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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1-12-14 13:04:21

❶ 防暑度夏措施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❷ 防暑降溫國家標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❸ 高溫作業安全知識學習心得體會

為深入貫徹省市有關做好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及文件精 神,全力做好 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了順利度夏,無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現就夏季高溫 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下
一、全鎮安全生產形勢 根據省市的文件要求,全鎮各部門、各村、各單位、嚴格遵照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夏季高溫期間,全鎮未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 故,居民生產生活正常有序、企業正常運營,全鎮實現順利度夏。

二、夏季安全檢查專項檢查 各村、各企業按照文件要求,將防範夏季高溫和大風、雷雨天氣等自然 災害引發的各類事故作為首要任務來抓,結合本單位實際,及時進行了內部 自查自糾,並內部進行了排查和整改,基本杜絕了安全生產隱患;根據此次 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的文件要求,各部門根據「一崗雙責」的要求,在各村、 各企業開展自查自糾之後有針對性的進行了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 整體來說 全鎮各單位均能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操作規程規范操作,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不 規范的地方,各部門均現場指出並責成責任人限期整改。

三、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有益做法
1 結合我鎮特點。要求各村、各企業根據夏季天氣特點,切實加強對事 故易發領域的安全監管,結合自己的行業特徵和實際,切實做好高溫季節人 員、設備、工藝、物料等的防暑降溫工作。

2 正確指導。將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分類進行明確指導,共分 為加強用電安全、加強以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為重點的建築施工安全、加強危 化品安全等重點工作,要求各村、各企業按照自身特點,開展安全生產相關 工作,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做到了科學、有序的運行。

❹ 防暑降溫應採取哪些綜合性措施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我國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准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准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第七條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第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九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一條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第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法,制訂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本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法》同時廢止。參考資料來源:

❺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及補助標準是什麼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我國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准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准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
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
(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
(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yuangongquanyi/yuangongquanyichangshi/1060854.html

❻ 防暑降溫教育的內容包括什麼措施

防暑降溫教育的內容與措施:
(1) 組織措施。加強領導,是做好防暑降溫的保障。企業領導要對防暑降溫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指導,並協調好各職能部門工作;國家衛生、勞動衛生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據國家衛生標准及《防暑降溫措施執行辦法》對企業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企業衛生和安技人員應及時推動本企業的防暑降溫工作,入暑前做好計劃和具體落實措施,及早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修以及安裝和添置工作。
加強宣傳教育。教育職工遵守高溫作業安全規程和衛生保健制度。
制定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高溫下作業應盡量縮短工作時間,可採取實行小換班、增加工作休息次數,處長午休時間等方法。休息地點應遠離熱源,應備有清涼飲料、風扇、洗澡設備等。有條件的可在休息室安裝空調或採取其他的防暑降溫措施。
(2) 技術措施。改革工藝過程。合理設計或改革生產工藝過程,改進生產設備和操作方法,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儀表控制,消除高溫和熱輻射對人的危害。工藝流程設計時,應盡可能將熱源置於外面;採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盡量將熱源布置於天窗下面;採用穿堂風的通風廠房,應將熱源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使室外空氣進入車間時,先通過操作者工作點,後經過熱源。
隔熱。以水隔熱效果最好,能最大限度地吸收輻射熱。利用石棉、玻璃纖維等導熱系數小的材料包敷熱源也有較好的效果。
通風。利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的方法,交換車間內外的空氣。
(3) 保健措施。供給含鹽飲料。向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足量合乎衛生要求的含鹽飲料,以補充人體所需的水分和鹽分。
發放保健食品。高溫環境下作業,能量消耗增加,應嗇蛋白質、熱量、維生素等的攝入,以減輕疲勞,提高工作效率。
加強個人防護。高溫作業的工作服應結實、耐熱、寬大、便於操作,應按不同作業需要,及時供給工作帽、防護眼鏡、隔熱面罩、隔熱靴子等。
醫療預防。對高溫作業人員應進行就業前和入暑前體檢,凡有血管系統疾病、高血壓潰瘍病、肺氣腫、肝病、腎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❼ 根據國家防暑降溫,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你要的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❽ 煉鋼廠防暑降溫心得體會,

先,班組要求每個職工要認真學習貫徹;「關於做好2015年度防暑降溫工作和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與部署。同時利用工余時間,再次組織職工學習「安規」、「電化安全知識」、「人身四不、八防細化措施」、「車間勞動安全關鍵卡控點」等一系列有關現場安全防範措施的內容,確實提高職工的暑期崗位安全責任意識。 
其次,班組全面整改在「防暑安全專題會」上分析出來的問題點,要求安全員針對性的開展好班前、班中、班後的安全預想、預測工作,加強安全關鍵卡控點的防範,同時做好安全信息收集、反饋工作。在工作上突出現場安全的防範重點,加大現場的抽查考核力度。以一組信號、一塊紅牌、一個關鍵為抓手,扎實做好安全基礎工作,確保防暑期安全穩定、有序、可控。
再次,班組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班組防暑降溫細化技術保障措施」:①要求值班員合理安排作業計劃,在連續作業中,必須要保證職工有回休息室喝水的時間。②要求職工在作業前後嚴格執行同進同出制度,做到相互關心,確保人身安全。③要求職工作業中遇有頭昏、耳鳴、胸悶等先兆中暑症狀時,應該及時用對講機向班組工長、安全員或值班員反映,以便班組採取緊急措施。④要求職工在高溫季節中,做到班前充分休息,保證當班時精力充沛,同時班組動態掌握職工當班的精神狀況並做好高溫天氣送清涼工作。⑤班組對老職工及病弱職工出現身體不適情況時,根據症狀採取強制安排休息或送醫院治療的措施,並及時上報作業場、車間。⑥班組安全員對段下發的仁丹、霍香正氣水等防暑葯品,要做到心中有底,及時發放到職工。⑦現場作業中,安全員要注重新職工狀態,師傅要時常提醒、愛護,確保新職工平穩渡過防暑期。⑧班組嚴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雙月休,確保防暑期人員充足,安全有保障。 
最後,要求職工自覺遵守現場的二紀,充分認清現階段的安全形勢,扎實做好本職工作,增強崗位保安全的責任意識,積極投入到暑運安全中去。同時班組勤聯系、勤反饋暑期安全信息,共同查找、反思班組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做到有始有終,關鍵重點卡控到位。不斷提高班組的安全保障能力,確保了暑運「五消滅、四確保、二控制、一實現」目標的兌現

❾ 關於物業保安人員夏季防暑降溫的方案

關於物業保安人員夏季防暑降溫的方案近期,炎熱的高溫天氣給戰斗在一線的保安員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如何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溫工作,確保保安員在高溫季節圓滿完成各項安保任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第一,在思想上因勢利導,提高基層隊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針對少數隊員敷衍了事、拖沓滯後甚至厭煩等不良情緒,公司沒有盲目批評或給予處罰,而是在充分考慮天氣因素的基礎上,積極發揮思想政治工作職能,引導隊員在炎熱天氣里主動調節心情,避免情緒受到天氣變化的影響,進而影響工作。同時,公司在基層分隊廣泛開展了以「我為公司添光彩」、「司興我榮、司衰我恥」、「一點疏忽釀苦果」為主題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動,引導隊員深刻認識到保安工作是關繫到各業主人身及財產安危的大事,容不得半點疏忽和敷衍。第二,在制度上創新管理,有效減輕隊員的工作強度和工作壓力。如在高溫時節將分隊常規的三班制換成六班制,通過增加交接班次數,縮短高溫時段執勤隊員的上班時間,延長交班間隙隊員的休息時間,保證隊員有效恢復體力和精神。個別必須暴露在陽光下的執勤崗位,可合理調配人員增援,增加換崗頻率,避免隊員因陽光暴曬發生中暑等意外情況。在組織隊員進行軍事訓練時,錯開高溫時段,適當減少訓練量,降低訓練強度。工作之餘在分隊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豐富隊員的業餘生活,緩解夏日疲憊的工作狀態。第三,在生活上關愛員工,做好高溫天氣執勤隊員的後勤保障工作。公司每人20元的夏季防暑補助,主要用於買西瓜、熬綠豆湯等防暑降溫飲品,以備每天值班的隊員隨時取之飲用。為引導基層分隊戰酷暑,斗炎熱,公司收集了夏日防暑降溫的諸多小常識,匯編成《防暑降溫手冊》逐一分發到分隊,引導隊員有效調節飲食、休息和體能,預防中暑。此外,公司還積極為隊員爭取在值班室、保安宿舍等地配置防暑降溫設施。

❿ 市政工程防暑降溫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目前已進入夏季高溫季節,為了保障建設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施工現場防暑降溫措施:
1、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要密切關注有關高溫天氣的氣象預報,最高氣溫大於或等於35℃時為「高溫日」,連續5天以上「高溫日」為「持續高溫」,嚴格實行「抓兩頭、歇中間」的避高溫措施,11時至14時施工現場嚴格控制室外作業,38℃以上高溫時,不得安排職工進行室外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和室外作業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勞動和休息制度,減輕勞動強度,避開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生命健康和安全。
2、改善工人飲用水條件
各施工現場都配備必要的茶水、鹽水,保證現場工人飲水供應充足和飲用水衛生安全,有條件的施工現場熬制綠豆湯等,做到有效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3、積極改善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環境
要認真落實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積極採取措施,加強通風降溫,確保施工人員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等臨時設施滿足防暑降溫需要,並為施工人員提供清涼飲料和防暑葯品。施工現場的宿舍和食堂必須安裝電扇,有條件的應在宿舍內安裝空調。
4、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要切實做好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對飲用水、食品的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保證施工人員的飲食衛生,從食物采購、製作等多個環節進行把關,防止變質的食品流入食堂,引發食物中毒事件,同時改善飲食質量,保證飯菜可口衛生,防止集體食物中毒和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夏季易發疾病的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做好醫療保健和落實防暑降溫物品工作
要切實關心在高溫天氣下堅持施工的廣大一線施工人員,加強對防暑降溫的宣傳。要求施工人員隨身攜帶防暑葯物,如: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氣丸、清涼油、風油精等防暑降溫用品和必需的常用葯品,發生緊急情況要及時對工人進行救助,嚴禁帶病上崗操作。
6、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夏季炎熱、高溫極易發生火災,施工現場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消防制度、動火審批及監護制度,嚴禁在施工區域內吸煙。對配電箱、倉庫等易燃場所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同時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7、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和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發生。
8、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溫責任制
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抓好建築工地防暑降溫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對一線施工人員生命和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9、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
根據施工的工藝過程,盡可能的調整勞動組織,採取勤倒班的方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加強現場巡查,加大防暑降溫知識和中暑急救知識宣傳,提高全員安全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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