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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學生手冊

發布時間:2021-11-27 07:12:16

1. 成人高考的專升本怎麼拿學位證呢

成人高考專升本符合條件考生如期發放本科畢業證(學位說明:需要學位證的考生需要參加學位英語考試且3門學位課程及論文成績達優,在籍期間,學生有兩次學位英語考試機會,每年12月份報名,次年3月參加考試)
注意:成考生最好在入學後第二年就報考學位英語,並根據自己的英語水平參加學位英語考前輔導班,如果第一次沒過,還可以嘗試第二次。成人教育學位英語的水平相當於大學英語三級,考試內容相對簡單。考試包括聽力和筆試部分,沒有口試。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望採納~

2. 培訓學校招生方案

招生是教培機構的命脈,做好招生是每一位教育機構創始人的心願,提到招生,就不得不提活動方案,以下內容是染書雲小編為您總結的招生規劃方案,助你突破招生淡季。
1兩人同報免一人
有的校長肯定會說,五折的優惠力度會不會太大了?之所以說方案可行,在這期間只要用心教授孩子、服務家長,那麼本期結束後的續費就不是問題,而且時間短,不用拉持久戰,而且下期正常續費就是一換二了。
另外,可以根據自己的校區情況,做出相應的改變,比如:同報免一人,限前20組,其餘報名者送大禮包。
2新生報名優惠政策參考
xx活動特惠,報名可抽獎,最高獎項學費全免;(短期的哈,別賠嘍!)
部分課程xx活動當日買一送一;
團報10名打7折,團報5名打8折,團報3名打9折(可以結合紅包拼課來做團報);
上門摘紅包+報名有驚喜(半價、買贈、搶券、秒殺);
3老學員打折續費活動
當然也別忘了針對老學員做打折優惠活動。好的活動策劃,能動員你的老學員成為雙11活動最好的推廣員,同時也為下一階段的續報做好准備。
轉發校區活動信息,並@三個好友,領禮品/減下階段學費;
點贊xx活動換學費;
續報兩年優惠1500,續報三年優惠4000,續報四年優惠6000;
xx活動,拍照轉發活動海報拿禮

3. 培訓中心有權利開除學生么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凶、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後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72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108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培訓中心與學生簽的算合同,培訓中心不叫開除學生,而叫違約,應按合同內容處理.

4. 華爾街英語怎麼樣跟其他培訓機構(如英孚、新東方)相比哪個好

一、 華爾街英語 師資:中教、外教 授課模式:面授 定位:經濟條件好的商務人士 優點:華爾街英語2000年進入中國,知名度較高,分級級別比較多,以商務英語培訓、實用英語培訓出名。華爾街英語的教學模式是這樣的:一個單元按照多媒體互動課程、學生手冊、外教小班輔導課、外教補充課、外教主持的社交俱樂部組成,完成一個單元後繼續循環進入下一個單元。 不足:華爾街英語價格方面比較昂貴,一般商務人士承受不起。它的媒體互動課程跟學生手冊其實就是一套軟體,基本是自學。一個單元要學下去的話就必須按流程即前期軟體學習才能上外教的輔導課,如果你是沖著外教去的話就要想清楚咯。另外,華爾街英語每到雙休日基本爆滿的,想要根據自己需求上課就要早點預約定課了。 二、 英孚教育 師資:中教、外教 授課模式:實地面授+人機預習,一對4+大班課+沙龍 定位:少兒、成人 優點:由於品牌宣傳投入大,知名度高,被稱為「貴族」英語培訓機構之一,其採用高檔寫字樓的教學環境,所以學習環境比較舒適,英語學習氛圍好。近年來,重點主攻少兒培訓領域,並做出口碑。英孚的課程比較有針對性的,會根據每個學員的實際英語水平來制定一個教學目標。 不足:價格較貴,學習期限多為一年以上,2萬以上,課時數單價較高。師資受地域限制,大城市比小城市的好。但英孚屬於浸泡式教學,要求你有充裕的時間學習。定課比較困難,學習時間不固定,缺乏監督。 三、 新東方 師資:中教、外教 授課模式:課堂面授,大班上百人,小班十餘人 定位:以大學生為主 優點:語言培訓一直是新東方的核心競爭力,是聞名遐邇的應試式培訓,價錢相對實惠。並且是分項授課,比較有針對性。老師都是新東方專職的老師,師資力量有保障,口碑也不錯的。以前我一個大學同學考了三次英語四級都沒考過,最後狠下心報了新東方的一個加強班,終於高分通過了。 不足:應試技能傳授多過語言的培訓,上課人數較多,內容重復較多。由於是應試類英語培訓機構,所以只適用於學生,而對於上班族來講就不那麼實用了。東方只會教你如何考試,並不會教你怎樣應用到社會里。總結:想要做個選擇真的好難,雖然想快速提高英語水平心切,但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培訓機構還是要慎重些,畢竟是一筆對自己未來不小的投資!無論報華爾街英語還是其他,最好還是先試聽再做選擇。試聽體驗我還是喜歡朋友介紹的這個:

5. 我今天下午在一個培訓學校報名交了錢 當時沒看到其他方面的我就想馬上退學這樣是否可以退會全部的學費

肯定能退,不要怕,是充分根據的。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教民[2009]3號
各區縣教委,各民辦普通高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保障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民辦教育的辦學秩序,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09年第4次主任辦公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各民辦學校要根據《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退費管理辦法,明確具體退費程序,明確本校退費辦理部門、糾紛調解部門的職能和分工,落實責任,並以公示、與學生簽訂入學協議等方式,對學生(家長)履行告知義務。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本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學生在學校開始上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五條 按學期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的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六條 按學年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五條的規定退還本學期相關費用,並將其餘學期的學費、住宿費和未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後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退還其餘學期相關費用。
第七條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余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征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條計算退費額度時應給予特殊照顧。
第九條 學校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監護人)同意轉入下一繳費學期(學年)。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學校按照學生管理制度開除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學校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准。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復,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 各民辦學校依據本辦法,可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通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有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議中。
第十六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後,可以向學校的審批機關提出信訪。審批機關在接到學生書面信訪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民辦幼兒園的退費依照市教委關於《北京市民辦幼兒園年度考核評價標准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6. 什麼是網路教育呢

網路教育就是各高校把自己的課程資源製作成課件放在自己的平台上面供學生學習,方便學生隨時學習。網路教育的學習方式非常方便,都是通過網路平台來學習的,學習時間由自己支配。而且可以開設網路教育的都是國家211工程院校,學制短,適合平時需要工作、學習時間不多但是還想拿學歷的在職從業人員,想學不分什麼途徑,只要自己想學東西,專業都是一樣的,自己學就好啦。
目前中國有68所高校可以開網路教育學院,一般是像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山大學這些比較有名的大學。
只要是國家批準的,學歷是受教育部承認的,這個你倒不用擔心。
至於你說能不能學到東西,就要具體看了:
我自己是讀北外的,不過是英語專業,比較難,據說經管專業就很容易,做作業就可以。我對網路教育的認識是時間很自由、地點很自由、講課的老師也是名師,師資倒是比一般的自考培訓和成考院校強。比較適合忙的學生學習。考試也不太難,相對成高和自考是比較容易拿學歷的。
但是網路教育對自控能力比較高,另外因為沒有面授課,有問題一般只能通過論壇之類的提問,知識的更新也不太及時。我讀北外他們另外有叫VOB的東西,就是類似於網路會議的系統,不過也是沒有面授課那麼直接的。

7. 教育政策法規

是這套試卷哦!判斷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教育法規體系中的"母法".( )

2,「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教育法》規定的我國現行的教育方針.( )

3,小學及初中屬於義務教育的實施階段,應立即停止小學升初中的選拔考試,以維護法律尊嚴.( )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

5,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只要具備法人條件的,就可以獲得法人資格。( )

6,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

7,用學生成績優劣排隊的方法,既可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學生成績及相關情況提供便利條件,又可刺激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

8,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

9,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

10,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 )

11,農村教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

12,農村教育在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建設學習型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

http://www.isud.com.cn/showdown.asp?soft_id=4419
http://www.wenkoo.cn/wendang/jiaoyuzhengce-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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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廣東輕院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 總則
1. 為規范和加強《廣東輕院》記者團的管理,繼承和發揚記者團的優良傳統,創造良好的團內氛圍並不斷開拓創新,使之良好有序地運作,從而欣欣向榮地向前發展,特製定本條例。
2. 本條例為記者團管理的最高准則,所有成員均須遵守,不得違反。未盡事宜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和程序予以補充。
3. 本條例的最終制定、解釋以及修改權歸屬於《廣東輕院》記者團的主管部門——校黨委宣傳部。
4.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條 入團與退團
1. 新團員入團後必須經過綜合考核。考核由團部執行,內容包括例會出勤、活動參與、新聞業務等等。考核周期為一個月,自新一屆記者團成立大會之日算起,考核末五名者黃牌警告,連續兩次黃牌警告者經團部成員半數以上同意者除名。
2. 若團員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參加記者團的活動,可向記者團說明並遞交退團申請,記者團作相關記錄。若團員違反記者團的相關規章制度且規勸無效,記者團將強制其退團或視其為自動退團,並視情況決定是否通報其所在院系。強制退團的團員不得再參加記者團組織的任何形式的活動。
第三條 團員權利與義務
1. 團員自加入記者團之日起,必須嚴格遵守團內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愛護記者團的公共財物,維護記者團的形象和聲譽。
2. 記者團例會定於每周二下午3:30-4:30召開(時間可適當調整),地點由團長事先向學校約好教室或找合適的校內地點。團員每周必須准時參加,確有特殊事宜不能到會者,必須提前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團長或副團長請假,待批准後方可。請人代假或事後請假無效,如有代人簽到的情況發生,則雙方均視為缺席。缺席3次則黃牌警告一次,並要做書面檢討;黃牌警告累積2次的團員,經團部成員半數以上同意者除名。
3. 團部為所有團員建立檔案,團員檔案作為重要資料保存在編輯部。
4. 集體慶祝生日是記者團「真誠友愛」的體現,記者團團員都將在生日時收到生日賀卡和全體團員的祝福。生日月份相近的團員可以共同舉行慶祝會。
5. 團員應積極學習,加強個人新聞理論素養。團員必須參加記者團組織的新聞業務培訓,無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每學期由團部向團員推薦至1至2本新聞業務書籍供團員學習。
6. 「老帶新制度」是記者團的優良傳統,新團員都將在老團員的幫助下,了解記者團歷史與文化,感受記者團的精神與活力,熟悉新聞采寫的流程與技巧等。新老團員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學習。團部每學期對老帶新工作進行考核,獎勵表現突出的新老團員。
7. 團員在例會上應積極接新聞任務,對記者團分配的任務團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因特殊事宜不能按時完成的團員,必須在規定日期之前向編輯老師和新聞部說明情況。對未完成任務又未說明情況的團員,團部將給予批評和教育,次數超過2次,給予黃牌警告1次,黃牌警告累積2次的團員,經團部成員半數以上同意者除名。
第四條 團部管理
1. 團部是記者團的核心管理機構,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部每月必須由團長主持召開團部會議,總結工作。會議要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商討解決辦法,要為下一步工作制定詳實可行的計劃。無特殊原因團部成員不得缺席。
2. 團長全面負責和協調團內各項工作,制定任期內的工作綱要和實施計劃,召集、主持記者團每周的例會和團部會議,綜合考察並任免副團長和團部成員,指導、監督各項工作,對團內事務行使最終決定權,密切加強與離任老團員的交流。副團長應積極協助團長處理好各項事務,指導並督促所分管的團員及時完成工作。團長和副團長負責培養下屆團部成員。團長經競選產生,競選辦法參見章程中的團長競選管理條例。團長候選人由現任團長和副團長共同推薦並報編輯部考核同意後產生,也可向團長提交自薦書,在團部會議上經過半數以上團部成員同意後提交給編輯部商榷,任期1年,可以連任1屆。在任期內,團長如有嚴重違背記者團宗旨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團部其他成員應及時向編輯部反映,並請求將其罷免。
3. 團部由4-6名成員組成,按全校12個院系(繼續教育學院除外)進行分組承包,每個團部成員負責2-3個系的新聞采訪寫作、報紙分發等各項工作,普通團員分別按照所劃系部分組跟隨一名團部成員組成工作小組。團部成員任期1年,可連任1屆。團部成員採取團員自薦或他人推薦後,由全體團員投票選出。團部成員必須服從團長和副團長的工作安排和指示,並積極組織屬下團員按時完成分配的任務。
4. 團部除了以上成員外,還包括1名秘書長,協助團長、副團長做好團內的組織工作,包括:把團內各項通知傳達給團部和團員、做好記者團與校內各部門的聯絡工作、記錄並提醒團內重大日程、定期提醒團部成員統計自己及下屬團員的每期發稿量、每月收集一次發稿量統計表上交團長、副團長以及校報指導老師各一份,等等。秘書長任期1年,可連任1屆。
5. 團部成員若有嚴重違紀將予以除名。團部成員若不稱職,由團長給予提醒,限其改正;如不聽勸告則第二次警告,並在團部會議上公開批評;如第三次再犯,則勸其自動辭職,否則在團部會議上將其解職。
第五條 團員與學生記者的管理
1. 記者團團員外出采訪時須帶「記者證」。「記者證」由校報編輯部統一印製發放,在其使用期限內不得轉借他人、抵押,不得用作其他無關用途。未經校報編輯部同意,團員不能直接采訪校領導。
2. 發稿數量是申請學生記者資格和領取記者證的必備條件之一,每學期所需達到的發稿數量不得低於4篇。校內或系內新聞網稿件酌情考慮。當二者重復時以校報稿為准。
3. 申領記者證所需稿件按如下方法計算(以一學期為限):
1) 納入統計的稿件必須原創。
2) 所有稿件原則上均以發表在報紙上的文字為依據,並適當考慮網路新聞稿。
3) 書法、繪畫藝術、攝影作品(非新聞圖片)等,1幅計算為1篇稿件;詩歌1篇計算為1篇稿件;新聞1篇計算為1篇稿件,如果新聞照片也是同一作者,不另計;新聞攝影圖片2篇記為1篇稿件;其他稿件計為1篇。
4) 發稿總量的字數不得低於3000字。
4. 團員如果未夠一個學期已經達到上述要求,可以提前申領。申領「記者證」必須提交相關發稿記錄和申請書,由其上級團部成員對其發稿和活動表現進行證明,並簽署證明人欄,然後由秘書長對發稿記錄進行核對,提交團部會議審議核定,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後方可頒發,有效期至持有者離團時止。
5. 學生記者若在校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和《記者團管理條例》,將沒收其「記者證」,取消其「學生記者」資格。
第六條 獎勵與懲處
1. 團部對本屆在老帶新、采寫和參加活動方面特別積極的團員給予獎勵。對入團以來發稿達到規定數量、表現積極的新團員授予記者團的「學生記者」稱號,並頒發記者證。
2. 記者團每學年進行兩次評獎活動,一次是春季的「學期優秀團員、優秀團干」評選,由校報老師、團部及部分老團友共同評選,由黨委宣傳部頒發證書;另一次是每年秋季的「年度最佳團員、最佳團干」評選,由黨委宣傳部頒發證書和獎品/獎金,由校報老師、團部及部分老團友共同評選,並在校報做專題報道。兩次評獎均制定細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年的「最佳」團員及「最佳」團干是《廣東輕院》記者團的最高榮譽。以上4種榮譽不能同次兼得。
3. 團部對寫稿積極、寫出好稿、提出好點子的團員都將進行獎勵,包括學期「發稿狀元」、每月「好稿獎」、每月「金點子獎」等。評選由團部會議討論,通過後在例會上公開表揚,並由秘書長記錄在案。
4. 團部成員按照自己負責的院系安排本小組成員完成每期報紙派發任務,並由團長或副團長進行考核。每學期按照考核結果,按學生手冊分別給予品德分加分。
5. 凡連續3次或無故累計4次不參加例會者,團部將其除名。有特殊情況連續3次不能到會的由團部會議討論後決定處理辦法。當團員出現連續2次或者無故累計3次缺席例會情況時,在全團例會上公開批評,並接受全體團員監督。
6. 團內所有獎懲記錄,經通過後,均由秘書長保存記錄,並提交一份給校報指導老師備案。
《廣東輕院》記者團團部
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校報編輯部
2007年10月8日

9. 培訓機構不肯退還學費,學員該怎麼辦

一般很難退啊,打官司也難打,看看如下網上摘錄就會有所理解啦:大學生退學能退學費嗎?省首例退學費糾紛引發高校管理權爭議[2006-11-818:02:00|By:呂淮波]大學生退學,學校不退學雜費。為了拿回學費,原集美大學學生吳同學將母校告上法庭,引發了全省首例要求退還學雜費的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記者日前從集美區法院獲悉,此案最終以庭外和解結束。吳同學撤回起訴,但集美大學最終退了多少學費,雙方都不願透露。這起退學退費糾紛至此已告一段落。但是,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如何界定?這個問題依然爭議不止。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案件牽涉到高校自主管理權以及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等問題,凸顯了相關法律空白。■導報記者陳捷李學清大學生:退學就該還我學費吳同學原來是集美大學職業技術學院二年級學生。2004年8月,吳同學按時向學校繳納了該年度的學雜費11100元。到11月時,小吳不想再學這類技術課程了,他想回家鄉上海找工作。11月份,他向學校申請退學,學校同意了他的退學申請,但未同意退還學雜費。吳同學說,當初選擇學校和專業時,由於並不詳細了解學校的真實情況,進入學校後,現在他對自己的選擇感到遺憾,覺得自己不合適自己的學院和專業,在這種情況下學生應當有權對自己未來的人生道路作出重新選擇。吳同學說:「學校不退學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學校是強者,學生是弱者,學費退與不退都是學校一方說了算,可我們交的學費總不能就這樣蒸發了吧。」去年底,吳同學為了拿回學費,狀告母校集美大學,請求判令集美大學退還剩餘課時的學雜費等共計9267元。集美區法院受理了此案。集美大學:學校規定不退學費針對吳同學的起訴,集美大學為自己辯解說,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與被教育管理的教育行政關系,退學審批行為當屬學籍管理規定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協議性質,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高等學校的學費屬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繳退費應按規定執行,而現行的國家法律和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學生退學可以退回學費的規定。另外,國家行政法規賦予高等學校自主管理權,有權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集美大學依據國家行政法規授權制定的《關於退學、試讀、留級學生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集美大學學生交費管理法》等文件均明確規定退學的學生,其學雜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國家財政撥款約占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五分之四,而學校依法從學生中收取的學費僅占教育經費的五分之一,學生中途退學,學校卻不能補招其他考生,勢必浪費學校的教學資源,給學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費2000元,學校已代吳同學實際開支,因此,吳同學現在要求返還學費,屬於無理要求。蘇敏昌集美區法院法官:法律空白引發爭議不斷小吳起訴至法院並經法院開庭審理後,當事人雙方進行了協商,並最終在庭外達成和解,學校退還吳同學部分學費,吳同學同意撤回起訴。本案雖最終得以和解,然而本案主審法官蘇敏昌認為,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令人深思。學費該不該退?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也是各執一詞。蘇敏昌認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在很多時候表現為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日常教學安排和學位學籍管理等,但並非所有關涉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均屬教育行政管理關系,本案中的學生中途退學要求退費糾紛,法院即應將其作為一種新類型的民事糾紛予以受理。蘇敏昌還提出,國家行政法規賦予高等學校一定的自主管理權,卻未明確其單方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對學生均有約束力?或者需經過何種程序方為有效?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管理與被管理的教育行政關系,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抑或是兩者兼而有之?由於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對此未作出相應的明確規定,法律的空白使案的法官在斷案中的不一致,影響了司法權威,也嚴重製約了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此,蘇敏昌法官建議,立法界和司法界均應予以共同關注,並盡快從理論和實務上予以完善。廖益新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公高校多重身份是問題根源廖益新教授認為,學生與高校之間出現這樣的糾紛,主要是由目前我國高校的多重身份引發的。他說,高校與學生之間有多層關系。首先,學校、尤其是公學校作為高等教育的機構,履行為國家和各行業培養後備幹部和人才,教育和管理學生等行政和社會職能。其次,學生與學校之間還有一種關系,學生繳納學費接受教育服務,雙方也存在著一種教育服務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決定,雙方同樣要遵守有關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高校錄取學生後,雙方形成一種實際上的契約關系,如果學校事先沒有告知學生,學校有退學不退費的規定,又同意了學生的退學申請,那學校就應該退還學費,不過可以扣除學生已消費的教育服務相應的成本費用。但是,如果學校事先已經明確告知學生,學校規定中途退學不能退還學費,那麼學校可以不予退還。在我國,學校既然是一個事業單位法人,就應該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高校在不違反國家教育法的情況下,有權作出退學不退費的內部管理規定,因為在目前國家撥款與高校的學經費需要存在較大缺口的現實情況下,高校也需要通過適當向學生收取一定的學雜費,來維持學校運作。學校在招生簡章中事先明確向考生告知學校有這種規定,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合同要約。如果學生覺得不公平,你可以選擇不報這個學校而改報其他沒有此種規定的學校。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民教育收費管理暫行法(徵求意見稿)》,民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但公學校與學生之間並不是純粹的合同關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規定,教育首先要為國家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其次,公學校的教育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收繳的學費要上繳財政,學校並不是學費的真正所有者。學校還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如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授予學歷、學位證書等。廖教授說:「在高校與學生的一些糾紛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還不是很具體。今後學校越來越多,學生有了的選擇後,這類事情可能會更經常發生。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最好在立法進一步明確、細化相關規定。否則,僅靠高校單方面制定內部規定,有的學生又不買賬,很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林志銘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高校與學生之間既存在教育服務合同關系,也存在行政法律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是相互平行的,分別受我國民法和行政法的調整。本案中,學生要求退回學費,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要求解除教育服務合同,並退還服務價款。在這個問題上發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如果學生能證明其要求退學退費是因為學校的教學質量差,使其不能實現高等教育服務合同的目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屬於學校違約,應當退還學費。如果學生僅僅因為其自身的原因而要求退學,那麼屬於學生違約,學生應當向高校承擔違約責任,在補償高校因其退學而產生的的損失以後,學費如還有餘額,也應當退還學生。在本案中,雙方協議解除教育服務合同,因此不存在哪一方違約的問題。但是雙方對退還學費問題沒有約定,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學校如果不能證明其有損失,就應當退還學費。高校的自主管理權,是針對高校與其行政主管部門(例如教育部)之間的關系而言的,而不是針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而言的,指的是高校有權在其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法規之外,自己再制定一些學校的規章制度,而不是指高校有權對學生進行一切管理,學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隨著高等教育的市場化,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民事糾紛可能逐漸增多,這要求在審判實踐中,重視學生的個體權利,正確對待學生與高校之間的平等關系,不要推諉矛盾,而作出公平的判決。此外,在高等教育的立法中,應當多多的傾聽作為納稅人的學生家長的意見,以使高等教育這一納稅人支持下的公共服務更能體現公民的利益。相關鏈接徐長青(吳同學代理律師):代理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吳*的委託,指派徐長青律師參加委託人與集美大學之間的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參考:一、學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義務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權利包括:「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該法第8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2004年僅在被告處接受教育不足三個月,卻要求全年的費用,財產權利受到不應有不公平的損害,被告依法應承擔返還費用的民事責任。二、原告、被告就教育與接受教育內容形成合同關系。原、被告之間的爭議,不是學籍、學位、學歷、退學的問題,也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過程中發生矛盾的問題,而是被告終止教育服務後,費用如何清算的問題,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1、原告報考學校,接受教育,系依法自主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9條進一步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被告作為成年人,其需要和接受的是高等教育,不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原告這種受教育權既不來源於行政機關,也不能被行政機關人為限制、剝奪或妨礙。報考和進入被告處接受教育是原告自主行使受教育權的行為,並不是某行政機關命令、要求、指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下的結果。原告這種受教育的權利與學校提供教育的義務是對等的,與被告地位也是平等的。2、被告招生,提供教育服務,是被告自主民事行為,並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學,實行民主管理」。第32、33、34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因此,在招生方案、招生比例、學科專業、教學計劃、教材教學等完全是被告自主決定的情況下,被告提供的教育服務不能認定為國家或行政機關的行為,其地位與受教育者是平等的,均系平等民事主體,認為教育機構地位高於受教育者的主張不能成立。3、原告與被告就教育與受教育形成合同關系,此關系並不因國家法律涉及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而改變性質。在我國,幾乎每個行業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運營,並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如醫院由衛生主管部門監管,房地產企業由建設部門監管,各個部門也紛紛出台部門規章和規範文件,但不能據此就認為各個行業自身的行為就是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第64條規定,「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這些規定系國家法律對學費的規定,這與其他法律對行業的管理並無本質不同,絕不能因為國家法律提到學費,就武斷得出收學費的行為就是行政行為,從邏輯上就不通,否則醫院收取醫葯費、公司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業務收入豈不是因為應遵守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規定統統變成行政行為?而且從第64條規定看,收取學費的是學校,管理、使用學費的也是學校,學費本就是學校事業性收入的重要部分,如何收學費、退學費卻變成行政行為?4、被告應當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或政府扶持,並不能否定被告民事主體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即使政府對被告進行經費扶持,被告法律地位並不因此改變,其民事活動也不能因此變成行政行為。否則,國有獨資企業(如許多國有銀行、醫院)的收費行為豈不全都變成了行政行為?因此,被告應當對其終止教育服務後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推卸給相關教育主管部門。三、學校制定的內部規定必須合法,並讓受教育者知曉,這是受教育者遵守的前提。1、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否則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學校雖有權發布「通知」、制定管理法,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對受教育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就住宿費而言,被告2000年元月30日《關於退學、退學試讀、留級學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退學學生一學期住宿超過兩個月的,不退該學期住宿費;2004年印發各院、單位的《集美大學學生繳費管理法》(下稱「法」)又規定,只要是退學者,則其全學年住宿費不退。這種單方隨意出台規定、任意剝奪學生權利的做法不應支持。就學費而言,被告終止提供教育服務後理應將剩餘款項退還,但「通知」和「法」均要求該整個學年兩個學期的學費全部扣留,顯然毫無公平而言。要求學生被迫接受這些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被告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公布或讓受教育者知曉。從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法律、法規、規章也必須經過公布才可生效,被告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也必須公布讓學生知曉才可生效,不能自己單方制定,等待需要時再拿出來作為處理學生糾紛的依據。本案中,被告的「通知」是發給「各院、系、各有關單位」,從未告知學生或提示學生知曉有關學費退還的規定,被告2004年7月向「各學院(系)、各有關單位」印發《集美大學學生繳費管理法》,但並沒有向學生公布。稍後,被告開始印製《學生手冊》,欲將相關規章制度集中規定在《學生手冊》中,但這本7月份開始印製的手冊,截至原告退學時還未分發到原告手中,被告以此作為依據顯然於法無據。四、其他問題1、被告在答辯中認為原告造成學校損失,但並沒提出證據支持損失的存在,也未確定和提供損失的數額,更沒有提出反訴請求,因此這種主張不能免除被告責任。2、本案不存在案由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規定(試行)》只列出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部分,而當事人的爭議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具體爭議確定」。「《規定(試行)》將案由分為四部分五十四類300種……為了便於司法統計,根據具體情況,少數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見多發的若干項(用阿拉伯數字加圓括弧表示),但此種案由並不限於所標明的幾項。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應當直接適用種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項」。因此被告認為「合同糾紛案由中不存在教育合同糾紛」是錯誤的,其進一步主張原、被告權利義務不對等更無依據。綜上所述,在提供教育和接受教育方面,原、被告之間地位是平等的,原告要求退學實際是請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原告退學後,合同終止履行,被告無需再提供教育服務,退還原告預交一年費用中的剩餘款項,方不違反民法公平合理之原則。謹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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