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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電子商務法

發布時間:2022-04-26 06:48:42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定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

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013年12月2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1)解讀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

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⑵ 電子商務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法是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⑶ 什麼是電子商務法

電子抄商務法,是政府調整、襲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歷經以下幾個步驟所完成:

1、2013年12月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2、2015年8月25日上午,「網規優化工程」研討會在法律出版社舉辦,據了解,我國電子商務立法草案有望年內完成。

來自全國人大財經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等政府部門,
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中國互聯網協會等行業協會,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法學界與會專家共同指出,社會共治原則作為電商立法的最大共識,
已經非常明確,由於大眾評審機制,吸納社會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糾紛,是未來電子商務法倡導的方向和趨勢。

⑷ 如何理解電子商務法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您好抄,該問題學術界尚有爭議。電子商務法調整的行為符合特定性和獨立性的要求,能夠與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互區分。作為具體調整對象的行為是確定的;作為具體調整對象的行為與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相區別。可算作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目前,在涉及電子商務法性質的論述中較多的論點認為電子商務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結合的性質。

⑸ 電子商務法具有哪些特點

您好!

第一,是嚴格範圍。因為電子商務具有跨時空、跨領域的特點,所以電子商務法把調整范圍嚴格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限定在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因此對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對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方面的內容服務都不在這個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第二,促進發展。因為電子商務屬於新興產業,所以電子商務法就把支持和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子商務的空間,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所以法律對於促進發展、鼓勵創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規定。
第三,包容審慎。目前我們國家電子商務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時期,滲透廣、變化快,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在立法中既要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也要為未來發展留出足夠的空間。電子商務法不僅重視開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視前瞻性,以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同時兼顧規范和管理的需要,這就為我們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奠定了體制框架。
第四,平等對待。電子商務技術中立、業態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過程中,各個方面逐漸對線上線下在無差別、無歧視原則下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達到了一定的共識。所以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平等地對待線上線下的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五,均衡保障。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台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台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現在這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我們國家的實踐,反映了中國特色,體現了中國智慧。
第六,協同監管。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電子商務法完善和創新了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的協同監管體制和具體制度。法律規定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各級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我們沒有確定哪個部門是電子商務的主管部門,根據已有分工,各自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的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監管的要義就在於依法、合理、有效、適度,既非任意地強化監管,又非無原則地放鬆監管,而是寬嚴適度、合理有效。
第七,社會共治。電子商務立法運用互聯網的思維,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決定性作用,鼓勵支持電子商務各方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形成的一些內生機制,來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這樣的社會共治模式。
第八,是法律銜接。電子商務法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的法律,但因為制定得比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間都有規定,所以電子商務法不能包羅萬象。電子商務立法中就針對電子領域特有的矛盾來解決其特殊性的問題,在整體上能夠處理好電子商務法與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間的關系,重點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彌補現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場准入上與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銜接,在數據文本上與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相銜接。在糾紛解決上,與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相銜接。在電商稅收上與現行稅收征管法和稅法相銜接。在跨境電子商務上,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合同公約等國際規范來相銜接。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望採納,謝謝

⑹ 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商法》明確規定,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未未獲取配方注冊證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在網路平台銷售。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都必須依法進行

⑺ 請問,《電商法》到底講了些什麼呢

進行電商大洗牌,限制中小賣家。

⑻ 通過學習電子商務法將如何將本法應用到實際工作中

下面新聞可以作為素材。
中消協解讀《電子商務法》: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
[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
中國電子商務在爆發式增長的同時,也呈現出多種亂象:有些微商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有些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嚴重誤導消費者;有些平台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等等。
《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電商領域亂象加以規范,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9月2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對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進行解讀。
微商被納入管理
在電商領域,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形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情況日益增多,也帶來了很多消費維權新問題。
比如,由於線上開設店鋪缺乏信用保證體系,其進入門檻低,無營業執照;在出現消費糾紛後,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等。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中,通過「其他網路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路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
這意味著,通過微信、網路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將被納入管理。中消協解讀稱,這樣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對於電商經營者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也提出了「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台不得刪除評價」的要求,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
比如,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再比如,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如何應對大數據殺熟
據一些消費者反映,在線預訂酒店、預約車輛時遭遇平台、電商殺熟。
一位姓廖的消費者稱,自己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預訂某個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過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間淡季價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賬號查詢後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並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台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
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徵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並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另外,2017年以來,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於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後,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並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押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主要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權屬於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於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平台經營者的連帶責任
推動新的《電子商務法》出台「平台經營者未盡自身應盡義務,應依法承擔責任」有三個典型案例,這三個案例也一步步引發立法部門的重視。
2017年7月中旬,高校畢業生李某通過一家互聯網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傳銷騙局遇害。李某應聘的「北京科藍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調查中發現,這類虛假崗位的招聘者目標大多是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畢業生,他們往往社會閱歷淺,對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識破騙局。
據報道,直至事件發生前,此平台仍允許招聘單位在該平台發布第一個職位,只要資料合規,就可以先發,如果不觸發用戶舉報,就不強制審核,這也給傳銷人員有了可乘之機。
中消協將此案作為網路消費典型案例之一提供全國人大立法參考,建議明確平台經營者自身應盡義務和責任。
今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失聯,後被發現為司機強奸殺害,因該平台存在對司機審核及人車一致問題管理不善、對順風車夜間運營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對消費者投訴處理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當月22日,中消協召開「促進網約車安全消費」座談會,敦促網約車平台經營者落實法定義務和責任,呼籲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防止平台經營者逃避應盡義務和責任。在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下,《電子商務法》三次審議稿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8月24日,浙江溫州年僅20歲的趙女士在乘坐同一網約車平台順風車後被司機鍾某強奸殺害。據報道,發現異常時,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緊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時協助趙某親友、警方提供司機信息,特別是案發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費者投訴該司機有不軌行為,但未受到平台重視和處理。
當月27日,《電子商務法(草案)》進入最後審議階段,草案四次審議稿將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由原三次審議稿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平台經營者責任,不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再次引發社會熱議。中消協為此表態稱,建議恢復草案三次審議稿中有關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經中消協與社會各界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經反復權衡,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終明確在此種情形下,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電子商務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對於這一修改波折,中消協解讀稱,對於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強化經營者的底線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安全權。
除了上述的民事責任以外,《電子商務法》還規定,如果平台有相關的違法行為,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平台經營者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形依法具體認定。這就需要有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據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情形,作出具體判定。
對於即將施行的《電子商務法》,中消協呼籲: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認真學習《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照法律要求,及時改進服務和管理,切實承擔法定義務和責任;希望有關政府部門加強研究,盡快出台配套法規和規章,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強化監管執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希望有關司法機關結合《電子商務法》規定和司法審判實踐,盡快研究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統一裁判理念和尺度,推動司法與立法良好銜接。

⑼ 請簡述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持,立法效力層次非常高,也是想為我國電子版商務的發展奠定一個權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廣。

涉及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合同、快遞物流、電子支付等,以及電子商務發展中比較典型的問題,都做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想為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奠定法律框架,因為不能依賴一個部委,視角上就要求更加協調。


(9)解讀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立法背景: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

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預測,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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