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委託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的作用一般有哪些
律師盡職調查又稱為謹慎性調查,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包含財務盡職調查及法律盡職調查等。盡職調查主要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並、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財務、經營、法律等事項,委託人委託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按照其專業准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一、盡職調查分類:在資本市場上,按照調查行為主體的不同,盡職調查一般可以分為律師盡職調查、注冊會計師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投資銀行盡職調查等三種類別。二、律師盡職調查的意義:1.通過調查,了解目標企業面臨的經營項目是否可以做,是否存在無法克服的法律障礙和風險。要知道,花幾萬元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就可以避免因一個項目被騙掉幾百萬上千萬。很多項目根本就不可能運作,法律盡職調查的目標首先是確認該項目是否有可能運作。2.對於可以運作的項目,了解項目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應當如何規避和處理。畢竟法律風險伴隨企業經營無處不在,股權結構、股東關系、內部管理模式、知識產權保護、財稅、勞資關系、交易模式等等,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難以預料的法律問題,具體項目中也必須協調與政府的關系、與交易對象的關系、企業內部股東的關系等,通過調查可以了解現有的問題和潛在的問題。3.針對具體情況提出運作項目的操作方案,從而確保企業消除不該存在的法律風險,盡力規避難以避免的風險,並對實際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預防,確保風險發生時損失降到最小。三、律師盡職調查的作用:1.律師盡職調查能夠幫助調查方了解被調查方的情況,並判斷擬進行的商業計劃或交易具備深入洽談的可能性。2.律師盡職調查將幫助調查方決定是否調整該商業計劃或交易的價格及確定調整價格的幅度。3.律師盡職調查將幫助調查方按照現實情況進一步合理、合法地調整商業計劃或交易有關合同的條款、結構以及決定商業計劃或交易完成的時間表。4.律師盡職調查將幫助調查方更加准確地確定該商業計劃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條件和完成後的義務。5.律師盡職調查的結果將幫助被調查方為促使商業計劃或交易基本實現而盡早採取需要的補救措施或幫助調查方在有關協議中增加被調查方的陳述和保證條款。
㈡ 有關律師的行業調查
(一)律師行業概況
1、律師業總體情況。全市現有律師事務所24個(市屬所12個,縣區所12個;合作所14個,合夥所9個,國資所1個)。2005年全市執業律師226人(市屬所132人,縣區所94人),全市律師業務創收821萬元,全市平均每所業務創收34.2萬元,全市人均律師業務創收36300元,全市律師人均年收入11434元(稅務機關核定律師收入為其創收的31.5%,因律師隱性支出較大,律師純收入遠遠低於此標准),與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其他中介行業相比,律師收入水平較低。
2、律師所經營成本構成分析(按全市律師所財務收支平均數測算)。
(1)律師辦案工資及業務費占律師所創收的60%;
(2)律師的三大強制性保險費占律師所創收的9.2%;
(3)律師福利、工會、教育經費占律師所創收的5.5%;
(4)營業稅及附加占律師所創收的5.55%;
(5)行政輔助人員工資占律師所創收的5%;
(6)上繳律師協會會費占律師所創收的2.1%。
以上必須支出的項目已佔律師所創收的87.35%,其中,稅費支出佔了創收的27.35%,這還不包括律師個人所得稅及律師所所得稅。律師所創收在返還律師辦案成本後,大部分作為稅收貢獻給了國家,律師所實際可支配收入不足其創收的12.65%,故我市多數律師所經營困難,幾乎沒有結余,無法謀求發展,部分律師所沒有自己的辦公用房,且近年來律師隊伍呈萎縮趨勢,2003年以前全市律師250餘人,去年已降至226人。
(二)律師行業稅負及征管情況
1、律師行業應稅收入主要是律師代理費,但律師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等具有代收代付性質的費用也被認定為應稅行為納入其他業務收入征稅。
2、稅收征管方式。多數律師所實行查帳徵收,個別律師所實行核定徵收(其應稅所得率為20%)。
3、律師行業繳納的稅目主要有: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合夥所除外)。
4、律師行業實際稅負。營業稅及附加5.55%。個人所得稅實行包干核定(合夥人除外),即律師個人按其創收的45%核定包干工資及業務費進入稅前成本,其中個人創收的13.5%作為律師辦案業務費不計入個人所得,31.5%作為個人收入所得適用9級累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合夥人的個稅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即合夥所不繳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繳個稅,合夥人的法律服務創收作為經營所得,而不享受非合夥律師包干核定工資及業務費的政策。合作所、國資所參照一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執行,分別為18%(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27%(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和33%(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上的)。
5、律師所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的主要項目(查帳徵收)。律師工資及包干業務費(稅務機關核定為律師所創收的45%,但實際支出遠遠大於此數,普遍達到60%以上),營業稅及附加(律師所創收的5.55%),職工福利費(工資的14%),工會經費(工資的2%),職工教育費(工資的1.5%),職工養老保險費(工資的20%),醫療保險費(工資的7%),失業保險費(工資的2%),接待費(律師所創收的0.5%),廣告費(律師所創收的2%),宣傳費(律師所創收的0.5%),行政輔助人員工資(合夥人除外)、辦公費、會議費、律師所經營管理必需的差旅費、車輛費、協會會費等按實列支。
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律師是「高收入」行業的稅收定位不符合實際。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於2001年6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將律師行業列入高收入行業,進而實施高收入行業的征稅措施,這種定位及實施的措施是否准確和適當,值得探討。 我國律師面臨著案源少、收費低、稅負重的困境,對絕大多數律師來說收入並不高,從上面律師收入情況可以看出,我市律師也不例外。將律師業定位於高收入行業,是社會對律師經濟狀況產生的誤解。律師業內部貧富分化,差距頗大,發展極不平衡。除少數名律師外,多數律師屬於中低收入階層。以少數代表多數的定位方法不準確,對於律師的高收入,不能只看錶面收入,更要考慮他對風險的承擔及費用尤其是隱形費用的支出。將起步晚、執業環境差的律師行業定位為「高收入」行業,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壯大。
(二)沒有專門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
1、律師繳稅稅目及稅率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但又沒有享受到其他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因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不同,其繳稅的主體不平等,導致同一行業執行不同的稅負,違反了稅負公平這一基本原則。合作所、國資所參照一般企業繳企業所得稅,合夥所參照個體工商戶繳個人所得稅。沒有區分合夥人的辦案所得和經營所得,而是全部作為合夥人經營所得計算個稅,導致合夥所的稅負相對較重,這與鼓勵發展合夥所的政策相違背。
(三)稅收征管重嚴格、規范,輕扶持、發展
1、與其他行業相比,律師業稅負較重,不利於律師行業的發展和隊伍建設,近年來我市律師隊伍呈減少趨勢。如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的營業稅率為3%,律師業參照「其他服務業」執行5%的營業率稅。建築業的所得稅率核定為1%,而實行核定徵收的律師所所得稅率核定為3%。
2、存在事實上的重復征稅。重復征稅是一個含義較為復雜的概念,通常的重復征稅,一般是指同一征稅主體或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征稅行為。重復征稅帶來的問題,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這里主要從納稅主體角度來說,如果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主體征稅造成的,顯然對同一納稅主體的重復征稅會加重納稅人的稅負,從而會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質量。專職律師辦一個案件,當事人向律師事務所交納的代理費作為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律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律師在代理費中領取工資及業務務後,所領取的工資及業務費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對一筆收入而言,實際交了兩次征稅,應屬重復征稅問題。
3、自98年全面改制以來,我市律師所沒有享受過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4、律師辦案成本(律師創收的13.5%)核定偏低,客觀上不能滿足律師辦案業務的需要。律師的業務特點決定了律師既要精通法律,還應具備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故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支出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指律師辦理個案的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接待費辦案成本支出。間接費用指律師執業前的時間、財力的投入,因選擇律師職業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的機會成本(《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兼職),執業中為提高素質、拓展案源必需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考察交流、廣告宣傳、活動接待等支出。在辦案成本構成中,間接費用的比例往往大於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具有待攤費用的性質,與個案辦理成本沒有直接關系,但需在個案辦理中分期攤銷。稅務機關在核定律師辦案成本時只考了律師辦案的直接費用,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
5、允許律師所稅前扣除的項目不能適應律師所的經營需要。律師所具有企業的一般特徵,但有其特殊性,為當事人提供的是智力勞動,而不是有形的商品,充許律師所稅前扣除的項目沒有考慮到這一特殊性。律師辦案工資及包干業務費偏低(主要是業務費偏低,沒有考慮律師的間接費用);律師繼續教育成本太高,工資1.5%的職工教育費遠遠不能滿足其「充電」的需要;律師所創收的2%的廣告費、0.5%的業務宣傳費、0.5%的接待費遠遠不能滿足律師所的業務宣傳、活動接待的需要。
6、對執業律師的所得稅按月徵收不符合實際。按現行政策,律師當月取得收入就納稅,多收入高稅率,少收人低稅率,無收入不納稅。而律師在一年內每月取得的收入是不穩定的,有時甚至一、兩個月無收入,對無收入月份費用的扣除問題不予考慮,對律師來說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三、幾點建議
制定專門、統一的律師行業稅收政策,降低稅率、減少稅目、公平稅負,以促進律師行業的發展。
(一)科學定位律師業的性質。律師業具備交通運輸、郵電、水電等基礎設施行業的特徵和重要性,與其相比,只是有形與無形的區別。律師為廣大基層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業發展是否健康、完善,直接關繫到廣大老百姓能否享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直接關繫到基層的社會政治穩定。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步伐的加快,與老百姓坐車、買房、打手機一樣,法律服務必將成為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為此有必要對律師行業作出科學的定位。制定一套完備的能促進律師行業發展實際稅收征管制度。
(二)科學設置律師所的成本、費用科目。
(1)、鑒於律師業的成本、費用構成不同於一般生產企業的特殊性,應大大提高律師所接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培訓費及律師辦案工資及包干業務費的稅前列支比例。
(2)、律師執業風險金應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律師業是高風險行業,律師執業的一點小過失,往往會承擔幾千、上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責任。為此,司法部要求各律師所要按創收的5%提取執業風險金。但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律師執業風險金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
(三)解決律師業重復征稅、稅負不公的問題。
(1)如上分析,一筆律師代理費存在事實上的兩次征稅。律師案源具有不確定性,按月征個稅沒有考慮律師無收入月份的費用扣除,加重了律師的負擔,不利於律師業的發展。故建議取消律師所營業稅,以律師辦案所得按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律師業的發展,降低個稅稅率。
(2)允許合夥人的辦案所得在稅前扣除。按現行稅收政策,合夥人的辦案所得沒能象其他專職律師一樣作為辦案成本稅前扣除,而是作為經營所得直接計個稅。事實上,合夥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老闆,又是律師所的雇員。鑒於律師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機械的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
(3)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律師所應統一稅負。不同組織形式的律師所從事的是同樣的工作,卻因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負於理不通。建議統一稅負,取消合夥所的個稅,統一為企業所得稅。
(四)制定鼓勵律師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講政治」是律師執業的基本要求,律師的工作往往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出發,故律師執業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起到了化解社會矛盾、息訴止紛的作用,構建和諧社會,律師不可或缺。鑒於律師業的特殊性,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律師業發展,其稅負比照或略低於交通運輸業等基礎設施行業。對於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律師所,免徵企業所得稅。至少,對於新辦律師所,應參照高新企業的稅收政策給予其2-3年的免稅優惠。
㈢ 關於律師行業發展的調查問卷,請大家幫忙,先謝謝大家了
1.B
2.江蘇
3.AC
4.會想到。具備。(因為我讀的就是這個…)
5.E 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么…從這方面可以看出一個律師的能力
6.B
㈣ 請問,律師職業的優勢與劣勢(較為詳細的分析)謝謝!!!
當律師有何優勢?
自由
工作到一定階段(通常是到了合夥人階段),可以自由的決定做什麼不做什麼,可以自由地選擇上班的時間和地點,可以自由地搭建自己的團隊。
收入不錯,相對穩定
社會上最有錢的一小部分人肯定不是律師,但律師通常是相對有錢的。頂級的律師一個人一年收入幾千萬,超過了很多上市公司一年的收入,而且上市公司可能有虧有賺,律師虧錢的可能性不大。做得很好的律師,養幾匹馬,買幾艘遊艇,買架私人飛機都不是問題。
律師的現金流不錯,一方面律師不用像企業家那樣有點錢都用來擴大生產,另一方面律師的風險意識太高,也導致很多律師寧可錢趴在賬戶上也不願意去做投資。例如我們所出國旅遊,可以用三個字概括,買買買。
社會地位不錯
雖然罵律師的人不少,雖然很多律師生活很苦逼,雖然律師不被各種政府部門待見,但人一輩子很可能總有那麼幾次有求於律師的時候,而且這個社會是看錢的社會,收入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地位。
律師不惑
法律是個規則體系,也是個思維體系。這是其他職業很少有的。至少對我而言,做了律師之後,覺得什麼事都是有解決辦法的。因為善於利用法律武器,所以大概被欺負的時候也會少一點。
人際關系簡單
通常來說,律師可能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外部維系一個必要的社會關系網。但在律師事務所內部,人際關系相對簡單,因為律所內部人人都有機會當合夥人,不像公司的金字塔結構想晉升就得把別人踩下去。
當律師有何劣勢?
不自由
(1)除非不想掙錢了,否則工作基本只會越來越多,空閑時間越來越少。
(2)作為服務提供者,本質上是靠賣時間掙錢的,幾乎得隨時響應客戶的需求,所謂自由職業者,有時只是能自由地選擇加班的時間和地點而已。
辛苦
工作上的辛苦不說了,律師還得終身學習。當然其他行業也得學習,但律師行業尤甚。
壓力大
不管做訴訟還是做非訴,都會壓力越來越大。做非訴的,可能一個公司上市的進度就取決於你完成文件的速度;做訴訟的,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各種雞飛狗跳的爭議都堆到律師身上。
做了合夥人,還要考慮律所管理,業務開拓,客戶維護等等,一個人幾乎要干其他行業總經理、市場總監、銷售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生產總監等所有人的活兒。
門檻高
做律師首先得考證,理論上大多數人都可以參加司法考試。但即使考過了也只是過了第一關,這個行業的競爭還是很激烈的,能生存下去並發展起來的只是少數。別的行業或許有混日子的機會,在律師行業混日子,基本只有被淘汰的下場。
危險
辯護人妨礙作證罪,即常說的律師偽證罪,是懸在刑事律師頭上的劍,大名鼎鼎的李庄就是因為這個罪名被抓的。給犯罪嫌疑人辯護,把自己也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律師不在少數,這或許也是司法領域的一大特色。
被人身威脅也是律師的家常便飯,非訴律師還好,訴訟律師做得年頭久了,想必胳膊腿兒什麼的,都被人口頭上卸了不知道多少遍了。
㈤ 律師資信調查的主要內容哪些
資信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被調查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法律地位和行為能力。如果是經濟組織,應當包括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企業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無限責任公司,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則應當查明:(1)出生日期;(2)身份證件、簽發日期;(3)戶籍所在地;(4)居住地;(5)家庭基本情況;(6)畢業處所;(7)工作處所;(8)有無犯罪記錄;(9)個人信譽情況;(10)有關職能部門評價。
2.對方當事人的資本狀況。包括對方當事人的注冊資本總額、實有資本總額及其對外債權債務、經濟效益情況、生產能力和技術設備力量等內容。
注冊資本總額,是企業在注冊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它僅僅是表示企業依法成立必須具有的最低資本數額,一般並不完全顯示企業的實際資產狀況。
實有資產總額,是指企業實際擁有的資產總額。對無限公司而言,還包括股東所擁有的全 部財產;對股份公司來說,實有資產是公司的現有資產,其數額依法律規定,一般應高於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發生債務時,是以公司的現有財產進行清償的。因此,企業的實有資本的數額是非常重要的,律師應在資信調查時予以查清。
對外債權債務,是表明企業資本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了解對方當事人資信狀況,不僅看 其注冊資本、實有資本,同時還要看其債權債務情況。債權債務情況,財務實際狀況、企業對外債權情況;企業對外債務情況;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其他財務數據有時還表現為訴訟形式,律師在進行資信調查時,查清對方當事人有無訴訟在身,是查清其債權債務的一個有效方法。
3.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包括其經營范圍和方法以及生產經營狀況等內容。調查對方 當事人的合法經營項目、經營活動的方式,以確定其商業性質。企業經營實際現狀,企業實際辦公狀況,企業機構設備情況,企業經營狀態。資產實地追蹤,固定資產現狀的全方位追蹤調查,提供所在地點,資產具體數額,產權所有並輔圖片資料。深度背景分析,主營范圍,主要貨源,主要市場,供銷渠道。
生產經營狀況的調查,包括調查對方當事人的開工狀況、經濟效益狀況以及產品市場狀況。特別要注意,是否有開工不足、經濟效益逐步下降、產品不適銷對路、沒有市場等情況。
4.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情況。主要包括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往的履約率,服務質量情況,產品的聲譽情況、產品的銷售服務情況,實際信用狀況,合作夥伴評價,業內人士評價,主管部門評價,重大不良記錄等。
5.對方當事人財產擔保情況。主要應調查該企業是否對其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已經設定了抵押擔保;是否為其他企業設立了保證人擔保。
㈥ 律師這個職業前景怎麼樣
首先,律師收入相對較高。以訴訟律師為例,每名律師每年大概可以承辦15件案件,按目前較低的收費標准,每案收取3000元,律師一年的收入大概在5萬元左右,扣除事務所的各項費用,一般情況下,一名律師一年凈收入大概在3萬元。如果僅從這個數字來看,律師的絕對收入並不高,但是從單位時間的工作所得來看,律師的收入就比較高了。以訴訟案件為例,律師在案件的立案、開庭總時間不超過40小時,1年15個案件的工作總時間大概在80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律師可以用4個月的工作量來保證12個月的生存。這是根據較低的收費水平計算出來的,對某些有經驗的律師來說,有的案件收費要達到2萬元甚至20萬以上,此時的收入水平則是很可觀的了。因此律師職業的收入水平與其他行業相比是比較高的。
律師工作是知識性和智慧性工作。目前人們選擇職業時,不僅希望得到較高的收入,而且希望在工作中學到較多的實用知識;最理想的職業則是不僅可以使人學習知識,而且可以將不同知識進行組合運用,這就是一種智慧性職業。律師職業首先知識性職業,通過律師考試要熟悉130萬余字的法律,每承辦一個具體案件時要學習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更是不計其數,閱讀法律使律師得以掌握大量知識。律師職業還是一個智慧性職業,每個案件的法律選用方法、證據選擇方法都因人、因事而異,非法律專業人員有時無從下手,只有律師通過經驗對事實和法律進行不同層次的判斷,才能准確的適用到具體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這個運用過程充,尤其是法庭上的辯論過程,是法律智慧進行較量的賽場,是對律師知識和智慧的最高程度的綜合考驗。職業的要求和訓練,使律師把知識學習和智慧使用這兩項其他職業不能經常使用的任務日常化了,正是這種日復一日的職業訓練,使律師職業成為知識和智慧的代表職業,使律師得以進入的各個階層成為社會精英;也正是因為這一點,律師在世界各國受到人們的普遍尊重。
律師職業的發展性。由於律師職業的知識性與智慧性,使律師具備了豐富的企業管理和城市管理經驗,所以在律師發展過程中,有很多人轉向了其他行業,比較多的有兩個方向,一是企業管理,二是城市管理。從企業管理角度講,律師承辦的商務案件都是企業管理的案例,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接觸的委託人大都是企業管理階層,在與企業管理人員溝通的過程中,律師得以學習到某些企業管理與市場運行的關鍵技術,這些一般員工需要長時間積累的知識,律師則可以很快掌握;而且大量的案件也為律師建立自己的商務關系打下了良好的人力資源基礎,這都為律師向企業管理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使得部分律師在適當的時候暫時脫離律師業務,向自己熟悉的咨詢業、管理業發展,成為優秀的企業家。律師的第二個方向是城市管理,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和法人的人身、財產和自由,法律以文字的形式來表現這個目的,而政府則是通過建立組織來完成這個保護過程;律師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對政府的存在目的與價值都有比較清醒的認識,在承辦案件過程中,對調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有著深刻的理解;所以律師一旦進入城市管理階層,例如成為市長、法官和人大代表後,都能從保護公民和企業政治利益出發,通過各項立法來調整社會各階層、各團體的利益矛盾,使城市走向法治化,從而建立一個良好的就業和投資環境,使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正因為如此,現代發達國家的多數總統和議員都來自律師,象美國的歷史上著名總統林肯和現任總統柯林頓都是律師出身。
律師職業的自由性與獨立性。作為一種職業,律師出現的根本目的是為在法庭上幫助委託人擺脫困境,律師首先是訴訟律師,後來才隨著時代的發展出現了顧問律師,但即使今日,訴訟律師仍然占律師職業的絕大多數。訴訟律師一般都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安排比較自由,平時可以上班,也可以不上班,這給予律師以極大的自由時間,減少了因為日常上下班所產生的時間浪費,使律師比其他職業擁有更多的閑暇時間,不僅使律師有機會去學習知識、尋找市場、進入新領域,更重要的是可以讓律師去自由的思考。而且由於受一國司法制度的保護,律師在擁有大量司法特權的情況下,有機會以律師身份獨立調查證據、會見當事人、向法庭發表個人對案件的見解,律師所作的一切只受法律約束,無需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同意與批評,這種工作方式的獨立性使律師具備了較為完善的獨立人格,對於其他職業來說,集體組織性往往優先考慮,而對律師來說,正是自由與獨立的工作方式不僅成為保護委託人利益的有效途徑,而且給律師個人帶來了巨大利潤,這一點是其他職業無法做到的,很多人羨慕律師的工作方式就是來源於此。
律師職業的安全性。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公民保護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主要通過法律途徑,取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僅是取得了社會中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是取得一個擁有幾千萬雇員的政府的認可和保護,依法保護個人利益將是成本最低的安全措施。但由於目前法律數量龐大,法律保護技術變得越來越復雜,人們對某些普通法律尚可理解和使用,但對某些專業法律,很多人已經無法理解,更不要說使用了。在這種情況下,通曉法律的人在社會中得到的保護最多,他們對法律資源的使用手段最方便,結果也最安全,這使得律師本人在同樣條件下所擁有的資源也更豐富,地位更安全。
律師職業的正義性。律師的核心功能就是保護人權,這種保護人權的功能是通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來實現的,在保護當事人的過程中,完成了律師對公民正當權益的保護;另外,對大多數人來說,國家是一個抽象而無法使用的概念,而對律師來說,國家的概念則比較具體,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保護國家與民族的權益結合起來;另一方面,在某些數案件中,例如勞工案件、醫療損害、政府賠償案件中,需要律師進行保護的人往往是弱者,而對於一個社會來說,保護弱者利益是最大社會的正義;因此律師職業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正義的行動具體化,正是因為如此,很多律師成為爭取政治民主和民族獨立的核心人員或領袖,象美國獨立運動中《不自由,毋寧死》的作者派克.亨利、本世紀的世界偉人印度民族領袖聖雄甘地在均是律師出身。
總之,律師職業將正義、自由與獨立、智慧、安全和商業利潤集中到一起,這是其他任何一個職業都無法同時實現的,可以說律師職業人類社會中最偉大的社會分工和職業發明,律師是人類制度文明的重要創造者和法律的維護者,律師以維護社會正義為目的、以保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為核心,在實現個人利益與價值的同時完成了對國家、社會、公民的保護使命,這就是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從事律師職業的根本原因。
㈦ 律師資信調查是調查什麼
律師資信調查是調查什麼
所謂資信是指來往客商的資金能力和信譽。根據律師工作的實踐,資信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即被調查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法律地位和行為能力。如果是經濟組織,應當包括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企業的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無限責任公司,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則應當查明:(1)出生日期;(2)身份證件、簽發日期;(3)戶籍所在地;(4)居住地;(5)家庭基本情況;(6)畢業處所;(7)工作處所;(8)有無犯罪記錄;(9)個人信譽情況;(10)有關職能部門評價。
2、對方當事人的資本狀況。包括對方當事人的注冊資本總額、實有資本總額及其對外債權債務、經濟效益情況、生產能力和技術設備力量等內容。注冊資本總額,是企業在注冊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它僅僅是表示企業依法成立必須具有的最低資本數額,一般並不完全顯示企業的實際資產狀況。實有資產總額,是指企業實際擁有的資產總額。對無限公司而言,還包括股東所擁有的全 部財產;對股份公司來說,實有資產是公司的現有資產,其數額依法律規定,一般應高於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對外發生債務時,是以公司的現有財產進行清償的。因此,企業的實有資本的數額是非常重要的,律師應在資信調查時予以查清。對外債權債務,是表明企業資本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了解對方當事人資信狀況,不僅看 其注冊資本、實有資本,同時還要看其債權債務情況。債權債務情況,財務實際狀況、企業對外債權情況;企業對外債務情況;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其他財務數據有時還表現為訴訟形式,律師在進行資信調查時,查清對方當事人有無訴訟在身,是查清其債權債務的一個有效方法。
3.、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情況。包括其經營范圍和方法以及生產經營狀況等內容。調查對方 當事人的合法經營項目、經營活動的方式,以確定其商業性質。企業經營實際現狀,企業實際辦公狀況,企業機構設備情況,企業經營狀態。資產實地追蹤,固定資產現狀的全方位追蹤調查,提供所在地點,資產具體數額,產權所有並輔圖片資料。深度背景分析,主營范圍,主要貨源,主要市場,供銷渠道。
生產經營狀況的調查,包括調查對方當事人的開工狀況、經濟效益狀況以及產品市場狀況。特別要注意,是否有開工不足、經濟效益逐步下降、產品不適銷對路、沒有市場等情況。
4、對方當事人的商業信譽情況。主要包括其生產的產品質量,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往的履約率,服務質量情況,產品的聲譽情況、產品的銷售服務情況,實際信用狀況,合作夥伴評價,業內人士評價,主管部門評價,重大不良記錄等。
5、對方當事人財產擔保情況。主要應調查該企業是否對其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已經設定了抵押擔保;是否為其他企業設立了保證人擔保。
㈧ 關於律師行業的調查問卷,請大家幫忙,先謝謝各位了!
1.C
2.東部沿海基層縣市
3.A.B.D.E.F
4.如果成本不高會用法律,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
5.E\B
6.C
㈨ 什麼是律師盡職調查
律師盡職調查又稱為謹慎性調查,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包含財務盡職調查及法律盡職調查等。 盡職調查主要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並、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財務、經營、法律等事項,委託人委託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按照其專業准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 一、盡職調查分類:在資本市場上,按照調查行為主體的不同,盡職調查一般可以分為律師盡職調查、注冊會計師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投資銀行盡職調查等三種類別。 二、律師盡職調查的意義: 1.通過調查,了解目標企業面臨的經營項目是否可以做,是否存在無法克服的法律障礙和風險。 要知道,花幾萬元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就可以避免因一個項目被騙掉幾百萬上千萬。很多項目根本就不可能運作,法律盡職調查的目標首先是確認該項目是否有可能運作。 2.對於可以運作的項目,了解項目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應當如何規避和處理。 畢竟法律風險伴隨企業經營無處不在,股權結構、股東關系、內部管理模式、知識產權保護、財稅、勞資關系、交易模式等等,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難以預料的法律問題,具體項目中也必須協調與政府的關系、與交易對象的關系、企業內部股東的關系等,通過調查可以了解現有的問題和潛在的問題。 3.針對具體情況提出運作項目的操作方案,從而確保企業消除不該存在的法律風險,盡力規避難以避免的風險,並對實際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預防,確保風險發生時損失降到最小。 三、律師盡職調查的作用: 1.律師盡職調查能夠幫助調查方了解被調查方的情況,並判斷擬進行的商業計劃或交易具備深入洽談的可能性。 2.律師盡職調查將幫助調查方決定是否調整該商業計劃或交易的價格及確定調整價格的幅度。 3.律師盡職調查將幫助調查方按照現實情況進一步合理、合法地調整商業計劃或交易有關合同的條款、結構以及決定商業計劃或交易完成的時間表。 4.律師盡職調查將幫助調查方更加准確地確定該商業計劃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條件和完成後的義務。 5.律師盡職調查的結果將幫助被調查方為促使商業計劃或交易基本實現而盡早採取需要的補救措施或幫助調查方在有關協議中增加被調查方的陳述和保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