠償相應損失後及時處理賬務。3、4、3收回的賬款要及時上交財務部門,如發現貨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門處理。3、4、4企業要嚴格控制內部職工的業務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審批制度,職工調離時財務部門應當與其他部門搞好各種債權債務的清算工作。3、4、5支付預付賬款必須有合同、協議書等書面文件,根據合同需預付賬款時,須經人簽章,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付款,並同時向財務部門提拱有關合同協議書等有關材料。3、4、6本企業採用壞賬准備金制度,每年年末按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金,年終調整。3、5存貨的管理3、5、1存貨是指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如鋼板、焊材、鋼管、原料油等;輔助材料如扎絲、油漆、螺栓、螺帽等;備品備件扳手等;福利勞保類如掃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類。3、5、2存貨的計價、按實際成本計價。3、5、2、1原材料的購入價格包括買價,裝卸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損耗,入庫前的挑選費,市外運輸費,保險費以及繳納的稅等。3、5、2、2原材料出庫以加權平均法計算出庫材料的成本。3、5、3原材料的購入材料購入必須持有生產或倉庫、供應部門的購物申請單,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到財務部門借款。嚴禁無計劃采購,超定額庫存。3、5、4供應部門按購物申請單所購材料送達企業後,須持總經理簽批的采購單、購貨發票,購銷合同(協議)合格證等到質檢部門(化驗)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後簽發一式兩聯檢驗報告單隨發票到倉庫部門入庫手續。3、5、5倉庫部門在將材料驗收入庫前,應詳細核對發票所載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與實際是否相符,同時對照檢驗(化驗)部門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驗收入庫,填制材料驗收入庫單,並對無名牌的配件用口取紙載明名稱、規格、型號。3、5、6材料驗收入庫單一式三聯,一聯留存做為倉庫部門記賬憑證,一聯隨發票及采購單等經總經理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處理賬務,一聯為供貨方證明。3、5、7對於貨已到而發票未到的材料,倉庫部門可以根據檢驗單據臨時入庫,做好入庫材料台賬登記工作,填制一式三聯估價入庫單,倉庫留存一聯據以入賬,一聯送交財務處理賬務,月初用紅字入庫單沖回估價入庫,待發票到達時填制正式入庫單。3、5、8材料出庫管理3、5、8、1生產部門根據生產計劃和設計預算用料開具領料單,由統計員填制,填制內容要全面、真實、准確,領料單用途要根據生產計劃填清產品批號,作為歸集成本費用的依據,領料單一式三聯,車間統計一聯,財務一聯,倉庫一聯,超出預算或計劃處的用料由生產部長簽批,月底統一報總經理審批,非生產性的用料屬售後服務的由營銷部提出申請,其他用料,由行政部提出申請,會計開票經總經理簽批後,倉庫方可發貨。3、5、8、2月末車間統計根據材料領料單編制材料消耗匯總表,倉庫部門編制材料出庫匯總表,車間、倉庫與財務部門都要對賬並核對相符。3、5、9產品入庫管理,車間產成品生產完畢,要會同倉庫、質檢部門填制檢驗合格單,倉庫據以填制產成品入庫單,產成品入庫單一式三聯(註明生產令號);一聯倉庫記賬,一聯送交財務,一聯送車間統計據以核算工資等各項考核指標。3、5、10產成品出庫管理,倉庫部門根據蓋有財務專用章的發貨單或提貨聯據以發貨,同時在出門聯簽字,保衛人員只有見到蓋有財務專用章並且有倉庫人員簽字的出門證方可對車輛等運輸貨車檢查放行,月末時,由保衛人員、倉庫人員將提貨聯,出門聯匯總,於每月30日前到財務部門核對相符後據以存檔。3、5、11倉庫部門要做到見單付貨,及時登記有關賬簿,設立材料、產成品收、發、存明細賬或暫收貨台賬,嚴禁白條頂庫現象。3、5、12月末在產品和自製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產部和車間統計員要搞好在產品和自製半成品的盤點、登記工作,及時編制、報送盤點登記表,確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實性和准確性。3、5、13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簽訂購銷合同,使用票據結算,各種材料采購驗收入庫後,不論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庫時填制入庫單,將發票或入庫單交財務處理賬務,以便真實反映各項債權債務,以避免發生賬外資產。3、5、14各部門領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採用五、五攤銷法計入成本費用。對於能多次周轉使用或長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公用品(桌、椅、檔案櫥等)各種工具等,必須在領用時由總經理簽批,行政部總務科按部門(人員)進行登記,生產用具由生產部長簽批,設備管理員及倉庫同時進行登記並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記簿,做到誰使用誰負責,誰丟失誰賠償。3、5、15企業應加強對已銷產成品退貨、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貨、返修審批制度,實行退貨、返修產品的責任倒查制度,屬於生產部門、質檢部門、銷售部門或運輸部門、倉儲部門的責任查證屬實,落實賠償份額(原則上責任全額賠償)。已開具增zhíshuì發票的貨物銷後退回的,必須有購貨方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退貨證明,否則,不予退貨手續。3、5、16企業存貨必須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最少在年中、年末進行兩次全面財產清查,對盤盈、盤虧或報廢的存貨要分類填制盤盈盤虧表。對於出現盤盈、盤虧的材料物資要及時查明原因,報公司領導批准處理並及時調整賬務,以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虧、毀損物資能查明原因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3、5、17代銷商品的管理。財務部門要建立代銷商品明細賬和保管賬,及時與對方對賬以確保賬賬、賬物相符,同時要與代銷單位簽訂代銷協議,明確相關責任。3、5、18包裝物的管理。企業外銷產品所用包裝採用押金制度,本市區內押金期限為15天,市區外30天,過期包裝物原則上不再退款,企業轉為當期營業外收入。3、5、19委託加工材料的管理本公司設置「委託加工材料」會計科目核算外協加工材料的材料成本、加工費、運費、裝卸費等實際成本費用。3、5、19、1企業需外出加工材料時,必須有關出入庫手續,由業務經人員到財務部門開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單。通知單一式三聯,財務一聯、倉庫一聯據以發貨,受託單位一聯。財務、倉庫、供應設立專賬,月底核對。3、5、19、2業務經人員到受託單位後,應將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單交由受託單位簽收後帶回財務部門。3、5、19、3外出材料加工完畢後,由業務經人持發票到檢驗部門檢驗後由倉庫部門委託加工材料驗收入庫手續,然後持有關單據到財務部門報賬及核銷事宜。3、5、19、4委託加工材料的買價加工費、運費以及有關稅金等計入委託加工材料成本,按實際收回數量,重新計算入庫單價。3、5、19、5委託加工材料原則上要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加工合同(協議)以明確價格、質量、交期等責任。3、5、20其他存貨物、資管理。氧氣、乙炔等出入庫手續按原材料的有關出、入庫手續。3、5、21因特殊原因,臨時借用工具或材料,屬生產用由生產部長簽批,不得帶出公司大門以外,需帶出或外單位借用時,按3、5、19、1手續(註明用途、單位、經人、地址、電話及歸還日期),並由總經理簽批歸還時由倉庫檢驗無損,有關部門核消手續,到期不還先由倉庫督促,通知二次不還時報總經理。因業務關系需要或其他非生產需要材料出庫實行總經理簽批制。第四章固定資產的管理4、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電子設備、儀器儀表等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單位價值超過1000元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必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做為固定資產。4、2企業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資產的安全使用制度,維修保養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和折舊計提制度。公司財務要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並制定固定資產目錄,生產車間安全設備科應當建立固定資產使用登記卡。4、3固定資產的計價4、3、1外購的固定資產,不需安裝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發票價格和運輸費用價格為固定資產記賬價格,對於外購需安裝、調試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外購價格加運輸費、安裝調試費等合理有關的費用為計賬價格。4、3、2需外單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設備的安裝調試工程時,承建單位要搞好預算工作和合同的簽訂工作,基建合同和預決算書要送財務部門留存一份。購置機器設備時要搞好市場調查,搞好設備的技術分析和經濟性分析。4、3、3對已經竣工交付使用的未決算的建築工程、機械設備等,要根據預算書或合同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待工程決算後,再調整原估價和已提折舊。對於現已使用而沒有檔案資料的固定資產(沒有建賬)可以採取重置價進行入賬。4、4折舊方法。我公司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分類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為30年,機械、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車輛折舊年限為7年,電子設備和儀器儀表等為5年。4、5本公司固定資產殘值率5%。4、6全部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由財務部牽頭生產部設備科、行政部總務科參與,具體盤點時間由財務部根據年終決算的要求決定。

⑷ 到底什麼叫盈利機構什麼叫非盈利機構

所謂盈利機構,一般指設立的目的是通過該機構的運營而帶來利潤,比如企業單位,公司等。版
而非盈利機構,是權指設立並不是為了取得利潤,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如促進文化交流、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等,這類機構一般有慈善團體、文化交流促進團體等。

⑸ 阿米巴經營培訓課程怎麼樣管用嗎

阿米巴經營的優勢非常明顯,以下列舉一些說明。
1.「阿米巴經營」能夠提高員工參與經營的積極性,增強員工的動力,為企業快速培養人才;
2.「阿米巴經營」的小集體是一種使效率得到徹底檢驗的系統,能夠將「銷售額最大化、經費最小化」的經營原則在企業內部徹底貫徹;
3.「阿米巴經營」方式下企業領導人能夠時刻掌握企業經營的實際狀況,及時做出正確決策,降低企業經營的風險;
4.「阿米巴經營」把大企業化小經營,能夠讓企業保持大企業規模優勢的同時,具備小企業的靈活性;
5.「阿米巴經營」的組織能夠靈活應對市場環境變化而迅速調整,幫助企業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根據多年實戰經驗,總結並全面破解了中國企業在實施阿米巴經營模式的過程中遇到的十大核心難題。
1.貫徹經營理念:如何破解企業家從「個人修煉」到「集體修煉」的難題?如何讓員工與企業成為「精神共同體、命運共同體、目標共同體、利益共同體」,釋放員工潛能呢?
2.看清經營實際狀況:如何劃分復雜的公司組織、掌握經營實際狀況,貫徹經營者意志?
3.量化授權:推行阿米巴必須面對經營權下放的問題,如何開展量化的經營授權,預防風險?
4.獨立核算:生產、營銷等部門實施獨立核算比較容易,財務、行政人事、信息等如何開展?
5.內部定價: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定價非常關鍵,如何確定大家都能接受的交易價格?
6.推到「部門牆」:經營組織細分後,如何避免大家的「各自為政」,服從公司整體利益呢?
7.應對市場變化的靈活組織:企業的組織結構要求能夠靈活應對市場變化,如何實現?
8.經營原則貫徹:「銷售額最大化、費用最小化」的經營原則老總遵守起來比較容易,如何全員貫徹?
9.培養經營人才:優秀企業的核心秘密,如何快速培養出一批「與企業家理念一致的人才」?
10.循環改善:日企的經營精髓就濃縮在「循環改善」這四個字上,中國企業如何實現?

⑹ 想辦一個人力資源管理師培訓機構,想問下都需要什麼條件,最好能有詳細的申辦流程。

參考深圳的程序流程

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初、中級)(審批類)
審批項目名稱: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初、中級)(審批類)
審批項目依據:1、《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226號)(第十一條第2款、第十六條)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三個月(包括專家評審時間)
審批程序:

一、受理
條件:
申請舉辦社會培訓機構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舉辦者簽署的申辦報告。
2、擬辦社會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包括以下事項(依據同上):
(1)名稱、校址;
(2)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產生、罷免的程序;
(4)組織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製度;
(5)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6)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3、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當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依據同上)
4、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師書及復印件;(依據同上)
5、擬辦社會培訓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資產證明須提交經國家承認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依據同上)
6、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社會培訓機構、應出具場地產權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合同及公證材料,同時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證明;(依據同上)
7、籌建方案、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依據同上)
8、其他必要材料。
標准:
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就業培訓科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對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填寫《行政審批項目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作為領取批准文件時的憑證;將申辦材料、受理通知書整理後,填寫《審批流程表》,交審核人員。
對申辦材料不全的,暫緩受理,填寫《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交申辦人,等材料齊全後,再行申報。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填寫《行政審批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並向上一級備案。
時限:10個工作日

二、審核
標准:
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一)舉辦社會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社會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製度、財務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社會培訓機構的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社會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本市正式戶口、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出資舉辦社會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社會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獨立設置的社會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X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中心)」,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並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
2、非獨立設置的社會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X職業技能培訓部(班)」,名稱應當體現出主辦單位;
3、凡需冠「中國」、「中華」、「國際」等字樣的社會培訓機構須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
(四)有符合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統一鑒定職業(工種)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開設社會通用性強的職業(工種)其培訓實習場所與設備、設施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機構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須在三十萬元以上(不含固定資產)。舉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八)社會培訓機構租賃的培訓教室、實習場所必須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舉辦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租賃期不得少於四年;
(九)招收住宿生應具備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衛生防疫條件;
(十)申請舉辦高級社會培訓機構除具備上述辦學條件外,同時還應當具備取得中級職業技能培訓資格三年以上、所申請的相應中級專業年培訓量達到200人以上、中級職業技能培訓合格率(指取得國家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四級)連續三年在80%以上的條件。
本崗位責任人:就業培訓科審核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審核標准進行審核。
對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填寫《行政審批項目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作為領取批准文件時的憑證;將申辦材料、受理通知書整理後,填寫《審批流程表》,交審核人員。
對申辦材料不全的,中止審批,填寫《行政審批項目中止審批通知書》,交申辦人,待材料齊全後,再行申報。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簽署不同意批準的意見,連同申辦材料退還申辦人,並向上一級備案。
時限:二個月

三、復審
標准:同審核標准
本崗位責任人:就業培訓科科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復審標准對審核意見進行復審。
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復審欄內簽署復審同意意見,轉審定人員。
不同意審核人員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復審意見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在審批流程表復審欄內簽署不同意意見,並轉審定人員。
時限:10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准:同審核標准
本崗位職責人: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審定標准對審核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復審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填寫審定同意意見後退受理人員。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應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在審批流程表審定欄內簽署不同意意見,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五、告知
標准:
1、及時、准確告知申辦人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本崗位責任人:就業培訓科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工作標准進行告知,制發審核意見並歸檔。
對審定通過的審批事項,通知申辦人。需要向上級報告的事項,按渠道報告上級。
對退回的中止件,必須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該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該申辦人。
對不予批准件,必須將理由告知該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還該申辦人,同時向上一級備案。
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⑺ 統一匯算清繳的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能否相互轉賬

如果分公司是非獨立核算的,那麼就不用匯算清繳,只總公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待總公司匯算清繳完成後,將申報資料復印件給分公司所在稅務局一份證明總公司已匯算清繳完畢即可。
本科培養方式填:統招統分
培養方式分四類:
1. 統分:統分是由國家下拔培養經費、畢業後在就業政策的指導下另行擇業的培養方式,攻讀期間需轉人事檔案、組織關系、工資關系等到培養單位。與定向培養相比較,統分也稱為非定向。
2. 定向生:定向培養是指由國家下拔經費、畢業後回原定向單位就業的培養方式,攻讀期間可不轉各種關系和材料。
3. 委培:委培即委託培養,通常指學校或者培訓機構接受單位的委託,對學生進行培養,由單位支付費用,學生畢業後必須回到原單位工作的一種招生培養制度。
4. 自籌:自籌與其他類型的區別只是工作和學費的問題。自籌的就是要自己交學費,是和公費相區別的,公費的是計劃內的,自籌的就是計劃外要自己繳納學費的。
一般來說,本科生的培養方式就是定向和非定向兩者之一,這個很好區別。普通的學生按照正常入學方式入學,在入學時沒有簽合同或協議,學制也是全日制的,那麼你就是統分的了。定向生在入學時就與某單位簽了合同,畢業後必須去那裡工作。
如果說定向和非定向是國家招收計劃內的,那麼委培和統籌就是國家招收計劃外的了,且委培和統籌一般是針對研究生。兩者的區別是經費來源問題,委培生的培養經費由委培單位負擔,自籌經費生的培養經費由自己負擔。

⑻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⑼ 分公司為非獨立核算的如何報稅。

1、非獨立核算的機構按照目前稅法的規定,應當在總機構也就是總公司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稅種要看具體業務內容來定繳稅地。
2、我國稅收要求是屬地管理,所以盡量在當地納稅,容易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可能還會有可能申請當地的扶持資金。

⑽ 北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訂部門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門重大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檔管理、秘書事務、接待聯絡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公共節能和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牽頭起草本局綜合性文件;參與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設置及人員考核、調配、任免、獎懲、教育、普法、工資審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負責本部門幹部隊伍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本局績效考評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檔案;牽頭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參與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協助做好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本局人事信息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審核確認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黨建、群團、計生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組織協調專家咨詢工作;負責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定期清理、評估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負責本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相關工作的協調與指導。
(四)計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自治區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匯審;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開展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本局及直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科。
牽頭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和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指導監督全市執行公務員考核、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獎懲、辭職辭退等政策制度;綜合管理市政府系統國家公務員;指導和協調市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和市轄縣區實施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編制上報全市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和實施錄用審批;負責市政府系統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調配審核;承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任免人員呈報手續和市政府系統機關科級以下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及職務的審核;協調開展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系統科級以下機關、事業單位和駐市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
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上級機關聯合表彰備案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規定;負責市政府系統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以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及活動的審核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開展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崗位設置管理、職務聘任、人才流動、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信息統計及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核准人員補充計劃並監督落實;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退等政策;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方案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發展規劃、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協調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和信息統計分析;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審批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及報批工作;完善和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負責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及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區和有關企業開展博士後工作站建設工作;協調開展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國(境)外智力引進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培訓辦法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及軍轉幹部適應性培訓工作;督促檢查各縣區、各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勞動)能力鑒定;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審定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審核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落實就業創業政策規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實施辦法並組織落實;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審核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我市公民境外就業管理工作;牽頭擬訂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措施;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措施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及管理規則;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擬訂技能人才表彰、獎勵辦法。
(十一)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審批並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擬訂綜合性人才資源發展規劃、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制度,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負責指導、協調退休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企業人力資源信息統計分析(含非公企業);參與全市各類人才培訓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指導落實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綜合協調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本局系統信息管理及政府門戶網站、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的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
(十二)養老失業保險科。
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發展規劃和具體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及預測預警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參保人員退休、提前退休及其享受待遇條件的審核;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和工齡計算、工齡更改工作。
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及標准並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擬訂失業保險辦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處理辦法,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審核市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
(十三)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實施辦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用葯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等管理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設立條件及服務管理等具體辦法;負責統籌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對統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發展規劃、具體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措施;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負責統籌地區范圍內和區直、中直駐北海市單位職工工傷事故認定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因病和非因病負傷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對統籌地區范圍內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聘任仲裁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勞動關系與監察科。
落實勞動關系政策法規;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工作機制並組織落實相關政策;負責全市勞動標准工作,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企業在崗職工工資調查,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辦法,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審核;推動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承辦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鉤方案審核。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規劃和推動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體系建設,指導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檢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制度情況;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重大事件、突發事件及疑難復雜案件;負責全市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規劃、資格認定、執法行為和證件發放管理工作。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政策實施辦法和規劃;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對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監督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征繳、支付、管理和運行;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協調查處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及就業專項資金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行中的違法違紀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監察室。
為市監察機關的派駐機構,負責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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