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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集資詐騙

發布時間:2021-10-23 08:00:30

培訓機構以優惠引導家長交大量學費算非法集資嗎

不算,非法集資是以收益大為誘餌騙人,培訓機構家長交錢是以學生但成績提高為目標。

㈡ 詐騙的主要類型主要有哪幾種

詐騙的主要類型主要有:集資詐騙案;貸款詐騙案;票據詐騙案;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案;信用卡詐騙案;有價證券詐騙案;保險詐騙案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四十三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四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四十八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培訓機構集資詐騙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大網

㈢ 知信行是合法的還是詐騙

知信行是一個培訓機構,是我們威海的。我接觸過,我的朋友就是這個系統的領導

㈣ 入職前交四萬培訓費,結束後承諾工資5000,可以去嗎

先說一個原則:不管面試的時候對方說出什麼理由,要交錢的話別去。

這樣的公司一般都是騙人的培訓機構,或者網路營銷公司或者是傳銷公司,如果超過一定量還涉嫌非法集資嫌疑,你想像一下,入職讓你交4萬,培訓結束一個月5000,當初的4萬怎麼還給你呢?如果不是培訓完馬上一次性退還,還要分什麼工作滿一年、兩年分批退還的話,那還涉嫌詐騙。

正規的公司沒有先讓員工交培訓費的,有追求的公司這年代都拿員工當寶貝,各種免費培訓崗前培訓崗上培訓轉崗培訓,就怕你不上進,豈有收錢培訓之理,而且這也是違反勞動法的。最多跟你簽個服務期限的合同,不滿服務期限適當賠償培訓費。

先讓你交一筆錢,然後承諾不錯的薪水,等錢收完了他就是爺,你的薪水肯定遙遙無期。

有這筆錢,還不如花給一個正規的、口碑好的培訓機構,去用心學一身本事。有本事的人在哪裡都有人要,沒人要也能自己闖一片天地。

正規的公司從來不會讓交培訓費,尤其是交這么高額的培訓費,即使是大學老師介紹的,也可能是被蒙蔽了,別相信。

我是一級人力資源師、職業生涯規劃師,有十多年人力資源管理經驗,這是我的看法。

公司對於應屆的學生都會進行培訓,除了一般的入職培訓內容,像公司簡介、戰略、前景、企業文化、規章制度之外,還會加上職業素養,以讓學生盡快調整狀態融入公司。

但這些培訓通常是免費的,作為上崗前的必備流程。

福利好的公司,在培訓期間還會提供食宿,解除後顧之憂。

尚未入職就讓先交四萬元培訓費,這肯定是有貓膩的,最好不要相信!

當然你可能覺得月薪5000的承諾很誘人,這是必須的啊!如果沒有誘惑力,誰會肯上當呢?

只有騙子公司才會利用人們僥幸心理,去發一筆橫財,然後馬上走人。

即使是大學老師介紹,也不可全信,不是說老師故意使壞,而是有可能被壞人蒙蔽!

天上不會掉餡餅,但可能會掉陷阱,別輕易去接砸到自己!

四萬不是小數目,退一萬步講,即使真的兌現承諾,真的月薪5000要多久才能還清呢?

一句話,別去。

㈤ 有關非法集資的事這次兩會上咋沒人說呢

對於非法集資,其實沒必要講,往往非法集資都是違法行為。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內,是指容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㈥ 既然有非法集資,那麼請告訴我,集資百分之幾屬於合法行為

你好,非法集資並不是按照集資百分之幾來計算合法的,非法集資主要包含以下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㈦ 金融機構是非法集資嗎

1-私募與非法集資
「私募」也是證券發行方式的一種,是指證券發行者只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售證券。私募發行對象有機構投資者,如金融機構,或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公司;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內部職工。私募發行的最大特點是發行者不必向證券管理機構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從而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注冊費用;另外,私募發行多由發行者自己辦理發行手續,自擔風險,從而可以節省發行費用。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2-二者具體表現方式的區別

(1)募集方式。
私募企業只能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不得公開宣傳、公開推介。
而非法集資慣常採用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

(2)募集對象。
私募基金僅面向特定對象,投資者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而非法集資主要面向社會公眾。

(3)投資額最低標准。
我市明確規定了參與私募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數額最低標准,機構投資下限1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投資下限200萬元人民幣。
而非法集資不設投資門檻,所謂「來者不拒」。

(4)風險承擔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與投資人是利益風險共同體,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而非法集資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計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許諾高額利息或固定收益回報以誘使投資人出資。

(5)投資人數。
股份制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制和合夥制不得超過50人。
而非法集資的投資者人數沒有上限,涉案人數達到數萬人的不佔少數。

3-聯系:目前私募中常見的容易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主要包括:募集過程中宣傳范圍與宣傳對象失控、一名股東或合夥人持有多人資金的代持股行為、變相允諾給付回報、違規管理使用基金、隱瞞風險及虛假披露信息等五種行為方式。
4-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㈧ 「愛貝斯」英語培訓機構老闆跑路,2千餘名家長維權,此事的最新進展如何

目前這個事件已經被定義為老闆跑路,警方已經立案偵查。

在教育機構迎來倒閉潮的同時,很多機構被迫選擇關門倒閉,也有些教育機構選擇跑路。對於很多家長來說,家長本來已經給孩子們較好的學費,但現在卻無學可上,同時也沒有辦法退回學費,導致很多人的權益受到了損失。與此同時,現在的教育行業也面臨困境,教育培訓機構也不好做。即便家長想退款,很多教育機構也沒有足夠的現金來退款。

一、愛貝斯老闆跑路。

愛貝斯是在湖南當地比較大的培訓機構,這個培訓機構有很多連鎖店,同時也是當地有名的英語培訓機構。很多家長特別信任這個機構,也從來沒有想過這個機構會以這樣的形式收尾。愛貝斯的老師在家長群里突然發了一個消息,表示自己機構的老闆已經跑路,希望大家一起報警處理。

㈨ 被詐騙應該如何起訴

如果詐騙金額超過2000元就成立詐騙罪,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詐騙較小由公安機關調查後給予治安處罰。不論那一種情況,都不需要被害人自己起訴,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會幫助被害人追回贓款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9)培訓機構集資詐騙擴展閱讀: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

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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