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下列哪些旅客傷亡事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買票的、使假票的、使用不符合自己身份的票的
⑵ 合同法里說的交由第一承運人就轉移風險了么
是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滅失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受人。
⑶ 承擔電子商務合同責任的形式有哪些簡答題
承擔電子商務合同責任的形式有以下幾點:
一,買方承擔電子商務合同責任形式:
(1)買方應承擔按照網路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由於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網路購買一般沒有時間、地點的限制,支付價款通常採用信用卡、智能卡、電子錢包或電子支付等方式,這與傳統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區別的。但在電子交易合同中,採用哪種支付方式應明確肯定。
(2)買方應承擔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由買方自提標的物的,買方應在賣方通知的時間內到預定的地點提取。由賣方代為托運的,買方應按照承運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賣方運送的,買方應作好接受標的物的准備,即使接受標的物。買方遲延接受時,應負遲延責任。
(3)買方應當承擔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買方接受標的物後,應及時進行驗收。規定有驗收期限的,對表面瑕疵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發現標的物的表面瑕疵時,應立即通知賣方,瑕疵由賣方負責。買方不及時進行驗收,事後又提出表面瑕疵,賣方不負責任。對隱蔽瑕疵和賣方故意隱瞞的瑕疵,買方發現後,應立即通知賣方,追究買方的責任。
二,賣方承擔電子商務合同責任形式:
(1)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提交標的物和單據是電子商務中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為劃清雙方的責任,標的物實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應當明確肯定。如果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法未做明確規定的,應按照有關合同法或國際公約的規定辦理。
(2)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與傳統的買賣交易相同,賣方仍然應當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以保證將標的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轉移給買方。賣方應保障對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承擔保障標的物的權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義務,以保護買方的權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對標的物的權利,並向買方提出收回該物時,賣方有義務證明第三人無權追索,必要時應當參加訴訟,出庭作證。
(3)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賣方應保證標的物質量符合規定。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雙方約定的質量標准,不應存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暇疵,也不應出現與網路廣告相悖的情況。賣方在網路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應當向買方說明。賣方隱瞞標的物的瑕疵,應承擔責任。買方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購買的賣方的瑕疵不負責任。
⑷ 合同法問題
1.是諾成合同。
2.應當由甲方承擔。《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售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甲方有過錯,乙方免責。
3.甲方不能成立留置權。主要理由有二:
其一,在貨物運輸合同中,留置權是屬於承運人的,就像承攬合同中,留置權屬於承攬人的一樣。《合同法》第315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是托運人,沒有留置權。
其二,留置,是債權人對合法佔有的對方動產的扣留和拍賣。本案的甲方是以侵權的手段佔有乙方的汽車,不但不能成立留置權,還要承擔侵權責任。
4.正確。《合同法》第316條規定:「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101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的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死牛不適於提存,乙方變賣屬於合法的自助出賣。
5.提存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合同法》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6.提存的300元丟失,由提存機關(公證機關)承擔責任,因為其有過錯,所以不能依據《合同法》第103條的規定免責。
7.提存合同的性質是保管兼為他人利益(涉他合同)。
⑸ 駕駛員作為道路運輸承運人的主要活動主體,了解《合同法》規定承運人經營服務義務非常必要,對嗎
貨車司機作為貨物實際托運人,在無車承運人鏈條上是很重要的,但是無車承運人平台的責任義務劃分很明確,所有相關責任由無車承運人承擔,所以,作為貨車司機是沒有必要一定要了解的,但是,作為整個無車承運人體系裡的一員,在華為&阿帕無車承運人體系監控之下的一個環節,關乎自己的利益,可以去做詳細的合同了解,這方面的了解只需要了解自己與無車承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就可以,不需要監控貨主方面的動態
⑹ 合同法141條,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所有權是否轉移
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所有權轉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6)合同法承運人電子商務擴展閱讀: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