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論電子商務的發展及影響的選題背景與意義
一、論文選題背景及意義
醫葯在全世界范圍來說,可以算作是一個前景無限的朝陽產業,它是產業經濟中永不寂寞的熱點。中國作為全球幾個屈指可數的大市場之一,早已映人世界跨國公司的眼簾,特別是中國今後進入WTO以後,中國的醫葯市場更將成為國外公司爭奪的主要對象。在這種背景下,我國的各醫葯企業應該如何應戰?一個就是走聯合發展的道路,擴大自身的競爭能力;另外一個就是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完善和更新固有的商業模式,走集約化發展的道路。
當前,網路化和全球化已成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伴隨著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信息的處理和傳遞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局限,信息作為一項產業也隨之得到迅速發展,它對葯品生產、銷售領域產生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美國最具權威的《財富》雜志評論,醫葯電子商務是一種看漲產業。制葯產業與信息產業的結合,其前途光明,並能顯示出其優勢地位。全球性的醫葯電子商務市場的急速發展,激發了國內同業的創業熱情。
那麼把葯品和電子商務有效的結合起來,對葯品電子商務的監管正是此論文題目的直接目的。通過對葯品與電子商務的比較研究,發展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及虛擬市場與實物流通市場相結合的電子商務,把我國醫葯信息化建設推向新的高度,為我國醫葯事業的信息化和現代化作出更大貢獻。
二、初步見解
"醫院只需坐在電腦前下單子,廠商只需坐在電腦前接單子,不必派醫院代表奔波於醫院之間,也不受地域、時間限制,供求雙方都可在網上觀察動態行情走勢;尋價、競價過程都將在網上進行,實現透明化。這必將大大壓縮流通成本,終將使葯價趨於合理,並有效改變目前葯品銷售渠道的混亂狀況。"可以這樣去描述理想的葯品電子商務模式。然而,理想與現實之間有多遠?實施電子商務是醫葯流通體制的一項改革,必然造成利益的重新分配,這是推行過程中的困難之一,但不可否認這是一個趨勢。 醫院冷靜面對、轉變意,政府相關政策力度加強,培養積極的人文環境。互聯網以及電子商務只是企業商務活動的一個工具,在合適的范圍內它能夠節約成本、提高效率、增加銷售,但是它不會給一個企業帶來本質的變化,不可能把企業的商務活動全部代替。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加速信息傳播有著重要作用。應該更多地做一些信息交流方面的工作,彌補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決策失誤,如果能夠實現生產、批發、零售、使用和服務幾個環節的信息共享,將會是較為理想的狀態。
對葯品電子商務的監管,是一項全新的課題,確實需要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工作,拿出切實可行的監管辦法,使葯品電子商務有計劃、分步驟、健康有序地發展。
葯品電子商務與傳統醫葯流通模式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通過網上的虛擬市場來實現交易。因而對葯品電子商務的監管,必須從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或叫互聯網信息服務者(ICP)入手進行管理。
首先應該建立市場准入制度。ICP雖然不能直接參與葯品經營活動,但它通過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在葯品交易過程中發揮了樞紐作用。根據國家對葯品特殊管理的要求,在申辦葯品ICP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之前,必須首先取得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基本條件除了應該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和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外,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還要具有一定的葯品專業知識,且有執業葯師負責網上咨詢,其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現行的葯品監管法律、法規。
第二要建立分級責任制。醫葯企業上網開展葯品電子商務,要向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的資料,包括企業的合法證照,產品的合法身份和質量可靠性文件。企業要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審查失職要負責任。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除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從事葯品電子商務的醫葯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外,主要監管對象應是葯品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
三是要建立葯品物流配送系統的質量保證制度。葯品電子商務的虛擬性,要求交易過程的每個環節,必須有更加嚴格的質量保證制度。其中葯品經營企業在葯品電子商務配送過程中,除了按傳統的流通模式實行質量保證承諾外,還應在包裝上標明醫葯公司或葯店的標簽和標記,並開具內容詳實的發票,以保證對葯品質量的跟蹤檢查。
四是要利用高科技手段來監控高科技經濟形式。要逐步建立網上識別系統,通過監視器24小時輪詢各網站品種信息,通過數字認識建立起企業和產品的各種資料庫,使監管數據化、系統化。
葯品電子商務是網路經濟條件下出現的新的商務模式,其技術含量高,法律關系復雜,再加上葯品的特殊性,國內外尚無有效的管理辦法,問題非常突出,因此,必須深入研究,採取積極慎重的態度,逐步推進。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
網際網路正以令世人矚目的速度迅猛發展,以其為代表的世界信息革命正在影響著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人這樣評價:網際網路是繼電視以來最大的宣傳輿論媒體;是繼電話以來最強有力和廉價的通訊工具;是繼圖書館以來最大的公共和專業信息庫;是繼咖啡館、會議室以來最流行的聚會交流場所;是未來最大的教育和娛樂載體;是未來各國經濟領域的最大投資項目和聚寶盆。
1995年7月,歷史悠久的英國醫學會雜志(BMJ)率先建立了計算機全球互聯網的資訊網(WWW)主頁,開啟了傳統印刷式醫學雜志邁入電子化網路化的新紀元。緊隨其後,一些世界著名醫學雜志,如美國醫學會雜志(JAMA)、加拿大醫學會雜志(CMAJ)、新英格蘭醫學雜志(NEJM)等相繼上網,為全世界的醫學研究人員與臨床醫師提供了最新最快的資訊園地。同時,為利用網際網路覆蓋面巨大、適時交流、快捷廉價等特性,世界上許多著名大醫院、醫葯研究機構、醫療器械和葯品生產廠家紛紛在網上建立了醫療服務、學術交流、廣告宣傳的計算機網路主頁。諸多發達國家的醫葯界早已看好這一最新技術,在網上形成了一個龐大?quot;醫葯網路空間"。
我國台灣省的醫葯界對此也十分重視。台灣《中華醫學雜志》〔Chinese Medical Journal (Taipei)〕與台北市榮民總醫院合作,於1996年3月2日正式上網,實現了雙語式(中、英文)電子版面。台灣省醫葯界對中葯的應用與研究,也因與網際網路技術結合,提出了"網路無國界,中醫服務全世界"的口號。
我國內地醫葯界對網際網路的利用雖處於起步狀態,但發展神速,現已有全國性綜合性醫葯信息網路國家衛生部主持、金衛網有限公司運行的金衛網,中國醫葯信息網,中國中醫葯信息系統,中醫葯信息網;中國醫療信息網,醫葯信息廣場,中國醫葯信息網,醫學網址集錦等10餘家等。另外,上網的醫葯院校有中國醫科大學,北京醫科大學,上海、北京中醫葯大學和軍隊4所軍醫大學等30餘家。醫葯研究機構有中國醫學科學院葯物研究所,軍事醫學科學院,上海葯物研究院,遼寧省醫葯工業研究所等10餘家;醫葯企業有上海醫葯(集團)總公司,山東省醫葯公司,同仁堂制葯(集團)公司,石家莊、海南和浙江的制葯企業等10餘家。上網的總醫院軍隊有301、空軍、海軍、武警總醫院;北京、廣州、蘭州、南京軍區的總醫院等;地方有煤炭、首鋼等總醫院共10餘家;加之軍醫大學附屬院和地方各類醫院,總數已達150餘家;上網的葯劑科有沈陽軍區總醫院和北京協和醫院葯劑科。
以上上網的醫葯衛生信息網、醫療、科研、教學及企業單位,為醫院的葯學工作者提供了國內外巨大的醫葯學教學、科研和工作方面最系統最全面最及時成果、技術及先進經驗,可直接供葯學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中應用。尤其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所有的醫療機構正開始實行以成本核算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如能利用網際網路信息與市場發展同步,與世界進步接軌,無疑對提高科研、管理和實際工作水平,都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四、主要研究內容
1. Internet 葯學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2. Internet與葯學信息資源發展
3. Internet中的葯學信息資源及獲取方法
4. 互聯網與葯學
5. 建立葯學網站的意義及相關技術
6. 利用網際網路提高葯學研究與應用水平
7. 葯品電子商務
8. 葯品計算機網路化管理
9. 葯品電子商務的監管
五、論文特色及創新之處
研究步驟
1. 涉及調查表,調查樣本醫院情況;
2. 收集匯總資料;
3. 研究分析資料;
4. 確定論文題目;
5. 撰寫論文。
『貳』 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人類社會帶來了新的政治、經濟、法律與社會問題。其中,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成容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與政策己成為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重要課題,有鑒於此,本文致力於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研究。 本文剖析了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成因及其范圍,並將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法律問題歸納為四個主要方面,稅收政策問題、直接稅問題、間接稅問題和稅收征管問題。首先,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直接稅法律的核心就在於如何界定對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本文分別從常設機構原則、所得分類規則對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進行了界定:其次,本文對電子商務引起的關稅、增值稅兩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再次,本文研究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征管法律問題,包括電子商務引起的逃避稅法律問題和電子稅務問題,並分析了電子稅務建設和完善所必需的法律環境;最後,本文研究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議。
『叄』 奇邁先生: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有哪些
奇邁先生為你解答: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肆』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論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發表了一份題為《歐洲電子商務設想》的文件,旨在為歐洲制定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統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文件指出,標准化是一項重大而嚴峻的課題,比如說,在儲值卡領域就有20多種互不兼容的標准。文件還反復強調從全球角度提出解決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問題的方案。為解決這一問題,歐委會宣布了有關電子商務標準的具體研究項目,並在布魯塞爾主持召開了全球信息社會標准化會議。由此可見,關於支付方式及其標準的統一問題,已經列入了歐盟的議事日程之中。
我國目前在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
(一)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徵。電子支付是通過網路而實施的一種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類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資金轉移方面的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美國提出的電子支付的法律定義是否適合我國的情況,需要做那些修改,其行為特徵也應加以研究。
(二)電子支付權利。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有時還存在中介機構。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的地位問題必須明確,進而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的取得和消滅。涉及這方面的問題相當復雜。
(三)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由於網路黑客的猖獗破壞,支付數據的偽造、變造、更改與塗銷問題越來越突出,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國1997年10月1日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條是專門針對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智能卡與信用卡類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參照信用卡的有關條款,但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電子支票的問題卻完全是一類新問題,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條文。
(四)刑事偵察技術的發展問題。由於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電子支付方式層出不窮。每一種方式都有自己的技術特點,都會產生新的法律糾紛,這些糾紛出現以後,調查、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刑事偵察技術問題。在信息化時代,傳統的實物證據逐漸被虛擬證據所代替,目前法學教育中的物證技術課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書檢驗、痕跡取證等傳統的偵察技術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發展的要求。
四、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路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以來於計算機及其網路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公布的有關交易安全和計算機安全的法律法規,保護電子商務交易的正常進行,並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一)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二)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三)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四)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在我國尚無專門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規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聯網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公安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是兩個對電子商務具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均適用於《規定》和《辦法》。其中包括在華申請假如我國境內的國際互聯網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三資」企業和外國代表機構等單位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另行規定。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網路聯網參照本 《規定》和《辦法》執行。
《規定》和《辦法》的調整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和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業務主要包括:提供國際出入口信道、接入服務、信息房屋、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提供的各類功能,以及與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有關的其他業務。
《規定》和《辦法》還規定了必要的處罰措施,規定了警告、罰款、停止聯網、取消聯網資格等處罰。通過嚴格管理,提高全社會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自覺依法守法,服從管理,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得到充分保證。
五、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信息為內容的知識產權的法律手段,應當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中的重要課題。盡管信息保護的技術手段例如加密技術等能夠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幫助,但足夠和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人提供確定的權利范圍,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網路上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常常包括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與網路技術關系最密切的還得數版權保護的新問題。信息技術不但給版權制度保護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而且對原有的版權權利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時也就給版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總之,網路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包括了各種文字、影像、聲音、圖形和軟體等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的版權歸屬和保護問題就隨之而來了。傳統的關於版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能否適應網路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為了適應網路這一生命力十分強大的新事物的發展要求,世界各國紛紛修改自己的版權法,相關的國際組織也致力於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兩個新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條約》對網上的版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在專利領域,網路技術也提出了新的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發明人通過電子信箱與同事通信中,披露了自己的有關發明,這是否構成「公開」,是否影響該發明獲得專利時應有的「新穎性」;還有在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商標領域,也存在網路技術帶來的新問題。例如,在「Internet」的「域名」作為一種在l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域名的存在和登記規則也在實際中帶來了一些問題,需要法律作出規定並進行解決。域名首先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人們不斷認識到域名的濫用會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干擾和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保護權利人利益,防止由於域名的錯誤使用而產生的侵犯、干擾或削弱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價值。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很多,由於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和廣泛性,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就呈現出復雜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解決的方法。鑒於這種狀況將會妨礙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正在為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六、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上隱私權保護是近期理論界討論的焦點之一,其原因有4種:
一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從業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一消費者普遍對當前的隱私權保護狀況表示不滿。
一一國際合作中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一一立法實踐需要研究其他國家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狀況。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正在著手制定求國的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因為要保護網上隱私,除了技術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立法約束。在這種背景下,我國要制定網上隱私權保護法,就必須參考別的國家的立法實踐,總結其合理內涵,並且要結合本國實際。我們研究這一問題,就是為了給立法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加快我國網上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
目前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數據過度收集、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上隱私權的保護也應該制定相應的規則,並使其規范化。從而,在個人隱私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國際上隱私權保護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世界各地對隱私權的保護呈專門化的趨勢;對隱私權的保護呈現出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我國制定隱私權保護法的3點建議: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並重;遵循個人數據使用的最小化與適當成本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目前宜實行法律規范與業界自重相結
『伍』 電子商務的課題有哪些
有 市場營銷、網路營銷、Dreamweaver Flash Photoshop 第一學期有辦公軟體 、Microsoft Office Excel Microsoft Office Word 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 辦公軟體比較簡單學 還有計算機基礎的知識 還有 經濟政治 還有根據學校的性質來添置一個課程如果你學校是比較外貿的話。。。還有實務單證。
『陸』 劉穎的承擔課題
科研項目:
(1)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金融電子化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批准號:99CFX006)
(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濟全球化與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研究》(批准號:07BFX079)
(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際貿易中的數字知識產權執法研究》(批准號:13BFX156)
(4)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研究項目《網路銀行監管法律問題研究》(批准號:02SFB2028)
(5)國務院僑辦人文社科項目《金融電子化風險防範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6)廣東省高校人文社科項目《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研究》(批准號:01SJA820008)
(7)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律問題研究》(批准號:05G—05)
(8)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反假冒貿易協定〉中數字知識產權問題研究》(GD12CFX03)
(9)廣東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暨南大學知識產權與法治中心培養項目《數字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執法研究》(批准號:ZSCQ201203)
(10)中國聯通新業務新業態法律風險防範項目《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法律風險防範研究》
參與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示範法);
(2)《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