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公司解僱了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知識培訓人員遭解僱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貳』 培訓期間公司解僱你需不需要賠償
如果是試用合同,非正式勞務合同,隨時解僱,無需賠償。
參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叄』 員工被解僱的原因有哪些
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過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
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三、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肆』 我才上了一個月的班 公司要把我解僱.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又是用人單位的原因解僱你,那麼你應該得到一定的補償。至於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的規定。一並附後,供你參考:
《 勞動合同法》節錄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伍』 員工被解僱是否應該要求賠償金
員工被用人單位解僱,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陸』 如何處理問題員工解僱!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並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准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於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
『柒』 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開除或者解僱員工
問題:★一、調崗調薪1、 調薪、調崗屬於企業的自主決定權嗎?2、 在什麼情況下調薪、調崗才算合法?3、 強制無薪休假、停薪留職、待崗合法嗎?4、 薪酬必然隨著崗位的變化而變化嗎?5、 違法降薪、調崗的風險及補救方式有哪些?6、 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7、 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後,企業應該與員工辦理什麼手續,才避免法律風險?8、 調整崗位能否載明:收到本通知後5天內不回復的,視為同意?9、 合同約定的崗位已經發生變化,且雙方已履行一段時間,勞動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執行?10、強制調崗調薪,勞動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二、裁員解僱與經濟補償(穿插3個以上的案例)1、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 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責任?3、 如何避免用人部門經理擅自辭退員工所產生的風險?4、 到底由人力資源部還是由用人部門,向員工發出解僱通知?5、 勞動合同的無效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利弊,該如何靈活運用?6、 勞動者提出口頭辭職,又拒交書面報告,有什麼風險?7、 勞動者利用業余時間在其他組織兼職,用人單位能否作出解僱處理?8、 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放假」,合法嗎?9、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10、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但勞動者事後反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到底誰會勝訴?11、對於「三期婦女、工傷員工」能否協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12、如何妥善處理違紀違規問題員工?用人部門經理應注意的日常問題有哪些?13、如何書寫《辭退通知書》/《處分通知書》,以保證合法處分、辭退員工。14、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經濟補償年限?15、離職程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單位利益又不觸犯法律?★三、勞動合同法真空地帶1.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到勞動局備案,不備案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雙方是否建立、存在勞動關系?3.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4. 公司、企業高層如何簽訂勞動合同,跟董事會還是上級主管部門?5. 勞動者離職2年後再次入職的,企業能否與其約定試用期?6.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范圍,以保證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沒有任何風險?9. 如何約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范圍,以保證辭退問題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0. 如何約定重大損失的范圍,以保證辭退過失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1. 以「嚴重違紀」辭退勞動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為什麼?14. 婚假究竟在什麼時候安排,企業能否自行說了算?可不可以分開休?15. 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捌』 如何解釋被解僱的原因
親愛的人力資源女魔頭: 這是我第一次遇到的情況,我的六個月試用期沒有得到公司確認,我被要求馬上離開。 首先,繼續追究未必有法律依據。 就像你可以以任何理由辭職,或者不用理由辭職一樣,公司一般也能以任何理由或不用理由來解僱你。因為你只是短期僱傭,你 的經理層很可能沒有換,你也不存在種族、性別或年齡(肯定是這樣)問題。如果你宣布懷孕或殘疾,然後被解僱,那你就可以起訴他們。否則,這很可能是他們的 合法權利。 人力資源護送你離開,這看起來很俗氣和愚蠢。如果某人有安全風險需要護衛,那也應該是受到安保訓練的人。如果某人沒有安全風險,那麼除了讓經理陪他走出大門並且收回徽章之外,他們也不需要做別的事情。 但在面試中,你需要為你的解職找到真正的解釋。他們沒有說原因,但你需要做下來,真正想通。 我在六個月的試用期中被解職。事實證明,給潛在的客戶打電話不是我的強項。我很擅長與既有客戶建立關系,但以前沒做過上門推銷。我學到了,最重要的是,即使看不到繼續下去的意義,也要不斷努力建立關系。或我在六個月的試用期中被解職。我很難學會復雜的定單系統。一個原因是,我對這個工作很感興趣,因為它與我以前的工作使用相同的系統,所以我只需要一點點培訓就能直接進入工作。或我在六個月的試用期中被解職。它需要大量寫作,這並不是我的強項。在我離職後的時間里,我在當地社區大學學習了商務寫作課程。我很興奮能夠運用我所學到的。
『玖』 被公司解僱如何要求賠償
這得看你是為何被公司解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