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細則會不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6號)、《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國質檢通〔2015〕202號)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於網購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進口(以下簡稱「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和安全監督管理。
網購保稅進口是指無論進境時是否生成消費者訂單,貨物以跨境電子商務形式申報進口,入境時未按消費者訂單形成獨立包裝,貨物整批運至特殊監管區集中存放,跨境電商經營者按消費者訂單形成獨立包裝後發往國內消費者的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模式。
產品通過國際快遞或郵件方式進境的,不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
第三條【主體責任】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保證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包括: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企業(簡稱經營企業)、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業(簡稱平台企業)、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物流倉儲企業(簡稱物流倉儲企業)等。
第四條【監管主體】國家質檢總局主管網購保稅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第五條【監管原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經營主體和進口的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管。
第二章 經營主體義務
第六條【經營企業一般義務】 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我國網路食品經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保證其經營食品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經營企業不得通過網購保稅進口以下食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
(二)未獲得檢驗檢疫准入的動植物源性食品;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質檢總局公告禁止進境的食品。
經營企業還應保證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的食品,應來自於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
(二)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的食品原料或配料中含有新的食品原料的食品,應當通過相關部門的注冊、備案和安全性評估;
(三)有動植物檢疫審批要求的,進境前應當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明。
第七條【平台企業一般義務】平台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經營企業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其平台經營食品安全。平台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平台企業應當對平台內的經營企業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平台企業應當建立在其平台經營企業的檔案,審查並記錄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和生產企業、物流企業資質等信息。
平台企業自身從事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並遵守本辦法有關經營企業的相關規定。
平台企業屬於境外注冊的,應當委託境內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作為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物流倉儲企業一般義務】物流倉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執行食品物流倉儲安全管理制度和產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物流倉儲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九條【經營主體備案】跨境電商經營主體應當通過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經營企業、物流倉儲企業可以由平台企業代為備案。境外注冊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應委託境內代理商辦理備案。
第十條【產品信息備案】 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來自境外合法生產企業,並將產品信息通過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系統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質量安全承諾】 經營企業應當在其自行建立網站首頁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承諾其經營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產品標簽說明】 網購保稅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隨附中文標簽,且中文標簽須在入境前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網購保稅進口其他食品應當隨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過敏原的食品需隨附紙質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外,經營企業可採取產品隨附紙質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提供產品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電子信息,兩種方式應當供消費者在填寫訂單時選擇。電子信息應當包括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標注的具體內容,並應當註明平台企業和經營企業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平台企業應在其網站長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費者隨時了解查詢。
第十三條【自我合格證明】 經營企業應當對其網購保稅進口食品進行自檢,並在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時提供產品自我合格證明材料。自我合格證明材料應由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產品首次進口時檢測項目應當覆蓋本產品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的所有安全衛生項目;再次進口時檢測項目應包括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風險評估確定的高、中風險安全衛生項目。
第十四條【產品入境申報】 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入境時,經營企業或其代理報檢企業應當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產品品名清單及對應的HS編碼、規格型號;
(二)法律法規、雙邊協定、議定書以及其他規定要求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三)產品自我合格證明材料;
(四)經營企業備案編號;
(五)產品依法應當取得的注冊、備案、安全性評估等資質。
第十五條【信息記錄保存】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網購保稅進口食品銷售記錄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官方證書編號、保質期、境外生產企業、境外出口商、境內消費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境日期等內容,並建立信息化檔案。信息化檔案的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平台企業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台內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台內結束經營活動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於兩年。
平台企業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報告】 平台企業應當建立檢查制度,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對平台內銷售的食品及信息進行檢查,對虛假信息、誇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服務。
第十七條【產品召回】 經營企業發現其經營的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和進口,已經銷售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召回。經營企業應當對召回的產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產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平台企業對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公布的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協助召回等措施。
第十八條【配合監督檢查】 經營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檢查,在信息查詢、數據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平台企業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和報告食品安全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平台企業應當在銷售信息查詢、數據提取、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第三方平台內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要求平台企業採取措施制止的,平台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民事賠償】消費者通過平台企業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進入平台經營企業要求賠償。平台企業不能提供經營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平台企業賠償。平台企業賠償後,有權向入網經營企業追償。
平台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企業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細則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該入網食品經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平台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建立並執行消費糾紛解決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入境檢疫,確保符合我國檢疫要求。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質量安全實施檢驗監管。
經檢驗監管發現網購保稅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經營企業,並監督其採取停止銷售和召回等措施。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檢驗檢疫、分批核放等措施,加快產品驗放速度。
第二十二條【專項抽查】質檢總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質量安全實施專項監督抽查計劃,並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企業和平台企業的備案信息、產品進口和銷售記錄、產品信息追溯、召回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誠信記錄】質檢總局對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經營主體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經營主體,應當加強對其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不得經營網購保稅進口食品。
本細則自 起實施,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各地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准。網購保稅進口化妝品安全監管參照本細則執行。
B.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來 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自將尚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口化妝品調離指定或者認可監管場所,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將進口非試用或者非銷售用的化妝品展品用於試用或者銷售,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履行退運、銷毀義務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C. 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36號
局長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D. 江蘇跨境電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江蘇跨境電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2月,是海關體系內唯一混合所有內制企業。通容過「互聯網+」一站式,為廣大電商企業、外貿中小企業和個人外貿從業者提供通關、外匯、退稅、物流、金融等所有外貿交易所需的進出口環節服務。
法定代表人:沙敏
成立時間:2013-12-23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10000016725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寧區空港樞紐經濟區飛天大道69號
E. 跨境電商進口檢驗檢疫要求有哪些
將貨物的HS編碼,輸入到通關網查詢,看其中監管條件那一欄,如果海關監管條件出現A則代表需要法檢,不出現則不要,這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商檢,入境換證憑條。至於檢驗檢疫類別出現的要求,目前,一般食品類的都要商檢、動物植物則需要進境動植物檢驗檢疫許可證、手機電腦開關等與人體接觸比較密切的一般要3C。根據貨物不同檢驗檢疫要求也不一樣,具體網路"跨易達"工具欄中有或直接咨詢客戶
F. 跨境電子商務對海關監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以下為《加貿司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的主要內容:
一、各海關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監管辦法,規范操作,嚴密監管,不得隨意將政策規定擴大化。
二、網購保稅進口應當在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的焊管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開展。非跨境貿易電商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任何海關不得在保稅倉庫內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
三、開展網購保稅金庫的區域應具備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設置專用倉庫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實施集中管理,並配備符合海關跨境商品監管要求的X光機查驗分揀線、視頻監控等設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及時向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物流、支付和倉儲等數據,並於每月10日前向海關傳送上月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進、出、轉、存電子數據。
四、各海關要加強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對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參數設置,加強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電商企業以及消費者信息數據的分析監控;加強對網購保稅進口消費者的身份認證。發現異常情事應及時移交稽查或緝私部門,嚴厲打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渠道「化整為零」進行走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或個人,主管海關應取消其參與網購保稅進口試點的資質。對管理混亂、運作不規范的區域應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質。
六、請各試點城市直屬海關對本關區內網購保稅進口試點以來的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總結試點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查找監管漏洞,處置一場情況,完善監管辦法。
供參考!
G.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家(地區)簽訂的協議、議定書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
我國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准進行檢驗。
第六條 進口化妝品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便利貿易和進口檢驗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八條 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
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 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五)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六)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正本。
第九條進口化妝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使用。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後,對進口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查驗、抽樣留樣、實驗室檢驗、出證等。
第十一條 現場查驗內容包括貨證相符情況、產品包裝、標簽版面格式、產品感官性狀、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者存放場所的衛生狀況。
第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成品的標簽標注應當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化妝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對與質量有關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准確性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進口化妝品的抽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樣品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驗、備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況,應當加嚴抽樣:
(一)首次進口的;
(二)曾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進口數量較大的。
抽樣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印有序列號、加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的《抽/采樣憑證》,抽樣人與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雙方簽字。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保存至抽樣後4個月,特殊用途化妝品合格樣品保存至證書簽發後一年,不合格樣品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涉及案件調查的樣品,應當保存至案件結束。
第十四條 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要求,並將樣品送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實施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進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並列明貨物的名稱、品牌、原產國家(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進口化妝品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後,方可銷售、使用。
進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當事人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六條 免稅化妝品的收貨人在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經營范圍、聯系人、聯系方式、產品清單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離境免稅化妝品應當實施進口檢驗,可免於加貼中文標簽,免於標簽的符合性檢驗。在《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上註明該批產品僅用於離境免稅店銷售。
首次進口的離境免稅化妝品,應當提供供貨人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我國相關規定的聲明、國外官方或者有關機構頒發的自由銷售證明或者原產地證明、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產品配方等。
國家質檢總局對離島免稅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H. 我國有哪些跨境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請注意是跨境的,急求
2013《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2014《關於支持版外貿穩定增長的權若干意見》
《十三五跨境電商行業研究與產業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2015《質檢總局關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通關單政策的說明》
I. 如何完善跨境電商檢驗監管措施
跨境電商出口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3]
針對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
三是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
此外還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
最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
通知同時要求,自《意見》發布之日起,先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