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簡述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持,立法效力層次非常高,也是想為我國電子版商務的發展奠定一個權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廣。
涉及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合同、快遞物流、電子支付等,以及電子商務發展中比較典型的問題,都做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想為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奠定法律框架,因為不能依賴一個部委,視角上就要求更加協調。
(1)電子商務法草案稿擴展閱讀
立法背景: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
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預測,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Ⅱ 求《電子商務法》最新法條,寫論文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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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消費都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其中侵權責任法和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實施,貌似),有直接關於電商的闡述。其他的,就都是基礎性及原則性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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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關於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國外:
1995年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
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
中國: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3.30開始實施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7.1開始施行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3.17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網路購物服務規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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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提出哪些完善建議
電子商務法草案在審議時被指尚存完善空間,有委員建議「再行審議不急於通過」。6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電子商務法(草案)》,有委員指出,電子商務領域還存在的刷單炒作、刪除差評等行為,「應慎開刪除差評之門。」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安全規范也頗受重視,有委員認為草案中有關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還較為薄弱,需進一步強化維權制度設計。還有意見指出,為規范電子商務競爭行為,要加大平台售假等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情節嚴重者可停止網路平台交易。」
建議加大售假懲罰,「情節嚴重可停止網路平台交易」
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在草案審議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菅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基於此,電子商務法三審草案增加了以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李鉞鋒委員舉例說,今年5月,針對京東平台曝出的假茅台事件,京東超市官方微博5月17日披露了對該事件的調查及處理的進展,表示將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並對該批次商品啟動了先行的賠付。
「這個風波雖然是處理了,但是如何從法律上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要讓電商經營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價,讓制假售假行為自食其果。」李鉞鋒說,建議在電子商務法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情節嚴重並屢次不改的給予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處罰,對於涉及標的金額較大的,按照標的金額倍數來罰款。
Ⅳ 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稿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專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屬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013年12月7號,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
Ⅳ 電子商務法草案將微商納入什麼范圍
6月19日,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建議指出,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要將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上述草案在二次審議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憲 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Ⅵ 電子商務法草案面臨的問題有哪些應該如何解決
電子商務法草案面臨的問題如下:
電子商務法規范對象如何界定;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否應該考慮將物流企業納入;
關於電商第三平台「先行賠付」問題等。
Ⅶ 電子商務法草案解析:微商,網約車算不算規范對象
這些年,分享經濟、O2O、社交網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回題,答引起各界的不同看法和聲音。這些領域的活動,到底哪些屬於電商法規范的范疇?
根據草案,電商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這里的經營活動一般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業務活動。如果自然人利用網路出售二手物品、閑置物品和自產農產品,屬於偶然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的,不適用這一法律。
業內人士認為,從廣義來看,在線保險、網上證券交易、網約車等都屬於通過互聯網進行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但金融服務因有其特殊性,不是本法規范的重點,參照行業專門法律。
「對電子商務范疇不用具體限定,也是考慮到電商快速發展和創新的現實,不應將其凝固化、停滯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說。
Ⅷ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審議委員微商應納入監管嗎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的橫空出世,一些通過微信平台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展成為新的行業——微商。而此次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並未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監管范疇。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做出了「微商應該納入法律監管范圍」的建議。
△資料圖/視覺中國
委員:微商也應納入法律監管范圍
對微商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將微商與電商平台內的經營者一樣,也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周天鴻:
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和平台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這就沒有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面的微商,而且從本文很多條款來看也是不適合微商的。
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否則電子商務法實際上只是個電子商務平台條例。2016年微商從業者已經達到3000萬,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今年會達到8000多億。所以建議還是要考慮電商法能夠包含有促進、規劃微商的法律條款。一句話,就是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
微商拉入監管很好,就可以防止欺騙行為蔓延。
Ⅸ 我國電子商務法最早是從2000年的關於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法"的議案開始的嗎
2000年1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4年8月通過了《電子簽名法》;2012年12月份,通過了《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3年12月7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上召開了《電子商務法》第一次起草組的會議,正式啟動了《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電子商務法立法工作。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電子商務法被列入第二類立法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 [3-4]
2013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首次劃定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時間表」。
2014年11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全國人大會議中心召開電子商務法起草組第二次全體會議,此次會議從起草組成立至,進行專題調研和課題研究並完成研究報告,形成立法大綱。將就電子商務重大問題和立法大綱進行研討。起草組已經明確提出,《電子商務法》要以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維護權益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2]
2015年1月~2016年6月開展並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2]
2016年3月10日,兩會期間,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透露,電子商務立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經形成,將盡早提請審議。 [5]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立法進行常委會一審。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中國人大網向全國公開電子商務立法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