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我知道河北邯鄲罰款就3千到五千,2010年價格,而且馬上上戶口,梁山超生一個現在罰3萬六,我就納悶了,同樣是緊挨的兩個省罰款差距相差十倍啊,太黑了
⑵ 誰知道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准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應當在生育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並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並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第二十六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後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
⑶ 山東省計劃生育處罰條例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http://www.rz.gov.cn/smbs/smbszn/jhsy/jsfl/20040506102652.htm
⑷ 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2013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6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新規定是從2013年6月2日開始實施的不是7月1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刪去了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內容為: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證明生育二胎的時間不在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如果你符合生育二胎的規定,那這個孩子肯定是合法生育。但是只有正式辦理了准生證才能免於罰款。建議還是要咨詢一下當地計生委。
⑸ 山東省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不能,根據《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九款規定,你二人再婚後只能在生育一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