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回答得越簡短越好)
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部門規章有很多,基本都是商務部發布的,你可以去商務部的網站去查詢
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規定
2.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第1章 電子商務法概述
1.1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含義
1.2 電子內商務立法概況
1.3 電子商務法體系說明容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2章 電子商務主體確認的法律制度
2.1 電子商務主體概述
2.2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建立與運行法律制度
2.3 電子商務交易方的確認的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3章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3.1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概述
3.2 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3.3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3.4 電子認證的法律規定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4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電子支付概述
4.2 國內外電子支付的立法狀況
4.3 電子銀行法律制度
4.4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5章 電子商務安全保障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5.1 電子商務安全與網路犯罪的防範
5.2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6章 其他相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6.1 電子商務中網路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
6.2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法律制度
6.3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6.4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3. 電子商務有法律保護嗎
電子商務是有法律保護的。
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工作的《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今年兩會期間,《電子商務法》走完多數程序已經上交全國人大,等待審議,最快有望今年出台。
國家從2005年起就已經對電子商務的規范和監管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4. 加強中國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法律保護重要性
1、能夠保證電子商務安全的基本要求:保密性、認證性、完整性、可訪問性、防禦性、不可否認性、合法性;
2、保障建立實用、安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結構層次;
3、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保證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安全的進行。
5. 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在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法律也是越來越完善了。
只是還需要一個過程。以下是歷年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
2010年:《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6. 目前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因為(1)中國有近3億網民,(2)網上零售已達到100億
7.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力!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必然是為了規范電子商務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而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是受到國家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和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是不一樣的,同樣的道理就是公民權利是在民法通則裡面有相關規定。
8. 電子商務涉及哪些主要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基本規則。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企業、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網路服務商等主體之間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這些規則包括:電子商務合同訂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商務文件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電子簽名的認證,爭端的解決方式及電子商務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內容。
(2)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賣家希望他們的知識產權不被剽竊,買家也不希望買到假冒偽劣產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機軟體、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依據。
(3)電子商務稅收。電子商務的虛擬特徵、多國性、流動性及無紙化特徵,使得各國基於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與傳統商務方式的區別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地方等稅收概念、理論受到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修改。綜合歐盟、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對電子商務征稅時應遵循的原則有:
(a)中性原則,不應交易方式及採用技術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
(b)減少電子商務的稅收成本;
(c)避免國際雙重征稅;
(d)保持稅收政策的簡化和透明度。
(4)保護隱私權。電子商務既要保證信息公開,自由流動,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所以要對商品及服務供應商、網路服務商收集、加工、儲存和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規范,防止因隱私權問題而影響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5)確保交易安全。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除了建立完善的加密、解密系統等技術措施外,還要立法保障通訊網路順暢、信息系統的安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如制定對電腦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的製造與傳播等行為的防範和懲罰的法律法規。
9.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及特點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挑戰
傳統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具體地,商標只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著作權只是保護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具體的表達內容及其過程;專利法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數據,而且專利的新穎性是通過傳統的方式加以判斷的;商業秘密和廠商名稱等的保護,也是基於區別傳統社會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開的。
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一種確立權利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此外也是體現一種激勵創造的制度。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認為,權利尚未形成,則無權利保護可言;權利的保護有一定的界限並遵循單個法律判斷。但是,網路世界為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提出了挑戰,如專利的「即發侵權」的制止問題,域名問題迫使人們將商標、廠商名稱、商譽、不正當競爭結合起來考慮,甚至提出了「一體保護」的方法。[4]
可見,電子商務活動涉及到多個方面,對社會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戰。
2、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制度特點的挑戰
知識產權具有與有形財產不同的一些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顯現出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
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二)電子商務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
1、法院管轄
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上,多採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一旦確定管轄法院,則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准據法的適用通常以訴訟地法律為准。但是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難以確定具體的行為地點和受害地點。有學者提出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5]事實上,無論怎樣弱化地域性,也總還存在著地域性的問題。
電子商務中具有行為主體難以確定、行為地點難以界定、行為的跨時空性、國性等特點,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也產生了影響。「網上沒人知道你是條狗」,是形容虛擬世界「自由」的一句常用的話。在網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就比傳統的侵權方式隱蔽得多。電子商務只需要一部電話、一個調解器和一台電腦就可以開展,因此在防範刑事犯罪以及防止民事的欺詐等方面,「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等傳統的判定方法就難以奏效。
2、證據及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
實的根據」。因此,證據必須是「原物」已經成為了《民訴法》對證據的基本要求。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數據存儲在計算機內,其列印出來的「書面形式」只是一種復製品,因此原件的要求是困難的。如果要和其他證據配合才能使用的話,那麼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就不是一個單獨的證據了。
網路上流動著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務商必須保存所有的數據,法院是否有權對服務商的所有數據進行證據保全,等等一系列問題不僅涉及到案件程序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而且也還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操作可能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