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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格式合同法律問題探討

發布時間:2022-04-26 05:46:10

1.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2.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有哪幾種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如下:

  1. 合同問題:雙方通過電子形式版簽訂合同,雙方發出邀約、承諾合同是否成權立,是否生效,何時生效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有資格和你方交易,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人身份證等文件來確定;

  2. 違約行為:要約定清楚,如果發生違約應當如何處理,以何種方式進行賠償。

3.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具體如下: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修改;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4. 我國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問題有哪些以及對策

合同問題,雙方通來過電子形式簽自訂合同,雙方發出邀約、承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何時生效。
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有資格和你方交易。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人身份證等文件來確定。
注意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約定如果將來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以及管轄法院。如果是涉外的電子商務最好約定採用中國法律,由中國法院受理。
違約行為要約定清楚,如果發生違約應當如何處理,以何種方式進行賠償。

5.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6. 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1、身份認證

確認電子交易各方的身份是順利開展電子交易的前提,在網上進行電子交易的雙方在交易時,首先必須鑒別對方的可信度,這就是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制度,認證的目的包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確認信息來源;二是確認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替換。
根據目前已有的認證功能以及認證對象,電子認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站點認證,即對通過驗證加密的數據能否在兩個站點之間成功地傳送而進行的認證;(2)數據信息認證,即對電子信息的來源、內容、時間和目的地的真實性所進行的認證;(3)身份認證,即對識別合法和非法用戶,阻止非法用戶訪問系統而對傳輸電子信息的當事人的個人身份所進行的認證。
在網路上承擔身份認證任務的被稱為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CA),根據聯合國貿法會的《統一電子簽名規則》第2條的規定,認證機構是指以驗證數字簽名為目的,頒發與加密密匙相關身份證書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規定與上述規定類似。根據以往經驗,基於認證機構必須在社會上建立自己的信任度和中立性,所以認證機構一般由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第三方擔任,它的主要功能包括:簽發和管理電子商務證書;產生、管理使用者密鑰、CA密鑰等。當參加電子交易的各方向認證機構申請電子商務證書時,需提交有關身份證明經認證機構驗證,然後簽發證書。證書上記載的項目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開密鑰等。在電子交易進行時,一方可以向對方提交證書證明自己的身份,對方可要求認證機構驗證雙方身份。
很顯然,認證機構的重要作用是保證電子交易的安全。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認證機構應當是專業的、獨立的和非營利性的機構。因其專業能有效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它的完全獨立和非營利,使其處於一個獨立第三人的超然位置,更容易獲得交易雙方的公平信任。
美國目前最出名的認證機構是總部位於美國加州Mountain View的Versign公司。該公司成立於1995年4月,其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已經遍布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接受該公司數字證書服務的公司用戶已經超過數萬家,個人用戶已經超過百萬人。我國較早開展認證研究的是中國銀行的網上銀行開發項目。1998年,中國銀行與世紀互聯及瑞得在線兩家ISP合作試驗網上交易。客戶首先向中國銀行申請CA認證並在自己計算機上安裝CA認證軟體,從而具備網上交易條件。然後,客戶就可以進入與銀行有合作關系的網上商店購物,款項由銀行向商家支付。但由於相關的國家安全標准尚未確定以及缺少網上交易的經驗,此項研究尚未進入推廣階段。
關於認證機構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由於認證機構的過錯或者過失,造成電子交易失敗,認證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應當承擔,那麼其責任的性質是什麼?是違約責任還是法定責任?有無范圍的限制?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
研究認證機構法律責任的性質和范圍應當從研究認證機構的作用入手。認證機構在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起的作用與見證人相似,它見證的是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真實性,這是當事人雙方同意進行交易的基礎,因此如果交易雙方因認證機構過錯或者技術瑕疵導致認證的結果產生虛假,認證機構應當對受損失方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認證機構的責任可以由法律規定產生,所以這種責任的來源可以是基於法律規定所產生的責任;同時因參與認證是基於當事人與認證機構之間的協議,所以責任的來源也也可以是基於違約所產生的責任。
值得強調的是,由於認證工作是新生事物,其中有很多不可預測的技術因素,如果對認證機構規定的責任過重有可能阻礙電子認證服務的開展,從而影響電子交易的發展。因此,合理地分配認證機構和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對於整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從國外的立法經驗來看,這個問題被充分注意到。例如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規定,認證機構所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且只要認證機構遵守了《數字簽名法》規定義務,就可以免除因虛假或者偽造的數字簽名所造成損失的責任。
筆者認為,目前立法應當僅規定認證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就已經足夠了,至於具體承擔責任的范圍和賠償程度可以留給當事人在雙方的協議中自行約定。

2、 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

無論是聯合國的《示範法》還是其他重要電子商務法規,對何謂「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都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迴避了此問題,原因大概是當年起草文件的專家們認為電子簽名技術還處於初期階段,實施起來較為復雜,難以納入《示範法》,故而沒有提及。
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起到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交易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以及保證傳送文件內容未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發送或已收到資料等問題。
電子簽名的技術原理是:在每份數據電文發出時會隨附一個長度通常為128byte 的資料摘要,該資料經過「密匙」換算後表面上是一串雜亂無章的數字,實際上代表了發件人的身份信息。所謂密鑰,實際上相當於大家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的「密碼」。運用「密匙」對該資料摘要進行解密換算後就可確認發件人的身份。在傳輸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對數據電文進行篡改,但他並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由於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認定緊密相關,所以它是絕大多數國家進行電子交易立法中所必須重點解決的問題,但是實際操作方法不一,歸結起來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①國家立法。如:美國國會就通過法案的方式,確定電子簽名合法性的最低條件,同時允許各州政府自行修改標准。同時,美國已有多個州通過《電子簽名法》,其中以猶他州的《電子簽名法》最有影響。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令》對「電子簽名」與「數字簽名"作了規定。「電子簽名」的定義為:「 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並且執行或採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准電子記錄」。「數字簽名」的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 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進行變換後,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 「這就提供了一個安全的確認發送方身份的辦法」。
②當事人意思自治。鑒於「電子簽名」是否等同於書面的傳統簽字在法律界爭論已久,為盡快解決現實問題,美國律師協會下屬的信息安全委員會另闢蹊徑,經過4年多的努力,於1996年8月1日發布《電子簽字指南--有效確認和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的法律框架》的指導性文件,該文件為電子簽名提供了基礎性的法律指導意見,並且提到用戶之間在簽訂協議時可對電子簽名的地位、作用加以確認。新加坡1998年《交易法令》第17條規定:「通過使用當事人同意的某一規定的安全程序或商業上合理的安全程序,如在簽署時能確認該電子簽名:(A)對該使用人而言是獨一無二的;(B)能夠鑒別該使用人;(C)在該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以某種方式生成;(D)與電子記錄存在這樣的聯系:如記錄被改動,電子簽名也隨之失效; 則該電子簽名可被視為「可靠電子簽名」。這樣,數字簽名就能夠具備與親筆簽名相同的功能。
③對何謂「簽名」採取擴張式解釋。如1989年,美國賓西法尼亞州法院受理一樁房地產交易案時就認定正式郵件可以被認定為經過"簽署的書面文件"。它與《欺詐行為法》中法律規定相一致。法官在判決中解釋道:"這一問題(正式郵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賓西法尼亞州第一次看到,但是隨著商業和個人不斷利用電子郵件、電傳和傳真機等手段來參與他們商業談判活動,類似的問題,將會層出不窮。本法院認為處理這些案件的合適的、現實的方法應該是審察這些文件的可靠性,而非僅僅是正式的簽名。"。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數字簽名問題作出規定,第32條有提及簽名的問題,即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上述規定顯然是針對傳統交易方式的,並未考慮到電子簽名的諸多特殊問題。看來,這一空白只能由未來的電子商務法來彌補了。

7. 電子商務合同還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我們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重視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書面形式問題

書面合同的具有明確肯定,有據可查的特點,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解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問題
1.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
(1)關於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
(2)關於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
在電子網路環境下,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筆者以為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數字簽名及認證問題
1、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但是,鑒於親筆簽名在傳統交易方式中的多種功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表明當事人同意合同的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證明合同文書是真實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於一直為網路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此,簽名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廢除,相反,應當得到強化。
2、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需要鑒別對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來認證雙方的身份,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
(四)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而且對合同自由原則形成重大的挑戰。格式條款在電子商務也有著極為廣泛的適用餘地。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都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
(五)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電子證據到底該歸入何類,這是一個頗值得探討的問題。

8. 電子商務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注意要保存好雙方來往信件,如有嚴重糾紛還可申請公證,保全電子證據。2.一般電子商務雙方不在同一地點,所以請在簽訂合同前確定對方的資信以及實力,保證對方是有資格和你方交易的。一般通過查看對方經營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等文件資料確定對方真實客觀存在並有資質。3.注意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約定將來如果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以及管轄法院。如果是涉外電子商務最好約定採用中國法律,有中國法院處理;如果是國內的,應約定由你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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