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一家培訓機構上班 試用期沒滿 申請離職但不同意 已經一周了 我可以不去上班了嗎 會不發工資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可以提前一周告知單位。單位沒理由不同意。現在都是雙向選擇,彼此也應該相互尊重。給你建議:
1 提前一周提交書面離職申請
2 保留好這個復印件
3 遞交給你的直接主管,並且說明情況。
4然後等候答復。超過三天,你就不用等了。直接去當地仲裁投訴。
5放心,你得工資一分錢都不會少給你,單位不敢。
這樣的離職流程才對!
② 在教育機構上班,初期單位出資去培訓,現在已經超過試用期還沒轉正,辭職的話需要賠償培訓費么
試用期的時間是和你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掛鉤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用人單位先違法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償這期間的工資差額以及補繳五險一金。
當然了,申請仲裁肯定面臨和用人單位鬧翻,到時候公司開除你就可以走人了,還不用支付違約金。
③ 培訓機構在試用期(三個月-只填過一份入職書)試用期過十幾天後讓員工離職,我可以獲得什麼賠償
沒簽過勞動合同不好搞啊,原本呢,賠償什麼的由公司提出是有賠償幾倍工資的,問題是,你沒有簽勞動合同,這個就不好說啊,而且就算去勞動部門,他們也不好做事啊。所以,吸取教訓吧。可以嘗試向當地勞動部門求助,但是由於你這種情況,不用擁抱太大希望。
④ 請問培訓期和試用期是一回事嗎
在參加培訓前是否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否有關於培訓期的說明。培訓分兩種,一種是崗前培訓,意思培訓是入職的前提,如果培訓不合格公司有權不予錄用,那麼這種培訓是不需要支付工資的。另一種是入職培訓,入職培訓屬於試用期范圍,勞動者在此期間也是有工資的,其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不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的話,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⑤ 從一家教育培訓機構跳槽到另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還會有試用期嗎
無論是到哪一家公司,都會有一個試用期的,這個是用幾的作用,主要就是看一下招收員工的能力,滿足不滿足自己未來培養的方向,還有崗位去進行一個工資的調整。
⑥ 我在一家私人開的教育培訓機構已經工作三個多月了,老闆當時說前兩個月是試用期,但是卻沒有簽試用期合同
去找老闆談,問問什麼時候給你交保險,已經過了試用期了,實在不行,就換工作,你老闆信用不高啊
⑦ 培訓期,試用期,工作時間有沒有法律規定
1、培訓期沒有規定
2、實習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⑧ 在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試用期第二天辭職,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吧
你白紙黑字已經訂立勞動合同是事實,因此雖是試用期,你還是得依法辭職才沒有責任。
辭職步驟:你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⑨ 離職的事情想咨詢大家。我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上班,還在試用期,沒有簽任何合同。
首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仲裁起訴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二不發工資肯定是違法的,你可以以企業拖欠工資為由起訴要求全額支付。
第三可以要求企業支付拖欠工資50-100%作為賠償金。
如果企業不理你,你可以直接去仲裁起訴。你要保留好工資條、工作牌、名片,甚至證人證言這些能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的材料就行
⑩ 我是在一家培訓機構上班的,試用期結束前提出了辭職,
1、在一家培訓機構上班的,試用期結束前提出了辭職,辭職依法通知用版人單位就可以的。
2、《勞動權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