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試點城市有哪些
鄭州、上海、重慶、杭州、寧波,作為五個試點城市將「先行先試」跨境貿內易電子商務服務。容
由發改委、海關總署共同開展的中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部署會,於2012年12月19日在鄭州召開,這標志著中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全面啟動。
② 2020年6月份海關總署發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倉監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實施
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9810監管方式,
(1)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9810行業內稱為「海外倉」模式,國內公司把貨物報關出口至海外倉,並沒有實際銷售,從財務的角度來看,風險報酬並沒有轉移,財務不能確認收入;從稅務的角度來看,主要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沒有發生,就不能確認增值稅收入及所得稅收入,更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了;要等賣家將貨物實際銷售後才能確認收入並申報退稅;
這裡面有三個問題:
(1)需要按照實際平台銷售收入來確認增值稅收入,增值稅收入能否做到「無票免稅」,還需等待政策出台,從財稅〔2018〕103號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9610監管模式出口的才適合;
(2)目前來看,跨境電商的利潤率還是比較高的,所得稅核定徵收政策暫時還沒有落地,很多企業擔心所得稅稅負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進項專票企業申報退稅,也要等到貨物實際出口後才可以申報,一旦銷售周期較長的時候,企業的資金壓力可想,跨境電商企業好像沒有不缺錢的;
所以9810監管方式估計會流產;
③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的通知【2016】163號 求文件
海關總署沒有該文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
一,內該文件文號不符合容行文要求
文號即發文字型大小,是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例如:皖政字〔2004 〕12號
提供的文號里沒有發文機關代字
二,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沒有該文件
1,查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
④ 首批試點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城市包括以下哪個城市
由發改委、海關總署共同開展的中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部署會,
2012年12月專19日在鄭州屬召開,這標志著中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全面啟動。
鄭州、上海、重慶、杭州、寧波,作為五個試點城市將「先行先試」。
⑤ 海關最近又有什麼政策
海關總署於4月7日發布2016年第26號公告,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以下是詳細內容!
公告如下: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及《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財政部等11個部門關於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2016年第4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相關海關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電子商務企業、個人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企業管理
(二)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的企業不需要提供);
3.企業情況登記表,具體包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文名稱、工商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海關聯系人、行動電話、固定電話,跨境電子商務網站網址等。
企業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當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三、通關管理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
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可以受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委託,在書面承諾對傳輸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服務平台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
(五)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出口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進口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關數據填制要求詳見附件1、附件2。
(六)電子商務企業應當對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訂購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並向海關提供由國家主管部門認證的身份有效信息。無法提供或者無法核實訂購人身份信息的,訂購人與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
(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後,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於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第 12月的清單匯總應當於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完成),將上月(12月為當月)結關的《申報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收發貨人、同一運輸方式、同一運抵國、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並,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八)除特殊情況外,《申報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採取通關無紙化作業方式進行申報。
《申報清單》的修改或者撤銷,參照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有關規定辦理。
四、稅收征管
(九)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的有關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十)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十一)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准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十二)為審核確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等,海關可以要求代收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十三)海關對滿足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海關放行後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後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五、物流監控
(十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場所必須符合海關相關規定。
監管場所經營人、倉儲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按照海關要求交換電子數據。
(十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的查驗、放行均應當在監管場所內實施。
(十六)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場所經營人、倉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配合海關查驗。
(十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監管場所經營人、倉儲企業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當及時主動報告海關。
六、退貨管理
(十八)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允許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申請退貨,退回的商品應當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原狀運抵原監管場所,相應稅款不予徵收,並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七、其他事項
(十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應當接受海關後續管理。
(二十)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是指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
「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是指提供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務的平台提供企業。
「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是指由電子口岸搭建,實現企業、海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平台。
(二十一)以保稅模式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應當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開展,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公告規定監管。
本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海關接受《申報清單》申報時間為准,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辦理。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同時廢止。
⑥ 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
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注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注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
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
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
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6)海關總署批復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廈門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有利於用「互聯網+外貿」實現優進優出,發揮我國製造業大國優勢,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有利於增加就業,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有利於加快實施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升級。針對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問題。
有必要加快建立適應其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營造更加便利的發展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意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總體原則,明確了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發展目標,既普遍支持國內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又突出重點。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特別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自建平台,並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意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優化海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
二是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查驗和放行,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制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四是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
五是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⑦ 跨境電商進口試點城市,全國到底有幾個
目前,國家相關部委批准可開展跨境電商進口業務的試點一共有寧波、鄭州、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福州和平潭9個城市。海關總署此次發文強調「非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
⑧ 跨境電商政策
跨境電商行業因涉及國家多個部門的業務范疇,除國務院和海關總署外,商務部、質檢總局專、外匯管理局等屬政府主管部門也紛紛出台或參與出台相關跨境電商政策,涉及的國家相關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郵政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中央網信辦、瀕管辦、密碼局等多達17個部門。更多樓主可到環球華品網詳細了解。
⑨ 哪些城市已經獲批跨境電商試點
截止到2019年5月25日為止跨境電商試點城市個,跨境電商綜合保稅區35個。
跨境電商試點城市:
6+1試點,第一批,5家是寧波、鄭州、上海、重慶、杭州,後續又上來廣州和深圳7家/天津、福州、平潭/合肥、成都、大連、青島和蘇州共15家獲批了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城市。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杭州第一個,青島等第二批,威海等分三批,1+12+22共35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遍布全國。
杭州、天津、上海、重慶、合肥、鄭州、廣州、成都、大連、寧波、青島、深圳、蘇州,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漢市、長沙市、南寧市、海口市、貴陽市、昆明市、西安市、蘭州市、廈門市、唐山市、無錫市、威海市、珠海市、東莞市、義烏市。
(9)海關總署批復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廈門擴展閱讀
免稅新規
2018年10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文明確,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商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第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第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第三,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通知明確,海關總署定期將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傳輸給國家稅務總局。各綜試區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通知指出,具體免稅管理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商財政、商務部門制定。各綜試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統籌推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跨境電商試點
網路-跨境電子商務
⑩ 跨境電商全國有幾個試點城市
跨境電商進口試點城市有7個,為寧波、鄭州、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以後還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