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房地產搞活動中,有「交兩萬抵三萬」的促銷,請問怎麼算這筆帳
在走訪了多家樓盤以後,記者發現不少樓盤都在搞優惠促銷購房活動,但真正大深圳聚集著大量的房地產投資客,他們中間有鄒建民這樣的職業投資人,也有來自
② 房地產銷售要交什麼稅稅率分別是多少呀
公司銷售房產需要交納的稅:
1、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稅率5%(以銷售收入計稅);
2、城建稅 稅率7%(以營業稅計稅,分鄉1%、鎮5%、縣城以上城市7%);
3、教育附加 稅率3%(以營業稅計稅);
4、地方教育附加 稅率1-2%(以營業稅計稅,是否徵收以各省規定為准);
5、印花稅 稅率0.05%(以銷售收入計稅);
6、土地增值稅 稅率30%-60%(以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及土地成本後的增值部分計算)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是指應由銷售產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負擔的銷售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包括營業費、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具體實行時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里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里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轄鎮(區級鎮),縣城、縣轄鎮的范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范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轄鎮的,稅率為1%。
(4)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鎮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徵收率(注意不是稅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三稅」稅額的3%。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三稅」稅額。
③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門面銷售如何納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 在商品上銷售環節,涉及以下稅種
(1)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要按照銷售不懂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同時還要根據繳納的營業稅額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據【財綜(2010)98 號】文件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徵收標准低於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標准調整為2%,調整徵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於 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2)企業所得稅
銷售商鋪取得的收入計入應稅收入,與之對應的開發成本和費用、稅金也可以稅前扣除,具體執行國稅發(2009)31號文的相關規定,適用稅率為25%。
(3)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銷售商鋪由於轉讓了不動產的產權並取得了收入,賺取了利潤,符合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條件,還要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具體執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配套法規的各項規定。
(4)商品房銷售合同印花稅
銷售商鋪時與業主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第144號】已作出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購房回租」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在一定時期後,又將該商品房購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房者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採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後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企業銷售或轉讓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收入與該被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差額,應作為業務發生當期的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④ 房地產企業給顧客的促銷活動費算業務招待費嗎稅務上需要納稅調增嗎
應該算是廣告費,不超過收入的15%可以稅前扣除,
⑤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哪些稅種如何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稅種稅率表-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稅種
時間:2010-1-19 21:44:59 來源:徽商會計網 作者:richkj 點擊次數:1274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 稅種 稅率 表
為更好的方便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人員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納的稅種稅率情況,徽商會計智庫專家特做作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稅種稅率表,以供廣大財務會計人員分享。
相對於其他行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額高,涉及的稅種多,納稅金額也很大,稅負也相對較高。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稅種主要有(按應繳納稅額的稅負順序依次為):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契稅等,下面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的主要稅種介紹如下:
1、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時應在收訖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房款)憑據後,就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如與包銷商簽訂合同由其自訂價格進行銷售,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客戶開具房地產發票,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包銷商收取價差或手續費的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徵收營業稅。合同期滿後,房屋未售出部分若由包銷商收購,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就房屋銷售收入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稅率徵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銷售,對包銷商也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建築工程作業,應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的營業額,依建築業稅目所適用的稅率3%納稅。
2、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即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稅率為30%、40%、50%和60%。
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各項規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稅。
3、企業所得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余額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依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5、印花稅: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發生產權轉移時,應當繳納印花稅。
6、契稅:其納稅人是以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形式取得土地、房屋產權的承受人。契稅是按當事人雙方所訂契約產價的一定比例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按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的3-5%徵收契稅,具體由各省、市、區決定,如安徽省為4%。
附:房地產開發企業稅種稅率表
稅種 稅率 適用條件/稅目 計稅依據 備注
營業稅 5% 銷售不動產 營業收入
營業稅 3% 建築業 營業收入 含材料款
土地增值稅 增值率
30% <=50% 增值額 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40% (50%-100%]
50% (100%-200%]
60% >200%
所得稅 25% 應納稅所得額
城建稅 7% 市7縣3其他1 營業稅等流轉稅 分三檔
教育費附加 3% 營業稅等流轉稅
地方教育費附加 1% 營業稅等流轉稅
水利建設基金 0.06% 營業收入 安徽省
印花稅 0.05% 產權轉移書據 合同額
契稅 3-5% 承受人繳稅 成交價 安徽省4%
⑥ 中國現行7種房地產相關稅 房地產相關稅收有哪些
房地產相關稅收
一、拿地階段:
1、契稅:按土地成交價的4%,由買地方(開發商)承擔。最終進入土地成本。
2、印花稅:土地成交價的0.5‰。轉讓雙方各自繳納,進入開發商管理費用。
二、建設階段:
1、建築業營業稅金及附加:工程款的3.6%,包含營業稅3%、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由建築商支付,最終進入建築成本。
2、印花稅: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簽訂雙方各自繳納。
3、土地使用稅:鄭州一級土地18元/平米/年,二級土地12元/平米/年。簽訂土地合同至交房期繳納,進入開發商管理費用。
三、銷售階段:
1、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金額的5.6%,包括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2、土地增值稅:銷售時預征,銷售完畢後清算。按超率累進稅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目前河南預征率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3.5%、其他項目4.5%。
3、企業所得稅:銷售時預征,銷售完畢後匯算。按凈利潤的25%繳納。目前鄭州基本按銷售收入的2-5個點預繳。
4、印花稅:按銷售合同金額的0.5‰,由買賣雙方各自繳納。
5、房產稅:開發商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在使用前開發商使用或者出租的,應該徵收房產稅。房產自用的,按房產余值的1.2%按年徵收。房產出租的,按租金的12%徵收。
6、契稅:由購房者承擔。稅率為2%-4%。
7、個稅:所有員工都要繳納。最新起征點3500
四、交房以後:物業公司要按所收物業費的5.6%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理論上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目前物業公司一般都沒有利潤。
(6)房地產促銷活動的財稅處理擴展閱讀:
稅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稅收在保證和實現財政收人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由於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收人的穩定;同時,稅收的徵收十分廣泛,能從多方籌集財政收人。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
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徵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
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依賴於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4、稅收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
國家在徵收稅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況,正確計算並徵收稅款;另一方面又能發現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是在繳納稅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機關對征稅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採取措施糾正,也可以通知納稅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5、組織財政
稅收是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餘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一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6、調節經濟
政府憑借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佔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
7、監督經濟
國家在徵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致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斗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為能夠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稅收
⑦ 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可能繳納的稅收及依據
銷售商品房的納稅依據為預收售房款,稅務局據此預征不動產銷售營業稅。
涉及稅種: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水利建設基金、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⑧ 房地產銷售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會計分錄
1)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回收入、出答租房租金收入。
由於營業收入的實現與價款結算時間上的不一致,我們應該分開計算
①在實現營業收入同時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②營業收入實現前,價款收取後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③預收價款時,待開發完工後再移交使用的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移交使用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預收賬款
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④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時,應以當期收到的金額確認為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主要包括售後服務收入、材料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開形資產轉讓收入
借:銀行存款
或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主營業務成本:一般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轉讓或是銷售開發產品成本的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如分期開發產品的,應與收入相配比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分期收款開發產品
⑨ 房產開發企業為促銷購買禮品如何入賬
銷售費用—銷售經費,但是如果是大件的抽獎活動,所頒獎品要按視同銷售處理
⑩ 房地產會計賬務處理全套程序和稅務處理669089666
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有關稅收政策和實際中
應注意的問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稅收和基本規定:
(注:1,銷售商品房等包括:住宅,商業用房,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2,涉及的稅收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一)營業稅
――基本規定
應納營業稅=銷售收入×稅率
1,銷售收入的確認:
(1),採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採取委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採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實際銷售額於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實現.
②採取視同買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於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③採取包銷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於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包銷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④採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過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託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基價加按超基價分成比例計算的價格於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委託方和接受委託方應按月或季為結算期,定期結清已銷開發產品的清單.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
(5)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將待售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先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出或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以後再出售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痢疾確認收入的實現.
②將待售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6)以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應於分得開發產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
(1)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①將開發產品用於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②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資產;
③將開發產品用作對外投資以及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④以開發產品抵償債務;
⑤以開發產呂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
(2)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確認時限:視同銷售行為應於開發產呂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潤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說明:預售收入 =銷售收入
政策 =執行掌握
3,稅率:5%
――可以利用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 [2003]016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購置的不動產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注: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轉讓收入―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可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不動產建成項目或不動產在建項目―不動產購置或受讓原價,可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基本規定
應納企業所得稅=計稅利潤×稅率(25%)
1,應稅收入的確認:
(1),收入的確認與營業稅銷售收入相同.
(2),關於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確認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
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於15%(含15%).
2,成本費用的扣除
(1),銷售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當期准予扣除的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是指已實現銷售的開發產品的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銷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成本對象總成本÷總可售面積
銷售成本=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
(2),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土地閑置費和折舊等
(3),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按其實際發生的費用配比計入成本對象中;如屬於成本對象完工後發生的,應作為財務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廣告費用按營業收入的8%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按規定的標准扣除.
――徵收方式的確定
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有兩種徵收方式:查賬徵收方式和核定徵收方式.
1,採取查賬徵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開展核算,定期編制,報送會計報表,真實地反映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能准確地核算應交各項稅金.
2,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的條件:(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帳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2),只能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准確核算的;(3),只能准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准確核算的;(4),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5),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並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6),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可以利用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38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盈利率為10%-20%.
1,對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行業企業所得稅徵收採取定率徵收,即:
應納企業所得稅=(銷售收入+預售收入+其他收入)×核定銷售盈利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其最長不超過5年.(僅對查帳徵收的企業)
3,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部門審核或審批同意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僅對查帳徵收的企業)
(三)個人所得稅
――基本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收入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報酬.工資,薪金所得除了通過按月支付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外,還包括個人取得的屬於工資,薪金範疇的各類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雙薪,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如月,季,年度獎;定額獎;出勤獎;特殊行業津貼,補貼;特殊地區津貼,補貼;伙食補助,通訊補貼,交通補助等.
(2)計算方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所得額-880元-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適用5%至45%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的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次徵收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納稅.
(2)計算方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稅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四)土地增值稅
――基本規定
1,預征率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一律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取得預售房款收入的,按月申報繳納稅款,等項目完工決算後,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結算, 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應繳稅款,多退少補.具體預征比例為:
(1)納稅人預售普通標准住宅,預征率為0.5%;
(2)納稅人預售其他商品房,包括賓館,飯店,辦公寫字樓及非預售普通標准住宅,別墅,高級公寓等,預征率為2%;
(3)單純土地轉讓的,預征率為3%;
(4)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單位轉讓房地產或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存量房的,預征率為2%.
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收入×適用預征率
2,納稅環節及徵收方式
土地增值稅納稅環節是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地下房產及建築物的環節徵收.一般採取兩種徵收方式:
(1)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先預征,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的徵收方式.
(2)對舊房及建築物,採取在轉讓環節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方式.
3,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稅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4,實際中應注意的問題
(1)普通標准住宅的確定
(3)由於土地增值稅在計算應稅增值額時與企業所得稅計算在計算應稅所得額的要求和方式是不一樣的,納稅人自行計算的可能無增值額,而稅務部門計算時卻有增值額.主要問題是在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上,所得稅前允許按規定列支,而土地增值稅只允許按一定比例列支.;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徵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後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徵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它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台胞,按照房產原值徵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徵收的一項費用。依外資企業的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准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佔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准。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稅。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徵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准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1%。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