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的國內外法律環境有哪些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版種商貿活動。 電子權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
㈡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採納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
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2)德國電子商務立法擴展閱讀:
根據業務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商品的電子訂購和支付,仍然需要通過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車輛等傳統渠道交付),以及直接電子商務(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在線訂購、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計算機軟體和娛樂產品,或全球范圍的信息服務);
根據電子交易的范圍,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區域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和全球電子商務。
根據所使用的網路類型,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特殊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和基於內部網的電子商務。
㈢ 為什麼德國人網購的退貨率高達50%
亞馬遜、Otto和Zalando是德國三大電子商務公司。
以服裝零售商為例,一些服裝零售商不僅向顧客提供產品尺寸,還向顧客描述不同尺寸服裝的上身效果,並提供360度產品照片和模特效果視頻。
㈣ 德國民法典編撰體系的主要特點
論德國民法典的基本特點
關鍵詞: 德國民法典/基本特點/啟示
內容提要: 德國民法典對於德國的民族振興、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卓越的貢獻。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為基本指導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國民法典的精華,成功地實現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與國際性、現代化和現實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諧。因此, 加強對德國民法典基本特點的研析, 可以為正在制定中的中國民法典提供科學的思路與深邃的啟迪。
一、德國民法典的生成
一部法典的歷史就是一部社會的發展史。「每一種法典,都是一定的國情、歷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們檢視一定社會、一定國家的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水準、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個制度文明的進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1]德國民法典誕生的直接推動力就是要廢除西方列強在德國的治外法權,實現主權獨立。然而,作為一部反映與規制全體德國民眾的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典,不可能僅僅依靠一場廢除治外法權運動就能造就出來的,它的生成必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與之相應的思想與法學理論方面的准備,是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
1. 廢除治外法權是德國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政治動因
「德國民法典編纂的成功,應該說是在廢除治外法權這一大前提下,各種社會利益集團相互妥協的產物。」[2] 19 世紀初西方列強開始在亞洲擴張勢力范圍,通過堅船利炮洞開了德國的大門。西方列強與德國簽訂不平等條約,迫使德國喪失了司法主權的獨立與關稅自主權,強迫德國承認包括司法在內的本國法律制度在德國領土上對本國國民進行裁判的效力。在當時,廢除這些不平等條約,成為德國國民的強烈願望和政府的首要職責。明治政府上台以後,頭等大事就是力爭修改德國在德川幕府末期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1871 年德國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歐美與各國交涉,西方列強則要求德國以西方的法律制度為楷模,制定各種法典,作為廢除不平等條約的交換條件。面對實力強大的西方列強,明治政府為了達到廢除治外法權的目的,不得不在短時間內開始了大規模的立法工作,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的編纂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工程。為了能使民法典達到西方列強的要求,同時慮及法國民法典是世界范圍內最具影響的民法典,因此德國聘請了法國學者博瓦索納德加入到法典編纂工作中,在博瓦索納德和德國國內法學者的共同努力下,1890 年德國舊民法公布於世。但德國舊民法公布後立即遭到了國內強有力的批評,從而在延期派與斷行派之間引起了一場激烈的「法典論爭」,延期派認為民法典親屬法部分的現代化規定與德國的傳統家制習俗格格不入,甚至出現了「民法出、忠孝亡」的言論。最終,延期派戰勝了斷行派,德國舊民法被迫延期。1893 年德國政府著手重新起草民法典,設置了法典調查委員會,以伊藤博文為總裁,西園寺公望為副總裁,同時任命帝國大學教授穗積陳重、富井政章和梅謙次郎為起草委員會委員。這次起草,在維持德國舊有習俗,特別是家族制度的原則下,在舊民法典的基礎上,參照當時的德國民法第一草案與第二草案的基本精神,並結合德國實際情況,完成了德國新民法典的編纂工作。1896 年通過公布了總則編、物權編和債權編,1898 年通過公布了親屬編與繼承編,全部民法典於1898 年7 月16 日正式施行。總之,來自不平等條約的壓力催生了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條約改正運動成就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事業。正如德國學者富井政章所言:「在法學尚未發達的今天,短期內成就如此龐大的立法事業,主要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3]
2. 德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經濟基礎
德國著名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克茨曾經指出:「一部民法典編纂的特點根本上是由它所賴以產生的特定歷史條件決定的。許多法典有幸能把近期實現的社會關系全面變革的成果以固定的形式加以鑄造,從而使它們能指望被其奉為思想准則的人類理想和社會模式在較長的歷史時期內成為時代的尺度。」[4]明治維新以前的德國是一個與西方近代法無緣的封閉式封建社會,尤其是一國范圍內法律的不完善與不統一的現狀嚴重阻礙著德國新的經濟的發展。而從18 世紀末起,德國社會生產力有了顯著提高,商品經濟日益發展,資本主義的萌芽已開始形成。明治維新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變法圖強,最終達到「脫亞入歐」,也就是通過法制的近代化,通過條約的改正,達到富國強兵,走上歐式的資本主義近代化發展道路,最終達到與歐洲列強比肩而立的目的。而要達此目的,不僅要廢除不平等條約,更主要的還需要增強國力。為了消除封建割據與封建社會法律不統一帶來的弊端,促進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新成立的明治政府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民商法典。總之,統一分散的封建法制的要求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成為催生民法典誕生的根本動力。
3. 德國法學研究的深入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理論准備
無論是社會變革所創造的良好社會政治經濟條件,還是大膽全面地移植國際先進制度的指導方針的實施,都只是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外部條件,從法律自身來看,完備的法律制度必須以堅實的科學理論為基礎。19 世紀中葉德國國門被洞開後,德國人抱有亡國之憂的同時,深受西方文明之刺激,眾多有識之士意識到向西方學習的必要性。明治政府成立後,推行文明開化政策,開始大規模引進西方先進文明,圍繞著仿效西方制度、學習西方文明、振興德國民族的明治維新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了。「德國明治維新後,朝野對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整個國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視,培養了一批具有思想深度的法學家,出版了一批具有理論深度的法學著作,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改革的理論。」[5]早在19 世紀70 年代德國就已經選派學生赴英國、法國、德國等研析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律,不僅如此,當時的明治政府還在國內大力興辦法律學校, [6]培養自己的法律人才。正因為法學教育與研究的繁榮和卓有成效,德國涌現出了一大批法學專家為民法典的制定建言獻策。被選為起草委員的梅謙次郎、穗積陳重、富井政章三位委員都具有留學歐美的經歷並精通兩大法系或其中之一。起草者們深厚的比較民法功底、嚴謹的態度,以及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論證都是法典制定成功的重要基礎。尤其是舊民法所引發的「法典之爭」,從另外一個視角來說,也為新民法典的問世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可以說,德國民法典就是明治維新之後數十年法學理論研究活動與「法典之爭」的結果。
二、德國民法典的基本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是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為基本指導思想的。由於德國缺乏民事法律的傳統,面對西方列強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國家特別是擁有相對完備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和成熟的立法技術的英、法、德等國家學習經驗,借鑒成果,移植攝取,兼收並蓄。只有制定與西方各主要國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政治上的願望;而舊民法典流產的教訓則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過程中尤其注重德國國內實際,對長期積淀下來的歷史傳統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梳理,繼承和發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內容的實效性,新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審議的過程中還就具體問題作了大量的習慣調查,盡量使相關規定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19 世紀與20 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無疑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上的擴散力而佔有著最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實的開創亞洲近代法史的偉大法典。處於21 世紀今天的當代中國,學習、研究與借鑒德國民法典,必須保持理性和客觀的審視態度,科學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徵與思想史上的價值。
1. 現代化與現實性
深受西方列強資本主義民法典的影響,德國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貫徹了資本主義民法傳統原則,並將其法典建立在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三大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因而這是一部屬於近代化的資產階級性質的民法典。該法典第206 條規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內對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凡本文所引《德國民法典》相關條文,均出自渠濤編譯的《最新德國民法》) ,從而集中確立了資本主義私有財產無限制的原則。該法典第3 條規定:「私權的享有,始於出生」,從而體現了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該法典第三編債權第二章契約部分,規定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契約的訂立是完全自由的,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契約可包含任何內容,契約在雙方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該法典第三編債權第五章侵權行為部分,還原則性地肯定了民事責任的過失責任原則,如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對於因此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依據當時社會的現實情況,該法典對過失責任原則亦作了例外規定,承認了無過失責任歸責原則,如第717 條規定:「因土地工作物的設置或保存有瑕疵而致使他人發生損害時,其工作物的佔有人對受害人負有賠償損害的責任。」第718 條規定:「動物佔有人,對其動物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該法典不僅很好地貫徹了資本主義的民法原則,而且還「運用了諸如法律行為、代理、時效、佔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近代資產階級民法廣泛使用的法律詞彙,體現了其概念、術語的歐化和近代化」[7].由於明治維新後,資本主義在德國有了很大的發展,各種社團組織大量出現,因而德國民法典在總則部分首先區分自然人和法人,並設立專章對法人制度作了極為詳盡的規定, 按法人的成立目的,將其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兩種,民法典第34 條還承認祭祀、宗教團體為法人。這些相對於法國民法典的規定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總體而言,德國民法典「財產法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自由經濟的基礎上、以近代民法中的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個人責任的三大原則為指導的,符合於資本主義發展需要的近代法律」[8],因而較好地體現了民法典現代化的發展趨勢。
已故著名法學家謝懷軾先生曾經指出:「民法是一個國家、社會全體人民的共同生活准則。民法的內容,民法的變化發展是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如果與社會脫節,就失去了它的價值。」[9]
事實也是如此,法典的許多規定未停留在寬泛原則層面,而是適應了實際的需要。由於明治維新之前的德國社會是個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特別是德國的家族制度根深蒂固,所以頒布之初德國民法典的身份法部分就只得向現實社會作出了某種程度的妥協。該法典親屬編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時代以男性為中心的「家」的制度,對戶主的特權與家屬成員的從屬地位做了具體規定;即使在財產法部分,該法典也保留了諸如永佃制度等具有封建色彩的部分內容,從而凸現其現實的保守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對民法典親族、繼承編中不合時宜的規定作了根本修改,強調個人尊嚴及兩性實質平等,從而實現了民法典身份法部分的現代化。
2. 本土化與國際性
一部民法典編纂的特點,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賴以產生的特定歷史條件來決定的。「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與一般意識形態與觀念的集中體現。任何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10]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既大膽學習借鑒甚至移植人類的共同的精神財富,尤其是法、德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又兼顧德國的歷史與現實,從而有機地將二者結合起來。德國民法典的成功之處就是將移植過來的西方法律制度在德國加以同化和整合,實現了本土化。德國民法典擔保物權的規定就是將法國擔保制度與當時德國社會通用擔保形態相結合的成果,在民法典實施後,由於其中的抵押權制度不能適應德國資本主義的發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德國在20 世紀初又采普魯士民法模式制定了以工廠抵押法為代表的各種財團抵押法。
「今天民商法在幾乎所有的方面都有一部分,常常是很大的一部分是在世界范圍內統一或者大體統一的。」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充分認識到法律對全球經濟交流和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巨大推動作用。德國民法典出於政治上的原因,在編纂民法典時採取了「西化」方針。當時西方包括英、美、法、德等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是較為發達的,代表了國際法學的先進成果,所以德國移植他們的法律後所體現的國際性特徵是不言而喻的。梅謙次郎曾說過「, 世上有人稱我們的新民法是依德意志民法,這是膚淺的見解。體裁上雖酷似德意志法,但法蘭西民法與德意志民法都是按照同等程度被參考的。」而且為編寫新的民法典,法典委員會翻譯、參照了大量的其他國家民法。梅謙次郎先生曾列舉過參照的外國民法典:法蘭西民法(1804) 、德意志民法第一草案(1887) 與第二草案(1895) 、普魯士民法(1796) 、薩克森州民法(1863) 及德意志其他州法、奧地利民法(1811) 、荷蘭民法(1829) 、義大利民法(1865) 等。起草者之一的穗積陳重先生則稱德國民法典是「比較法學的成果」。[1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是對各國法律綜合比較、鑒別、篩選的結果。德國民法典無論是在編排體系還是在法典內容上均體現了對不同國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德國民法典的體系主要借鑒德國民法草案的編排體系,分為五編: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但物權編和債權編的順序沒有依照德國民法,而是將物權編放在債權編之前。這主要是因為德國新民法在編纂時深受法國民法典的影響,法國民法典的編撰體例是人、財產所有權、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財產所有權相當於物權,而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中則包括債權的內容,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法國民法典對德國民法的巨大影響。在內容上,法典繼承了德國民法典的偉大創造,規定了法律行為制度,並以公序良俗這一一般性原則作為判斷的依據;關於佔有制度,則系采法國立法例,認為佔有是一種權利,而德國立法則認為佔有僅指事實,而非權利。[12]在物權變動形式方面,德國民法典也沒有采德國民法典公示生效的做法,而是與法國民法典一樣,實行公示對抗要件主義。在關於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和承諾效力的立法上,德國則借鑒了英國的判例法。德國民法典關於先取特權的規定則來自於1865 年義大利民法典。因此,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是對世界各國先進的民法兼收並蓄的產物,具有鮮明的國際性特徵。
3. 法典化與融合性
在絕對理性主義支配下的19 世紀的大陸法系國家,其制定民法典就是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實情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其終極目的在於通過法典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便使法官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能得心應手地引律據典。民法典作為一個自足的體系,能通過法典內部原則和制度的配合與協調,達致順暢運行的目的。但是,民法典不應成為封閉的體系。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發展,法典不可避免地存在滯後性,立法者不可能預見到未來應受法律調整的各種情況,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同時由於法律規則本身的抽象性和一般性使得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做法勢在必行。
為了使得法典在適應性和穩定性中達到平衡,德國民法典既規定了一些基本原則來實現法典的穩定,又通過判例法和特別法對法典漏洞進行必要的補充,使法典具有生命力。針對法學理論的發展和社會的客觀需求,德國民法典為整個民法乃至整個私法規定了一些根本性的總的原則。該法典第l 條規定:「私權必須適合公共福祉。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必須遵守信義,以誠實為之。權利不許濫用。」第2條規定:「本法須以個人的尊嚴及男女兩性本質性平等為宗旨解釋。」法典對基本原則的規定無疑能應對沒有具體規范的尷尬,使法典具有更強的靈活性。面對法典自身固有的缺陷,在民法領域則通過制定大量的特別法與司法判例來完善德國民法典,從而體現了法典的開放性與融和性的特徵。一方面,德國民法典在承認制定法是民事法律的重要淵源的同時,也承認判例的淵源地位,並且成功地實現了法院判例的法典化;而且德國民法典有意識地在法律中規定一些一般性條款,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期實現彌補法律漏洞的目的。德國民法典采兩大法系融和的趨勢,體現了德國民法典的開放性與現代性,為後世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樹立了典範。另一方面,由於法典受到篇幅的限制,所以對於遺失物制度的規定很原則,為了適應復雜而具體的實踐要求,德國另行制定了《遺失物法》,對拾得人、遺失人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再如,1972 年的《大氣污染防止法》和《水質污染防止法》,以承認無過失責任以及近似於無過失責任的形式謀求對受害人的保護。雖然德國民法典制定之初選擇了民法法系的模型,但之後又出現學習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傾向。一戰後,隨著德國經濟力量的強大,金融業發展迅速,英美法中行之有效的商業信託制度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正是在需求和規范的推動下,德國在1923 年通過了《信託法》。信託法制度根植於英美的衡平法,它的雙重所有權的制度設計是與大陸法國家的絕對所有權制度格格不入的。但德國民法學家克服了這些障礙,作為採納民法典的大陸法系的國家,第一個大膽地在民法典之外,制定通過了《信託法》。[13]這是融和性特徵的典型表現。
三、對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借鑒意義
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來中國政府與學者孜孜以求的目標。自清末變法以來,無論是1911 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以及1924~1925 年北洋政府以此為藍本次第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還是1931 年中華民國正式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均借鑒了世界上各主要法典化國家的民事立法經驗,吸收了當時世界上最為先進的民法理論成果,這其中又以德國法的概念、制度為先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 年、1962年、1979 年三編民法,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這些草案終未成典。改革開放以後,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加之主觀上受「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思想的影響,我們自覺不自覺地走上了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單行民法系列之路,以至於造成了現今民法體系混雜、理論底蘊不深、邏輯性不強、滯後社會發展等缺陷。經過近30 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經濟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數年的求索,民法學界幾已達致共識:民法法典化是中國民法走向現代化的最佳選擇。如何使我國的民法典成為新世紀的經典之作,加強對德國民法典的研析,能給我們有益的啟迪。
1. 注重民事理論研究與現實生活相契合
我們現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個意義重大且內容龐雜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特別是法律專家的共同努力。法律專家首先必須精通民事理論,其次還應把握法律實踐。德國民法學界豐碩的理論研究成果與法學研究者對於現實生活的關注,是德國民法典成功的秘訣之一。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都十分重視理論研究與現實生活相結合。明治維新以後,德國法學得以迅速發展,學習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學者,對各種理論學說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許多問題上結合德國社會的實際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在德國民法典起草時,立法者和民法學者對當時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和能夠想到的各種問題進行了細致的研析,民法調查會的民法議事記錄多達數百萬字。這種從立法活動開始的研究延續到今天的法律教學和法律實務中,形成了許多服務於法律實務的理論學說和對理論研究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理論。這對法律科學的發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發揮了極大的促進作用,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科學理論基礎。德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還作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使相關法律規定盡可能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我們要講現實,但重要的是當前的現實,是社會發展的現實,不研究這些問題,制定民法典是沒有根基的。」[14]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學理論成果或制度設計很先進,但我們在褒揚的同時應注意中國的土壤環境是否適宜它的生長,這是一個需要反復論證的任務。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我們既要加強民事理論的研究,又必須關注現實生活,加強實證分析,努力促進理論研究與現實社會相契合。
2. 注重市場經濟成果與和諧社會相共通
民法是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法律表現,是規制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近年來,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統一大市場逐步建立、產業結構就業結構趨於合理、商品化程度不斷提高、城市化進程漸次加快等。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場經濟的建設成果需要統一的法律加以鞏固,市場經濟的再發展和成熟度均需要法律加以引導並予以保障。我們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把市場經濟的成果合法化、制度化。市場經濟發展對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既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如電子商務、基因技術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挑戰。市場經濟帶來巨大利潤的背後又不可避免造成貧富差距、就業困境、環境惡化、資源危機等問題,這是與和諧社會的目標不相符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任務,我們要努力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我們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能夠協調好社會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關系,使社會呈現出一種公正的狀態,使社會各個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利益得到協調和兼顧。我們新制定的民法典既要能夠為新時期市場經濟的再次飛躍發展提供保障,又要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實現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社會文明。
3. 注重國際發展趨勢與科學發展相融合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雖然德國民法典還沒有正式出台,但德國人注意到了德國民法典草案的偉大之處,認識到德國民法典草案中所體現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大膽借鑒德國民法典草案,制定了許多與國際社會相共通的規則。今天在研究發達國家民法典時,應該采功能主義的比較方法,充分認識到這些國家的民法典也在不斷地修改完善,一些傳統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已經遭遇了時代的挑戰,因此我們要關注民法典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當今世界是市場機制統合世界經濟的最主要機制,各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是相同的,如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優勝劣汰規律,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公正原則、誠信原則也是一致的。在市場經濟全球化時代,需要更多的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共生的法律規則,為復雜的交易提供便利。我們的民法典是在國際化與科技化潮流的背景下展開的,因此立法者要努力克服法律的滯後性,提高法律的前瞻性,立足現在,兼及未來。
同時,民法典的法律技術和法律內容必須與科學發展相配套,關注國際法學、比較法學的發展趨勢。民法典必須依據時代精神和本國國情進行創新,否則民法典將不會成功。我國民法典既要對國際發展趨勢有敏銳感,又要能夠鼓勵科技創新,要有包容精神,引導我國的科學發展並能夠大膽預測科學發展所帶來的新問題,以超前的法治思想和價值理念,構建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適應的民法典體系,爭取把我國的民法典建設成為21 世紀最偉大的民法典。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共同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使得民法在內容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國際性,具有為世界各國或地區共同認可、一體遵循的某種意義上的通行性。因此,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廣泛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判例與學說,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再重復一遍別國已走過的彎路而去親自摸索和實踐。總之,在制定民法典時,既要充分把握民法典發展的國際化趨勢,又要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學發展。
㈤ 有關網路法律的問題
我國有如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規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回息網答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㈥ 了解國際電子商務立法概況有哪些作用
電子商務立法,是近幾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點。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主要圍繞電子簽名、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法律效力展開。從1995年美國猶他州頒布《數字簽名法》至今,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頒布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立法,其中較重要或影響較大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2000年的《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歐盟的《關於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和《電子簽名統一框架指令》,德國1997年的《信息與通用服務法》,俄羅斯1995年的《俄羅斯聯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電子交易法》,美國2000年的《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等等。
總體來看,各國國內的電子商務立法有三個共同特徵:
第一,迅速。從1995年俄羅斯制定《聯邦信息法》及美國猶他州出台《數字簽名法》至今,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訂了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或草案,無論是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是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對此反應都極為迅速。尤其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更起到了先鋒與表率的作用,及時引導了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這種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見的。
第二,兼容。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並逐步打破國界的大趨勢下,電子商務立法中任何的閉門造車不僅是畫地為牢,更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與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各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兼容性是首先考慮的指標之一。而且,也正是這種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先有國際條約後有國內法的奇特現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指南》中就曾指出:「電子商務內在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而目前各國分別立法的現狀可能會產生阻礙其發展的危險。」
第三,法律的制訂及時有力地推動了電子商務、信息化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㈦ 國內電子商務專業,應該選擇德國大學的哪種專業
建議你學BWL,工商管理抄。
1. 你學的很多東西比如經濟學之類的都可以算學分的。
2. BWL在德國找工作還是比較好找的面比較廣。
3. 並且回國之後也是比較有說服力的一個專業。
4. 建議你選一個側重點:電子商務或者ERP
a. 電子商務中國還在起步階段,需要大批量人才
b. ERP也屬於起步階段,其中SAP顧問工資較高,本人就在一家SAP實施公司工作。另外,由於涉及到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所以做ERP可以為以後轉行做准備。比如你如果做了物流方面的ERP實施,或者財務方面的ERP實施,幾年之後你可以選擇做資深ERP業務顧問或者乾脆做業務,跳出ERP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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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中的網路隱私認證計劃的名詞解釋求求求
加強網路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既體現為人格權,又體現為信息財產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個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開發利用和非法轉讓。針對我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建立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許可制度、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則、科學設置免責條款等六點建議。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於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網際網路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隱私處於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的現狀
網上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個人信息,而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就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項。因為電子商務與傳統消費模式不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網上經營者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一、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主要內容
1.個人資料的隱私權保護
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個人經歷)、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在線經營者收集以上個人資料必須取得資料主體即消費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並且保證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用於在線經營者事先聲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披露公開或轉讓給第三方,其對個人資料的披露和公開也必須經過資料主體消費者的同意。
2.通信秘密與通信自由的保護
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是消費者享有的憲法權利。電子郵件是網路世界最常見的通訊手段,其內容的安全性取決於郵件伺服器的安全、郵件傳輸網路的安全以及郵件接受系統的安全。
3.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
幾乎所有的網路消費者都有收到過未經請求的大量電子郵件的經歷,可以說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垃圾郵件已經多得讓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費者的反感。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性電子郵件已成為消費者的沉重負擔。
二.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據上文論述,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主要內含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私事隱蔽權和個人生活安寧權,其中個人信息控制權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個人信息控制權受侵害的形式。
1、任意收集個人數據。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為自身經營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經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蹤。
2.深層次開發利用個人數據。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控制權,除非經消費者特別授權或公共機關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個人信息以外,均構成侵權。
3.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被不當利用還表現為個人數據被擅自非法轉讓。個人數據在電子商務中的流轉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與合作夥伴共享信息。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於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權利
1,知情權,即網路經營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時,必須明確的告知消費者它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並告知收集那些信息,這些信息的內容是什麼,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麼,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資料的保管情況等。
2,選擇權,指經營者在收集個人資料前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否則不得收集資料。
3,控制權,消費者有權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決定是否公開信息,是否與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有權通過合理的途徑訪問個人資料,有權對錯誤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在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後或利用期限屆滿時,消費者有權要求永久刪除。
4,安全請求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網路經營者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料信息的安全,當網路經營者拒絕採取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以保護客戶網路個人信息的安全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停止利用。
5,賠償請求權,當網路消費者的隱私權利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造成損失時應依法賠償。
四、與消費者權利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的義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隱私權政策必須在主頁明示,網路經營者需告知消費者其所執行的隱私權政策,以便消費者了解經營者的隱私權政策,更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權。
2,經營者可收集的信息內容,按照信息與個人的聯系程度,可把信息分為個人化信息和非個人化信息。
3,經營者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要求,經營者收集消費者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收集的目的所在。
4,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義務。網路經營者應該採取適當的步驟和技術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安全。
5,禁止經營者之間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消費者的明確同意,經營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不應當與其他經營者共享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經營者之間應該特別禁止數據文檔的互聯和比較,
五、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當前,世界各國對隱私權保護方式存在明顯差異。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採取直接保護方式,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得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而我國採取間接保護方式不承認隱私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而是把其當作人格權下的某種利益,當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時,只能藉助於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權請求法律救濟。
從總體上來說,我國法律不但沒有明確規定保護隱私權,而且對人格尊嚴的保護,也僅僅停留在禁止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程度。我國關於網路隱私的保護,基本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我國的網上消費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沒有新的網路隱私保護的規定可供適用,也不能求助於傳統隱私權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個人的網路隱私。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存在的問題
1.行業內缺乏必要的自律監管機制
出於保護信息產業的發展,各國都採取慎重的隱私保護政策,如美國除立法外,基本採取業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隱私認證、BBBOnLine隱私認證、P3P計劃等。在我國網路服務業中並未形成統一的自律性質的行會協會,競爭還處在無序狀態,企業為了能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往往採取惡意侵權的方式,很多網站對個人資料過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收集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地址等信息;
2.隱私權保護法律基礎薄弱
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對公民隱私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之中。我國在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方面也沒有直接的、明確的立法。
3.隱私權保護手段脆弱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採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通過保護名譽權來保護隱私權,雖然隱私權與名譽權存在明顯的區別。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隱私權受侵害後尋求法律救濟時往往面臨許多難題。如侵權對象的認定存在困難;電子證據及舉證責任問題;司法管轄問題;責任界定與責任承擔問題等。這些問題在傳統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網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規則,個人面臨比傳統環境下更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這些問題更加的突出和難以解決,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真空。
(三)完善我國網上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1.確定網上收集個人資料的主體資格。
當前我國公民隱私權沒有允分法律保障,網上個人數據保護措施嚴重滯後的情況下,個人認為,首先應當從主體資格上規范個人資料的收集。電子商務領域通行的規則是,在線經營者可以為了其本身開展的特定服務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戶或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特別是與個人資料密切相聯系的行業,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國做法存在較大差異,個人認為台灣地區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2.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個人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於用戶對個人數據安全的信任。個人認為,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①依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則。經營者為某種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實現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即為個人信息的濫用,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③向消費者說明及告知原則。經營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前,應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費者進行說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後,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情況;④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原則。經營者有義務對所收集的資料採取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擾。
3.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例外或免責條款
互聯網的發展離不開對個人數據的合理使用。「保護隱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間,既有矛盾,又相輔相成。由此決定,既要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法律惟有平衡地協調兩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雙贏」。因此,在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基本原則的同電,必須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設置免責條款。
4.確定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
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在理論上對隱私權進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對穩私權保護呈專門化、國際一體化的趨勢。隱私權作為人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尤其是在互聯網日益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利用互聯網作為信息傳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這一問題更應當引起政府、網路服務提供商和廣大網民的重視,並在全社會形成一整套保護網上隱私權的法律及其執行機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們的人身權具有完整性、徹底性。
5.行業自律組織應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引導行業自律。
加強網上信用體系的培育,行為自律組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在當前網路個人隱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規制的情況下,行業自律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則模式,即使在制定相關的法律後,行業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6.加強國際間協調。
由於互聯網具有超國界性,因此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間協調,讓本國的法律給本國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的同時,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本國用戶的隱私權,這就要求要盡快完善隱私權保護體系,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大家都認可的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
㈨ 德國電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德國管家提醒您:
德國電商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VAT是增值稅(Value Added Tax)的簡稱,是歐盟國家普遍使用的售後增值稅,也即是指貨物售價的利潤稅。當貨物進入德國(按歐盟法例),貨物繳納進口稅;當貨物銷售後,商家可以退回進口增值稅(IMPORT VAT),再按銷售額交相應的銷售稅(SALES VAT)。
㈩ 近兩年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進展述評
評述:
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台,但並不能就此認為國內根本沒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就調整網路交易活動而言,至少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是涉及到電子商務的。
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於行政法規。除此之外,我國的一些行政機關在其業務范圍內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行政規章,譬如,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頒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發布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00年9月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均系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規章。這些規范大都是2000年制訂的,可以說是在人大9屆3次全國代表大會呼籲電子商務立法之後而產生的。
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並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並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從學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態包括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各環節以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而狹義的(即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就是要為各種實體性的電子商務關系提供一個基礎法律環境。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其發展速度較快,已經產生了網路信息交易、服務,網上支付等商業實例。再加上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參考,已經具備了制定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條件。具體而言,在制定該法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充分利用國際資源】
電子商務法,只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猶如網路上的TCP/IP協議一樣,明顯具有國際通用性,除了可以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規范以外,還可以聘請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法方面的有關專家作為立法顧問,以便直接吸取其經驗。這樣,可以在立法中避免與國際通用規則相抵觸的情況產生。【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網際網路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體制度:一是數據電訊法律制度。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走規范等。二是電子簽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廣義與狹義的電子簽名)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三是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範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一些學者所提出的電子商務立法,並非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法,而是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即從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角度來考慮問題的。筆者以為這種立法構想難以實現,原因有二:一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涉及面極其廣泛,無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達到「畢其功於一役」的效果,二是從全球范圍來看,許多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還處於探索階段,尚無適當的解決方法,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條件並不成熟。相反,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文件的內容大多集中於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方面,反映了目前電子商務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定單行法,如美國的《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章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等均屬此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採取了這種立法模式,其優點是便於解釋、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對原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訂,從「破舊」出發,達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電子商務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該法共對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進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紙面環境為基礎的法律對電子商務的阻礙,它不僅針對具體的交易形式,而且還涉及到證據、金融、刑事責任方面,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台,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採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徵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於「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於1997年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關於廣義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除了上述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規范之外,還包括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許多新規范,因而其規范體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個理論准備與經驗積累的過程。不僅需要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同時需要國內相關行業實踐的總結。對於廣義的(即實體意義)電子商務法,應當分兩種情況而論。對那些在我國已經有實踐經驗,並且國際上的類似實踐與立法已經成熟的(如網路證券交易),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立法。而對那些在我國尚未有實踐的商事交易種類(如網上期權交易等),暫時只能處於跟蹤研究階段,還不能急於立法,以免事與願違,做出違背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