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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跨境電子商務

發布時間:2020-12-31 19:41:50

㈠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的通知【2016】163號 求文件

海關總署沒有該文件《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

一,內該文件文號不符合容行文要求

文號即發文字型大小,是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份和文件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年份使用公元紀年,在「〔 〕」內用阿拉伯數字標注。例如:皖政字〔2004 〕12號

提供的文號里沒有發文機關代字

二,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沒有該文件

1,查詢《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施》

㈡ 2020年6月份海關總署發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倉監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實施

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9810監管方式,
(1)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9810行業內稱為「海外倉」模式,國內公司把貨物報關出口至海外倉,並沒有實際銷售,從財務的角度來看,風險報酬並沒有轉移,財務不能確認收入;從稅務的角度來看,主要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沒有發生,就不能確認增值稅收入及所得稅收入,更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了;要等賣家將貨物實際銷售後才能確認收入並申報退稅;
這裡面有三個問題:
(1)需要按照實際平台銷售收入來確認增值稅收入,增值稅收入能否做到「無票免稅」,還需等待政策出台,從財稅〔2018〕103號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9610監管模式出口的才適合;
(2)目前來看,跨境電商的利潤率還是比較高的,所得稅核定徵收政策暫時還沒有落地,很多企業擔心所得稅稅負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進項專票企業申報退稅,也要等到貨物實際出口後才可以申報,一旦銷售周期較長的時候,企業的資金壓力可想,跨境電商企業好像沒有不缺錢的;
所以9810監管方式估計會流產;

㈢ 海關總署負責跨境電商的部門

只是監管跨境電商平台,或者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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