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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上稅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2-07-29 04:53:15

㈠ 商場打折怎麼算稅

這個稅收主要看開出去的發票價格,不開發票好像不用收稅吧?

㈡ 買十送二的優惠怎麼交稅

買十送二的優惠交稅時需要分情況處理。
情況(1)贈送的商品屬於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應按下面的原則來分攤確認收入,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情況(2)贈送的商品不屬於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則不確認收入,商品賬面價值計入銷售費用,同時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a.會計實務:對於銷售時「買」、「贈」均屬於本企業主營范圍內的商品,應當按照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如在百貨商場買西裝贈領帶,在通訊營業廳充話費贈手機等。
如果贈品不屬於本企業營業范圍內的商品,而是企業為促銷而外購的,則應當按照收到的價款確認銷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贈品不確認收入,按贈品的購入成本結轉當期銷售費用。比如電器賣場「買電器送飲料」的銷售。
b.相關鏈接:存貨准則規范企業采購用於廣告營銷活動的特定商品,向客戶預付貨款未取得商品時,應作為預付賬款進行會計處理,待取得相關商品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
企業取得廣告營銷性質的服務比照該原則進行處理。
c.增值稅規范:銷售者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中「視同銷售貨物」中「贈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
d.所得稅規范:「買一贈一」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不管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所得稅上都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㈢ 某商場購物滿100元返還20元現金時,商場代扣個人所得稅怎麼算

返現 沒見有規定 稅法有規定要扣個稅
商場的返現其實是 一種商業折扣 不能算個人的所得 所以不應該代扣個人所得稅
除非是商場辦的抽獎活動 對於獎品獎金 有代扣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按20%

㈣ 促銷費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么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贈送禮品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分為兩類情況:
一、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贈送不征個人所得稅,贈予方沒有代扣代繳義務: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在以上三種情形中,表面看受贈方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獲得了經濟利益,但這種經濟利益的取得有先決條件,即受贈方同贈予方已經簽訂了民事交易合同或事實上履行了合同,因此受贈方獲得經濟利益是有償的,不構成受增方的所得。
二、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按照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屬於「其他所得」項目。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屬於「其他所得」項目。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屬於「偶然所得」項目。
前兩種情形中,受贈方獲得經濟利益不以與贈予方達成合同或履行合同為必要條件,屬於無償獲得經濟利益,屬於個人所得性質;第三種情形雖然以達成或履行合同為必要條件,但受贈方得到經濟利益系來源於額外抽獎,也屬於隨機性的無償贈送,屬於個人所得性質。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對外贈送不一定全都會構成受贈人的所得,只有後三種情形的贈送,贈予方才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需要注意,企業對外贈送的不一定是有形商品,也包括贈送服務,如贈送客戶體檢、課程學習之類。按照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㈤ 個人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獲贈禮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回知》(財稅〔2011〕50號)第二答條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㈥ 個稅如何計算個人參加活動獲得的獎金怎麼繳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
如果孫某2012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隻2012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並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演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並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㈦ 通過「秒殺」等活動打折購買商品,是否需要繳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通過淘寶網「秒殺」活動購買商品,如果以9元購買市場價格為50元的商品,屬於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的情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㈧ 贈送產品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如何計算

一、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
將自製產品贈送給正常購買本企業產品的客戶(包括單位客戶和個人客戶,下同),此情況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戶購買產品數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戶購買數量劃分的等級高低分別贈送一定比例或相應數量的產品,很明顯,該情況是甲公司以客戶購買其產品為前提,對客戶已購買本公司產品行為的一種饒讓或獎勵,本質上屬於甲公司為促銷產品採取的商業折扣行為,不屬於贈送行為,因此,不需要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企業的折扣銷售行為,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或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此情況下對客戶"贈送"的產品必須符合稅法對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相關規定,即一方面應符合國稅函[2010]56號文對發票開具的規定,另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然而,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的相關銷售行為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經完成,且已全額對外開具銷售發票(很可能分次開具了多張銷售發票),所以,甲公司對本次"贈送"行為已無法在此前已經對外開具的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額,此給執行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規定帶來困難。為此,筆者認為,甲公司可以將"贈送"食品的金額及折扣額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同時註明,即在以後開具給相關單位的銷售發票上先全額加上"贈送"食品的數量和金額,然後再將"贈送"食品的金額作為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減去(實際還是此筆銷售發票的原銷售額),由此達到符合稅法"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要求。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甲公司作為計算"贈送"基數的銷售收入在發生"贈送"行為前已全額在賬面反映,所以,在對"贈送"食品按照折扣銷售行為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僅不需要再增加銷售收入,而且也無需扣除商業折扣額,僅需直接將贈送產品成本(即折扣額)作為銷售成本結轉,甲公司需在發生"贈送"行為開具紅字發票的當月末,在結轉當月銷售產品成本時加上贈送產品的15萬元成本一並結轉,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這樣處理後,甲公司因增加銷售成本而減少會計利潤15萬元,並進而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最終達到15萬元折扣額在稅前扣除的目的。
二、贈送給購買本公司產品客戶單位的個人
實際上,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將自產產品贈送給客戶單位個人的情況較多,如通過舉辦的各類促銷活動將自己生產的食品贈送給客戶單位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個人,從會計處理的要求來看,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不作銷售核算,但對於此類情形,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並由此產生相應的會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第四條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視同銷售的規定,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在增值稅方面應視同銷售,並按照正常銷售價格2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需計繳的增值稅為20×17%=3.4萬元。但必須注意的是,此情況下,甲公司為生產該批產品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正常抵扣,如果相關進項稅已正常抵扣,則甲公司僅需做計繳3.4萬元增值稅銷項稅的會計處理,即僅需做"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3.4萬元,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的會計處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的規定,甲公司在對贈送行為進行會計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5萬元,貸:庫存商品15萬元"的同時,還必須進行相應的所得稅處理,即應對贈送行為作視同銷售的涉稅處理,但甲公司僅需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調增計稅所得額5萬元(20-15),無需作調增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合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主營業務成本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可能有同仁認為,所得稅視同銷售僅是對涉稅處理的要求,會計上無需作銷售處理,因而不同意上述會計處理,特別是不同意其中的:"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20萬元,貸:主營業務收入20萬元",但筆者認為,盡管視同銷售是稅法規定的要求,但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可以起到維護企業自身合法利益,防範相關涉稅風險的好處。
在日常實務中,一些企業往往直接以對外贈送產品的成本額作為業務招待費的實際發生額(如本案例中的15萬元),且以此計算實際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並進行納稅調整,這是錯誤的。實際上,在進行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後,計入費用的不含稅計稅成本已由15萬元變為20萬元,含稅成本則變為23.4萬元(20+20×17%),由於業務招待費的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所以,其實際計稅成本應該是包含未扣除進項稅的全部金額23.4萬元,即上述會計分錄中計入管理費用的23.4萬元,既不是15萬元,也不是20萬元。
由此可見,如果甲公司作了上述會計處理,不僅是為了遵循稅法對增值稅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需要,而且也是為了方便、清晰和准確計算相關費用計稅成本和稅前扣除總額的需要(下面"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也存在類似問題,不再重復),但其缺陷是不符合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對此無需做銷售收入的原則。
三、贈送給不確定對象
凡是贈送給不確定的對象,如在產品促銷展銷會或產品新聞發布會上贈送給受邀與會的各類客戶、個人,或光臨商場展廳的其他不特定的流動顧客,由於這些情況下贈送的對象包括現有客戶、潛在客戶,甚至可能僅是對本公司贈送產品感興趣的流動顧客或人員,總之,贈送對象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贈送產品的目的僅是為了宣傳、推銷本企業產品的需要,此類情形下的贈送行為其本質應屬於業務宣傳性質,所以,發生的費用應屬於業務宣傳費的列支范圍。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講,盡管甲公司賬面上應將贈送的相關產品成本直接作為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作銷售核算,但是,對於此類情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同樣需分別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所以,甲公司對用於贈送的這15萬元產品應視同銷售20萬元,計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增值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3.4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萬元
2.所得稅視同銷售: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但是,有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在此情況下可以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問題一並作如下兩筆會計處理:
1.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23.4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萬元
2.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15萬元
貸:庫存商品 15萬元
然而,很可能有人認為,由於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此情形下所得稅視同增加的銷售額與列入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完全一致,最終調整的結果對計稅所得額沒有影響,所以,此情況下可不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事實上,從上述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在單獨考慮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其視同銷售的銷售額與列入銷售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金額雖同為20萬元,也確實似乎可以不做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但是,由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所以,在甲公司對贈送產品進行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後,其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應加上20萬元。很顯然,做了上述會計分錄後,不僅很容易理解為什麼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的收入總額基數要增加20萬元,而不是增加15萬元,同時也避免了遺忘將20萬元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扣除限額基數的可能性,從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但還需特別提醒的是,由於在規定范圍(比例)內的業務宣傳費可以全額稅前扣除,超比例部分最多產生時間性差異,所以,稅務機關對將自產產品用於業務宣傳並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確認非常嚴格,因此,企業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夠證明業務宣傳活動確實已經發生的充分證據,不僅要提供業務宣傳的計劃安排、實施過程及實施結果的相關報告,而且還要能夠提供整個業務活動實施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資料和證據,以便讓稅務機關有充分理由相信贈送產品確實屬於業務宣傳而不是業務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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