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辦教育機構是否被國家承認
民辦教育機構只要取得了教育局的認證是可以被國家承認的,但是在社會上的認同度不高。
㈡ 現在上虞教育機構比較多,誰知道專升本哪家機構靠譜一點
你好,培訓機構只是機構不是學校,你可以直接在本科學校報考的,具體你看下這個學校的專升本招生簡章,裡面有怎麼報名的餓,祝你順利,望採納。
㈢ 紹興上虞區有沒有三位一體培訓哪家培訓機構好
中大教育在紹興上虞區有一個針對「三位一體」的培訓班啊,中大教育考試研究中心是由全國著名特級教師、高考試卷課題專家組成的國內頂尖教育機構。
㈣ 上虞新開的一家叫志學教育的培訓機構怎麼樣有了解的嗎
上虞人幫你解答。這家我知道,就在上浦鎮,師資、教學模式、學習環境各方面都不錯,尤專其是模式方面,是多對屬一指導:教育咨詢師、學習管理師、一線教師、陪讀答疑老師、心理專家、考試專家共六人組成培訓團隊服務一位孩子提供專業教學,花費同樣錢請六位專家為孩子進行輔導,怎麼算都很劃算。我朋友的女兒就在那裡學習,估計有三個月了吧。聽他口氣,應該比較滿意。
㈤ 上虞的學歷提升有哪些正規的培訓機構
證書要學信網上可以查到的,好像步行街那邊有一家
㈥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政府哪些單位的批文注冊流程及費用
現依《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你的問題解答於下:
一、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公辦、民辦都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其他
1,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2,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3,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立民辦學校,一般先經提出籌設申請獲得《籌設批准書》後,才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一)提出籌設申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籌設批准書;
2, 籌設情況報告;
3,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如果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籌設申請程序與正式設立申請程序同時進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籌設申請的材料和正式設立申請的材料。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三、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㈦ 民間培訓機構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有啥區別
民間培訓機構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區別在於:
1、民間培訓機構可能是合法的,也回可能是不合法的。
民辦教育答機構,因為是」民辦「,必須是經過教育局許可,擁有辦學許可證才辦的學校。
2、民間培訓機構的培訓范圍要遠遠大於民辦教育機構。
比如武術,美容美發,挖掘機,服裝面點等,民辦教育機構很少涉及,大多是民間機構在做。
民辦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