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跨境電商怎麼郵寄東西
一般貿易:
中國境內貿易公司通過一般貿易方式將商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之後,可以直接通過自己的電商平台銷售,也可以交由其他電商平台銷售。這是最傳統的國內進口商品電子商務通關方式,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推行前,絕大多數合法商家都採取這種方式。
旅客行李:
是指進出境旅客所帶的全部行李物品。因為海關對物品的界定是「自用」,也就是旅客所攜帶的應該是自己使用的物品或者無償贈送給親友的物品。因此用旅客行李這種方式作為物流渠道很容易觸碰到法律紅線,並不適合跨境電子商務。
個人郵遞物品:
指通過郵運渠道進出境的包裹、小包郵件以及印刷品等物品。這種方式和快件的主要區別就是是否通過各國的郵政寄回,屬「萬國郵聯」的郵政機構攬件的,到國內由各口岸郵局辦事處監管清關,就屬郵遞物品;由商業快遞企業攬件的,到國內由各口岸快件監管中心清關,就屬商業快件。郵政系統由於承擔著「平郵」這一最傳統的郵遞方式,加之各國郵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參差不齊,達不到全信息化管理和數據申報的要求,所以海關對郵遞物品的管理目前以手工為主。因此,「郵政稅較低和大部分物品能免稅」完全是錯誤認識,只是因為目前的郵政信息化程度實現不了嚴密監管,做不到嚴格執法而已。優點:被稅率低;缺點:常常被塞爆,處理時效太差,國內派送的服務質量也不如商業快件。
快件個人物品:
B類快件和郵遞物品一樣,指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個人物品快件包裹。進出境快件監管一般都有信息化系統,因此處理能力和穩定性都比較好,由於存在競爭,清關費用也比郵政低。但是監管會比較嚴密。最大的問題是很多口岸沒有開快件個人物品業務,或者有業務但由於種種原因處理量非常小。
走私途徑:
包括個人攜帶和批量運輸,非法渠道不作具體分析。
跨境試點一般進口:
成本上和郵快件一樣,但由於經營資質上會有所放寬,所以清關費用肯定比郵快件低,而且處理能力比郵快件穩定,需要企業備案和三單對比,門檻會比郵快件高。
跨境試點保稅進口:
由於備貨倉儲在國內,分揀打包貼標等人工費用會很低,而且發貨時效快,用戶體驗高,也方便做退換貨操作。綜合物流成本最低。
㈡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類型有哪些
電子商務企業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物流企業 、支付企業
㈢ 跨境電商怎麼郵寄東西
如果是到美國,一般寄E郵寶。 如果是其他國家,可以是郵政小包,新加坡小包,比利時小包,香港小包,都是比較便宜的,但速度也比較慢,這些都是目前中國主流的往外寄東西的
㈣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的試點工作基本原則
本試點中所採用的系統以及系統的構成應符合以下原則:
l先進性
平台將是該系統在具體回運營過程中答不可或缺的應用系統,首先應遵循先進性原則,保證採用先進的技術、軟體架構和設計思想,使系統在未來的3~5年內保持一定的先進性。
l開放性
平台涉及的部門多、業務廣泛,系統應具備較強的開放性。在各有關單位部門的配合下建設技術介面,確保與現有相關系統(如:海關輔助管理系統、檢驗檢疫輔助管理系統等)的兼容和銜接,並且滿足不同時期系統平台的移植、遷移需求。同時,要滿足和行業內的技術標準的統一性,實現與行業平台的無縫結合、數據安全交換。
l易用性
E貿易平台應用涉及面廣、用戶層次多,系統應充分考慮人性化設計,操作功能簡單易用、貼近工作實際,以便於在各層次用戶推廣使用。
l安全性
系統設計應對物理層、系統層、應用層的安全性進行充分考慮,嚴格採用內外網物理隔離措施,合理部署網閘、防火牆、入侵檢測、防病毒等安全產品,運用安全身份認證、許可權控制等安全控制手段,並考慮異地多機房部署的容災性安全架構,以構建多層次的安全保障體系,確保系統運行安全可靠。
㈤ 跨境電商配送方式有哪些
跨境電商的物流方式無非就是國際郵政小包、國際快遞、國際專線、海外倉儲派送幾大類型,每個類型下面又有類似的服務很多種,比如郵政小包就包括中郵、荷蘭郵政、新加坡小包、香港小包、土耳其小包各種國際郵政小包。
國際快遞又有DHL、UPS、Fedex、EMS、TNT等;每個類型下面的服務很多,各自也有各自擅長的地區和產品,適用不同的產品和時效要求。
從平台來看:如果是亞馬遜平台,就有兩種方式,一種是MFN自發貨,一種是FBA倉儲物流,亞馬遜平台通過傾斜流量的方法,讓更多的賣家選擇FBA服務,不過FBA服務選擇前還是要保證產品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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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性(Intangible):
網路的發展使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傳輸盛行。而數字化傳輸是通過不同類型的媒介,例如數據、聲音和圖像在全球化網路環境中集中而進行的,這些媒介在網路中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因而是無形的。
以一個e-mail 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伺服器分解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後按照ICP/IP 協議通過不同的網路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伺服器並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路中瞬間完成的。
電子商務是數字化傳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無形性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核查員無法准確地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