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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與法規形考作業

發布時間:2022-04-20 21:48:05

電子商務法第四版答案

第一章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理論 (一)單項選擇題 1.A 2.A 3.D 4.A 5.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 3.ACD 4.ABCD 5.AB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商務的基本參與對象有:(1)計算機網路;(2)電子商務用戶;(3)CA認證中心;(4)物流中心;(5)網上金融機構。 2.答:電子商務法的特點有:(1)技術性;(2)安全性;(3)程序性;(4)開放性。 3.答:電子商務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有:(1)電子商務基本法律制度——①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法律制度;②電子認證法律制度;③電子合同法律制度;④電子支付法律制度。(2)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①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②網路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③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制度;④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⑤電子商務安全與網路犯罪法律制度;⑥電子商務司法管轄權與爭議解決機制。 第二章 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B 2.C 3.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D 3.AD 4.AC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1)使用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應當遵從意思自治原則。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2)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即在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情況下,不能以該文書中某項信息或簽名採用了電子形式作為否定其法律效力的唯一理由。 (3)電子簽名與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范圍。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法的適用例外,包括:①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書;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同時,為了使本法在實施過程中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對其他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形做出規定。 2.答: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立法特點包括:(1)技術問題復雜,但法律問題相對簡單;(2)具有很強的國際統一趨勢;(3)採取了「技術中立」的立法原則。 第三章 電子認證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C 2.B 3.B (二)多項選擇題 1.ABD 2.ABCD 3.ABCD 4.B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認證業務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1)責任范圍;(2)作業操作規范;(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答: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面:(1)過錯賠償責任——①電子認證機構屬於過錯責任主體;②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賠償責任。(2)違法提供電子認證業務的法律責任——①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②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按規定報告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電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A 2.D 3.B (二)多項選擇題 1.ABC 2.ABCD 3.AC 4.BCD (三)判斷題 1.√ 2.× 3.× (四)簡述題 1.答:電子合同對傳統合同法提出的挑戰有:(1)合同的書面形式和簽名問題;(2)電子合同的成立問題;(3)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2.答:在B2C的交易方式下,判斷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比較困難的,即使是消費者一方使用了數字簽名的技術,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只能了解消費者的年齡而無從知曉其精神狀況。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因此,主張合同無效只得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代理人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的,合同有效。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一方已知購買方的購買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在能夠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則應催告代理人追認,在不能通知的情況下應主動撤銷合同。 第五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單項選擇題 1.A 2.D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 ABCD (三)判斷題 1.× 2.√ (四)簡述題 1.答:電子支付,現今多數是指B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所以電子支付系統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消費者、在線企業、在線銀行、認證中心、信用卡公司。 2.答:電子銀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方式有:(1)返回本金,支付利息。

❷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一)、內容概括:
甲公司通過E-mail向乙發出要約,且乙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承諾,屆時合同已形成,但甲卻未在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卻在有效期過後,根據正上漲的國際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絕,此後甲又將以另一價格與丙達成交易。從而引起糾紛。

(二)、乙公司承諾有效,他們訂立的合同成立。
因為:(1)、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即電子合同。
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故乙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噸的價格將該批咖啡豆賣給了美國的丙公司構成了對乙公司的違約。
因為:1.甲、乙雙方已在規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內簽訂了電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受到電子商務法律的保護,故甲公司並未在有效期內對乙公司的承諾或雙方的合作作出回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
2.乙公司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甲公司作出承諾,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發現該郵件,且已過了有效期,而後又以過期後正在上漲的國際市場價格與丙公司達成交易,故構成違約。
3.從報盤方面來講,甲公司作為發盤人,有權利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確定報價,更新報盤,但卻是在有效期過後
4.現行的《合同法》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入書面形式的類型之中,從法律人確認電子合同具有等同於書面合同的效力。

(四)、從而:有案例可得:
1. 電子合同是指:
廣義 : P255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形式。狹義:專指由EDI方式擬定的合同。
其特點是:
1. 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
2.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 對電子合同的法律適用: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各方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 對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啟發:
1. 電子商務是在虛擬世界進行的貿易活動。作為一項朝陽產業發展中面臨重重阻礙,而有關其法律規范的制定應相對滯後,因此我們應大力健全我們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為交易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電子商務交易所簽訂合同的相應義務,這樣才能將電子商務這一潛力產業發展壯大。
3. 作為學習了本案例的我們,在今後的生活中在遵守電子商務法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❸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❹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練習題答案

電子商務法律與法規》綜合復習題及答案電子商務法律與法規復習題及答案

❺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簡介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法規知識應該有詳細的介紹,並且內容豐富,重點突出,並且要客觀的描述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特別對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有針對性地列舉了大量電子商務案例,結合觀點論述,有理有據;

  2.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必須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理論難度適中,涉及的法律知識與電子商務聯系緊密,具有前瞻性和實用性;

  3. 從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法的范疇及電子商務的立法規制等方面論述電子商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應採取的對策,指出將電子商務納入法制化軌道的意義,包括網路平台的規范,網路電子商務的付款安全,網店平台出售假貨的處罰,平台店鋪刷單的相關處罰,買賣他人信息的處罰等;

  4. 電子商務法律中已經頒布(或修正)了諸多有關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

  5. 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並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的規范等。

❻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第1章 電子商務法概述
1.1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含義
1.2 電子內商務立法概況
1.3 電子商務法體系說明容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2章 電子商務主體確認的法律制度
2.1 電子商務主體概述
2.2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建立與運行法律制度
2.3 電子商務交易方的確認的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3章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3.1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概述
3.2 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3.3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3.4 電子認證的法律規定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4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電子支付概述
4.2 國內外電子支付的立法狀況
4.3 電子銀行法律制度
4.4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5章 電子商務安全保障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5.1 電子商務安全與網路犯罪的防範
5.2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6章 其他相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6.1 電子商務中網路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
6.2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法律制度
6.3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6.4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❼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剛上小學二年級的男童,在某購物網站以他父親李某的身份證號碼注冊了客戶信息,並且訂購了一台價值1000元的小型列印機。但是當該網站將貨物送到李某家中時,曾經學過一些法律知識的李某卻以「其子未滿10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拒絕接收列印機並拒付貨款。由此交易雙方產生了糾紛。
李某主張,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在虛擬的世界,但卻是在現實社會中得以履行,應該也能夠受現行法律的調控。而依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和第55條的規定,一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其子剛剛上小學二年級,未滿10周歲,不能獨立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所以該列印機的網上購銷合同無效;其父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拒付貨款。
對此,網站主張:由於該男童是使用其父親李某的身份證登錄注冊客戶信息的,從網站所掌握的信息來看,與其達成列印機網路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而並不是此男童。由於網站是不可能審查身份證來源的,也就是說網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應當就合同的無效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電子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二:
海南經天公司1998年投資180萬元完成開發並出版發行的《中國大法規資料庫》,被海口網威公司2000年將其解密後,復制到其經營的《司法在線》網站上。經天公司將該侵權的網上法規資料庫下載,經過公證後將其作為證據,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海口網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經天公司的著作權?為什麼?
案例三:
趙某是國內著名拍賣網站的注冊用戶。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瀏覽網頁時發現一網站正在舉辦「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於是在閱讀了拍賣公告後就參與了競拍。經過一番競價,趙某以最高價競得3台電腦,並且該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中確認拍賣成交。過了國慶假期,趙某匯款1萬余元打算取得拍來的3台電腦,但是事情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
趙某稱當時他在這家網站的「買家須知」中看到拍賣周期是10月1日至10月5日,但是在10月8日他再次上網時,發現該網站仍在進行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而且截至日期改為了10月10,他已經拍賣成交的3台電腦正在以他的拍價為底價繼續拍賣,10月9日公布了第二次拍賣結果。對該著名拍賣網站出爾反爾的做法,趙某當即提出抗議,認為網站違約,必須承擔責任。於是趙某把這家網站的主辦者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和某國際拍賣公司等多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給付他拍得的3台電腦費用,賠償電腦貶值損失1萬余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問題:趙某拍得的3台電腦是否有效?為什麼?

❽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簡答題!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內;
(2)請求消費容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❾ 電子商務法律與法規形成性考核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六 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案例:消費者在某酒店預訂了婚宴留了電話號碼,可不久之後,婚慶、旅遊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令人不堪其擾。消費者找酒店理論,但商家卻告知,打電話的婚慶公司是酒店合作方,那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增值服務。買房子、辦會員卡後,都會存在這些問題,即使消費者非常氣憤,也不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的隱私。

變化:新《消保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消費者個人信息被商家"出賣",卻沒人管也沒地方投訴的情況將改變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亮點七 消協幫你"公益訴訟"

案例: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中,因為鑒定費等維權成本高的原因,盡管受害者眾多,但許多消費者卻維權無力。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消保法》賦予消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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