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國外的現狀分析
亞太地區仍然是全球電子商務市場的集聚區和先行地,網路零售增速高達25%
從區域來看回,亞太地區答仍然是全球電子商務市場的集聚區和先行地。自2013年亞太地區成為全球最大網路零售市場以來,其年均增速始終保持在20%以上。
據eMarketer統計,2019年亞太地區網路零售增速達到25%,高於全球平均水平4.3個百分點,並高於其他地區。在全球網路零售增速排名前十的國家中,有六個國家來自亞太地區,即韓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中國、菲律賓、印度。
——以上數據來源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競爭及企業競爭策略分析報告》。
② 世界范圍內電子商務立法現狀是怎樣的
(1)WTO的三大突破性協議。
1986年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圍繞該協定的談判產生了一個《電信業附錄》
③ 了解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有哪些作用
電子商務立法,是近幾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點。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主要圍繞電子簽名、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法律效力展開。從1995年美國猶他州頒布《數字簽名法》至今,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頒布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立法,其中較重要或影響較大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2000年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歐盟的《關於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和《電子簽名統一框架指令》,德國1997年的《信息與通用服務法》,俄羅斯1995年的《俄羅斯聯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電子交易法》,美國2000年的《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等等。
總體來看,各國國內的電子商務立法有三個共同特徵:
第一,迅速。從1995年俄羅斯制定《聯邦信息法》及美國猶他州出台《數字簽名法》至今,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訂了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或草案,無論是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是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對此反應都極為迅速。尤其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更起到了先鋒與表率的作用,及時引導了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這種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見的。
第二,兼容。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並逐步打破國界的大趨勢下,電子商務立法中任何的閉門造車不僅是畫地為牢,更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與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各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兼容性是首先考慮的指標之一。而且,也正是這種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先有國際條約後有國內法的奇特現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指南》中就曾指出:「電子商務內在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而目前各國分別立法的現狀可能會產生阻礙其發展的危險。」
第三,法律的制訂及時有力地推動了電子商務、信息化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④ 國外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北美的現狀
目前美國和加拿大共有約4000多萬Internet用戶,占總人口的20%多。目前,Intern et網站的數量約有2000萬個。在1996年1月,網站數量僅有約20萬個;到1996年底,網站數量增加了約十倍達到200萬個;1997年仍然保持了這個速率。主幹網的速率為622M,有9個大節點。每個節點下掛幾個一級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每個一級ISP下,又掛幾個二級ISP,直至最終用戶。用戶的速率一般是56Kbps或33.6Kbps/28.8Kbps。現在有些地方已開始使用Cable
Modem,速度達500Kbps,許多地方已開始試用ADSL,速度達1.5Mbps。每個月用戶要交給ISP的費用大約為15加元(相當於人民幣90元),而且不限制通信量,服務很好,大部分ISP聲稱24小時×7天的技術支持。ISP出口到上一級ISP的速率一般為一根或多根T3(45Mbps)或T1(1.5Mbps)。一根T1線包月大約5000元人民幣,一般標準是掛300個左右的終端用戶。
大體上講,Internet的發展,從近年起有了爆炸性的發展,應用面遍及各行各業。縱觀美國Internet的歷史及展望未來,筆者認為,從Internet的應用角度看,可販種為三大階段。
第一階段,電子郵件階段。這個階段可以認為從70年代開始,平均的通信量以每年幾倍的速度增長。比如,筆者在1996年發了大約200個電子郵件,1997年則有約1000個電子郵件。
第二階段,信息發布階段。從1995年起,以Web技術為代表的信息發布系統,爆炸式地成長起來,成為目前Internet的主要應用。
第三階段,EC(Electronic Commerce),即電子商務階段。EC在美國也才剛剛開始。之所以把EC列為一個劃時代的東西,筆者認為,是因為 Internet的最終主要商業用途,就是電子商務。同時反過來也可以很肯定地說,若干年後的商業信息,主要是通過Internet傳遞。Internet即將成為我們這個商業信息社會的神經系統。
三個階段開始的三個應用都正在以驚人的速度高速擴張中。電子郵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著目前的信件、一定程度上的電話和傳真;信息發布功能已經取代了一部分的報紙、電台、電視台的新聞發布功能,幾乎所有重要的報紙都有了免費的電子版本供查閱。許多日常工作,尤其是情況信息的搜集,通過一個滑鼠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免去了出差、長途電話、傳真、郵寄等過去是必須的動作,這些已經產生了不可估量的社會效益。
由於Internet對社會資源的巨大發揮和節約,美國政府在促進Internet的普及和發展上,不遺餘力,總統、副總統親自上陣。比如,在Internet商業活動還不充分時,政府出錢使Internet免費運行,直至近年在Internet走上軌道,能自行良性快速發展壯大時為止;還規定美國政府的各個部門1997年必須在Internet上購買不少於450萬件的商品,把指標分散開來,分配到政府各地和各部門,以培養在Internet上購物的習慣和環境。1997年5月份,柯林頓公布了一個政策,即Internet-Tax-Free-Zone(Internet免稅區),即在全球范圍內,通過Internet網所購、銷的商品不加稅,包括關稅和商業稅。這個政策已得到加拿大、日本、歐洲等國的不同程度的支持。所以,Internet免稅區,可能將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意義極其寬廣和深遠。
總而言之,在美國和加拿大,一場歷史上最重要的技術革命--以Internet為綱的信息技術革命,正在席捲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而且其變革的速度之快,其影響之大,其涉及面之廣,無可比擬。
亞洲電子商務發展狀況
新加坡企業調查揭示:亞洲電子商務發展不容小覷
作為最具高回報及商業機會的區域,亞洲電子商務發展一直受到信息技術和商界人士的關心。1993年至1996年,亞洲Internet網站數目激增137%。有調查預測,到2001年,亞洲國家應用電子商務的貿易額將達300億美元。由此可見,亞洲地區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容小覷。
以新加坡為例,Price Waterhouse曾於1998年進行一項專題調查,訪問了83家主要的商業組織,調查結果顯示電子商務的應用主要圍繞電子交易和市場推廣,其中尤以電子數據交換(EDI)和網上廣告為主。而電子郵件及網站是它們在Internet上宣傳的主要工具。另外,網上智能卡繳款及電子轉賬服務也正在成為公司下一個信息技術發展項目。可見,從數據往來至交易程序都將以Internet為平台,電子商務的應用范圍值得關注。
各行業趨向網上銷售網上EDI逐漸普及
事實上,邁入1999年,網上銀行服務(Internet Banking)已成為業界不可或缺的服務,不少大銀行不但有網站,而且還提供網上轉賬和查詢賬戶的功能。而零售及娛樂事業也大量應用網站從事訂購服務,如大型超級市場、花店、唱片公司等。在商務方面,貿易商也利用Internet進行交易及報關工作,使Internet EDI活動逐漸成為工商業的信息科技應用趨勢,並取代傳統的EDI網路和服務。與此同時,金融投資也正在向網上電子交易發展,這有助於簡化交易程序及增加市場信息透明度。
調查發現,公司發展電子商務是為了提高客戶服務及競爭力,而以增加收入為目的者只有20%弱。再者,大多數公司還不知道發展電子商務的成本,而且20%的公司認為需要10萬~50萬美元。
用EDI未必會降低成本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在網站上提供服務及產品信息,無疑有助於客戶方便地掌握更多的資料。而電子商務的最大優點,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及突破時間和地區界限。至於成本降低及收入增加與否,就要看應用電子商務的策略和營運之道。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服務素質及效率必能高出同行。在成本方面,從專業角度評估,應該在13萬~15萬美元以下,因為其中的軟、硬體和人手其實可沿用現有的部分資源,關鍵是要有一個熟悉電子商務的專業人員帶領,使之可靈活運用信息技術及人力資源發展網上業務。
最大的開支是系統維護
有意發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公司認為維護及後勤系統是電子商務的最大開支,其次便是保安措施。事實上,調查結果證明了這一看法的正確性,電子商務依賴網站伺服器甚至需要公司的Intranet相配合,涉及的軟硬體不少,而除了硬體的保養成本外,維持網站運行的人力及管理資源和不斷的服務改善工程也是一筆主要的花銷。
因此,在進行電子商務前,項目管理者、供應商和管理層應有充分的溝通,並且做好計劃預算,以便在電子商務發展時能在技術及成本關系中得到最大的效益。尤其是考慮網站連接上公司Intranet或資料庫時,在技術工作中所費時間甚多,而且可行性往往是最大難關。一旦預算失敗,應用不了現有的信息技術資源,就可能損失不少的資金及時間。
日本推崇電子商務
過去,日本的計算機化主要用於生產過程的優化以及在公司中工作效率的提高。然而,現在的結構已經不適應經濟的發展,泡沫經濟破滅後日本的國際競爭力大大削弱了。由於這些原因,日本迫切需要改變現在的系統。作為這種結構性改變的工具之一,電子商務被日本政府和私人機構推到了顯要位置。
在這種環境下,根據企業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國際經貿部積極同私人機構合作,在日本經濟的每一個商務活動中開展電子商務的促進計劃。
日本國際經貿部對電子商務進行了分類,把商家和客戶之間的電子商務稱作客戶電子商務,把商家和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稱作公司電子商務,並在1994年,准備了總計2億5千萬美元的預算。接著,他們為19個客戶電子商務項目分配了8千萬美元的預算,為26個公司電子商務項目分配了1億7千萬美元的預算。
在客戶電子商務方面,日本現在有超過50家的本國銀行准備採用SECE(安全電子商務環境)協議。在公司電子商務方面,日本已經發起了一項稱為CALS的計劃,以實現從研究發展部門到生產部門之間的過程數字化。在這個計劃中,大量書面工作和商業過程被計算機的程序所代替,大大降低了費用,縮短了時間。
在客戶電子商務方面,在開放性網路如Internet上進行電子交易必須做到安全可靠。而
SECE實現了在一個虛擬的世界中進行日本式的商務活動。1997年10月,由富士通、日立和NEC聯合成立了日本認證服務有限公司以提供這種頒發電子認證的服務,現在已開始這項服務。
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簡稱ECOM,有251家公司或機構參加了該組織。此後,ECOM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和電子預付款或"ECOM現金"協議等領域制訂了規劃和模型協議。這個授權認證規則得到了美國國家標准和技術研究院(NIST)及OECD的高度評價,並被指定為共同的全球規劃的主要基礎。因此,電子商務計劃通過一些私人機構的努力得到了較大發展。
日本的電子商務促進計劃採用了以下規則。首先,知識產權由發起這個計劃的政府和公司共享;其次,對參與公司的選擇是一個開放過程,一些外國公司實際上已經參與進來;第三,零售商通過提供系統服務來支持這個計劃;第四,每一個計劃有2年的時間框架。通過採用以上這些規則,這些計劃取得了很好的實際效果。
⑤ 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發展的勢頭,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規制理所當然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一些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國際商會、國際海事組織)的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起草並於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在這份極有借鑒價值的文件中,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與收到時間、當事人協議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均有明確規定。雖然該《示範法》在性質上既非國際公約,亦非各國公認的有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國評價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它現代通訊技術的商務關系中本國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並使之現代化時參照的範本,並可作為目前尚無法可依的制定有關法規的參照範本——因此,嚴格地說,它不能算是一個法律性文件;但是,《示範法》的頒布對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此後,各國在其電子商務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的內容。
(二)美國
在電子商務這場革命中,美國無疑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面。1998年,美國網際網路上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在全球電子商務中佔有85%的份額。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即已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規網路案》,其宗旨是建設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公路」為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柯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柯林頓稱,聯合國的《示範法》為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樹立了法則,美國支持這個法案。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經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之間出現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律師等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員會(NCCUSL)」草擬了「計算機及信息交易統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薦給各州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在本州適用。
(三)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而從長遠來看,歐洲將有可能超過美國。
歐盟已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極大影響。為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於1999年12月7日通過統一法令,明確規定了在某一成員國簽定的電子商務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應被承認等重要問題。此外,在2000年3月底於里斯本舉行的歐盟首腦特別會議上,歐盟通過了2000年電子貿易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本年度通過正在制定中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諸國中,英國的網際網路發展要快於其它大多數國家。據英國政府宣稱:1999年英國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預計這個數字還將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占其GDP4%的規模。1998年1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將形成世界上最適合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1月28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一目標。
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草擬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該草案包括加密服務提供商、便利化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對被保護的電子數據的調查及附錄等四章。該草案規定了自願的許可登記制、電子簽名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證據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等內容。
(四)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該國電子商務的收入比1998年增長了34%.據稱, 新加坡95%的貿易已通過EDI實現,是世界上第一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EDI全面管理的國家——廢除了所有書面貿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並認為沒有一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著手制定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策略的六個指導原則中,首當其沖的就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保證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正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1998年,新加坡頒布了《1998電子交易法令》(以下稱「交易法令」)。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說,新加坡是第一個搞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一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內容比較全面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採納了絕大部分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的絕大部分條文;但它遠較《示範法》為復雜和完備,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並未涉及的內容。這部法律的有關內容我們在下文中還將提及。
(五)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日本法務省擬訂了《數字簽名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ECOM)」。此後,在諸如電子授權認證、電子付款、ECOM等領域,該組織制訂了一些規則和協議。
(六)韓國
目前,韓國貿易業的40%採用EDI方式處理,韓國已經意識到:以往依靠手工操作及紙張往來的方式已不再適應新的交易模式;只有積極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工商能源部提出了一整套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原則,它涉及到數字化貿易環境中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內容。該部擬於1999年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網際網路貿易標准接軌。此外,該部還擬頒布一使數字簽名合法化的法案。根據這項法案,經認證的數字簽名的所有數字式商務文檔均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⑥ 根據所學知識對比國內外電子商務法立法情況解釋說明國內外立法情況存在的差異
⑦ 國內外電子商務立法的趨勢和特點有哪些
顧客都是通過圖片,客戶購買記錄,評分,或者口碑等方式決定是否購買商品,價格並非最終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一個新店,這些事最缺的。
⑧ 你認為國外的電子商務立法情況對我國的電商立法有何啟示
解決實際問題上,這屬於立法層面的事情,立法的原因和目的,目標是立法的精髓所在;如你不是解決事務問題,你可以參看一些,「五院四系」的法學論文,你的會在論文中,比較出國內和國外的不同,以及對我國電子商務的建議。提問者若是只是好奇而已,可以多看看法學院的學者的文章,如果是要預判以後立法的走向,多關注國務院部門的政策,這些政策以後會可能在立法上給予具體的體現。
⑨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和國外電子商務立法有何異同點
電子商務至今同樣沒有統一的定義,這也是電子商務概念很容易引起混亂的原因之一。國內外不同的書籍、機構等對於電子商務的定義都有差異,電子商務研究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眾多電子商務定義。網路營銷教學網站摘錄部分比較有影響的定義。
1. 電子商務專家李琪教授在《電子商務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9月)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P13):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Internet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2. 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在《電子商務基礎與應用》第四版(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P13):
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主要是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對電子商務的理解,應從「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電子商務」概所包括念的「現代信息技術」應涵蓋各種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通信方式;另一方面,對「商務」一詞應做廣義解釋,使其不論是契約型還是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如果將「現代信息技術」看做一個子集,「商務」看做另一個子集,電子商務所覆蓋的范圍應當是這兩個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電子商務」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網際網路、內部網和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