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山東,教育培訓中心怎樣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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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的規程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07]3號),為加強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保障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學內容屬於高等教育層次但不具備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資格的各類培訓、進修、輔導、補習等非學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
第四條 學校的基本職責是: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組織職業培訓和進修;按照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開展助學輔導,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術素質。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保護其辦學積極性。 第六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除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校舍須為一校一處的獨立院落,佔地面積不少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校舍應當安全、衛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宜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辦學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其租期不得少於5年。租賃校舍辦學或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歸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二)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30。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
(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專兼職教師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20。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學校專兼職教師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五)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其中紙質圖書不少於5000冊,生均達到10冊以上。
(六)辦學注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七)教學內容符合高等教育層次,開設專業不少於2個,制定與所設專業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八)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訓、實習設備。自購教學設施設備總價值不得少於50萬元。 第七條 設置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市和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開設衛生、保安、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須先經省或學校所在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必須經相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管機構審批;與具備頒發學歷教育證書資格的高等院校聯合舉辦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函授教育輔導站等,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並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報教育廳審批、備案手續。
第八條 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並冠以學校字型大小。學校一律稱「專修學院」,不稱「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
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
如設立網站、網頁,其域名應與審批的學校名稱一致或 採用與其名稱一致的漢字拼音書寫。如使用簡稱,也應採用名稱的漢字拼音字頭書寫。網站(頁)地址應同主頁內容一並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批准正式設立後,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單位代碼、收費許可和其他核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省市兩級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省教育廳實施宏觀管理與協調。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審制度,並將檢審結果長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學校只能使用經審批機關核準的一個名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含分校、分校區、教學點),不允許二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面向社會印發招生簡章(平面媒體廣告、電子多媒體等)設立招生網頁,按照招生廣告備案許可權審核備案。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在辦學地點之外設置招生點的,需經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在辦學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並加蓋專用印章。在市級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省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合法,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范圍、收費標准、報名手續、證書發放等,並註明詳細地址、聯系電話。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文憑等內容必須准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發布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名稱,必須是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民辦學校全稱,不得省略「職業技術」、「專修」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以免造成誤導。不得將自考助學、遠程網路教育等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混同,進行誤導性宣傳。
第十五條 招生廣告一經審定,不得隨意改動內容。招生廣告備案編號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批準的招生廣告如需改動或超過批準的有效發布期,必須重新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招生廣告審核備案表》應存檔備查,保存期為二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招生廣告的審核備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提供電子網頁驗證方法或電話驗證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容易誤導為學歷教育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
學生到校後,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業、頒發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並開具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明細表。
舉辦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注冊入學後,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天數折算收費。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不得以「建校資金」、「教育儲備金」、實習費等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收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超過核定標准收取學費、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省教育、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教學與行政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院(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聘任院(校)長必須報審批機關核准。
(二)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擔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所用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
(四)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刪減課時。
第二十條學生管理
(一)建立學生入學資格審查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和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組織專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招收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一年(一年)以上的學生必須組織政審、體檢和建立入學登記備案花名冊學生電子檔案。登記備案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培訓項目)、身體狀況、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註明並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
學生登記備案花名冊應於每年10底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和學生檔案永久保留。
(二)認真做好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
(三)健全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注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並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寫實性結業證明。
(四)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
第二十一教師管理
(一)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聘任教師的條件:忠於黨的教育事業,熱愛民辦教育,為人師表,並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職稱證書,要達到高校教師相應的學歷要求。
(三)聘任教師要根據不同層次簽定聘任合同。合同內容盡量詳盡,如一方違約,應按合同法處理,避免給學校工作造成直接損失。
(四)學校要有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注重培養專業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要創造條件定期開展教師培訓工作,加強師德建設,鼓勵教師取得相應的職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培養「雙師資格」的新型教師,大力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證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按時支付教師講課費,在業務培訓、職稱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計劃生育、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公辦學校同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
(一)學校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合法權益。
(二)學校應建立並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
(四)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並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防止火災、洪澇、觸電、盜竊、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並設立獨立的、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辦公場所。
(二)學校一經批准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各項收入均應存入學校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
(三)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按照會計制度要求認真組織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佔、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
(四)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年度終了,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等財務報表;定期接受審批機會的財務檢查,參加審批機關組織的會計培訓。接受審批機關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的審計,並如實公告審計結果。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發展基金。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嚴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交。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學校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學校變更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電子網頁網址,變更或者增設專業,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
(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
(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准者;
(三)發布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第二十八條自行終止或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學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做好財務結算及相關善後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並注銷登記。
終止學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審批機關審批(濟南市、青島市辦理終止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審批機關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退還所收費用、罰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管理許可權,將學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科學的規范管理,提高質量,嚴格督促現有學校完善辦學條件,保證教學質量,及時監督、指導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派出督導專員或督導巡查員、黨建工作聯絡員或指導員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管。 第三十二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學校在兩年內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⑶ 山東省中小學師資培訓中心屬於教育行政部門嗎
屬於,是教育學院和省教育廳。
⑷ 山東省哪些培訓機構有心理健康教育
你好,來選擇心理健康培訓機構源建議多找幾家,實地考查一下,對比是一下師資,教學,口碑,學費等方面,而且現在一般的培訓機構都可以免費試學的,讓小朋友去試一下,問一下哪一家的體驗感更好就能更好的作出選擇了。滿意請採納,謝謝
⑸ 山東省教育學院屬全日制還是培訓機構
山東省教育學院是培訓機構..
⑹ 山東省濟南市注冊教育公司怎麼辦教學許可證
要辦理教學許可證的一般都需要去教育局吧,正常教育類的公司業務有比較多的限制。公司是屬於工商局管理的,教育類的明顯是教育局和勞動局管理的,具體的去這兩個部門問一下應該可以的。
⑺ 山東多地校外培訓機構停止線下教學,這些機構是否會因此陷入危機
我認為是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本來今年山東各市的學生基本上都是比預定計劃提前一周放了寒假。就是因為臨近春節,人員流動太大,又不能完全對學生的生活進行封閉,所以才早放假,以減少人員的聚集。很多校外教育輔導機構就是看中了這個寒假比較長,家長和學生都有學習的需求(主要是家長),進行了招生,並且通過了解,招生的人數還不少。以我們聊城為例,各縣市區教體局發布了不允許校外輔導機構招生的通知,因為校外輔導機構的防控措施還不如學校,就失去了提前放假的意義,但是現在連線上教學也不允許,就有點過了,畢竟線上教學對於自控能力強的學生還是很有好處的!
第一,學生是防疫的重點人群。輔導班是人員密集場所,又是事關每一個家庭防疫的重要一個環節,不停,萬一出現病例,傳染鏈條會很長,影響很大。
第二,輔導班不可控因素太多。百分之八十的輔導機構都存在造假、管理不到位、防疫力量薄弱等問題,你不能指望盈利的機構像國家學校一樣可控。何況有的正式學校都不可控。
第三,超員輔導、隱蔽性輔導太多,國家也想嚴管,地方也不想讓輔導機構出幺蛾子,事業單位學校也看著輔導機構掙錢紅眼,乾脆都別辦了,輔導班一停,大家都消停、都安生、都安全!
總之,停比不停好,應該就是利大於弊,比如生意好的機構也怕出事,一旦出事就翻不了身;比如領導和學校,停了安全系數更大一些。當然了,一些輔導機構肯定又要賠大發了,又會有很多輔導班辦不下去了,有些人還是很著急的。
說實話很奇怪,所有都正常,就這個行業停業,出門去吃飯,餐廳爆滿,都是人,逛商場都是人,停車的地都找不到,這個政策挺意思的,電影院也好好的。很神奇。孩子在家,父母到處跑,沒人看,還擔心孩子在家胡亂作不,在家天天玩,還好我家孩子不大,爺爺能給帶,唉假期想學個樂器,拉倒了
⑻ 山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培訓機構和師資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實施者,應當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施、師資隊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條件,並經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評估、登記、公告後,方可組織實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機構,須經省財政廳評估、登記並予以公告。
(一)開展經常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均需向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培訓單位的辦學資格、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評定其是否具備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二)業務主管單位舉辦本系統會計人員參加的學習班,應根據財政部門繼續教育規劃,對不同層次會計人員進行相應層次的繼續教育。在每次辦班前,要將培訓計劃、擬聘請授課教師名單及其職稱、學歷、所在單位、培訓內容、參加學習會計人員名單,報主管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核准。
對經評估符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條件的單位,由主管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於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中進行繼續教育機構登記,並為其配發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軟體,同時將公告名單逐級匯總上報。對經同意自行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行業或業務主管單位,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為其臨時配發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軟體。
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登記手續。
(二)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固定教學場所、設施。
(三)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四)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健全。
(五)嚴格按照財政部教學大綱和省財政廳培訓計劃的要求組織培訓,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
(六)嚴格按照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
(七)開展網路遠程教育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7×24小時服務,每年累計停機時間不超過10小時。
2、網站伺服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帶寬。
3、具備可靠的操作系統、應用數據、資料庫的自動備份及恢復機制。
4、網站必須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
5、具備網站維護能力,定期對網站伺服器、資料庫伺服器漏洞進行掃描。
6、制定完善的學員和網站管理制度。
7、網站應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網上課件點播、輔導、測驗功能。
(2)具有與講課內容同步的視頻、音頻課件,課件點播可以根據學員網路環境自適應帶寬。
(3)必須能對學員學習課件的時間進行計時。在課件播放過程中需要每隔15分鍾左右彈出一個隨堂問題,學生回答後才能繼續播放。如果學員未能及時回答問題,系統應停止計時。
(4)網站必須提供學員身份認證功能。
(5)網站必須提供監督機構登錄查詢學員聽課時間及數據導出功能。
(6)授課老師必須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工商、稅務、物價登記手續。
(三)培訓機構情況介紹。
(四)用於培訓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主要負責人和擬聘教師資格證明文件。
(六)擬辦機構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七)教學管理規章制度。
(八)舉辦遠程教育的應提交網站功能說明、網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名單、設備清單。
(九)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
(十)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授課教師實行登記管理。擔任培訓教師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相應水平的會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相應水平的會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相應水平的會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授課教師登記實行動態管理,經考核達不到要求的,從登記教師名單中移除。
第十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將承擔的培訓任務轉給未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評估、公告的單位或個人承擔,不得出借本培訓機構名義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教學活動時,應當突出教學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選聘本專業以及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擔任教師,重視教材的編寫和選用,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⑼ 山東省教育廳的機構設置
1. 協助廳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安排和處理日常事務;負責廳黨組會、辦公會和綜合性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會議記錄(紀要)和會議決定事項的催辦、督辦工作;審核、協調以廳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
2. 負責組織擬訂全廳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參與教育重要決策和重點問題的調研;負責組織廳領導講話稿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與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上級領導批辦件和「兩會」關於教育工作的提案、建議。
3. 負責廳機關文件的運轉與管理、公文的綜合處理與審核把關、文書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4. 負責廳機關保密、機要工作和廳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廳機關印章管理及機關處室、直屬單位、高等學校印章刻制與啟用工作。
5. 負責教育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呈閱件》辦理和《教育工作信息》的編發工作;指導省教育史志辦公室工作。
6. 負責接待和協調教育系統人民來信來訪處理工作。
7. 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8.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擬成立非常設機構、臨時性議事協調機構的匯總呈報工作。
9.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註:目前辦公室與機關服務中心實行內部合並,機關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1、負責研究制定廳機關後勤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廳機關辦公用房和廳機關幹部職工住房管理工作。
3、參與廳機關辦公用品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廳機關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的采購、保管和供應工作。
4、負責廳機關車輛管理、公務接待、購票和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5、負責廳機關幹部職工福利、報刊收發、文印和會議室管理等工作。
6、負責廳機關文明辦公、環境衛生和安全保衛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組織擬定地方教育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執法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2. 負責組織協調本廳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工作。
3. 負責全省教育形勢、教育工作情況的調查研究,參與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4. 負責全省教育系統普法教育和政策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統籌管理全省教職工隊伍和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隊伍,研究制定建設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教育系統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師待遇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3. 負責教育系統專業技術人員和高層次人才管理工作,指導中青年學術骨幹、學科帶頭人隊伍建設。
4. 負責並指導全省教師資格認定和教職工隊伍表彰獎勵工作。
5.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選派及政審工作。
6. 指導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
7. 負責全省教育行政幹部(高校除外)培訓工作。
8.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擬定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對教育事業發展的規模、重點、結構和速度進行宏觀調控。
2. 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編制全省高、中等學校以及研究生層次的招生計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高等學校(含普通高校和從事高等學歷教育的成人高校、民辦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文憑試點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設置、撤並、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省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4. 負責高等學校布局和結構調整,對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布局和結構調整進行宏觀指導和管理。
5. 負責省屬高校和廳直屬單位基建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基建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6. 負責組織並監督實施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准,指導全省校舍和教職工住房建設。
7. 負責全省各級各類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統計、分析發布和監測工作,編寫教育事業發展分析報告及全省教育事業統計年鑒。
8. 指導高校後勤管理體制改革。
9.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政策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2. 參與擬定預算內外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統計並監測全省教育投入和執行情況,編報省級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建議方案;監督檢查教師工資發放情況。
3. 負責核撥和管理主管高校和直屬單位事業經費,會同有關處室負責專項經費的分配管理工作,負責世界銀行貸款教育項目管理工作。
4. 負責全省教育收費項目、標準的審報和教育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5. 負責主管高校和廳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審報工作,指導全省中小學國有資產管理。
6. 負責全省中小學危房改造項目和校舍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7. 負責主管高校和廳直屬單位財會人員業務培訓及會計證的換發登記審核工作。
8.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協調主管高校審計工作。
9. 指導協調廳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10.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統籌管理全省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參與研究制定全省基礎教育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負責研究基礎教育體制綜合改革和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有關重大問題的調研,指導基礎教育布局和結構調整。
3. 負責組織實施九年義務教育;負責擬定基礎教育辦學評估標准,參與基礎教育督導評估工作。
4. 指導基礎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改革,擬定基礎教育有關教學、教材建設的政策規定和基礎教育課程設置方案,制定中小學教材(含電教、體育衛生教材,教學輔助資料、幼教讀物等)建設規劃,承擔全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5. 負責擬定高中畢業會考的有關政策規定。
6. 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負責普通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省級優秀學生的評選表彰工作。
7. 參與指導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師資和校(園)長隊伍建設。
8. 負責中小學安全教育工作,參與處理學校突發事件。
9.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統籌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參與研究制定全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負責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科和專業設置工作,研究制訂學科和專業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高校重點學科建設和中青年學術骨幹、學科帶頭人選拔培養工作。
3. 指導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改革,組織優秀教學成果評審,指導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4. 負責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和學士學位具體授予工作。
5. 負責制定普通高等教育辦學評估標准、專業目錄、教學及教材建設的基本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
6. 參與全省普通高校師資隊伍建設和高等學校設置、撤並、更名與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省高等學校圖書情報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統籌管理全省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參與研究制定全省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負責研究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體制綜合改革和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的調研。
3. 負責研究制定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辦學評估標准,規劃、協調並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科學研究,參與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4. 負責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省屬職業中專和成人中專專業設置、學籍管理、學生獎懲及畢業證書審核、驗印工作,參與學校設置、撤並、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直部門、單位舉辦的職業中專(中學)的設學審批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對口升學與就業工作。
5. 負責非學歷社會力量辦學的設學管理;負責非學歷社會力量辦學和學歷文憑試點學校管理工作,審核社會力量辦學招生廣告。
6. 負責全省農村與城市教育綜合改革和社區教育工作。
7. 負責全省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8.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學生處
1.負責全省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統籌協調中等及以下教育學生管理工作。
2.牽頭研究、擬訂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相關政策和改革措施,擬訂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加分、自主招生、特殊類型招生等具體規定和實施辦法,擬訂全省高等學校和科研單位國民教育系列招生工作的意見及有關規定。
3.核准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協調面向全省和跨省發布高等教育層次招生廣告(簡章)的審核備案工作。
4.參與擬訂全省高校、中等學校以及研究生層次的招生計劃。
5.統籌全省各類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學生學籍庫建設工作。負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生學籍和學歷管理工作。
6.負責高等學校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學生集體的評選表彰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學生獎懲工作。
7.參與指導高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學生社會實踐工作。
8.參與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等審批和高等教育學生專科升本科工作。
9.擬訂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師范類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師范類畢業生離校前就業、創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指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急需畢業生的專項就業計劃。統計、分析全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情況。 1.組織擬訂全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指導全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牽頭負責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項目「山東省教師教育綜合改革」(高素質教師隊伍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2.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師范教育發展規劃,指導教師教育改革工作。
3.負責教師教育機構的評估和資質認證工作。
4.負責高師函授教育專業設置審批和教學管理。會同有關處室負責高等師范教育專業設置和課程教學改革工作,參與高等師范教育教學管理和學科建設工作。
5.統籌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承擔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指導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6.指導全省中小學教師和校長培訓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省級培訓計劃,負責「齊魯名校長」、「齊魯名師」建設工程實施管理工作。
7.負責評選特級教師,指導特級教師管理工作。
8.指導中小學教師師德建設工作。
9.參與中小學教師考核工作。
10.牽頭組織教師節慶祝活動。 1. 統籌管理全省學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參與規劃指導有關體育、衛生、藝術和國防教育學科與專業建設和師資培訓工作,指導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科學研究。
3. 負責建立和完善大中小學培養體育後備人才課余訓練體系,協調指導體育後備人才試點學校和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有關工作;指導全省性學生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全國和國際性學生體育競賽。
4. 負責全省學生體質健康調查和監測,制定改善學生體質的有關措施,組織實施「全國學生常見病綜合防治方案」。
5. 協調指導全省大、中學生軍訓工作。
6.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全省高校科研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省高校科研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規章,並組織指導實施。
2. 參與擬定高教科研經費投資方向和分配計劃,指導高等學校對國家級和部、省級科研計劃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指導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產學研」結合和科研統計工作。
3. 負責全省高等學校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和中青年學術骨幹、學科帶頭人培養管理工作和科研基地建設工作以及全省高校「211工程」規劃和建設工作。
4. 負責全省高校科研成果的技術鑒定與評審工作,組織協調高校申報國家和省科技獎勵;協調教育系統知識產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5. 負責制定全省古籍整理研究規劃,並組織實施。
6. 統籌規劃全省學位工作,研究制定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學位授予及管理工作,對授予質量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7. 負責碩士學位授權單位新增和調整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審批,負責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學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審批。
8. 負責全省研究生培養教育管理工作,指導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負責研究生學歷、學籍管理工作以及非學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管理,核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對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監督。
9. 負責全省高校社會團體、學報和學術期刊的日常管理及評估工作。 1. 負責全省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負責對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實施教育法律、法規和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3. 負責對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進行督導,對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條件、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檢查評估。
4. 負責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督導,向省政府或上級教育督導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5. 負責組織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和教育督導人員業務培訓。
6. 統一協調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工作。
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全省教育系統對外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合作與交流,研究制定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全省教育系統國家公費出國留學人員初審工作,負責省政府自籌經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與管理工作。
3. 負責省屬高校出國(赴港澳)團組審核,制定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出訪計劃,負責全省具有大專及其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核工作;管理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
4. 會同省外專局、省財政廳編制全省外國文教專家、外籍教師聘請計劃,並組織實施。
5. 規劃指導全省對外漢語教學工作。
6. 參與中外合作辦學的審批工作。
7.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協調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組織開展政治學習、尊老敬老助老教育和有利於離退休人員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做好乘車、醫療保健等各項服務工作。
3. 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服務工作。
4. 負責組織離退休人員發揮自身作用,承擔全省教育系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協助做好省老教育工作者協會工作。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研究制定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2.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宣傳教育和普法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4.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黨內紀律檢查工作。
5. 負責廳黨組民主生活會和廳理論學習中心組工作;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幹部;配合人事處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
6.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
2.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有關問題予以初檢,負責查處處級及其以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行為或案件以及所屬系統的重要違紀案件,對有關責任人直接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3. 協助廳黨組和行政領導搞好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指導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承擔廳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日常工作。
4. 負責受理對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員幹部和國家公務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上述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5. 對直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立、合並、撤銷及主要幹部的任免提出意見,並定期檢查了解其履行職責的情況。
6.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統籌負責全省學校穩定和安全保衛工作,研究擬定有關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保衛與校園治安管理工作。
3.負責制定全省教育系統突發事件預案,並負責對重大突發公共危機事件進行及時處置。
4.協調當地黨委政府及部門做好學校的穩定工作,參與處理屬地學校突發事件。
5.提供有關上述職能的社會服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