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跨境電子商務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跨境電子商務是基於網路發展起來的,網路空間相對於物理空間來說是一個新空間,是一個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但客觀存在的世界。網路空間獨特的價值標准和行為模式深刻地影響著跨境電子商務,使其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方式而呈現出自己的特點。
其主要分類是跨境電子商務從進出口方向分為:出口跨境電子商務和進口跨境電子商務。從交易模式分為B2B跨境電子商務和B2C跨境電子商務。2013年E貿易的提出。跨境電子商務分為:一般跨境電子商務和E貿易跨境電子商務。
(1)台灣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跨境電子商務的挑戰:
第一,跨境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亟須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法律方面的沖擊,主要是因為現今應用於國際貿易的法律不健全而造成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制定遠遠滯後於信息產業的發展。所以,目前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制定一些相應的電子商務法律,以解決電子商務上發生的各種糾紛。
第二,信用評價和標識亟待統一。電子商務具有虛擬的特點,它不僅具有傳統商務活動的風險,而且還具有自己獨特的開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特點。交易雙方的行為、市場中介的行為等都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不守信用的行為在電子商務領域中更加突出。
第三,在線支付需要安全環境。電子支付是國際電子商務進行的必要條件,也是交易得以實現的重要環節。如果沒有第三方支付,就沒有電子商務產業的今天。跨境電子商務也離不開第三方支付。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國際化已然成為佔領未來消費者市場的重要條件。
㈡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㈢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第1章 電子商務法概述
1.1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含義
1.2 電子內商務立法概況
1.3 電子商務法體系說明容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2章 電子商務主體確認的法律制度
2.1 電子商務主體概述
2.2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建立與運行法律制度
2.3 電子商務交易方的確認的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3章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3.1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概述
3.2 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3.3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3.4 電子認證的法律規定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4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電子支付概述
4.2 國內外電子支付的立法狀況
4.3 電子銀行法律制度
4.4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5章 電子商務安全保障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5.1 電子商務安全與網路犯罪的防範
5.2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6章 其他相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6.1 電子商務中網路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
6.2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法律制度
6.3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6.4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㈣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中的網路隱私認證計劃的名詞解釋求求求
加強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既體現為人格權,又體現為信息財產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個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開發利用和非法轉讓。針對我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建立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許可制度、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則、科學設置免責條款等六點建議。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於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網際網路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隱私處於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的現狀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信息,而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就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項。因為電子商務與傳統消費模式不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網上經營者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一、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內容
1.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保護
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個人經歷)、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在線經營者收集以上個人資料必須取得資料主體即消費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並且保證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用於在線經營者事先聲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披露公開或轉讓給第三方,其對個人資料的披露和公開也必須經過資料主體消費者的同意。
2.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保護
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是消費者享有的憲法權利。電子郵件是網路世界最常見的通訊手段,其內容的安全性取決於郵件伺服器的安全、郵件傳輸網路的安全以及郵件接受系統的安全。
3.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
幾乎所有的網路消費者都有收到過未經請求的大量電子郵件的經歷,可以說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垃圾郵件已經多得讓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已成為消費者的沉重負擔。
二.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據上文論述,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主要內含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私事隱蔽權和個人生活安寧權,其中個人信息控制權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個人信息控制權受侵害的形式。
1、任意收集個人數據。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為自身經營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經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蹤。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控制權,除非經消費者特別授權或公共機關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個人信息以外,均構成侵權。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被不當利用還表現為個人數據被擅自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在電子商務中的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與合作夥伴共享信息。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於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權利
1,知情權,即網路經營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時,必須明確的告知消費者它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並告知收集那些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是什麼,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麼,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資料的保管情況等。
2,選擇權,指經營者在收集個人資料前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3,控制權,消費者有權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決定是否公開信息,是否與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有權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有權對錯誤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在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後或利用期限屆滿時,消費者有權要求永久刪除。
4,安全請求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網路經營者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料信息的安全,當網路經營者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以保護客戶網路個人信息的安全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停止利用。
5,賠償請求權,當網路消費者的隱私權利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造成損失時應依法賠償。
四、與消費者權利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的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隱私權政策必須在主頁明示,網路經營者需告知消費者其所執行的隱私權政策,以便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的隱私權政策,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2,經營者可收集的信息內容,按照信息與個人的聯系程度,可把信息分為個人化信息和非個人化信息。
3,經營者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要求,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4,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義務。網路經營者應該採取適當的步驟和技術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
5,禁止經營者之間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經營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不應當與其他經營者共享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經營者之間應該特別禁止數據文檔的互聯和比較,
五、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當前,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保護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採取直接保護方式,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而我國採取間接保護方式不承認隱私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而是把其當作人格權下的某種利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只能藉助於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請求法律救濟。
從總體上來說,我國法律不但沒有明確規定保護隱私權,而且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也僅僅停留在禁止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程度。我國關於網路隱私的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我國的網上消費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沒有新的網路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不能求助於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個人的網路隱私。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存在的問題
1.行業內缺乏必要的自律監管機制
出於保護信息產業的發展,各國都採取慎重的隱私保護政策,如美國除立法外,基本採取業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隱私認證、BBBOnLine隱私認證、P3P計劃等。在我國網路服務業中並未形成統一的自律性質的行會協會,競爭還處在無序狀態,企業為了能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往往採取惡意侵權的方式,很多網站對個人資料過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收集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地址等信息;
2.隱私權保護法律基礎薄弱
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對公民隱私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之中。我國在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方面也沒有直接的、明確的立法。
3.隱私權保護手段脆弱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採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通過保護名譽權來保護隱私權,雖然隱私權與名譽權存在明顯的區別。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隱私權受侵害後尋求法律救濟時往往面臨許多難題。如侵權對象的認定存在困難;電子證據及舉證責任問題;司法管轄問題;責任界定與責任承擔問題等。這些問題在傳統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網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規則,個人面臨比傳統環境下更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這些問題更加的突出和難以解決,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真空。
(三)完善我國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1.確定網上收集個人資料的主體資格。
當前我國公民隱私權沒有允分法律保障,網上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嚴重滯後的情況下,個人認為,首先應當從主體資格上規范個人資料的收集。電子商務領域通行的規則是,在線經營者可以為了其本身開展的特定服務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戶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特別是與個人資料密切相聯系的行業,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國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個人認為台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2.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於用戶對個人數據安全的信任。個人認為,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①依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則。經營者為某種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實現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即為個人信息的濫用,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③向消費者說明及告知原則。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前,應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後,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情況;④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原則。經營者有義務對所收集的資料採取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擾。
3.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例外或免責條款
互聯網的發展離不開對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保護隱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間,既有矛盾,又相輔相成。由此決定,既要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法律惟有平衡地協調兩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雙贏」。因此,在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基本原則的同電,必須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免責條款。
4.確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穩私權保護呈專門化、國際一體化的趨勢。隱私權作為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尤其是在互聯網日益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作為信息傳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這一問題更應當引起政府、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廣大網民的重視,並在全社會形成一整套保護網上隱私權的法律及其執行機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們的人身權具有完整性、徹底性。
5.行業自律組織應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引導行業自律。
加強網上信用體系的培育,行為自律組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在當前網路個人隱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規制的情況下,行業自律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則模式,即使在制定相關的法律後,行業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6.加強國際間協調。
由於互聯網具有超國界性,因此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間協調,讓本國的法律給本國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本國用戶的隱私權,這就要求要盡快完善隱私權保護體系,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大家都認可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
㈤ 什麼是台灣X法
汗,什麼X法啊?
【1】首先應該明確ECFA,CECA和CEPA的區別
你說的這個這個應該是ECFA,即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原來名稱是CECA,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
英文簡稱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啟發的
CEPA指的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簡稱,後來加上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所以這3者的關系是:
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制定了CEPA,註定會有更緊密的經貿關系
而台灣為了在經貿關繫上不被大陸、港澳、東盟以及日韓邊緣化
提出制定CECA(類似CEPA),後來這個CECA改稱為ECFA
【2】接下來看ECFA的內容
ECFA是是台灣於2009年提出並極力推動的經濟協議或條約。此協定名稱中的「兩岸」,系指台灣海峽兩岸的台灣及中國大陸。
緣起
2010年,條約內容涵蓋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個國家及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的《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將生效。協定內涵蓋的該等國家,將依照條約內容,漸進互相實施免關稅的經濟策略。因為台灣無法加入東盟,部分台灣政經人士認為東盟加三將邊緣化台灣並危及台灣整體經濟。
2009年1月,中國國民黨及台灣內多個工商團體開始呼籲執政政府盡速與大陸簽署簡稱「CECA」的綜合性經濟協約。贊成此協定的官員及團體成員認為,應盡早協商簽署該兩岸經貿合作協定,才可以於《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實施後,避免台灣遭到被邊緣化的經濟危機。他們認為:台灣出口將近四成輸出至中國大陸,若《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簽訂導致的東盟國家貨品免稅進入中國大陸,將讓該四成出口大幅減少。惟與台灣與中國大陸簽訂暫定名《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的陸、台經貿合作協議,才能避免此情形發生。
內容
雖然《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內容尚未確定,但是其主要內容要於兩岸互通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在細項上,若比照2010年實施的東盟加三協議,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組件業等經濟產業。
因為ECFA並未實際談判或者簽署,所以現在並沒有具體內容透露出來
不過可以參照CEPA和《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作出一定的預測
【CEPA內容】
CEPA協議分6章23條,另有6個附件,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范疇。協議的實施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以提高內地和香港之間的經貿合作水平,實現共同發展。
按照協議規定,貨物貿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都可享有零關稅優惠。這些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料產品、紙製品、紡織及成衣製品、化學製品、葯物、鍾表、首飾、化妝品及金屬製品等;最遲於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產地原則,香港廠商都可經申請享有零關稅優惠。香港特區同意在協議下對所有原產於內地的貨品維持零關稅,並且不會對該等貨品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服務貿易方面,協議規定17個服務行業獲得放寬准入;至於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7個范圍內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產業合作。
【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是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法律基礎,共16個條款,確定了自貿區的基本架構。主要內容如下:
一、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內容。中國-東盟自貿區將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經濟合作等內容。其中貨物貿易是自貿區的核心內容,除少數敏感產品外,其它全部產品的關稅和貿易限制措施都應逐步取消。
二、談判時間安排。貨物貿易談判從2003年初開始,應於2004年6月30日前結束。服務貿易和投資談判也從2003年開始,並應盡快結束。在經濟合作方面,雙方商定將以農業、信息通訊技術、人力資源開發、投資促進和湄公河流域開發為重點,並逐步向其它領域拓展。
三、自貿區建設的時間框架。雙方應從2005年起開始降低正常產品的關稅,2010年中國與東盟老成員建成自貿區,2015年與東盟新成員建成自貿區,屆時,中國與東盟的絕大多數產品將實行零關稅,取消非關稅措施,雙方的貿易將實現自由化。
四、"早期收獲"計劃的主要內容。為使雙方盡快享受到自貿區的好處,雙方制訂了"早期收獲" 計劃,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對500多種產品(主要是《稅則》一至第八章的農產品)實行降稅,到2006年這些產品的關稅降到零。
五、關於給予東盟非WTO成員以多邊最惠國待遇的承諾。東盟中越南、寮國、柬埔寨尚未加入WTO。為了幫助這些國家發展,我國同意給予東盟非WTO成員以多邊最惠國待遇,即將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適用於這些國家。
六、有關貿易規則的制訂。中國與東盟將制訂原產地規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爭端解決機制等貿易規則,以保證未來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正常運轉。
㈥ 我想要找電子商務法律有關的案例
電子商務法律案例文:深水魚,[2004-10-29nbsp;21:19:58]閱讀1516人次(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民nbsp;事nbsp;判nbsp;決nbsp;書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004)二中民初字第02743號nbsp;nbsp;nbsp;原告(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台北縣中和市橋和路88號9樓。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潘延鴻,董事長。nbsp;nbsp;nbsp;nbsp;委託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nbsp;nbsp;nbsp;nbsp;被告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幸福大街甲39號308室。nbsp;nbsp;nbsp;nbsp;法定代表人王偉,董事長。nbsp;nbsp;nbsp;nbsp;委託代理人王茅,男,漢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高博隆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將台辦事處1號。nbsp;nbsp;nbsp;nbsp;委託代理人李慶民,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nbsp;nbsp;nbsp;nbsp;原告(台灣)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躍公司)與被告北京快樂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谷公司)合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4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徐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nbsp;nbsp;nbsp;nbsp;原告日躍公司起訴稱:「波奇鼠電腦教程」是原告獨立研製開發完成的,是一套適用於幼兒園電腦多媒體教學課程的專業軟體。2001年4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幼兒園電腦教學課程光碟合作草約》(以下簡稱《合作草約》),約定:原告提供波奇鼠電腦教程母版與生產技術資料,被告代理在國內生產與發行;原告獲收益的20%,被告獲收益的80%;「波奇鼠電腦教程」的著作權由原告擁有。2001年8月19日,被告委託第三方復制了「波奇鼠電腦教程」及相關產品1000套,並公開銷售發行。在銷售的該教程和演示盤上署被告的名稱,沒有註明原告為權利人。2001年8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協議書》,允許被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原始著作權歸屬原告。2001年12月12日,原告代表徐力川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偉簽訂《備忘錄》,約定「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在國內的著作權登記應回歸原告,每套「波奇鼠電腦教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700元至850元的權利金。但是被告一直沒有履行上述草約、協議和備忘錄中約定的條款,沒有向原告支付使用的報酬,為此,原告於2002年3月、8月分別向被告發出了解約通知。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作草約》和《協議書》;被告返還涉案軟體著作權登記證;被告停止製作、銷售涉案光碟產品;被告支付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nbsp;nbsp;nbsp;nbsp;被告快樂谷公司答辯稱:原告主張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軟體的著作權應歸屬於(台灣)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鑒於該公司與原告就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權屬糾紛正在台灣法院審理之中,本案應中止審理。被告享有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的著作權,《合作草約》涉及的產品為30片的電腦光碟,被告依據該草約規定對原告的「波奇鼠電腦教程」光碟進行了改版重製,致使該電腦光碟的內容及形式發生了變化,改版重製後的光碟產品為37片,被告對其應享有著作權,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37片光碟的「波奇鼠電腦教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沒有道理。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況,《合作草約》和《協議書》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原告未提供被告違約的任何證據,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沒有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nbsp;nbsp;nbsp;nbsp;原告日躍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nbsp;nbsp;nbsp;nbsp;1、「波奇鼠電腦教程」母碟一套(37片)和《研發日記》,用以證明由被告登記注冊的「波奇鼠兒童電腦多媒體教程教育軟體」是原告自己獨立研製開發的;nbsp;nbsp;nbsp;nbsp;2、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草約》,用以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nbsp;nbsp;nbsp;nbsp;3、
㈦ 做跨境電商有什麼要求
1.建立本地化運營物流
其實現在建立本地化運營物流並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早在去年和今年年初開始,ebay、大龍網已經開始設立當地海外倉物流,目的是降低更多的配送成本。國內跨境電商企業很多都是初成立,可能在資金方面還不足夠去建立一個本地市場的配送中心。但是,要增加利潤和促成更多交易,就必須在市場成熟之後去建立海外倉,這樣一來,可以讓本地化消費者體驗購物,對於市場的優化和推廣,非常有利。蘭亭集勢目前也在建立當地的配送中心,目標就是節省更多的物流成本,這樣對於供應鏈的管理和物流配送管理都提升了要求。
2.獨立網站的建立和推廣
既然是在線購物,就避免不了去瀏覽店鋪頁面。首先,說說網站建立。直觀性,一個購物網站給消費者第一印象的直觀性一定要強,當去打開一個網站的時候,第一眼都無法去找到產品類目,這對於消費者網購體驗大有不利;快速性,這個指的是閱覽網站的跳躍度,很多網站的頁面建立並不靈活,打開的速度太慢,消費者不一定有耐心去等候。接著就是網站的推廣,網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流量,沒有流量,就不會有轉化率,很多跨境電商剛開始建立網站的時候,並沒有注重優化產品內容等,甚至沒有考慮到推廣。在推廣上,國外網站可能無非是google上的關鍵詞等問題,但實質上在國外社交網路也是引薦流量的一種很好的方式,因為這樣可以穩定粉絲,達成轉化率和提升產品的曝光力度。
3.突破語言障礙
這里跟網站,也是息息相關,可以是延伸的一點。之所有講到小語種,是因為跨境在線零售網站,會有不同國家的訪客,很多跨境電商建立網站都是英文較多,這可能是面向的市場相關。但如果想要更多的訂單促成,就要突破語言障礙,訂單出現看得見,摸不懂的情況,對於用戶來說,是非常麻煩的。小語種網站建設翻譯成本較高,個人建議是建立多語言服務,這樣會節省很多運營人員成本、推廣、優化成本。當然,要看自己面向的市場是哪些,比如俄羅斯、西班牙、阿拉伯語等等。
4.跨境支付結算
有獨立的網站,跨境電商必然會考慮到收款通道。因為當不批訂單交易完成的時候,如何安全收款是跨境電商會重點考慮的問題。去年始,跨境人民幣結算是許多跨境電商會考慮使用的收款通道。分析下幾個優勢。第一,結匯成本降低。因為跨境人民幣結算是走正常的通道,節省了時間成本。第二,對接流程方便,基本能在網站後台看清楚每一筆交易。第三,結算時間可靈活性調節。第四,風險控制系統完善。
㈧ 台灣公司在大陸做電商網站需要什麼證書
在深圳,如果台灣人在深圳這邊注冊公司,另外並且有占股份,那麼注冊下回來的公司是外資公答司,需要提供相關的回鄉證明才可以,如果沒有占股份,那正常還是內資公司。
在深圳,注冊外資公司所需資料:
1.公司名字,
2.法人、股東身份證信息;
3.注冊資金,(股東之間自行商量)諾掛靠前海商務秘書地址,最低500萬人民幣。
4.監事身份證信息(監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個人,股東可做監事);
5.注冊地址;建議掛靠前海商務秘書地址,新政策從11月27號開始,需提供場地證明材料。(如:場地使用證明,租賃憑證等,)
6.經營范圍,可以模擬自己的同行;
7.資信證明:(1)個人入股:股東需要回鄉證
(2)公司入股:公司注冊登記證+原子章(公證書)公證書到香港律師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