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集團公司怎樣成立演藝部
1. 明確部門機構設置
2. 明確動作資金來源
3. 明確人員崗位職責
4. 明確部門職責范圍
5. 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6. 明確負責人和組織者
7. 安排場地,招募員工
㈡ 成立一個舞蹈團(有演出資質的),需要如何辦理注冊登記及審批手續
任何國內資本,只需要一定的資金、專業的表演或經營服務人員,就可以申辦營業性演出團體、演出場所或演出經紀機構。其中營業性演出團體必須有1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演出公司須有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演出經紀公司須有2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涉外演出公司須有5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演出公司、演出經紀公司,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應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核發演出證,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二章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有與其演出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第七條 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後,應當持許可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十條 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以下簡稱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以下簡稱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㈢ 藝術團的機構組成
文藝部
各組建立幹部管理制度、每次排練由組長負責並考勤,有事需提前請假。組長要做好日常考勤工作。
演唱組
演唱組組員要思想品德好,學習優良,須嚴格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遵守藝術團的各項制度、紀律
表演組
是藝術團下屬的一支重要組成隊伍,由具有一定舞台表演能力的同學組成。表演形式主要分為話劇、相聲、小品等。
舞蹈組
是藝術團下屬的一支重要組成隊伍,由具有一定舞蹈基礎的同學組成,擔負著藝術團舞蹈表演的任務。
主持人組
主持人組是藝術團下屬的一支獨具特色的隊伍,在各種大型演出中,擔負著重要責任。一方面為同學們提供一個展示才華的舞台,培養同學們敢於展示自我的勇氣,另一方面選拔出一批具有優秀主持才能的同學,為大型晚會及其他活動提供出色的主持人。
器樂組
樂器組組員需具備一定的樂器知識和表演經驗。 負責藝術團日常工作管理和各部門、各表演團體之間的協調工作;其次,負責排練、演出後勤工作、演出劇務、攝影拍照及燈光音響的調試工作。藝術團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協調藝術團場地的使用。登記藝術團的服裝、物品登記使用。
㈣ 培訓機構如何打造一個好的團隊
如何打造優秀的招生團隊打造團隊
打造一個優秀的招生團隊可分為:師資團隊和內招生團隊,容管理者可通過這兩方面進行團隊管理。優秀的師資團隊是吸引家長為學生報名和為機構打下市場口碑的重要基礎之一。機構有了這個基礎後,招生團隊可以依靠機構的優勢之一,在市場上進行招生與推廣。
1、考慮銷售+教學團隊的完備性
打好手中牌、補充手中牌(當我們沖擊新的目標時,一定要思考團隊目前不具備的能力有哪些,然後通過補充新鮮血液進行完善)。
2、建立規矩
無規矩不成方圓,無論招生團隊或師資團隊,規矩一定要建好,比如績效是如何考核的,日常工作是如何管理的,每天的例會如何開等。
3、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讓每個新員工在了解機構制度、合規條例,熟悉機構文化的同時,也能清晰了解他們的工作職責、主管對他們的工作期望,並和同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日後的發展作基墊。
4、建立團隊效績
師資團隊:教師制度、課酬制度、獎金制度。
招生團隊:招生目標、招生方式、獎金制度#教育# #琴行# #運營# #校長#
㈤ 自由組合演出團體如何管理
《社會演出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8年10月2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四章 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 例第十六條 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㈥ 什麼是街舞團是街舞的培訓機構,還是幾個相關愛好者成立的
街舞團一般來說是由街舞的培訓機構組織起來的,他們可以到外面表演參加競技啥的,如果說是因為愛好組成的那表演的機會就不是很多了,也很難參加比賽。
㈦ 教育培訓機構如何做好團隊建設
實際上想要精兵強將成為學校的中流砥柱,要完成兩個任務:從士兵到將軍—員工的培養之路;從游離到融入—卓越團隊打造之法。
從士兵到將軍—員工的培養之路
1、士兵。士兵階段就是員工所處的基層員工和新員工階段。在此階段,員工要接受崗前集中訓練、崗前分散訓練、崗中跟蹤訓練和訓練成果跟蹤,以熟悉崗位職責和任務,為更高要求的工作做好准備。
2、士官。士官即是骨幹員工。在此階段的員工需要掌握業務技能:時間管理、營銷技巧、溝通技巧和客戶服務技能。另外,還要具備獨立思考的能力、積極的態度和掌握簡潔正確匯報。
3、將軍。將軍即是核心員工和高管。「將軍」要做到例外管理和培養下屬,擁有決策判斷的能力和權力,並且需要足夠的忠誠度。
從游離到融入—卓越團隊打造之法
想要留住精兵強將,張總提出了事業留人、情感留人和待遇留人三種方法。
事業留人即企業目標與和人目標一致,並且為員工提供更加良好的職業平台,使其發揮才能,幫助員工做好職業規劃。
情感留人即建立在雙方尊重的基礎上,關心員工的生活和工作狀態,讓員工感受到工作中的溫暖。
待遇留人則是要制定與人才能力匹配的薪酬制度和福利標准。
會用人才是最好的留人之道,要做到知人善用、人盡其才和能者授權。
㈧ 培訓機構如何打造自己的優秀團隊
用人之訣在於用人所長,且最大限度地實現其優勢互補。管理重在人本管理。人本管理的核心就是重激勵。管理者要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就要學會如何去激勵下屬。美國前總統里根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對下屬給予適時的表揚和激勵,會幫助他們成為一個特殊的人。」一個聰明的領導者一定很善於適時、適度地表揚下屬。這種「零成本」激勵,往往會「誇」出很多為你效勞的好下屬。《亮劍》中的李雲龍也是一位成功的領導者,他的管理藝術除了敢於擔當責任之外,一個重要的法寶就是帶隊伍,從而使團隊更具有強大的戰鬥力。
激勵要注意因人而異,對不同的下屬一定要區別對待。最好在激勵下屬之前,要搞清被激勵者最喜歡什麼、最討厭什麼、最忌諱什麼,盡可能「投其所好」,否則,就有可能好心辦壞事。激勵還要注意多管齊下。激勵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目標激勵、榜樣激勵、責任激勵、競賽激勵、關懷激勵、許諾激勵、金錢激勵等,但從大方面來說主要是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兩大類。要精神激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種有效和長效的激勵機制。監督一名員工與激勵一名追隨者對達到更高的目標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作為領導者要清楚的知道,沒有百分之百令人滿意的員工,但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學會欣賞你的員工。你通過層層面試把他們 招進來,你就有培養和輔導他們的義務。並按照學校的要求塑造他、欣賞他,教他怎麼做,把他的能力發揮到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