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做微商和做電商有什麼區別
其實沒什麼區別的,都是電商,電商是電子商務的簡稱,兩者唯一區別是淘寶電商是通過淘寶平台售出東西,或者是其他的網上商城出售物品。微商是用微信商店,平台不同,但目的都是賣東西。
『貳』 電商和微商的區別是什麼
微商也屬於電商的一種。
電商和微商的區別
其實不然,微商只是移動互聯網的一個產物,存在於任何一個移動互聯網載體上,它將傳統方式與互聯網相結合,實現的一個資源整合。
只不過因為移動互聯網的大部分流量都被微信抓去了,所以大家感覺移動互聯網載體好像就只有微信了。我在這里做個解釋的目的是避免大家只在微信閉門造車,比如我就有幾個朋友在陌陌和其它APP上開了小店,幾個月下來,小生意也是做得紅紅火火。
那麼,微商與傳統電商的區別是什麼呢?在我看來,最根本的區別是購物場景不同。
拿淘寶跟微信朋友圈小店做個例子。每當我們在登陸淘寶前,每個人心裡往往是抱有一種購物目的。比如天氣冷了要添件衣服,男朋友生日了要買個禮物諸如此類。而微信購物大多數時候恰恰相反,我們往往是在吃飯休息時間刷個朋友圈,無意看到一件很動心的東西然後才產生的購買動機,這是一種無意識的購買。
嗯,沒錯,微商大多數做的是「碎片化時間的買賣」。而很多人說微商主要做的是「信任買賣」、「社交電商」,我覺得權重並沒有那麼明顯。阿里除了沒有社交基因,其它的它都可以完美做到。
「社交電商」只是微商的一種運營模式,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證明了這個模式的可行性,但它是否真正的可以成為主體模式還是值得我們思考,至少我身邊做起來的微商(包括我自己)都是用傳統的電商運營模式。
在我更多認為,微商之所以在這兩年能夠成為風口上的那頭豬,其實是近年來智能手機的迅速崛起,正好趕上了移動互聯網這股流量的風口而已。當潮水褪去後,最後誰在裸泳自然一目瞭然。
當把微商「社交電商」這件華麗的衣裳脫掉之後,我甚至大膽地認為,微商根本就是一個偽命題。不信你看!我給你普及一個驚人的數據。目前為止微商只佔中國電商整體份額1%不到,阿里一家佔了中國電商市場份額80%以上,其他的被京東,唯品會,國美等瓜分掉了。
你肯定會說,「不對啊,你看某某大師可不是經常說他哪個哪個徒弟月入十萬,月流水百萬嗎?」等等,我倒杯水,回來再慢慢跟你說。
我介紹一下我朋友圈的某位「大師」,名字就不公布了,據說是XXX第一人。這年頭,頭銜沒個「第一人」「創始人」之類的都不好意思出門了。
每天他的朋友圈都會發一些在其他平台拾人牙慧的東西,或者一些成功學的雞湯,偶爾透露一下這個圈那個圈的一些小道消息(其實都是轉發另外「大師」的朋友圈信息)總之都是一些正確且沒用的廢話屁話。
他這樣做其實是為了聚集人氣,還真有不少土老闆,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家庭主婦們上鉤。尤其家庭主婦,這是個很特別的群體,他們往往很多本身見識不廣,缺少知識體系,喜歡貪小便宜,往往不甘於平庸而想追求一份事業實現個人價值。
某天在朋友圈看到隔壁村的趙大虎曬了很多誘人的支付寶流水圖後,心裡就呆不住了。這些「大師」把「微商」神話化是正常的事兒,這可是他們的飯碗,所以只要微商有一個賺到錢了,他們就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放大這個成功案例。不過現在理性的人越來越多,道理大家都懂,但一萬個「不可能」依然抵不過一個可能性的魅力,這些「微商大師」我更願意稱他們為心理學大師。
潑了這么多冷水,其實微商上確實有幾批人賺了錢的。第一批毋容置疑是面膜黨。他們打著「月入十萬不是夢」的口號圈地圈人圈錢,但面膜90%都到不了終端客戶手上,全被積壓在代理商這個節點。沒有實現一個流通閉環的買賣註定是一個零和游戲,有人賺錢的同時必然有人虧錢。所以,賺錢的永遠只能賺第一波,然後拍拍屁股走人。
我重點說一下第二批。
他們是一群實實在在做買賣的人。他們有優勢的貨源,有一定的文案能力,運營能力,客戶資源以及其他渠道資源。這種人,其實無論轉移到哪個平台,我相信他們都能把這個買賣做成。
我也屬於這類賺了錢的群體,是做另外的互聯網項目轉行過來的,團隊本身具備一定的推廣渠道(就是大家說的如何加粉絲)才決定投入這個行業。沒有正確的模式,只有最適合自己的模式。這是經商之道,而不是今天看個馬雲說,明天看個史玉柱自述後,就全身打滿雞血照葫蘆畫瓢。
我們來看個公式,營業額=流量*轉化率*客單價*復購次數。如果在四個因素中你一個優勢都不具備,我奉勸一下慎入。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四個因素:
第一點,決定流量的是看你有沒有一定的推廣渠道。比如你有一家服裝實體店,每天進入你店的人你都推薦她們加一下你的微信,這就是一種渠道。千萬別相信什麼做熟人的生意,如何如何靠口碑傳播這種正確沒用的廢話。我過來人,信我沒錯!
第二點,決定轉化率的就是看你的文案能力,讓別人信任你,信任你產品的能力,這需要一定的EQ以及獨立思考能力。那種整天復制粘貼上家文案,轉賬圖,買家對話圖的請自覺退下。
第三點,客單價與你的產品定位有關。
比如你是做珠寶的,但你的流量入口都是大學生,那我給你5萬粉絲我也保證你一年也賣不出一件。再有,同類產品決定客單價的是你的產品是否屬於一手、二手還是三手貨源。如果你沒有一手貨源,那你有沒有辦法做出產品溢價?
比如你是賣服裝的,你的雖然不是一手貨源,但你能給大家提供很好的搭配審美建議;又或者你有很好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這也屬於你的軟品牌。
第四點,復購率就與太多太多有關了,比如你的產品品質、產品價格,你的售後服務等。
聽了這些,你可能會說,「我雖然這些優勢暫時都沒有,但我願意努力地去學。」嗯,對於真正有夢想的人我是非常敬重的。我說下我讀書時代的一個例子,在初中高中那個年代,身邊同學普遍都有一個清華北大名校夢,每個人都相信憑借著自己的努力,「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但最終多少人圓了自己的名校夢呢?還是二本?三本?甚至中途而退的呢?我並不是想潑冷水,只是想大家永遠記住的一句話,「成功,永遠只屬於一小部分人。」這是這個社會幾千年形成的叢林法則。
你肯定不耐煩了:瞎扯了這么多,那微商在你看來有沒有前景呢?我先說句題外話,不單單是互聯網行業,整個市場經濟,永遠都是「流量為王」,不信你看為什麼肯德基總要開在人流大的場所而不是開在你家的小區。
「去中心化電商」確實是未來的一種趨勢,但它不代表著「去流量化」,它只不過是利用微信這樣的社交平台將流量沉澱下來了而已。
「目光聚集之處,必有商機。」微信以5億用戶目穩坐中國最大移動流量入口,陌陌也坐擁著1億多用戶,這些app裡面肯定潤藏著巨大的商機。現在的市場就像歷史上的戰國時期一樣,百國紛爭,未來幾年,肯定會出現戰國七雄、秦始皇這樣的角色。
就像當年的互聯網行業,經過數十年的大浪淘沙,最後形成BAT(網路、阿里巴巴、騰訊)這樣的三大壟斷陣營。又如當年的C2C淘寶,最終會被B2C天貓、京東等漸漸取代一樣。
風停後,一個個被吹上風口的豬也終歸要掉下來。再強的互聯網思維,終要回歸產品本身。在一切都是充滿未知的路上,產品是面對未來一切不確定方向的唯一正確方向。不要選擇了遠方,便只顧風雨兼程,多去想一下,你是否能夠成功!
『叄』 什麼叫電商什麼叫微商
一般民間說法是,微商是之前一部分人在微信朋友圈做生意,然後衍生出的一個微商定義,現在的微商主要指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平台做生意的一波人,特色就是個人行為一般有等級效益,電商的范圍就廣了,是電子商務的簡稱,現在一般指的是購物電子平台
『肆』 電商與微商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來都是電子商務自,區別在於規模,電商更多是大型商業公司,微商是個體或者小微企業。
微商,英語名稱We business(全民創業)。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2]
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秘書長馮凌凜於2017年4月11日在第三屆世界微商大會上對這一概念進行了補充說明,認為微商=消費者+傳播者+服務者+創業者。
電商,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伍』 什麼是微商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微商確切的說應該叫微電商,是指:靠使用「微系統」,進行「微營銷」,在互聯網上賺錢的人員。微系統一般就是由qq,微博,微信,陌陌這些使用人數比較多的社交軟體和貼吧,論壇,新聞自媒體等途徑,網站以及淘寶,天貓,微店這些平台組成的直接或間接銷售產品的互聯網營銷和成交系統。
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發布的《2016-2020年中國微商行業全景調研與發展戰略研究報告》顯示,截止2016年底,微商從業者近3000萬人,微商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元。2017年將保持70%以上的增速,釋放出8600億元;
(5)微商屬於電子商務嗎擴展閱讀:
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
電子商務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中,前兩類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電商經營者的表現形式。第三類是二審後新增的一類經營者。
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被明確,相應地就要承擔起對應的義務與責任,這將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雖然「微商」並非法律專業術語,但在實踐中確實大量存在,是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的新型表現形式之一,其經營者理應屬於電商經營者范疇,微商與買家直接溝通時使用的微信則屬於其他網路服務。
『陸』 微商和電子商務的區別
1、產來品目標源不同。
電商的目標是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以吸引更多的客戶。
微商的目標不僅是銷售產品,還有發展下線代理商,再由下級代理商將產品賣給客戶。
2、反饋機制不同。
電商的店鋪有相應的信用評級,每一個消費者都能給反映商品相對有效的質量好壞。
微商的買家看不到真實有效的產品評價。
3、支付機制不同。
電商支付中的支付寶可以在買賣雙方中間起著調節作用,有力的保證產品的售後。
微商沒有保障,也沒有第三方,消費者購買商品危險系數高。
『柒』 電商與微商的區別是什麼
電商與微商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版具,權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電子商務,簡稱電商,是指在互聯網、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
(2)模式不同:
微商=消費者+傳播者+服務者+創業者。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營銷、在線事務處理、電子數據交換、存貨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在此過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術包括:互聯網、外聯網、電子郵件、資料庫、電子目錄和行動電話。
(3)盈利不同:
電商盈利模式有如下幾種模式:網上目錄盈利模式、數字內容盈利模式、廣告支持盈利模式、廣告—訂閱混合盈利模式、交易費用盈利模式、服務費用盈利模式等。但是對於微商而言,盈利模式比較單一,只有「消費者+傳播者+服務者+創業者」這個模式。
『捌』 電商和微商具體有什麼區別
社交電商是基於人際關系網路,利用互聯網社交工具,從事商品或服務銷售的經營行為,是新型電子商務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
微商是社交電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指從業者利用互聯網社交媒體作為傳播工具完成商品與服務交易的行為。
目前社交電商的主要表現形態是:實物產品交易、服務產品交易、虛擬物品交易、社交網路廣告四類。
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及獲得更多的用戶,社交電商和微商的模式和形態也在不斷進行升級。
『玖』 微商是什麼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拾』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10)微商屬於電子商務嗎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