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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素質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2-23 22:14:49

① 如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維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方法如下:
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
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並不完整。由於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徵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
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現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並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於實現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於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統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台土地登記監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台之際,繼續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登記辦法》突出了對城鎮和農村土地權利一視同仁的物權保護,明確規定了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應按照三中全會《決定》和新《土地登記辦法》的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幹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予優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徵用。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准,將國家的土地徵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從實踐來看,有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產值倍數的規定,個別甚至開始以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或接近於市場價格進行安置補償。廣東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已完全脫離了產值倍數做法,代之以土地區位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補償費,而且不考慮原土地用途。應總結經驗,採用市場機制,將征地價格與市場價格掛鉤,按被徵收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保證土地徵收和使用過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三是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補償爭議的協調裁決機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針對實踐中往往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村委會進行談判,決定徵收及補償等有關問題的做法,應完善協商機制,讓農戶選派代表直接參加談判,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在司法程序中,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徵收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解決土地徵收補償爭議時,應增加司法審查,引進法院這個獨立的第三者進行公開審理,避免政府在此類問題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發生。

②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

以寧夏為例:

此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范圍是,2012年1月1日以來經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寧夏常住戶籍,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區不足0.5畝(含)、山區不足0.8畝(含),且被征地前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


此外,籌資方式按征地時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分三個年齡段,採取一次性分別繳納5年、10年、15年費用的辦法參保。

其中,政府承擔12%並計入統籌基金,其餘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並計入個人賬戶。不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的補貼標准一致。

(2)被征地農民素質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其他省份政策

為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有效開展,天水市於今年9月修訂出台了《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明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思路。《辦法》規定,對以後新徵用的土地,按照「先保後征」的政策,以「誰用地,誰負責」為原則。

在儲備和出讓土地時,國土部門按土地所轄區域將土地承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在出讓收益和征地費用中足額提取,一次性劃入財政統籌基金專戶,以有效解除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權益。

③ 征地時,被征地農民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依此,國家為了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可以徵用農民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國家在征地時,被征地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1)被告知的權利。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2)獲得補償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3)提出意見的權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可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享有反饋意見的權利。

除此以外,我國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④ 農民素質教育培訓回訪實施方案

電話來營銷之電話回訪是源作為提供基礎數據的有效途徑之一,目前越來越受到各知名企業的青睞。在電話回訪過程中,電話營銷員應該不斷地學習新的營銷技巧以及知識,並且靈活地運用到每次與客戶溝通中,努力打破傳統銷售模式以及技巧的限制,不斷創新。

⑤ 被征地農民保險 國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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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人民政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初步制定本辦法。一、保障范圍及對象(一)在全市范圍內,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6畝(包括已整體農轉非的農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在0.6畝以上部分土地被徵用的村,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解決相應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具體保障人員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核准並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范圍。(三)被征地時不滿16周歲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補助費,待其達到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後,作為新生勞動力,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障。二、保障形式(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後直接進入養老保險,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二)被征地時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54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後,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符合參保條件但本人拒不參保並與農保機構簽訂不參加養老保險承諾書的,村集體和市財政不給予養老保險補助,個人以後的生活納入自理或社會救濟范疇。三、基金的籌集(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籌集額度按參保人達到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後,養老金待遇不低於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月120元確定。籌資比例按政府承擔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籌資額的40%,個人繳納籌資額的30%。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撥付。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應一次性納入統籌帳戶。對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財政可做預算,分次納入,並按農保基金管理,財政補足相應增值部分。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一次性繳清。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一次性繳清。具體籌資或繳費執行標准為:政府承擔30%即6355.67元,集體補助40%即8474.23元,政府承擔和集體補助部分的籌資額不隨參保人年齡而變化。個人繳納30%,分兩類情況: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實行相同的領取標准,領取年齡為每超過1歲,繳費額相應減少,具體繳費按公式計算(詳見繳費領取計算表);被征地時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不分年齡段實行相同的繳費標准,即6355.67元;參保時年齡越小,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越多,養老金領取標准按每相差1歲增加2.5%。(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根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籌資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籌資標准調整後,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准執行,標准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准不變。(三)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核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前要徵求勞動部門同意,徵用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到勞動部門農保所辦理簽章手續,否則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征地手續;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一次性繳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四)市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制度。風險基金從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的5%,主要用於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中解決。風險基金在征地補償時隨時提取。四、享受條件和標准(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120元。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與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每相差1歲,到達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准增加2.5%(詳見繳費領取標准表)。(二)參保人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與繳費水平掛鉤,對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村可選擇較高的標准,但提高領取養老金標准部分的保險費完全由村集體和個人承擔,政府只承擔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籌資額的30%即6355.67元。(三)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根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變化情況確定,具體調整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財政、民政)適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四)參保人員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及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五、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一)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經企業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個人帳戶上述資金轉入企業年金。(二)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並,統一發放。(三)參保對象從本地遷往外地,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將保險關系留在本地,進入領取期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六、基金的管理與監督(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同時設立風險基金帳戶。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帳戶,風險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發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中支付。當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帳戶中列支。(三)個人帳戶基金,按農保基金管理政策執行。參保人員在未到領取年齡前因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本息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保險關系。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後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其個人帳戶剩餘金額。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的,可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符合退保條件時,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部分50%的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帳戶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同時解除保險關系。(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增值收益計入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部門都不得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征各種稅費。七、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進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政策宣傳,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資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並根據需要及時拔付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經費和啟動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村的核定,落實征地補償,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准,落實征地補償前必須將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擔的籌集額一次性撥付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民政部門及時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土地資源管理部門通報的征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征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涉及被征地的鄉鎮辦及村委會負責參保人員的核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參保工作。本文來自:沙河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詳細出處參考:

⑥ 《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6】29號具有法律效力嗎

這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或者規章,而是政策性規定!是對政策的一種完善!不具有法律效力!

⑦ 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張延華

一、浙江省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浙江省圍繞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全省經濟社會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和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迅速推進,農村面貌極大改善,農民收入穩步增長,但是,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作為基礎性資源的土地,特別是大量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為國有並轉為建設用地,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可耕資源越來越少,產生了大量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受到了較大的影響,甚至出現了少數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現象,因征地引發的信訪和群體性事件逐漸增多,成為當前農村社會中主要的不穩定因素。為了妥善改變被征地農民因失地造成現有生活水平下降的情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近年來,浙江省在堅持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並重的前提下,從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和經濟發展用地合理需求出發,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總體要求,積極探索征地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有效緩和了經濟建設過程中的征地矛盾,推進了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就業機制,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的「老有所養」問題。

(一)積極推行區片綜合價和最低保護價補償制度,穩步提高征地補償標准

2002年底,針對征地補償標准偏低、隨意性較大、同地不同價等問題,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2〕27號),要求各地根據不同地段、地類、人均耕地和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劃定區片,進行評估,在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特別是農民意見的基礎上,統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綜合補償標准,即區片綜合價。至2003年底,全省90個市、縣(市、區)全部建立了以區片綜合價為主的征地補償體系,有47個市、縣(市、區)實行區片綜合價全覆蓋,43個市、縣(市、區)實行城市規劃區內區片綜合價與規劃區外統一年產值倍數法相結合的補償體系。同時,為防止地方政府壓低征地補償標准,浙江省建立了征地補償最低保護價制度,明確規定全省各地徵收耕地的最低補償標准不得低於1.8萬元/畝。

建立了區片綜合價和最低保護價補償制度後,全省各地的征地補償標准得到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均在20%以上,全省平均征地補償標准達到了2.9萬元/畝,區片綜合價的平均水平達到了3.1萬元/畝。特別是經濟發達的市、縣補償標准得到了明顯提高,如杭州市區的最高補償標准為21萬元/畝、寧波市區為8.8萬元/畝、溫州市區為8.4萬元/畝、杭州市蕭山區為11.5萬元/畝。

(二)積極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後顧之憂

為了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浙江省於2002年底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5月,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5部門聯合制定了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2003年8月,省政府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又要求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至2004年底,全省所有市、縣(市、區)政府全部出台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全面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4月省政府辦公廳根據各地的實施情況,又提出深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要求各地實行「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至2007年,全省已有277.94萬名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其中有232.73萬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全省累計籌集保障資金303.57億元,已有103.50萬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養老保險金。

在參保資金的籌集上,採取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辦法多渠道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參保繳費標准總額的30%,集體補助部分不低於40%,農民個人承擔部分主要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從目前的實踐情況看,浙江省各地政府嚴格按照規定承擔了30%的參保資金,部分地方還根據實際提高了政府承擔比例,如溫州市樂清市由政府全額承擔參保資金,杭州市餘杭區按50%的比例承擔參保資金。

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設計上,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探索和創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障制度。嘉興市建立了「保險型」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范圍,享受城鎮職工的養老、醫療保障;寧波市、紹興市等地建立了「保障型」制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繳費檔次享受相應的保障水平,實現保障的全覆蓋。

在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上,浙江省各地政府基本都採取了享受水平與繳費標准相掛鉤的制度,高標準的享受水平與城鎮職工養老金相同,低標準的享受水平按照不低於城鎮低保水平確定,並且按照經濟增長水平、工資收入增長水平適時進行調整,一般1~2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提高的幅度在10%以上。目前浙江省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農民的享受水平一般在200~500元/月·人,如杭州市為不低於410元/月·人。

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足額及時發放,擴大了社保資金來源,浙江省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保障資金總額10%左右的比例,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提取部分資金用於應對未來的支付風險,充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賬戶。

(三)積極推行多渠道安置辦法,有力推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

就業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並且逐步提高的關鍵,為了防止被征地農民出現「失地又失業」的現象,推進再就業工作,浙江省對被征地農民實行了免費培訓制度,通過就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自主創業能力。自2004年以來,浙江省部署了千萬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工程,累計培訓農民655萬人,培訓後實現轉移就業187萬人。為了鼓勵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幫助被征地農民就業,浙江省還制定了社會保險補貼制度,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並繳納社會保險、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120%的企業,可按招用人數給予一定社會保險補貼。如嘉興市秀州區按招工人數每人一次性補貼1200元。

在推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的基礎上,浙江省還積極探索其他安置辦法,主要措施有農業安置、留地安置等。農業安置主要針對人均耕地較多的集體經濟組織,即通過本村或其他村集體的機動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後的新增耕地,以及其他農戶同意調整出的承包地,重新安排,給予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留地安置是按徵收集體土地的一定比例在城市(鎮)規劃區留出土地給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壯大集體經濟,留地可以自行開發建設,也可以入股合作開發,因此實際上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另外一種形式。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湖州市、台州市等地均實行了留地安置,留地比例一般在徵收面積的10%左右。集體經濟較為發達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留地建成標准廠房、綜合樓出租,租金收入用於組織內部成員分紅,提高了被征地農民的收入水平。

二、浙江省下一步深化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幾年來,浙江省通過改革土地徵收制度,初步形成了公平合理的補償機制、政府主導的保障機制、靈活有效的安置機制,各地的征地補償水平穩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現有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得到了有效保障,有效緩和了各種征地矛盾,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由於浙江省人多地少、市縣經濟發展不均衡等原因,在征地制度改革進程中,還存在全省各地的征地補償水平不平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沒有實現全覆蓋,保障享受水平仍然較低等問題,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提高。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浙江省下一步繼續深化完善土地徵收制度、健全嚴格規范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和思路。浙江省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諧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探索、深化土地徵收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和保障機制,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體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的土地徵收制度。

(一)穩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當前,浙江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部署,正在開展征地補償調整完善工作。為了全面提升征地補償標准,充分體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價值,足額、合理予以補償,浙江省將再次提高征地補償最低保護價,提高幅度超過50%。2009年,浙江省將全面執行新的征地補償標准。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浙江省擬出台《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將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機製作出規定,爭取每兩年更新一次補償標准,穩步提高補償水平,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經濟權益。

(二)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進一步擴大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從徵收集體所有耕地建立保障向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建立保障轉變,從自願參加保障向全部納入保障轉變,做到「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實現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覆蓋。加大保障資金的籌集力度,提高政府承擔參保資金額度,從不低於30%提高到50%。建立起與人均收入增長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享受水平定期調整制度,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加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過渡,穩步提高保障享受水平,實現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

(三)探索創新再就業機制

繼續深化完善被征地農民免費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險補貼制度,制定促進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的扶持政策,制定鼓勵單位和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的支持政策,推出更多符合被征地農民就業能力的公益崗位,優先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探索創新被征地農民再就業機制,加快被征地農民向城鎮居民轉型。

(四)探索研究新型征地模式

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研究探索政府統一的、穩定的公益性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嘗試建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自主的、市場性的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機制,研究建立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相協調、相匹配的新型征地模式,在確保公益性建設用地得到滿足的前提下,逐步縮小征地規模,改革征地制度。

改革土地徵收制度,建立完善的征地補償機制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讓廣大農民享受發展成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也是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現實需要,浙江省將認真貫徹中央決策,按照國土資源部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⑧ 失地農民最新補償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2.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4.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拓展資料:

  1.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 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

  2.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3. 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4. 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網路_征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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