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B. 給員工培訓,員工辭職,公司的核算扣除的培訓費按什麼標准算哪些可以算入培訓費有無明確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C. 員工辭職需要承擔培訓費嗎
關於培訓費用賠付數額的計算,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如勞動者未依法履行培訓協議,在專項培訓結束後立即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可依據培訓協議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全額承擔專項培訓費用;如服務期未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只能要求勞動者支付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至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上崗前安排的關於安全生產、操作流程等的培訓,則不屬於專項培訓,勞動者在離職時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培訓費。
D. 員工辭職期間,是否有對新員工培訓的義務 我3月26日提出辭職,正常30天後也就是4月25日正常
你好:
你目前的情況是4月25日正常解除合同,後面更改為21號離職。口頭答應了,這是屬於口頭協議無法律效力。
讓你20,21號都培訓她新員工,因為你還是公司職員這是屬於領導工作安排,不存在什麼義務之類的說法,
我20號請病假 21號直接辦手續 是否可以 ?假如公司還是按25號雙方書面約定日期給你辦離職,那你肯定是辦不了的,所以關鍵是在於公司怎樣決定。謝謝!!!
E. 員工辭職時,是否需要交納在職期間公司的培訓費用
如果合同到期的話,那屬於正常離職,是不需要繳納培訓費的。而如果合同沒有到期就離職的話,而在勞動合同中又規定了培訓費賠償事宜的話,並且用人單位未勞動者提供了培訓,並且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期間的發票,則勞動者離職是需要支付培訓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F. 員工辭職 公司要求返還培訓費合法嗎
員工申請辭職,那麼在單位參加培訓,而且單位約定服務期的,那麼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培訓費作為違約金的。不然,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G. 關於員工離職的法律問題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如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四、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I.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就不能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而我在辭職信未批復...
做好應對的准備。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公司不能追究你的違約金。只能追究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如果沒有明顯的經濟損失。你的賠償責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