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的預案內容
1.1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和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視省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1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地震局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必要時,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
2.2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1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佔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地震監測預報
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4.2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中國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部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民政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國務院,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國務院。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災救災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地震、消防、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葯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葯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5.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加強現場監測
地震局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全國震情形勢進行研判。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核電站等核工業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事故防範處置工作。
5.7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及時向相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外事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相關保障;加強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
5.10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准確、客觀。
5.11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根據中國地震局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災情航空偵察和機場、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測繪地信局、民航局、總參謀部等迅速組織協調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
(2)總參謀部、民航局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修復災區機場或開辟臨時機場,並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3)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等,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國務院啟動I級響應後,按照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幹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1.3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或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實施國家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和需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與涉外事務、涉港澳台事務、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組,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群眾。
(2)組織跨地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次生衍生災害。對於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餘震防範工作。
(7)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8)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9)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遊、跨省(區、市)和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0)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11)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工作部署。
(2)根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指導國家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方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群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的其他任務。
6.2重大地震災害
6.2.1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制訂搶險救援力量及救災物資裝備配置方案,協調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2.2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相關信息,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者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請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議,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倖存者和被困群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群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協調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6)需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6.3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市(地)、縣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根據災區需求,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地方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7.1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2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1隊伍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武警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指揮平台保障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台,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准確指揮。
8.3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葯品等的生產供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中央財政對達到國家級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4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基礎設施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廣電部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准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發展改革和電力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公安、交通運輸、鐵道、民航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對港澳台地震災害應急
9.1對港澳地震災害應急
香港、澳門發生地震災害後,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向國務院港澳辦等部門通報情況,並組織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國務院根據情況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慰問電;根據特別行政區的請求,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進行支援。
9.2對台灣地震災害應急
台灣發生地震災害後,國務院台辦向台灣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和對祖國大陸的需求。根據情況,祖國大陸對台灣地震災區人民表示慰問。國務院根據台灣有關方面的需求,協調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援助救災款物,為有關國家和地區對台灣地震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10.1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中國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10.2海域地震事件應急
海域地震事件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海上搜救機構、海洋主管部門、海事管理部門等通報情況。國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後,立即開展分析,預測海域地震對我國沿海可能造成海嘯災害的影響程度,並及時發布相關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當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險、原油泄漏等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國家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海上應急救援。當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電纜中斷時,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搶修。當海域地震波及陸地造成災害事件時,參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相應級別實施應急。
10.3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中國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災區,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常現象進行實時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災區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國務院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支援。災區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10.4對國外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外交部、商務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及時將了解到的受災國的災情等情況報國務院,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際救援和援助行動。根據情況,發布信息,引導我國出境遊客避免赴相關地區旅遊,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助安置或撤離我境外人員。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造成我國境內災害時,按照我國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11.1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2預案管理與更新
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1.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11.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 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的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防災減災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防災減災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劃。
(一)「十一五」期間防災減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十一五」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時期之一,南方低溫雨雪冰凍、汶川特大地震、玉樹強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特大災害接連發生,嚴重洪澇、乾旱和地質災害以及台風、風雹、高溫熱浪、海冰、雪災、森林火災等災害多發並發,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影響。面對嚴峻災害形勢,有關各方密切配合,高效有序開展抗災救災工作,大力加強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是防災減災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不斷完善。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減災委員會或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防災減災綜合協調職能得到充分發揮。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是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基本形成。氣象、水文、地震、地質、農業、林業、海洋、環境等各類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和預警預報系統進一步完善,天氣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建設初具規模,山洪、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進一步完善,台風早期預警水平得到提高,農林病蟲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的監測預警能力進一步加強。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A、B星和風雲三號A星、風雲二號E星成功發射,衛星減災應用業務系統初步建立。
三是自然災害工程防禦能力穩步提升。實施了防汛抗旱、危房改造、飲水安全、公路災害防治等重大工程,大江大河防洪能力進一步提高,重點防洪保護區基本達到規定的防洪標准,人口密集區、大中城市及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區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得到初步治理,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校舍安全工程全面實施,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工程扎實推進。
四是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能力大幅提升。以應急指揮、搶險救援、災害救助、恢復重建等為主要內容的救災應急體系初步建立。應急救援、運輸保障、生活救助、醫療救助、衛生防疫等應急能力大大增強,有效應對了地震、乾旱、泥石流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災害,最大程度減輕了災害損失,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五是科學技術的支撐作用明顯增強。對自然災害發生、發展機理和演變規律的研究進一步深入,災害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技術水平不斷提高,遙感、衛星導航與通信廣播等技術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關防災減災科研機構相繼成立,科技支撐平台逐步形成。
六是防災減災人才和專業隊伍逐步壯大。防災減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專兼結合的防災減災人才隊伍初步形成,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民警、民兵預備役在防災減災中發揮了骨幹作用,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專業隊伍不斷壯大,建立了50餘萬人的災害信息員隊伍,防災減災救災隊伍建設全面推進。
七是防災減災社會參與程度顯著提高。防災減災社會動員能力和社會資源整合能力明顯增強。在重特大自然災害面前,社會各界踴躍奉獻愛心,積極投身搶險救援、生活救助、生命救治和恢復重建,海內外和衷共濟,形成了合力防災減災的良好氛圍。國家將5月12日設立為「防災減災日」,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逐步推廣,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明顯提升。
八是防災減災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深化。我國與國際組織、機構以及有關國家政府在防災減災領域的合作不斷深化。在上海合作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中非合作論壇和中日韓區域合作等框架下,建立了防災減災合作機制和行動計劃。我國政府積極援助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的國家,履行了防災減災國際義務,在防災減災領域的國際影響得到進一步提高。
(二)「十二五」時期我國防災減災工作面臨的形勢、挑戰和機遇。
「十二五「時期,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自然災害風險進一步加大,防災減災工作形勢嚴峻。乾旱、洪澇、台風、低溫、冰雪、高溫熱浪、沙塵暴、病蟲害等災害風險增加,崩塌、滑坡、泥石流、山洪等災害仍呈高發態勢。自然災害時空分布、損失程度和影響深度廣度出現新變化,各類災害的突發性、異常性、難以預見性日顯突出。同時,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城鎮人口密度增加,基礎設施承載負荷不斷加大,自然災害對城市的影響日趨嚴重;廣大農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設防水平偏低,農村居民抵禦災害的能力較弱。自然災害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風險仍然很大。
「十二五」時期防災減災工作面臨諸多挑戰:一是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密度、預警預報精度以及信息傳播水平和時效性需進一步提高。二是部分城鄉基礎設施設防標准偏低,避難場所建設滯後,防災減災能力仍相對薄弱。三是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種類、數量難以滿足救災需要,救災應急裝備、技術手段、通信和應急廣播設施等比較落後,防災減災科技支撐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四是防災減災人才隊伍建設滯後,部門之間、區域之間協作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培訓體系亟待完善,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需進一步提高。
面對嚴峻的災害形勢和挑戰,黨中央、國務院將防災減災工作作為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減輕災害風險列為政府工作的優先事項,防災減災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同時,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綜合國力顯著增強,為防災減災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社會各界積極主動參與防災減災,為開展綜合減災工作創造了良好社會氛圍。「十二五」時期,防災減災工作需要立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統籌規劃綜合防災減災事業發展,加速推進各項能力建設,不斷完善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 跪求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及總結!!
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
本項目的特種設備主要包含有電動葫蘆、煤氣發生爐、水夾套、汽包等,生產過程中因設備密封不好或因設備、管道腐蝕、設備質量缺陷或維護保養不到位或操作失誤、發生故障、安全閥失靈等情況下,均可能發生蒸汽泄漏、設備爆炸、人員灼傷的危險,還會引發煤氣泄漏、人員中毒等危害。
2.應急預警與響應
2.1 崗位巡檢人員或任何員工發現有特種設備異常、爆炸事故,應立即向應急管理辦公室報警。必要時,應迅速採取適當措施,搶救或排除險情。
2.2 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報警後,根據現場報警人員描述及現場情況及處理能力迅速判斷響應級別。應急響應級別分為一級(車間級)、二級(公司內部級)、三級(上級支援級)。
2.3 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後,應急管理辦公室應迅速通知應急救援隊、相關部門、車間,迅速展開救援。
3.應急處置措施
a.迅速確定發生事故的部位、可能引起的後果;隔離現場,建立警戒區。
b.若有人員受傷應立即搶救傷員,並及時組織疏散危險區域人員。
c.視事故現場情況,撥打119、120及相關部門報警求援電話,詳細說明事故發生的地址、處所、建築物狀況、人員傷亡情況等,同時派出人員接應消防隊、救護車和清除交通通道障礙。
d.迅速組織搶險,視事故現場情況,開展自救和配合消防隊實施搶救。
e.當壓力容器出現缺水時不得立即加水,應立即停爐降溫。
f.當安全閥失效時可能產生壓力容器爆炸,此時就立即打開放散閥門泄壓,控制事故防止擴大。
g.視事故原因,採取局部或全部車間停車措施,若需緊急停車,則按緊急停車程序迅速執行。
h.電動葫蘆發生故障或出現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首先搶救受傷人員,並請電動葫蘆維保單位前來搶修。
i.事故發生後,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事後開展事故調查。
4.事故處置過程中若需停車或部分停車,則應提前通知煤氣使用單位,應確保用戶點的用氣安全。
5.按綜合應急預案要求做好事故的後期處置工作。
4.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一)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3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二)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三)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四)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准可酌情降低。
(五)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四、應急准備
(一)資金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二)物資准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四)救災裝備准備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五)人力資源准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六)社會動員准備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自治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五、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一)災害預警預報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准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二)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三)災情信息管理
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六、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一)Ⅰ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3.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二)Ⅱ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Ⅲ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四)Ⅳ級響應
1.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3.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五)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災後救助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3.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5.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6.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8.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9.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二)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2.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5.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6.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8.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做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三)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五)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5. 急求地震逃生方面的培訓資料
地震避險自救常識 公共場所如何個人防護
在群眾集聚的公共場所遇到地震時,最忌慌亂,否則將造成秩序混亂,相互壓擠而導致人員傷亡,而應有組織地從多路口快速疏散。
1、如果你正在影劇院、體育館等處遇到地震時,要沉著冷靜,特別是
當場內斷電時,不要亂喊亂叫,更不得亂擠亂擁,應就地蹲下或躲在排椅下,注意避開吊燈、電扇等懸掛物,用皮包等物保護頭部,等地震過後,聽從工作人員指揮,有組織地撤離。
2、地震時,你正在商場、書店、展覽館等處,應選擇結實的櫃台、商品(如低矮傢具等)或柱子邊,以及內牆角處就地蹲下,用手或其它東西護頭,避開玻璃門窗和玻璃櫥窗,也可在通道中蹲下,等待地震平息,有秩序地撤離出去。
3、正在上課的學生,要在老師的指揮下迅速抱頭、閉眼,躲在各自的課桌下,絕不能亂跑或跳樓,地震後,有組織地撤離教室,到就近的開闊地帶避震。
4、正在進行比賽的體育場,應立即停止比賽,穩定觀眾情緒,防止混亂擁擠,有組織有步驟地向體育場外疏散。
地震時的自救四大常識
1.大地震時不要急
破壞性地震從人感覺振動到建築物被破壞平均只有12秒鍾,在這短短的時間內你千萬不要驚慌,應根據所處環境迅速作出保障安全的抉擇。如果住的是平房,那麼你可以迅速跑到門外。如果住的是樓房,千萬不要跳樓,應立即切斷電閘,關掉煤氣,暫避到洗手間等跨度小的地方,或是桌子,床鋪等下面,震後迅速撤離,以防強餘震。
2.人多先找藏身處
學校,商店,影劇院等人群聚集的場所如遇到地震,最忌慌亂,應立即躲在課桌,椅子或堅固物品下面,待地震過後再有序地撤離。教師等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冷靜地指揮人們就地避震,決不可帶頭亂跑。
3.遠離危險區
如在街道上遇到地震,應用手護住頭部,迅速遠離樓房,到街心一帶。如在郊外遇到地震,要注意遠離山崖,陡坡,河岸及高壓線等。正在行駛的汽車和火車要立即停車。
4.被埋要保存體力
如果震後不幸被廢墟埋壓,要盡量保持冷靜,設法自救。無法脫險時,要保存體力,盡力尋找水和食物,創造生存條件,耐心等待救援人員
在地震時的應急防震工作 室內應急防震行動
防地震傷害主要是防震壞建築物及震落物品的砸傷。如果有臨震預報,就可按政府通告行動,離開建築物。但在多數情況下,地震是突然發生的。在12秒鍾之內通過自己的應急行動, 要得到最好的防護效果。其辦法是:一旦發生地震,如在家裡, 應立即關閉煤氣和電閘,將爐火撲滅。若住在平房,且離門很 近,則應沖出門外。如住在樓房,可以躲到結實的床、桌下,或 躲進跨度較小的房間,如衛生間或廚房,或設支撐三角形空間 (可參考第三課中的室內防護動作)。要注意保護頭部,以防異物 砸傷;要用口罩捂住嘴和鼻子,身體取低位。注意千萬不要跳 樓、跳宙,以免摔傷或被玻璃扎傷;不要上陽台,不要去乘電 梯,不要下樓梯,不要到處跑,不要隨人流擁擠,這些地方容易 崩塌垮掉、發生擠壓踩傷。特別是對於有感地震,尤其要防止盲目行動,聽從指揮,否則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圖13。2)。所有室內人員在初震過後,都要盡快撤出,在廣場、公園等地,以避餘震。在地下商場時一定要聽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千萬不要慌亂擁擠,應避開人流,防止摔倒;並要把雙手交叉放在胸前,保護自己,用肩和背承受外部壓力。隨人流行動時,要避免被擠到牆壁或柵欄處;要解開衣領,保持呼吸暢通。也可躲在櫃台、框 架物中,蹲在內牆角及柱子邊,護住頭部。
若在電影院、體育館 等地方,可就地蹲在排椅下,用書包等物保護頭部3注意避開吊 燈、電扇等懸掛物。人防工程防地震的效果極好,已為唐山、包 頭地震實踐所證明。所以只要來得及,就可以進入人防工程或地 下室。因為地震對城市建築物的破壞和核爆炸沖擊作用有許多相 同之處,防護原理和防護方法也很相似。在行駛的公共電、汽車上時,要抓牢扶手,低頭,以免摔倒 或碰傷;可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以防發生意外事故。要等 車停穩、地震過去之後再下車。司機要關好車窗,不鎖車門,車』鑰匙應留在車上,並和同車人一起行動。
如果人員被埋在廢墟里,則要設法移動身邊可動之物,擴大 空間,進行加固,以防餘震。這時不要用明火,防止易燃氣泄漏 爆炸。要捂住口鼻,防止附近有毒氣泄漏。然後找機會呼救,等 待救援。
室外人員的應急防震行動
地震發生時正在室外的人員,應雙手交叉放在頭上,最好用合適的物件罩在頭上、跑到空曠的地方去。注意避開高大的建築物,特別是有玻璃牆的高建築物、煙囪、水塔、廣告牌、路燈、大吊車、磚瓦堆、水泥預制板牆、油庫、危險品倉庫、立交橋、過街天橋等。還要注意避開危舊房屋、狹窄的街道等危險之地。此時人員可以進入路旁大樓里,以免砸傷。 地震時正在郊外的人員,應迅速離開山邊、水邊等危險地,以防滑坡、地裂、漲水等突發事件。騎車的下車,開車的停下,人員靠邊行走。收聽關於震情和行動指南的廣播。
平時的防震應急准備工作 當政府有短期預報或臨震預報後,人們應立即行動起來開始應急防震准備。主要工作有:
①在家裡或學校教室內採取安全加固措施。例如加固立櫃防止傾倒,固定櫃門,防止物品掉下傷人,用透明膜或膠帶貼玻璃,防止碎片傷人,將重物低位存放。加固樑柱、屋頂和水泥板牆。保管好危險物品。准備消防滅火器具。這些工作的目的是增加室內安全程度。
②和人民防空應急一樣,要備好個人應急包和帳篷材料。
③按照家庭、學校或單位的應急分工預案,確認工作職責、搞清學校或家庭的安全部位,以 便應急躲藏、避難。
④學習自救、互救、滅火、搶修、找、抬傷 員的技能相知識。確定鄰里、單位人員震後集中的位置、制定應 急搶救的計劃。
⑤學習地震之前的預兆知識:如井中水位突然上升或下降,大氣中出現異味,飛鳥、家畜驚慌、電線之間有火花、室內有藍光、熒光燈被點燃等。人人都要知道立即報告的途徑。但絕不能預報「地震了!」,也不要相信「有地震」的傳言。
6. 中外地震研究機構有哪些
隨著人口的密集化和建築高度的增加,地震一旦發生,給人類造成的創痛就非常巨大,因此世界各國都在地震研究與應對地震上不敢鬆懈,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研究部門,組織了地震學會並建立了地震網路。
中國地震局
中國地震局是管理全國地震工作的國務院直屬單位,成立於1971年,當時叫做國家地震局,1998年更為現名。中國地震局負責擬定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震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擬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研究提出地震災區重建防震規劃的意見。中國地震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並負責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中國地震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實施領導,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中國地震局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速報,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向國務院提出對國內外發生破壞性地震做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
中國地震局還負責確定地震科技的發展規劃,組織地震科技研究和國家重點地震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承擔地震科技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禁止核試驗的地震核查工作,並對地震研究和建設的經費與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此外,中國地震局對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指導。
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研究所,其前身為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成立於1980年1月1日,是國務院針對我國20世紀70年代中期嚴峻的地震形勢決策組建的。地震預測研究所通過對地震過程的觀測、模擬和預測理論及方法研究,探索地震孕育、發生和發展規律,促進地震科學發展,為地震監測預報和防震減災服務。地震預測研究所主要在地震科學研究、地震預測研究、地震觀測方法與技術研究和其他相關方面做一些研究工作。
通過開展震源環境、地震過程和震源破裂機理等地震科學的基礎研究,地震預測研究所為地震預測提供理論依據。地震預測研究所以地震預測試驗場為基地,在地震構造和地殼精細結構、高解析度動態地殼形變、地震活動性、震源參數變化等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地震孕育、發生和發展的物理和數學模型,對中期和長期地震危險趨勢做出定量化的預測;開展地震前兆機理研究,探索短期與臨震預測理論和新方法。
地震預測研究所還負責開展防震減災類觀測專用設備的研製工作,承擔地殼運動觀測網路數據中心的維護與運轉、數據分析處理、質量監控和數據服務工作。
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其歷史可追溯到1930年由中國人自己建立的第一個地震台——北京西郊鷲峰地震台,目前研究所已經納入公益性科研院所系列,是中國地震局直屬單位。地球物理研究所進行地震學、地球內部物理學、地磁學和工程地震學四個主要學科的研究工作。
地球物理研究所設有可以獲取首都圈地區全部地震台網數據的北京數字地震台網中心,研究所內的中美合作中國數字地震台網(CDSN)為全球地震台網(GSN)重要組成部分,能實時獲取全球地震數據。研究所建立了地震信息節點,具有大規模科學計算和大型磁碟陣列數據存儲能力。研究所擁有先進的地震深部探測設備系統和寬頻帶流動地震觀測設備,在青藏高原等地球科學熱點地區開展了多項重大國際合作科學探測項目。
地球物理研究所擁有國內先進的零磁空間實驗室、標准低頻震動計量實驗室、地震電磁關系模擬和岩石磁學實驗室,以及高溫高壓震源物理實驗室。依託這些完備的基礎科研條件,研究所在地震孕育與發生機制、地震災害預測與工程應用領域,開展了地球物理學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另外,地球物理研究所還是很多國際地震委員會中國機構的所在地,中國地震學會、全國地震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等組織也設在研究所。
中國地震災害防禦中心
中國地震災害防禦中心,成立於2006年9月28日,是由原中國地震局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中國地震局地球所儀器廠、中國地震局宣教中心及北京香山地震綜合實驗台等4個單位(部門)為主整合組建。中國地震災害防禦中心是國家地震災害防禦體系建設的技術支撐、條件保障和隊伍培訓機構。
中國地震災害防禦中心承擔全國地震災害防禦工作發展規劃的調研,負責全國地震災害防禦業務的牽頭及技術指導工作;承擔震災預防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編制和項目實施工作;承擔防震減災法規及技術標准編制工作;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標準的編制、推廣與應用工作。
中國地震災害防禦中心負責注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及技術指導工作;承擔地震計量標准檢定工作;承擔大中城市及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構造調查、基礎探測工作;承擔大中城市和民居抗震能力評價和重大工程地震預警工作;承擔震害防禦相關的科學研究及技術研發工作和國際合作項目。另外,中國地震災害防禦中心還參與制訂全國防震減災科學普及、宣傳教育規劃及計劃,參與策劃和實施全國性重大宣傳活動,負責科普宣傳及創作活動的協調指導和培訓,指導科普基地建設工作。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成立於2004年10月18日,是由原中國地震局地震信息中心、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研究所技術部及預報部、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九室、中國地震局地質研究所前兆信息等4個單位(部門)為主整合組建。中國地震台網中心是我國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業務樞紐、核心技術平台和基礎信息國際交流的重要窗口。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承擔著全國地震監測、地震中短期預測和地震速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響應和指揮決策技術系統的建設和運行;全國各級地震台網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各類地震監測數據的匯集、處理與服務;地震信息網路和通訊服務以及地震科技情報研究與地震科技期刊管理等。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承擔震情值班、災情速報和地震快速反應工作,形成應急觸發、指揮系統啟動、災情收集一條龍工作模式;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地震速報技術系統維護和運行,大震應急與指揮決策的技術支持;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地震應急的基礎數據收集、整理與入庫。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負責國外7級、我國周邊地區6級和國內5級以上地震、首都圈有感地震的速報和首都圈強震烈度速報;承擔全國各類地震台網業務協調、技術指導和服務;承擔觀測資料質量監控和技術牽頭工作;承擔國家地震台網設計、技術改造與技術管理;承擔中國全球地震台網設計、建設、技術改造與技術管理;負責國家數字地震台網中心和首都圈台網中心技術系統的運行與維護;負責全國各類測震台網數據匯集、分類、入庫與服務;負責全國地震資料的分析處理與地震目錄、觀測報告的編制;負責全國地震資料和首都圈資料的分析處理與地震目錄、觀測報告的編制;負責觀測數據管理、數據共享服務、數據產品網路發布及國際資料交換;開展數字地震觀測技術、台網(台陣)技術、數字地震資料解釋與地震信息處理技術的應用研究與開發。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負責全國地殼形變、電磁、地下流體資料的匯集、分析處理、分類、入庫與服務;負責重大前兆異常落實工作;負責地震前兆台網中心技術系統的運行與維護;負責觀測數據管理、數據共享服務、數據產品網路發布及國際資料交換;負責全國地震科技文獻資源的收集、整理、集成和共享。
中國地震學會
中國地震學會是由我國從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參與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的、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成立於1979年11月21日。中國地震學會是發展我國地震科技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中國地震學會通過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和討論,推動了地震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在發掘和培養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學技術知識等方面,充分發揮了在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重大決策中的科技咨詢作用,為防震減災事業做出了貢獻。
中國地震學會圍繞地震科技和防震減災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和各種講座以及科學考察等活動;編輯出版《地震學報》等學術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製品、科普宣傳等資料;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普及活動,宣傳地震科學技術經驗,推廣地震科學技術成果,舉辦有關科技展覽;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同國外地震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交往與合作。
中國地震學會可以對國家政策制定和國民經濟建設發揮一定的科技咨詢作用,通過對會員防震減災工作建議和意見的收集與上報,保證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在政策制定中起到參考作用。
全球地震台網
全球地震台網(Global Seismographic Network,簡稱GSN),是一個由美國地質調查局國家地震信息中心(USGS)和美國地震學聯合研究會(IRIS)合作成立的地震研究機構,這個機構致力於與國際社會一道進行用於地球觀察、監測、研究和教育等多用途的科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維護。全球地震台網由150多個放置在全球各地的地震監測器構成,這些監測器能實時記錄地震,然後將數據傳送到人造衛星或輸送到網路。最後,這些數據會匯集到一個地震活動資料庫,對這些數據進行集中分析,進而總結地震發生前表現出來的趨勢和模式。
全球地震台網設置在全球各地的地震檢測器,可以高保真地測量和記錄地震發生的情況,包括高頻度的強烈地震到由這樣的地震所引起的周圍發生的地震和餘震。全球地震台網監測點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地震學的研究,但這些檢測設備對於其他學科的研究也有幫助,並且其應用有延伸到其他學科的趨勢。很多地震台網的監測站同時也用於氣壓、氣候等氣候情況的監測和記錄。
美國國家地震監測台網系統
美國國家地震監測台網系統(Advanced National Seismic System,簡稱ANSS)是美國地震觀測台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一個由7 000個左右布設在地面和建築物內的振動測量系統組成的美國全國性的觀測網路。美國國家地震監測台網系統提供給個人實時地震信息以備地震應急響應;提供給工程師關於建築物和場地效應信息;提供給科學家高質量的地震數據來更好地了解地震過程、固體地球結構及動力學過程。
ANSS致力於建立和維持一個貫穿全美國的高質量的現代化地震觀測網路。收集關鍵技術數據,提供有效的信息產品和服務;持續記錄和分析地震數據,以及時提供可靠的地震信息和其他地震擾動信息;連續監測美國國內的地震,以及其他地震擾動,如地震造成的海嘯、火山爆發等;全面的測量場地,以及建築物和關鍵建築結構的強地震震動,力量集中在城市及靠近活斷層的地區,當地震發生時,對於離震中一段距離的地區,可能的話在強震到達幾秒鍾前給出警告,對海嘯和火山爆發自動給出警報。
日本地震研究部門
日本的地震管理機構為日本國土交通省氣象廳地震火山部,其下設置了地震海嘯監測科和地震預測情報科兩個科所,對地震進行監測並負責發布地震預報信息。日本的地震研究機構主要為設置在各大學里的地震研究所,其中東京大學地震研究所和京都大學地震預測研究所在地震研究方面比較有影響力。
東京大學地震研究所致力於探索地震火山運動的成因,並在減小地震災害上做全面的研究工作。在基礎研究中,通過對重力場變化研究、地殼形變觀測和衛星監測等新技術手段的充分運用,以及關於地震與潮汐現象的聯系,來研究地震的產生機理;在地震預報上,通過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依託於地震監測儀器的記錄,來做出地震的預測預報工作。京都大學地震預測研究所是於1990年6月整合了多個地震研究部門而成立的,研究所作為地球科學的研究基地,在地球科學的基礎研究和地震預測預報方面注意與其他研究機構密切合作,在闡明地震發生機制、建立地震預測技術系統、減小地震災害損失上做出了許多貢獻。研究所設立的觀測站,重新安裝了許多地震災害監測的儀器,在地震監測方面發揮著比較重要的作用。
7.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應急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方面。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 2. 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和儲備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 2. 2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4. 2. 3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 2. 4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區救災儲備物資。
4. 2. 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 2.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4. 3. 1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 3.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 3. 3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 4. 1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4.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5.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 5.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 5. 3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 5.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 6. 1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 6. 2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 6. 3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 6. 4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 6.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 7.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 7. 2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培訓。
4. 7.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8. 地震防範措施
有三個主要措施:
首先,地震部門應加強地震監測和預報;
第二,各級政府酌情啟動應急計劃;
第三,群眾必須做好防震和防震的准備。
法律對地震的防震減災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五條 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六條 防震減災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震情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項目和可能造成嚴重二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抗震安全評估,並按照批準的地震安全評價中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報告。
建設項目地震安全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地震安全評價,並對地震安全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對於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抗震設防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分區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強制性標准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掛鉤。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地塊。地震地圖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批。
違反地震防震法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活動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監測成果和監測設施,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的規定縮短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的資格;情節嚴重的,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