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目前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下單前看看商品評價是不少網購消費者的習慣,但是一些商家刪差評、刷好評,讓商品評價不盡客觀真實。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已被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數據殺熟現象也逐步走入人們視線。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貳』 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商法》明確規定,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未未獲取配方注冊證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在網路平台銷售。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都必須依法進行
『叄』 電子商務法2019年實施,請問大神如何看待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隨著內地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費能力也在不斷上升,而網路技術的發展,為大眾帶來了豐富的消費體驗,淘寶、微商、甚至主播們的商品推薦,都為我們帶來了消費的便利。但是,無論是微商、淘寶店鋪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資金的流轉,依照稅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以及資金的流轉,都應該依法進行納稅。但在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這些年中,內地並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行為進行約束的法律,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中出現多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發生,嚴重影響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不過電子商務管束無法可依的日子即將結束,因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屆時,涉及電子商務的多種行為將受到約束。
1、哪些電子商務行為需要進行工商登記
首先,需要了解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電子商務法所管轄的范圍。《電子商務法》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意味著微商、淘寶店主恐怕都需要進行商業登記才能開展銷售活動了。
2、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商家責任
1.商家刷好評將被追責。電商平台上最為常見的「好評返現」、「僱傭水軍刷好評」等行為,都將被禁止。原因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默認搭售商品也將違法。《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雙十一」快遞不再遲遲不到。因為按照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商,則賣家可不用承擔快遞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4.網上消費押金將不再難退。前段時間,「共享單車」押金無法退回,網定酒店押金難退等問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而隨著《電商法》的出台,這些問題都將有望解決。《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網約車發生事故,平台將承擔連帶責任。之前某網約車平台發生的惡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討論,而此次《電商法》也對這類事件做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電子支付出問題,服務提供者將擔責。便捷的電子支付,已然成為中國一張新的名片,讓國外友人羨慕不已。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糾紛。《電商法》對這類問題也進行了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建立電子商務商家信用評價制度。在某些不規范的電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刪除不利於自身的評價。但隨著《電商法》的實行,這一行為將收到限制。《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無故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真實評價。違反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出現以來產生的各類問題,進行了法律層面的約束,力求使電子商務沿健康的軌道發展,而並不是僅僅要對網店店主、微商等收稅而已,更多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商家行為的約束。而對於微商和網店店主來說,最緊迫的一點,應當是為自己的網店進行商業登記,以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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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人們對電子商務的誤解有哪些
人們對電子商務的誤解如下:
認為電子商務遲早會淘汰;
很多公司把電商業務部門定義為新渠道部等。
『伍』 電子商務的運行模式有哪些
傳統的電子商務也按電子商務的模式分為不同的類型,有B2B,B2C,C2C等類型;C2C
C2C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應該是向精細化和區域化發展,也就是說,今後再也不會出現像淘寶那樣大型的C2C平台,而是會在全國各個中小城市出現一批面向當地客戶的C2C平台,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規模小,交易平台可帶可不帶,信任度高。
C2C技術方面的發展趨勢是3D技術的應用,3D技術應用為C2C平台提供了更為人性化的服務,比如,可以在一些提供3D技術的平台上,根據自己的體型設計出跟自己體型大體一致的3D模型,在購買衣物或鞋子的時候,完全可以用模型來代替自己試穿,這也省去了很多調換的成本和麻煩。B2C
B2C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是更多的中小企業開始建立自己的網站,並且通過互聯網來銷售自己的產品,宣傳自己的企業品牌,網站推廣和網路營銷成為他們關注的問題,如果企業網站上的產品價格夠實惠,這樣就會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來直接選擇在企業網站上交易,而不會再去真正意義上的C2C平台上去購物。就像DELL不也開始了他們地區性的推廣了嘛,說明線上的交易也要配合線下的銷售和宣傳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這也是B2C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B2B
B2B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應該是向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性上發展,傳統的B2B提供的發布供求信息以及線上交易,已經滿足不了如今需求不斷改變的客戶了,需要B2B平台更多的開發出新的帶有創新性和人性化的產品。慧聰就沒有沿用阿里的盈利模式而是不斷發展同盟以及合作夥伴,加上由其組織開辦展會為其會員服務就是一種不錯的嘗試,而且事實證明他們這種嘗試是正確的,再比如更多的新型的B2B平台開始嘗試商業化視頻方面的發展,這種盈利模式也是一種技術和服務上的創新,比如說瀛商網,就主推其商業化視頻的優勢,為客戶提供視頻化的B2B平台,以及推出了類似於電視台一種網路廣告電視,在創新意識上可謂是領先於同行業者。並且他們也像慧聰一樣辦起了自己的供求洽談會,不同的是瀛商網自己斥資上億元建設了商務中心來開辦展會,可謂是大手筆,在國內也是首屈一指的,當然這種模式成功與否還需要時間來證實,但是創新的思維的確是B2B平台發展必須的一個元素。
B2G(政府采購) G2C(電子政務) G2G(政府內網)
電子商務還有一個趨勢就是電子政務方向的發展,政府運行的電子化和網路化,不僅為政府工作效率的提升提供的保證,更加為政府與群眾的交流提供了一個平台,尤其是電子政務中電子交易平台的應用,更為政府采購公開化和群眾監督提供了機會。
電子商務的十大缺陷1、正當性不足。 2、過度專注特定的付款方式。 3、忽略凸現個別商品的特殊價值。 4、賣方不明確。 5、缺乏對貨物的保證。 6、缺乏個人化的商業關系。 7、技術障礙過多。 8、不要試耍小花樣。 9、缺乏良好的貨物配送系統。10、推銷網站的方式不恰當。C2B
C2B是電子商務模式的一種,即消費者對企業(customer to business)。最先由美國流行起來的消費者對企業(C2B)模式也許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嘗試。C2B模式的核心,是通過聚合分散分布但數量龐大的用戶形成一個強大的采購集團,以此來改變B2C模式中用戶一對一出價的弱勢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發商的價格買單件商品的利益。目前國內很少廠家真正完全採用這種模式。
非常創新,如果解決初期的用戶聚合問題,是更能成功的。先前是同樣模式下,使用免費等方式聚合。但目前是先用一個未知的方式聚合用戶,再轉移到C2B上面來,有創意和有挑戰!
C2B模式是先在網上聚合一個龐大用戶群,形成一個社區。以團購等形式,用戶獲得批發商的價格。
國內做的比較好的C2B網站有搖籃網、寶寶樹、豆瓣網等。C2C
C2C發展速度遠超B2C
電子商務是我國互聯網中最成熟也最具前景的一種商業應用。根據終端交易對象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面向商業機構、消費者和政府三類,其中發展最快的是面向個人消費者的電子商務,該領域又可分為商業機構對個人(B2C)、個人對個人(C2C)兩類。
該報告預計,C2C將成為個人電子商務市場的「主力軍」,2011年,B2C市場規模將達136億元,而C2C市場交易規模將達到2013億元,將近前者的15倍。
此外,C2C市場的增長速度也將遠遠快於B2C市場。報告預計,從2003年到2011年,B2C市場規模的年均復合增長率有望達到48.63%,而C2C市場規模的同期年均復合增長率可達到92.9%。
分析人士認為,C2C發展快於B2C符合電子商務的整體規律。目前絕大多數C2C網站採取「免費模式」吸引買賣雙方參與,對中小企業有極大吸引力。因此網路開店的數量、網購的產品數量都在短時間內得以迅速增長。B2M
B2M(Business to Marketing),指面向市場營銷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公司或電子商務是其重要營銷渠道的公司)。B2M電子商務公司根據客戶需求為核心而建立起的營銷型站點,並通過線上和線下多種渠道對站點進行廣泛的推廣和規范化的導購管理,從而使得站點作為企業的重要營銷渠道。
參考資料: 精彩數貿網
『陸』 對於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看法
中國電子商務是大有前途的,但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對電子商務的一內些誤解,目前電子商務發容展顯得不成熟,電子商務法律嚴重滯後,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律出台,在司法實踐中都是用現有的法律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調節,有擴大解釋之嫌。同時由於立法部門缺乏懂電子商務及計算機又懂法律的人員,所以在立法上,法理解釋上都呈現了較大的差距。另外,由於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有很多部門都有管理權,就形成了誰都可以管,但誰都管不了的局面,特別是誰都不知道應該怎麼管的問題。所以,應該盡快出台「中國電子商務法」以解決電子商務失控的局面。
『柒』 如何正確認識電子商務
從電子商務的含義及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1、普遍性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方式,將生產企業、流通企業以及消費者和政府帶入了一個網路經濟、數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2、方便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戶能以非常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較為繁雜的商業活動。如通過網路銀行能夠全天候地存取賬戶資金、查詢信息等,同時使企業對客戶的服務質量得以大大提高。
3、整體性
電子商務能夠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4、安全性
在電子商務中,安全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它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5、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6、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網上支付將需要更為可靠的信息傳輸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騙、竊聽、冒用等非法行為。
7、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
信用卡號或銀行賬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術措施來保證,如數字憑證、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應用提供了電子賬戶操作的安全性。
(7)電子商務誤解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絕非簡單的銷售手段, 人們對電子商務市場就存在一些不正確的認識和誤解,主要有5個方面:
1、可以無本生利
有業內人士認為,B2C在網上售賣產品或服務前,單是推廣費已是一筆可觀的金額,絕不是一項小本經營。跟B2B不同,B2C推廣的對象數量多且雜,需要推出大量的網上廣告及傳統廣告,才能吸引足夠的顧客上網購物,或使用網上服務。
在任何地方,支付這筆廣告費都是十分昂貴的,絕非一般的小本經營所能負擔,因而,獲取客戶的成本絕對是一項很大的投資。
2、 可做全球生意
被互聯網世界性的糖衣所誘惑。ICP或B2C的經營者們大都以為,一旦上網,便能接觸全球客戶,無限擴展銷售網路。但專家表示,全世界的網站數不勝數,若沒有形成品牌效應,想要真正接觸全世界,談何容易,
事實上,不明確評定潛在市場,及錯誤高估潛在顧客的數目,往往會令經營者對網上零售的前景過分樂觀。
3、能吸納投資者
網路集資的號召力似乎步入低潮,風險投資家們普遍認為,自美國納斯達克指數下挫以來,網路泡沫隨之不斷破滅,大多數投資者再不輕率對網站作出投資,想成功的網站必須具有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有獨特市場空間,以及具有可評估出利潤的前景,才有希望說服投資者注資。
4、較實體店賺錢
實體商店租金昂貴,不少人都誤以為虛擬店不用租金,成本少,利潤會較高。不過,一些資金管理機構的人士表示,物流管理及付款系統是經營虛擬店營運的重要元素,較實體店更須倍加註意。
虛擬店既然沒實體店支持,信譽便是維系客戶的重要指標,搞不好,信譽毀於一旦,整盤生意也會垮。
5、固定成本很低
網站的固定成本並非想像中的那麼固定,其中不少成本其實是隨銷售額而增加的,與一般實體商店相比,其經營成本反而不能因銷售量增加而相應減輕。例如網站必須隨時適應瀏覽量提升所需的硬體技術,支援不斷增多的銷售量。
『捌』 以下關於電子商務的敘述有誤解的是
「電子商務就是建立網站」和「電子商務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 」這兩個說法是不嚴謹的。
電子商務就是建立網站,這種說話是片面的,建立網站只是電子商務中的一部分,電子商務的需要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為基礎,當然也離不開網站,而企業更多的是需要通過網路,或者網站來進行網路營銷,及商品的買賣等其他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這總說法是不正確的。商品可以分為兩種:實物商品和虛擬商品。虛擬產品可是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比如從網上購買Q幣,那麼可以通過網上支付,然後把Q幣充值到賬戶。但是實物商品無法完全實現電子化,因為商品需要送到消費者手中,才算交易過程的結束,但是這個送達(或說轉移商品)的過程,必須通過快遞等方式,必須依靠實際的運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