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那些基本概念沖擊
電子商務在三個方面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造成了沖擊:常設機構原則、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收入的定性分類方法,對收入來源國和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都造成了損害。為應對電子商務對現有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我國應該採取以下措施:拓寬常設機構的定義,使之適用於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應用功能等同的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收入性質進行分類。
進入21世紀後,電子商務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景象。與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國際社會至今仍未能找到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進行征稅的有效解決辦法,至今大量電子商務交易仍處於事實上的免稅狀態之下,這也促使越來越多的各種類型的跨國公司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的沖擊
(一)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當前國際上普遍通行的對跨國交易的征稅規則是:跨國企業的居民身份所在國對其收入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徵收所得稅;而跨國交易發生地所在國對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現有國際稅收協定中的「常設機構」定義不再適用。常設機構難以確定的現狀,不僅損害了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還引起了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在稅收管轄權上的爭議。「常設機構」是現行的國際稅收規則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通用規則。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通過對非居民企業在本國的常設機構的經營利潤征稅得以實現。
當前國際稅收協定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通常都來源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頒布的《關於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以下簡稱經合範本)和聯合國1979年頒布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以下簡稱聯合國範本)。經合範本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以及持續時間達到一定長度的建築工地,但不包括專為企業進行「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活動」而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另外,若一個不具有獨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締約國中代表另一方的企業活動,擁有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力並經常行使之,則此代理人也可構成該企業在該國中的常設機構。聯合國範本的規定與經合範本相似,但更多地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適當擴大了對「常設機構」的認定范圍。例如,在對由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的認定中,聯合國範本增加了一條認定標准,認為即使沒有簽訂合同的授權,但只要代理人「經常以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保有貨物或商品庫存,並代表該企業從庫存中經常交付貨物或商品」,也構成常設機構。總的來說,兩個範本對常設機構的定義具有相同的特徵,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固定的、在時空上具有一定持續性的場所;二是該場所用於開展實質性的經營活動。截至2003年年底,中國已經與包括世界上所有發達國家在內的81個國家簽署了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這些協議都是參照以上兩個範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對常設機構的定義也都滿足上述特徵。
按照該定義,在通過電子商務進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在收入來源國將不存在常設機構,因而也就無需向收入來源國納稅。其原因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跨過電子商務交易通常是通過供應商設在收入來源國的某個伺服器上的網站來進行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存放供應商網頁的伺服器只是用於發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於在線簽署合同,符合經合範本中「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的例外性要求,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二,即便該網站的功能齊全,能夠自動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設機構定義中「從事營業活動」的要求,但是網站是由電子數據構成的,可以輕易的修改和轉移,並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物理存在。雖然伺服器本身屬於物理存在,可是擁有網站的供應商只是單純地租借收入來源國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伺服器的硬碟空間來存放自己的網站,而並未形成對伺服器的實際支配關系,因此並不形成在收入來源國的物理存在,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第三,電信公司與ISP不受擁有網站的供應商支配,無權代表供應商簽訂合同,也無權代表供應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滿足代理人的定義,也不構成常設機構。
這種現狀危害了稅收中性原則,使得具有相同本質的跨國經營活動因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擔了不同的稅收成本,形成了對電子商務的隱性稅收優惠。這種變相激勵促使跨國企業紛紛將業務轉移到互聯網上,以逃避對收入來源國本應承擔的稅收義務。這也是近年來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原因之一。
(二)對企業的居民身份認定標準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不僅會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也可能對居民身份國的稅收管轄權造成不利影響。因為,電子商務使得跨國公司的居民身份認定變得困難。跨國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改變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國際避稅港或者通過濫用稅收協定進行避稅。
在各國現行稅法中,對於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准主要有以下幾種:法人注冊地標准、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管理和控制地標准、控股權標准、主要營業地標准等。中國稅法對居民的認定採用了注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雙重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均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遠程辦公和在線交易成為可能,物理空間上的集中不再成為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必需要求。無論是出於實際經營的需要,還是處於避稅的需要,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趨於分散。集團內部的各個子公司間的業務分工趨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現得越來越像一個單獨的業務部門,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公司。即便分處各國,各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遠程的實時溝通。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管理和控制地標准和主要營業地標准等依賴地理上的特徵對法人居民身份進行判斷的標准就逐漸失去了其本來存在的意義。電子商務的高效性、匿名性和無紙化的特點使得公司可以輕易地選擇交易中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地和勞務活動的提供地,將交易轉移到稅率較低的收入來源國進行。或者通過調整公司結構的分布,使自己獲得本來不應擁有的居民身份,從而享受到某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
(三)對傳統的收入定性分類方法的沖擊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傳統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收入的定性分類變得困難。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無形財產的使用和勞務的提供都進行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在中國,對銷售利潤的征稅地是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或銷售合同簽訂的地點,適用稅率為17%的商品增值稅;對勞務報酬的征稅地是勞務的實際提供地,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而特許權使用費的徵收同樣適用稅率為5%的營業稅,並適用預提33%所得稅的規定。
由於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製品等各種有形商品,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被數據化處理並直接通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收規則,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例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現在可以通過上網訂購報紙的電子版獲得相同的信息。跨國媒體公司在這項在線交易中獲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視作商品銷售所得,也可以被視作閱覽報紙電子版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某種意義上,這項收入還可以被視作對編輯和記者編排報紙所付出勞動的報酬。
由於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所得難以分類,在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對於此類收入應適用何種稅率和課稅方式就成為各國稅務機關面臨的問題。有關所得的支付人是否應依照稅法的規定在進行電子支付時履行源泉扣繳所得稅的法律義務,也變得難以確定。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爭議。
二、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原則
各國政府一直在積極地探討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可能,希望找到一個能夠滿足以下原則要求的解決方案,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1)稅收中性原則。對於在相似的條件下進行的相似的跨國商業活動,無論是通過傳統的貿易方式進行,還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進行,所承擔的稅負水平應當相同。企業的決策應當是基於經營方面的考慮,而不是稅收方面的考慮做出的。即使政府希望通過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鼓勵其發展,也應當通過稅率的調整和差異化來實現。(2)平衡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應當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保護電子商務出口國對本國企業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又要保護電子商務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只有滿足這個要求的解決方案,才能同時被各方接受,成為國際通行的准則。(3)彈性原則。新的課稅機制應當不僅能夠解決現階段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還應當具有適當的抽象性和彈性,以應對未來商業手段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對稅收體制可能造成的新沖擊。(4)簡易原則。解決方案應當能夠使稅務機關的行政成本和納稅人的依從成本都盡可能低,盡量減少因為征稅而造成的社會運行成本。
三、我國應對沖擊的現實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還不發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還將處於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由於常設機構無法確定而造成的收入來源國稅收損失對我國的影響最大。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在盡可能滿足上述四項原則的前提下,努力維護對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當成為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及參與有關國際稅收協定談判時考慮的重點。
(一)拓寬「常設機構」概念,使之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
面對電子商務對傳統國際稅收規則中常設機構概念造成的沖擊,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學者們先後提出了多種應對方案。大致歸納起來,可以分為激進和保守兩類。部分學者建議對電子商務直接開征新稅種,以徹底解決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問題。這些新稅種包括對電子信息的流量徵收「比特稅」,對網上支付的交易金額徵收「交易稅」,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徵收「電訊稅」等。這種激進式的解決方案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確實可以有效防止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逃稅行為。但是這種方案卻造成了更大的問題。只要採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不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或者是轉讓許可使用權,不同性質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相同的稅率。而對於相同性質的經營活動,例如,電子商務船舶租用服務和實際的船舶租用實務,僅僅因為採用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與採用傳統交易模式不同的稅收負擔。這實際上違背了稅收中性的原則,會給網路通訊增添不應有的負擔,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設置障礙。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正積極地提倡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中放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轉而由居民國行使全部的稅收管轄權。美國財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報告,在強調稅收中性原則的同時,該報告提出「在傳統的所得來源概念已難以有效適用的情況下,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為確認創造所得的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國及該國對該所得有權優先征稅的方法……因此,美國的稅收政策已經認識到,由於傳統的來源規則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稅收管轄可跟進並取代它們的地位,這一建議已經被經合組織(OECD)下屬的稅務委員會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定義的適用說明——關於範本第五條注釋的修改》中,居民國的稅收管轄權得到了進一步確認,而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卻被忽視(廖益新,2008)。按照該說明,只有當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擁有受其直接專門支配的存放電子商務網頁的伺服器,這種存在才構成常設機構。但這種情況的出現機率微乎其微,按照這個說法,收入來源國基本上不可能從電子商務交易中徵到稅款。
這種保守的解決方法確實可以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跨國交易的征稅問題,但這是以犧牲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為代價的。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出口國,美國提倡居民身份稅收管轄原則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大國的中國,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方案。
常設機構規則的產生源於經濟忠誠(Economic Allegiance)原則。即任何從一個經濟體受益的人均應向該經濟體納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定義也應當體現這一原則。電子商務對現有常設機構定義的沖擊實際上源於網路空間對物理空間征稅規則的根本性挑戰。傳統的征稅規則是建立在物理空間的基礎之上的,它要求並注重一定數量的物理存在,並要求這些物理存在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持續性,以構成征稅連結點。但是網路空間的虛擬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間中的時空特徵,使得征稅連結點無法構成。因此,試圖從傳統的物理存在的角度來尋找電子商務存在的標記無疑是徒勞的,應當突破傳統的「物理存在」的定義方法,從電子商務自身特徵來尋找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常設機構的新的定義方法。
基於以上分析,我國在簽署對跨國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國際協定時,應當放棄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中對「固定營業場所」的定義方法,轉而根據非居民企業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與本國構成了實質上的、持續性的、非「准備性質」和「輔助性質」的經濟聯系來判斷是否應當對其在本國取得的利潤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可以採用「功能等同」的原則,按照電子商務供應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網站是否和傳統意義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設機構」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來判斷該網站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具體而言,如果供應商的電子商務網站具有訂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並且該供應商經常使用這種功能已實現交易,而不僅僅是向公眾簡單地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信息的傳遞,則可認為該供應商在收入來源國構成了實質性的存在。如果這種實質性的存在滿足一定的數量上的要求和持續時間上的要求,即可認為這種存在構成了「常設機構」。雖然這種「常設機構」不存在於物理空間之中,但仍可以將其與傳統定義中的常設機構等同看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二)適當調整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准
我國現有的對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採用注冊地標准和機構所在地標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會影響我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於法人的居民納稅人身份認定標准。在原有的兩種標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准。例如,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准,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於中國境內或是否有機構在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為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收入進行分類
按照「功能等同」原則,不論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務的提供採取什麼方式,只要對於消費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樣的效果,那麼這種交易在本質上就是相同的,供應商從這種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質。仍以前述購買國外出版的電子報刊為例,如果消費者得到的是通過網站下載電子報刊文檔的權利,下載後可以在自己的計算機上不限時間地反復閱讀,並且可以在將來的任何時間對其進行查閱。那麼這種購買的行為和購買一張真正的紙質報紙沒有任何本質上的區別。供應商因此獲得收入應該歸為銷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費者得到的只是在線閱覽的權利,而無權下載電子文檔,那麼供應商的收入應該被歸入特許使用費的行列。當然,具體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比這復雜得多,如何將功能等同原則,細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規則,還需要不斷的嘗試與探索。
㈡ 簡述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准。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准、代理人標准或活動標准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准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准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伺服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為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為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為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通過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代理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為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為,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通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范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為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范圍內,但ISP代理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麼,該ISP也不成為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才可將ISP視為常設機構。
如果一個人沒有代表非居民簽訂合同的權利,但經常在一國范圍內為非居民提供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並代表該非居民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傳統上認為該非居民在一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中,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台伺服器(伺服器可以貯存信息、處理定購),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呢? 美國與其他技術進口國就此又存在意見分歧。
(二)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並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然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商可以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表現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來提供,如網路全書在傳統貿易中只能以實物的形式存在,生產、銷售、購買網路全書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現在,顧客只需在互聯網上購買數據權便可隨時游覽或得到網路全書,那麼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勞務還是銷售產品?怎樣確定其所得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此外,稅收協定和各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稅規定。例如,非居民在來源國有營業利潤(即出售貨物所得),只有通過非居民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取得時,該國才有權對此征稅。而對非居民在來源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報酬,來源國通常只能徵收預提稅。但目前電子商務使所得項目的劃分界限更加模糊,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互聯網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如軟體的銷售,軟體公司以為,他們賣軟體,從理論上說正如賣書一樣,是在銷售貨物,這是一種貨物銷售所得。然而從知識產權法和版權法的角度看,軟體的銷售一直被當成是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各國就如何對網上銷售和服務征稅的問題尚未有統一意見。?
(三)稅收管轄權面臨的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好像形同虛設。
此外,電子商務還導致稅收管轄權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並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與日俱增。如一些國際避稅地,已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網址,並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稅收保護」。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源地,則基於其自身利益,明確表態要加強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望採納】
㈢ 電子商務稅收案例
以「彤彤屋」網店偷稅為例,在分析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下,探討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原則,最後提出了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1 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路小店裡,「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2、分析:
按照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於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路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路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附屬鏈接:http://china.findlaw.cn/falvchangshi/dianzishangwu/dzswss/dzswssal/33815.html;
㈣ 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是怎樣的
(1)確定電子商務來的稅收原源則
(2)立足於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3)藉助計算機網路技術,加快稅收征管改革。
(4)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協調。
(5)採取有效措施實現稅收電子化。
(6)加強與財政、金融、工商、海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7)加強教育與培訓,努力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㈤ 我國現在是否有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律規范
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綜述
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中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中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盡快採取對策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制定優惠政策
2.中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中國不應對中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中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中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中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中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中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中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中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中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加強隊伍建設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中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
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㈥ 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的影響
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網際網路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伺服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伺服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於採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於採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伺服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政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並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4、提高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
總之,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突飛猛進地發展,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手段在應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時產生的矛盾也在日益顯露出來,必須注重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及手段的完善,以適應信息化對稅收征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㈦ 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與對策文獻綜述範文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路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並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路經濟的發展,並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路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並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於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並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並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路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佔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徵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佔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徵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佔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徵其它稅種;二是免徵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於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路花費金額,並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並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後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於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徵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路公司中美國企業約佔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佔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體達500億美元)。若免徵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並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 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於電子商務;OECD於1998年發布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於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徵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網際網路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路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徵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路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現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代理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網際網路提供商的伺服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伺服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於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伺服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伺服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伺服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伺服器可被看作類似位於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伺服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網址定為常設機構。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網際網路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於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於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並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准則基本適用於電子商務。但是,由於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准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體、軟體、標准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於通過網路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於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徵收增值稅的提議,並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路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徵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並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並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並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於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並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後於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於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於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路和通信新技術的採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二、關於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於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准「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路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美國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綜合報告》,鄧壽鵬,1999年12月28日
3.《電子商務入門》,錢世德等編著1998年5月
4.《全球網路經濟》,蕭琛著,1998年10月
5.《論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模式》,張秦,韓峰,2000-01-036.《稅收譯叢》,1999年2、3、4、5、6期
㈧ 電子商務稅收法案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徵通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體等)的關稅;暫不徵收(或稱為延期徵收)國內「網路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徵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後,於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網際網路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網際網路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於美國的歐盟成員國,於1998年6月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並與美國就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徵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二、關於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於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採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徵網路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徵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徵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徵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
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於網路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體、資料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路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徵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後,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徵的網路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路經濟和網路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路(目前這一網路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路為依託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並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
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體、標准,為今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准備。
(5)加強稅務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幹部既懂得信息網路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於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於電子商務,無需作什麼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並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於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徵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於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准「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路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於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發布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