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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支付系統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發布時間:2021-12-27 16:27:50

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非居民營業所得是否征稅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網際網路不僅打破了空間界限,而且使得現行的固定營業場所的概念也變得模糊起來: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上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並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沒有了征稅依據。其次,引起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現行的國際稅收管轄權一般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際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是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於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將被削弱甚至完全喪失,由此導致的大量稅收流失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引發的重要稅收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上採取同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❷ 怎麼解決電子商務行業的的稅收問題,對現在電子商務行業的稅收有何建議需要詳細的建議,不要發鏈接哦!

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解決辦法 摘 要: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依據國際稅收慣例及我國稅法原則,在我國逐步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徵收政策是必要的。為此,應強化網路技術,增強追蹤功能,最終實現電子稅收的徵收;完善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加強電子商務的國際情報交流,協調國際稅收關系 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徵收,第三方支付 一電子商務狀況 電子商務作為現代服務業中的重要產業,有「朝陽產業、綠色產業」之稱,具有「 三高 、三新」的特點。「三高」即高人力資本含量 、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價值;「三新」是指新技術、新業態 、新方式 。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對電子商務核心價值鏈的概括。電子商務產業具有市場全球化,交易連續化,成本低廉化,資源集約化等優勢,電子商務按照參與主體和客戶的不同,可分為多種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應用形式。按照貿易主導主體,可分為銷售方控制型,購買方控制型和中立第三方控制型。 根據艾瑞咨詢發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監測數據顯示,2010 Q2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額規模穩定增長,環比增長10%,達1.1萬億元 電子商務市場整體格局穩定,根據艾瑞咨詢即將發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網上支付市場監測數據顯示, 2010年第二季度網上支付市場交易額規模達2083億元,環比上漲15.6%,同比上漲86.8% 艾瑞預測, 2010年第三季度,網上支付行業的交易規模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有望達到2550億元,環比增速將超22%。 二 電子商務帶給稅收征管的困難 第一,確定納稅主體難。電子商務是在網上進行的,個人或企業的身份是可以虛擬的, 網站只是中間媒介,買賣雙方完全可以在網上溝通好後再通過網下完成交易,稅務機關難以察覺交易的發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為發生, 如果刻意隱瞞, 稅務機關要找到買賣雙方也非常困難,大量的稅款在網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確定稅收征管對象難。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形態,藉助網路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傳輸與復制,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及服務之間的概念,難以確定一項收入到底是何種所得,失去了區別稅收性質和稅種的依據 傳統的憑證是以紙質銷售憑證為基礎的,而在電子市場這個獨特的環境下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 以及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使傳統的追蹤審計失去線索。 第三,實行稅收管轄權難。首先,電子商務弱化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對來源於一國境內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國領土范圍內的財產行使徵收權 地域管轄權以各國地理界線為基準,電子商務則消除了國家間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轄權的概念 其次,電子商務動搖了居民管轄權 居民管轄權是對一國居民在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力, 而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為常設機構等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 然而, 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往往使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等有形機構來完成,造成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的這類概念。 三 國際上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舉措 第一,稅種的選擇。當前已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基本上採取拓展現行稅制的做法,將電子商務納入現行稅制的征稅范圍,並未開征新稅。如歐盟對電子商務徵收增值稅,歐盟委員會 1999 年宣布,如果電子商務企業未在歐盟登記, 即便消費者從這些企業的網址或伺服器下載數字音樂,也需要徵收增值稅,這是為了確保歐盟國家企業的權益隨著數字音樂下載的品質越來越好,尤其是 AOL 與時代華納兩家傳媒巨頭合並後,將有更多數字化產品讓消費者在互聯網上選購,很多中間商的生意將因此消失,所以對電子商務徵收增值稅有其必要性。歐盟認為,這項規定將增加電子商務企業在歐盟15 國的登記。再如印度對電子商務徵收預提稅 1999 年 4 月28 日,印度稅務當局作出規定: 對在印度境內使用計算機系統, 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付款的,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 第二,征管機構的建立。鑒於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著顯著的差別,有些國家稅務當局結合本國實際建立了相應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以便集中專業人員加強該項稅收的控管 如日本稅務局組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日本東京市稅務局( TRTB)於2000 年2 月17 日宣布, 該局新建一支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旨在搜集有關網路交易信息, 並對涉及此項交易的納稅人進行現場稽查。此項稽查與傳統稽查大不相同,因為很難確定什麼人,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東西在進行購銷,以及購銷的數量、范圍大小、該稽查隊由TRTB 中分管對個人、小企業、大公司征稅的15個處室代表,以及刑偵人員和基層職員等代表組成。該隊的各成員單位實行計算機聯網,以利互通信息。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徵收原則及其措施建議 4.1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同傳統商務稅收一樣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應既符合電子商務特徵的需要,又符合我國國情的需要。 (1)稅收公平原則。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之間同樣要遵循這一原則,只有做到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才能從某種程度上調動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這就需要稅收政策具有能被廣大納稅人認同的合理性,杜絕「歧視性」稅收的出現。 (2)稅收法定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 (3)稅收效率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稅法的制定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後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並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外觀和形式。 4.2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措施的建議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了一定階段,它所帶來的稅收難題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國可以借鑒一些電子商務較發達的國家的經驗,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好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稅收政策。在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稅法方面的建議。首先,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條款,特別是與現行稅收征管法的銜接問題,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還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採納其他電子商務法的原則,如「稅收中性原則」再者,修改和完善流轉稅、增值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稅收實體法中受沖擊最大的就是流轉稅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增值稅應將其范圍擴大到包括數字化產品在內的多重形式的產品,比如對涉及電子商務交易和勞務提供的都應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稅務管理方面的建議 首先,從征稅機關來講,應當提高自身素質,使稅務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能夠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要求。 同時要提高稽查人員的網路使用能力,使其可以通過上網發現稅源,及時跟蹤處理。第二,加強對第三方現代物流的監督。第三,對第三方支付予以監控:如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第四,建立發票及金額流向監控。第五,完善會計電算化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逐步完善其網路功能及會計數據與互聯網路的標准介面,發揮電算化會計對經濟業務監督的適時性,有效性。 4.3加強國際稅收協作。完善國際稅收協定。實行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消除關稅壁壘,避免跨國所得和重復征稅,促進各國互相交換有關信息,攜手解決國際稅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逐步實現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的緊密配合,以及各國在稅制總體上的協調一致,這也是保護各國經濟利益,促進各國電子商務共同繁榮的必然性。 4.4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 由於電子商務比傳統商務更容易給交易者帶來逃稅的可乘之機,而有效地打擊網上逃稅在近幾年內又難以實現,如何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便成了一個具有深遠意義的問題 ,第一,加強有關部門的廉政建設,使納稅人切實體會到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真諦。第二,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公民福利待遇,從而促動提高公民納稅的自覺性。第三,加強稅法的宣傳工作,通過國際互聯網及其它媒體進行大力宣傳,進而通過道德規范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 參考文獻: [1]蘭 淼。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財稅金融,2010年21期 [2]陳潔璟。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及對策思考。武漢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0年6月,第22卷第2期51~52 [3]陳 菲,黃德四。電子商務的稅收徵收問題研究。技術與市場,2011,第18卷第2期97~98

❸ 電商如何避稅

你好,電子商務企業需要繳稅,但是有些稅和有些地區不是強制性的,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內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容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地區不同稅種也略有差異,不同規模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同,增值稅17%,城建稅5%,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印花稅0.03%,水利基金0.10%。

❹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尚無明確規定,目前系統通過支付網關向支付方全面扣繳稅款,但是存在一些實施回的困難,答因此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和稅務之間的連接以及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如何與目前的電子報稅對接成為該模式成功實施的關鍵。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資金流」為主要傾向的兩種思路。
稍有涉獵,不是很懂。

❺ 如何通過完善我國的網上支付系統來促進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中國來說是挑戰大於機遇。中國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遠 比一般發達國家多得多, 不僅需要解決 EDI 商務由封閉到開放的轉變問題、 網際網路商務中大宗交 易的保密和安全問題, 以及電子納稅及其管理問題等等, 而且還亟待解決一系列特有的主要問題:
1.金融服務質量問題。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支付與結算,這就應有高質、高效的金融服務及 其電子化的配合。 由於金融服務的水平和電子化程度都還不高, 中國的金融業亟需適應全球一體 化進程而加快變革步伐。
2.企業管理水平落後、 經營方式陳舊。 中國的企業正在改制中, 現代企業制度尚未普遍建立, 企業信息化起步不久,還沒有全面推開。相當多數企業尚未認識到,電子商務能給他們帶來比大 企業更為有利的機遇,而認為電子商務距離他們比較遙遠。所以,培育和開發企業需求,成了在 中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基本功,而發展電子商務正是企業走向成功之路。
3.信息網路的環境、條件和安全問題。作為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首先必須具有一個安 全、 可靠的通信網路, 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 迅速地傳遞; 其次必須保證資料庫伺服器絕對安全, 防止黑客闖入網路盜取信息。對於中國來說,網路產品幾乎都是"舶來品",本身就隱藏著不安全 隱患,加之受技術、人為等因素的影響,不安全因素更顯突出。
4.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要想實現真正實時的網上交易, 要求網路有非常快的響應速度和 較高的帶寬, 這必須由硬體提供對高速網路的支持。 我國網路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後, 已建成的網路其質量離電子商務的要求相距甚遠。
5.網上支付問題。從整個電子商務網路的發展來看,將來要在網路上直接進行交易,就需要 通過銀行的信用卡等各種方式來完成交易, 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與金融網路的連接來支付和收 費。 而目前我國各個國有專業銀行網路選用的通信平台不統一, 不利於各銀行間跨行業務的互聯、 互通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
6.電子商務經濟環境建設的資金問題。信息企業、工商企業、金融企業及相關各主體,要在 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企業內部資源的合理配置,利 用我國巨大的信息產品和服務市場及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巨大商機, 提高經濟效益, 為自 身的發展壯大積累資金。
我國作為 WTO 成員方,以對外開放為基本國策。在我國投資政策的指導下,利用國外資金打 造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經濟環境也是可取途徑。 當前世界經濟低迷, 而我國經濟發展可謂是一 枝獨秀,為我們利用國外資金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可能,很好地利用 這一有利條件,加快打造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經濟環境不失為明智之舉。

❻ 電子商務時代稅收面臨哪些重大機遇

電子商抄務時代稅收面臨的重大機遇如下:

一,源頭採集:推進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和納稅申報

稅收數據的收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納稅主體必須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中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即時追蹤: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代征與數據交換制度

電子商務時代可以依據網路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點,建立由網路支付平台(支付寶、財付通、快錢支付、網上銀行)進行代繳代征稅款的法定機制,由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委託相關的網路支付平台代征有關供貨方,特別是無稅務登記的供貨方從事網路交易的稅費,以解決征稅難的問題。

三,後續監管:建立電子商務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代征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❼ 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一類小孩子都知道的大道理就不說了,專僅就電子商務征稅的屬這個問題淺聊一下,看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條例》等就知道了,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所謂電子商務只是通過互聯網路進行銷售貨物的一種方法而已,包括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都只是銷售形勢(方法)不同罷了,而實體店即租或購買門面開店經營的人卻在交稅,如果電子商務不征稅,而實體店要征稅,如此下去,導致大家都會誤以為只要做電子商務就可以不用交稅了,勢必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建議各位網商在推出自己商品的同時也可以在網上曬曬自己的繳稅憑證,(即使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一樣可以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申報納稅)以此來證明自己真正的誠信,而不僅僅只是繳納一點保證金而已,在此倡導各位網商積極爭做誠信納稅人,和諧互聯網,爭做誠信人。

❽ 如何加強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設

首先,通過立法加強電子商務稅源監管。對現行《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調整和補充,根據電子商務「款到發貨」的特性,對於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境內在線交易電商企業,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其納稅地點。將有關電子商務稅收與增值稅「擴圍」改革相結合,把電子交易納入稅收徵收范圍,並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電子交易征稅規定,便於基層政府、稅務部門有法可依。
其次,全面實行電子發票制度。電子商務主要依靠認證中心、支付平台、交易系統、域名管理中心等「支付體系」,為此,建議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種類,通過網路執行製作、使用、保管、繳銷,規定凡網上交易均應開具電子發票,並將電子發票作為銀行結算的重要憑證,保證電子商務在合法渠道內運營。
第三,完善網上稅務登記和稅款徵收。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建立實名稅務登記制度,獲取且公開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號碼及相應證件。對於電商稅款徵收實行分類處理,通過交易平台的,營運商為應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單純性網上交易的,由稅務機關委託電商平台運營商在支付環節代扣代繳,稅款由稅務總局統一征繳,分成入庫;既有傳統業務又有電商業務的,按屬地原則直接徵收稅款,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徵收入庫。
第四,建立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立統一的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作為電商與稅務機關征納雙方相互交流的載體,並通過平台強化對電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款繳納、稅款劃繳分配、異常情況調查處理等事項的管理,起到「網上稅務局」的作用,提高辦稅效率,降低征納成本。
最後,完善稅收分配製度。目前電子商務主要為總部經濟,多集中在大城市,但其消費對象遍及全國各地,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將欠發達地區稅收轉移到發達地區。建議對總局徵收入庫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款,由中央財政根據網上社會商品零售消費數額比例直接劃轉至相應地區。

❾ 電子商務是如何實現稅收的

電子商務實現稅收的方式: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路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於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並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路,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二)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於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網上交易申請時,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並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從戶籍管理的出發點確保稅收監管初步到位,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並由電子商務平台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並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後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如果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建網路交易平台的,則應通過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進行代扣代繳,凡是按稅法規定達到按次徵收或月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一律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路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路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通過立法,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運營商之間的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通過在運營商交易平台安裝稅控器,用信息技術對電子支付進行有效監控,獲得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等等,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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