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商務專業發展與就業情況
電子商務專業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及網路技術、電子商務技術以及電子專商務管理等方屬面的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各類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從事實際業務管理、策劃、調研、咨詢、以及研究工作的專門人才。 學生通過學習能夠系統地掌握電子商務基礎理論和計算機的相關技術,並將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經濟理論融入到技術中去,能夠提升技術、商務、管理的多維分析能力。 在政府機關從事電子政務、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在工、商、服務行業從事網路營銷策劃、外貿電子商務、網路營銷、網站推廣、論壇社區營銷、網站建設、國際商務、企業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網路客服也將是電子商務領域就業的新趨勢。
2. 如何促進互聯網+與律師行業發展
(一)案源提成:通過互聯網吸引咨詢轉換成案源,然後轉移給律師,網站提成;
(二)數據服務:提供收費法律資料庫服務;
(三)廣告收費:打造律師平台,吸引流量,然後賣廣告位,可以和案源提成相結合;
二、網站或應用面向客戶收費:(與上述模式有部分重合,但側重點不同,重點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收費咨詢
(二)有償法律文書服務
(三)法律顧問服務
(四)會員制模式
3. 法律服務電子商務化也是一種趨勢嗎
馬雲先生:您好!我是一名律師,在上海經營著一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電子商務化,將法律服務規范化、產品化、電子化,在客戶與律師之間建立一個法律服務平台,一直是我人生的一個夢想。現在越來越多的律師通過網路來開拓業務,與客戶交流,我認為,法律服務電子商務化到了大發展的階段了。從去年開始,我將這一夢想著手付諸實施,組建了專門的團隊,相繼開發出了合同及法律事務管理軟體(已被一家大型上市公司採用)、法律資訊門戶網站(剛上線一個月,日均IP已超過一千)、法律垂直搜索引擎、加註解的法律法規資料庫和企業法律服務保障卡等。這一項目得到了上海市科委和靜安區司法局的支持。 目前我碰到的最大問題是推廣和營銷。一方面我缺乏足夠的資金去做廣告和組建專門的營銷團隊;另一方面,坦率地說,我也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和魄力。而法律服務產品的營銷又是比較新鮮的領域,沒有多少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鑒。 為此,我想到了阿里巴巴。我在想,有沒有可能在阿里巴巴上或者淘寶上專門建立一個法律服務商城?我在律師界浸淫多年,有能力聯系並游說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到阿里巴巴的法律服務商城來開店,如果阿里巴巴能夠根據法律服務業的特點,為律師們量身定建一座律師商城,並輔以一定的宣傳。接下去,阿里巴巴就可整合所有的律師資源,研發各種法律服務產品,在阿里巴巴和淘寶這樣廣闊的平台持續推出,以改變目前普通大眾聘請律師帶有相當盲目性的現狀。 法律服務領域,市場巨大,但競爭其實並不充分,我堅信這一領域大有可為。通過與阿里巴巴的合作,我們的律師隊伍至少可以為阿里會員提供免費的基礎性法律服務,以增加阿里會員享受的服務內容,這對阿里巴巴肯定也是有好處的。
4. 電子商務發展存在什麼問題
(1)商業模式缺乏創新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處於對傳統商業模式和國外經營模式的抄襲、模仿的水平上,很少有結合我國國情的創新模式。從理論上講,與傳統商務對比,電子商務具有很多優越性。但由於各種原因,網站的爆炸式增長與網站的「燒錢式」虧損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據有關人士分析,電子商務理論上可以節省76.59%的交易費用,但實際上在中國只節省了11.61%的交易費用。在近幾年的電子商務熱中,我國出現了不少電子商務網站,但大部分電子商務網站走的是「大肆炒作、吸引公眾、爭取廣告、上市圈錢」這樣一條路子,由於網上交易量太少,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日常的運轉,大多數網站不得不依靠外來資金的不斷投入,因此,2000年下半年以來,在美國納斯達克指數迅速下降的影響下,我國不少互聯網企業出現了生存危機,裁員、倒閉接踵而至。在深刻的教訓面前,網路公司要重新考慮自身定位,回歸到「以利潤為中心」的軌道上。
(2)企業信息化水平很低
企業信息化與電子商務是密不可分的,企業信息化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基礎。企業信息化落後嚴重製約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企業作為電子商務的主體,業務流程和管理過程的信息化是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國已經上網的企業不到企業總數的1%,在15000家左右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大約有10%左右的企業基本上實現了企業信息化,大約有70%左右的企業擁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著手向實現企業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約有20%的企業只有少量的計算機。目前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登記的1000萬家左右中小企業中,只有大約百分之幾的企業擁有一定的現代化信息手段。
(3)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形成
在市場經濟中,良好的信用對於一個企業的作用是無庸諱言的,可以給企業帶來穩定的供應商和客戶群以及隨之而來的各種額外收益。但是在我國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企業不講信用比講信用經常獲利更多。在經濟轉型過程中,中國的社會化信用體系很不健全,信用心理不健康。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在網上交易中,如何保護企業的商務秘密?如何確定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可靠性?如何保證交易達成後的不可否認性和不可修改性?如何保證網上支付的安全?網上交易發生糾紛怎麼辦?如何取得滿意的售後服務?等。這些令人擔憂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企業和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和熱情。
(4)電子商務高級人才匱乏
電子商務發展的人才資源尚顯不足。電子商務是信息化與傳統商務的有機結合,需要大量既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又精通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一個國家、一個地區能否培養出大批這樣的復合人才就成為該國、該地區發展電子商務的最關鍵因素。雖然清華大學、浙江大學等高校開始專門培養電子商務專業人才,但目前而言,具有創新思維的電子商務理論、規劃與管理的人才奇缺,人才匱乏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又一難題。電子商務是一個跨學科的領域,涉及到計算機、經濟、管理、法律等各個方面。電子商務人才實際上是一種復合型人才,目前社會上的電子商務培訓班,在教學過程中「重電子輕商務」或者「重商務輕電子」。即使能夠兩頭兼顧,也多是一種簡單機械的拼湊組合,沒有按照這門課程本身的內在規律和實際需求來進行科學系統的設計。以這樣的電子商務的教學水平,要培養一批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有金融、商貿、物流等知識的跨領域的專門人才、復合人才,存在很大難度。另外,目前國內電子商務的教育和培訓還缺乏統一的管理和規范。
(5)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很不健全
在宏觀層面上,政策法規不健全、標准不統一以及商務實踐的盲目性等顯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缺乏統一的指導方針、發展規劃和實施戰略。電子商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涉及參加交易的雙方,而且涉及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工商管理、海關、保險、稅收、銀行等部門。這就需要有統一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強有力的跨地區、跨部門的綜合協調機構。現行管理體制基本上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集中表現為條塊分割、設置不合理、協調不夠、辦事效率低下、對新經濟適應性較差。雖然,近年來中國已經出台了一些有關政策法規,但總體來看,還是很不健全的,目前針對電子商務的專門立法還是空缺,尤其是在跨國家、跨地區、跨部門協調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國家計委、商務部、信息產業部等政府部門均出台了有關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報告,但由於側重點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顯得政出多門,難以落實。
(6)電子商務支撐體系還不完善
5. 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和趨勢是什麼
就業方向較廣。
1、網路前端設計。
這個方向培養的可以說是電子商務技術性人才,包括網頁設計、網頁美工、網站前台代碼優化等工作崗位。無論是薪資待遇還是工作環境都是很不錯的。
2、網站後台設計。
電子商務專業的學生畢業後,可以從事網站後台設計方面的工作,像是網站建設和維護等崗位。但是這個就業方向需要學生掌握前端開發的技能和一門網站編程語言,最少需要熟練學習一門編程語言。
3、網站運營。
網站運營包括網路編輯、網站策劃、網路客戶服務、網站數據監控和數據挖掘、網站客戶關系管理等崗位。這個就業方向對學生的軟文編輯實力、內容策劃能力、溝通交流和數據分析等有很高的要求。
電子商務未來發展的幾個趨勢
一、個性化趨勢,對於用戶的個性化需求,將成為電子商務提供多樣化的服務,這比傳統企業更具有個性化的服務,是決定今後企業商務活動成敗的關鍵。
二、縱深趨勢,伴隨國家通信網路的發展,電子商務將會隨著時間的發展,成為國家的基礎建設。支撐電子商務的環境漸漸走向規范,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濃度也將擴展。
三、國際化趨勢,馬雲的支付寶已經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圈地發展,這是為電子商務全球化打好了基礎,利用好國內外各種資源是一個千載難逢的有利電動機。
6. 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前景
起步期
1990-1993年,電子數據交換時代,成為中國電子商務的起步期。
雛形期
1993-1997年,政府領導組織開展「三金工程」階段,為電子商務發展期打下堅實基礎。
1993年成立了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鄒家華為主席的國民經濟信息化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相繼組織了金關、金卡、金稅等三金工程,取得了重大進展。
1996年1月成立國務院國家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副總理任組長,20多個部委參加,統一領導組織中國信息化建設。
1996年,金橋網與網際網路正式開通。
1997年,信息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編制中國信息化規劃。
1997年4月在深圳召開全國信息化工作會議,各省市地區相繼成立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省開始制訂本省包含電子商務在內的信息化建設規劃。
1997年,廣告主開始使用網路廣告。
1997年4月以來,中國商品訂貨系統(CGOS)開始運行。
發展期
1998-2000年,互聯網電子商務發展階段。
1998年3月,中國第一筆互聯網網上交易成功。
1998年10月,國家經貿委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宣布啟動以電子貿易為主要內容的金貿工程,它是一項推廣網路化應用、開發電子商務在經貿流通領域的大型應用試點工程.。
1999年3月8848等B2C網站正式開通,網上購物進入實際應用階段.
1999年興起政府上網、企業上網,電子政務(政府上網工程)、網上納稅、網上教育(湖南大學、浙江大學網上大學),遠程診斷(北京、上海的大醫院)等廣義電子商務開始啟動,並已有試點,並進入實際試用階段。
穩定期
2000-2009年,電子商務逐漸以從傳統產業B2B為主體,標志著電子商務已經進入可持續性發展的穩定期。
成熟期
3G的蓬勃發展促使全網全程的電子商務V5時代成型,電子商務已經受到國家高層的重視,並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 第一階段
電子郵件階段。這個階段可以認為是從70年代開始,平均的通訊量以每年幾倍的速度增長。
第二階段
信息發布階段。從1995年起,以Web技術為代表的信息發布系統,爆炸式地成長起來,成為Internet的主要應用。中小企業如何把握好從「粗放型」到「精準型」營銷時代的電子商務。
第三階段
EC (Electronic Commerce),即電子商務階段。EC在 美國也才剛剛開始,之所以把 EC 列為一個劃時代的東西,是因為 Internet 的最終主要商業用途,就是電子商務。同時反過來也可以說,若干年後的商業信息,主要是通過 Internet 傳遞。Internet 即將成為我們這個商業信息社會的神經系統。1997 年底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的第五次亞太經合組織非正式首腦會議(APEC)上美國總統柯林頓提出敦促各國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議案,其引起了全球首腦的關注,IBM、HP 和 Sun 等國際著名的信息技術廠商已經宣布 1998 年為電子商務年。
第四階段
全程電子商務階段。隨著 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軟體服務模式的出現,軟體紛紛登陸互聯網,延長了電子商務鏈條,形成了當下最新的「全程電子商務」概念模式。
第五階段
智慧階段。2011年,互聯網信息碎片化以及雲計算技術愈發成熟,主動互聯網營銷模式出現,i-Commerce(indivial Commerce)順勢而出,電子商務擺脫傳統銷售模式生搬上互聯網的現狀,以主動、互動、用戶關懷等多角度與用戶進行深層次溝通。其中以 IZP 科技集團提出的 ICE 最具有代表性。 更廣闊的環境:人們不受時間的限制,不受空間的限制,不受傳統購物的諸多限制,可以隨時隨地在網上交易。
更廣闊的市場:在網上這個世界將會變得很小,一個商家可以面對全球的消費者,而一個消費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購物。
更快速的流通和低廉的價格: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間環節,節省了大量的開支,從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
更符合時代的要求:如今人們越來越追求時尚、講究個性,注重購物的環境,網上購物,更能體現個性化的購物過程。 「十二五」時期,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迅猛,產業規模迅速擴大,電子商務信息、交易和技術等服務企業不斷涌現。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已達4.5萬億元,同比增長22%。2011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再創新高,達到5.88萬億元,其中中小企業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3.21萬億元。
2012年第一季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規模1.76萬億,同比增長25.8%,環比下降4.2%。2012年第二季度,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規模1.88萬億,同比增長25.0%,環比增長7.3%。
截止到2013年底,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0.2萬億,同比增長29.9%。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8.2萬億元,同比增長31.2%。網路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18851億元,同比增長42.8%。排在前十的省份(含直轄市)分別為:廣東省、江蘇省、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湖北省、福建省、四川省、湖南省。截止2013年12月,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35萬人。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已超過1680萬人。
2013年電子商務市場細分行業結構中,B2B電子商務佔比80.4%;網路零售交易規模市場份額達到17.6%;網路團購佔比0.6%;其他佔1.4%。
電商扶持政策將出台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13個部門將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從可信交易、移動支付、網路電子發票、商貿流通和物流配送共5個方面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產業洞察網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行業調研》報告顯示,2011年中國內地電子商務持續快速增長,交易額突破8萬億元,同比增長 31.7%。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5月28日表示在可信交易方面,國家工商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 推進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客體和交易過程中基礎信息的規范管理和服務;質檢總局也在著力研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基礎信息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基於統一產品編碼體系的質量公開制度;商務部著力推進信用監測體系的建設。
在移動支付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正在針對當前移動支付快速發展的需求,研究制定移動支付發展的具體政策,引導商業銀行、各類支付機構實施移動支付的金融行業標准。
在網路電子發票方面,國家稅務總局正在進一步研究推進網路電子發票試點,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制度和標准規范;財政部研究完善電子快捷檔案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
在商貿流通領域,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交易、物流配送、網路拍賣領域的電子商務應用的政策、管理制度和標准規范。
在物流配送方面,國家郵政局正在重點研究建立重點地區快遞准時通報機制,健全電子商務配送系列保障措施,同時創新電子商務快遞服務機制。
7. 現在學法律好、還是電子商務好點呢
現在社會上法律 律師是非常好的職業 而電子商務發展前景更大 方向更廣 還是推薦律師。
8. 電子商務發展前景分析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分析 1朝著國家化務實發展越加明顯 隨著中國不斷地發展和進步,我國的電子商務和世界接軌是今後的必然發展趨勢。互聯網最為顯著的一個優勢就是具有開放性,並且不受到任何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互聯網能夠有效的通過傳輸促進國家和國家時間的交流,對於推動國家對外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在未來我國的電子商務企業將會隨著外界環境不斷地完善,逐漸和世界接軌。通過電子商務,我國企業可以和國外的企業站在一個相同的起跑線上,從而實現共同發展。通過電子商務,我國未來的一些中小型企業可以實現真正的開拓國際市場,實現對外貿易。 2區域融合化具有顯著的優勢 中國國土比較遼闊,人口數量較多,地域有著鮮明的特點。因此,以中國國情為基礎,採取區域化戰略是擴大電子商務未來發展的必然途徑。從目前的人員分布來看,我國的網民主要分布在城市之中,主要以經濟發達的地區為主。為了能夠有效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就要擴大網上營銷的規模。因此,採用區域化戰略的方式是今後電子商務發展擴大規模的主要手段。 3第三方平台將成為中小企業實施電子商務的主要平台 目前,我國的第三方電商平台發展非常的迅速。例如阿里巴巴網站已經實現了國內國外市場的統一,這致使我國一些中小型企業在國內進行相關營銷的同時,還能夠開拓國際市場。此外,第三方平台已經增加了多個行業,一些企業利用第三方平台既可以實現采購,還能夠進行相關銷售。同時,也能夠方便一些企業開展批發和進行小批量的零售。因此,在未來許多的企業都會選擇利用第三方平台來進行開展電子商務活動。因為自主建設電子商務的過程中,需要大量的經濟成本,還需要面對軟體應用等問題。所以,在未來第三方平台將會成為中小型企業實施電子商務的主要平台。 4電子商務的內容會更加的多樣化 目前,我國大多數人對於電子商務的理解都是網路購物。因為電子商務的整體模式都是一個交易的整體過程。因此,有很多的電子商務企業將電子商務和網路購物聯系起來。隨著利用網路進行購物和消費人群的越來越多,電子商務帶來的影響和相關產業也越來越多。總而言之,在未來的電子商務,相關分工也會越來越細致,其功能也會更加的完善。因此,為了不斷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電子商務的內容會更加的多樣化。
9. 律師行業的發展趨勢
目前,要求中國律師業快速發展的呼聲很高,但客觀理性地講中國律師業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發展較快,經濟落後地區發展遲緩,有些甚至不能維持生存。律師的發展,固然受經濟制約,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律師制度在政治體制的框架中是作為民主與法制的一種象徵,而非社會民主法制的一種平衡和制約力量,律師制度不能保障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律師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師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為整個社會所重視和認可。
當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經濟一體化,社會平民化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各國的政治民主、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不可能不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和制約。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更加公平、激烈、復雜的競爭,中國的發展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必將越來越大。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國律師怎麼辦,國家設置什麼樣的律師制度指導律師發展,毫無疑問是什麼重要的。世界經濟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國家,律師必然是國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經濟規則的主要參與者把關者和制訂者。我們應該考慮吸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改變目前不利於律師業發展的現狀,健全完善中國的律師制度。
一、律師的現狀
(一)律師的政治地位極其低下。
1、有相當多的政府部門不理解律師,歧視律師,不屑於與律師對話,對律師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門針對律師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更有甚者,有些對律師正常履行職責維護群眾利益的行為視為與政府作對。
2、律師能夠參政、議政的機會、人數比較少。各地除了少數律師被作為「花瓶」選為人大、政協代表有機會參政、議政外,大部分律師都沒有參政、議政的機會。而被選舉到權力機構當人大代表的律師要比到政協的少得多,使律師發揮不 了職業優勢。就是這些少數被選為參政議政的代表的律師,大多都是少數民主黨派推選的,很少有律師群體推選出來的。
(二)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過於窄小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的過於窄小,不利於律師開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的辦理案件和處理法律事務。我國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利過於窄小,其具體表現在:
1、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充分。《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刑訴法》第37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律師就無法調查與案件或法律事務相關的證據和情況,律師不具有完備的充分的調查取證權。根據我國的傳統觀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務,都唯恐避之不及,誰願意捲入訴訟糾紛漩渦之中。這種規定使律師調查取證處於極為艱難的境地,等同於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師發揮應有的作用。
2、律師部分調查取證權依附於與其相對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與檢察人員形成控辯對立的雙方,從控辯不同的角度出發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目的。但在控辯過程中,雙方為履行職責,難免激烈爭論,觀點對立,相持不下,這就需要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實際這是將律師應有的調查取證權變為「申請權」,轉化為「經」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條件調查取證權,使辯方依附於控方,從形式上講顯然不合理;從地位上講明顯不對等;從結果上講不可能達到預想的目的。作為控方的檢察人員對辯護的意見出於本能地防範,有的連已收集到的情節輕的證據都不提交,怎麼可能讓其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收集不利於控方的證據呢?
3、對律師提供證據的要求過於苛刻。《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律師執業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律師在執業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懲處是應該的、必要的。但是,必須科學嚴謹,范圍必須嚴格限定。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律師人為地製造的假證據,都不應讓律師承擔責任。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謹,對律師要求過於苛刻,造成律師無故被追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律師執業中的權利經常被非法剝奪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以種種理由反復推辭、甚至被拒絕安排的最為常見,致使律師心灰意冷,很多都不願再接辦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師的閱卷權、質證權以及發表意見的權利也經常出現被非法剝奪或侵犯的情況。特別是在個別權錢交易案件、行政干預案件、涉及領導親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審中,律師辯律師的,法官判法官的,對一些顯而易見的正確意見都置之不理,司法實踐向社會證明律師作用極其有限,且可輕而易舉地被剝奪干凈。這就是中國律師的現狀。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國律師的現狀不利於律師的發展,既有律師制度設置上的問題,也有國家政治體制人事制度上的問題,既涉及《律師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變絕非易事。但是,作為律師,無論多麼艱難,都應該努力去探索,去呼籲。筆者以為:
1、建立律師轉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動機制。建立了這樣的機制,大批的優秀人才才會有計劃地設計自己,到律師業中磨練發展,既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水平。尤其是律師能同政界加強交流聯系,進行經常性的對話,反映社會問題,發揮政治功能作用,實現對偏離於法律的公權和私權的制衡。
建立律師轉入政界、司法界的機制,挑選品質優秀,富有政治才華,具有行政管理和決策能力的律師進入政界無疑能加快實現黨中央「依法治國」的方略;挑選富有辦案經驗、技巧和綜合能力的律師進入司法界,無疑會成為司法界的骨幹力量,加快司法體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師參政議政的機會和逐步擴大參政、議政人員比例。考慮各級人大、政協應有律師代表並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還應有一部分是律師群體選舉產生的代表。律師與社會有著廣泛的接觸,能夠傾聽到各階層不同人士的呼聲,加上熟悉國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各級權利機構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師代表,有利於權利機構作出正確反映和決策。
3、建立刑事辯護律師享有豁免權制度。縱觀國際社會,一些法制健全的國家,都有律師原則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權制度,即律師在訴訟中發表的言論無論對錯,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傳喚律師到庭作證。雖然我國現在政治環境大為改觀,已經不會出現以律師在訴訟中發表反動言論為借口而對律師治罪的情況了。但是對律師進行打擊刁難,甚至迫害陷罪的現象仍屢見不鮮,以至於在一個時期內律師如何維護自己權利成了一個熱門話題。一個檢察官控訴了一個結果被宣告無罪的人,沒見有受到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律師由於無罪辯護被追究包庇的卻時有發生,這不能不說這是中國律師制度的悲哀。保護律師自己的權利,保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發表言論無論對錯都不受追究,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一個應該認真考慮的問題。規定律師參與刑事辯護享有豁免權無疑會充分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提高刑事審判的質量,減少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風險,完全是必要的。
4、強化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首先,盡快修改《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有充分調查取證權。其次,建議立法機構在對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補充規定,與律師法規定一致,待到成熟時,逐步修改相關法律。強化律師調查取證權,筆者認為應該有以下四點:一是規定律師承辦案件和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二是律師沒有人為地製造假證據,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三是考慮有些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律師調查取證時,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和材料,律師申請調取與案件有關材料,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師取證申請必須調取。四是已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持有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為查清案件事實,律師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提交,人民法院應該責令對方提交,否則,對方承擔敗訴的責任。
5、建立應有的律師費轉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於維護權利,維護公平正義,如果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迫訴訟而請律師的合理費用不能由對方承擔,即使法律判決全部勝訴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該付出的費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權益也沒有得到全部維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過去有一種說法,律師費不是必須應該付出的費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會判你勝訴,這種說法不符合客觀實際,過於簡單化了,其實質是對律師作用進行抵制。事實上,很多當事人沒有能力把事實講清並舉證,法院的審判人員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審判中,對所涉及事實證據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如何適用,還需要當事人進行辯論,說明法院不是一進入訴訟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結論。隨著國家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實施,當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運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如缺乏參與訴訟的能力,舉證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擔敗訴責任。而律師作為專業人員,知道如何正確取證和使用證據,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聘請律師是必要的,聘請律師的費用應該由敗訴方承擔。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法治國家,都確立律師費轉付制度。我國由於法律上沒有規定律師費轉付制度,使一些應該訴訟因缺少費用而沒有訴訟的不是少數,律師喪失了不少的業務。國家確立律師制度,就應該使其生存發展有著廣泛的基本的基礎。
6、建立適當的律師法律服務強入制度,推進國家法制化的進程。
目前,解決社會上出現的越來越嚴重的多角債務糾紛、交易中的行賄受賄、暗箱操作等問題,都需要律師法律服務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這些問題的發展蔓延。因此,建議建立國家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國營企業必須由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強入制度。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強入對於保護國有資產,防止權錢交易等杜絕社會腐敗現象,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