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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亞電子商務公司訴百度案

發布時間:2021-12-19 02:37:53

1. 我被幾家電子商務公司騙了,怎麼辦

可以去當地的公安局申請寶報案或者在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國家對於詐騙的罪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1)浙江泛亞電子商務公司訴百度案擴展閱讀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 親,我和你一樣,淘寶店被人敲詐,然後收到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的簡訊

首先,平台是真的,為了解決在線交易地域跨度大,標的額小、糾多訴少的問題,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合法保護,浙江省高院牽頭推行的。其次,手機,旺旺,郵箱收到都是有可能的,收到的朋友看看有沒有關聯碼,有的話上網路法院官網,注冊登錄,可通過支付寶實名認證,然後在「我的訴訟」中輸入關聯碼查看案件。作為浙江省試點法院,僅此一家,主要是解決電商小額簡單訴訟,是司法創新。所以如果你沒干虧心事(欺詐消費者什麼的,不過你就算幹了也可以抗辯),就正常應訴,沒有原告找茬還必勝訴的道理,法院會居中裁判的,不用擔心。

3. 被人在浙江法院電子商務法庭起訴怎麼辦

建議應訴,這個是浙江高院弄的網上糾紛解決平台

4. 浙江泛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浙江泛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經銷批發的筆記本、台式機暢銷消費者市場,在消費者當中享有較高的地位,公司與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浙江泛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經銷的筆記本、台式機品種齊全、價格合理。浙江泛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實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證產品質量,以多品種經營特色和薄利多銷的原則,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任。
法定代表人:李建華
成立時間:2012-03-28
注冊資本:1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0500024426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區舟山東路92號1樓109室

5. 某公司訴大衛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應該怎樣看待

陳曉軍

案情簡介

1992年,浙江省東陽市塑料工業公司(以下簡稱東塑公司)經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批准並列入「1992年國家技術改造專項結存外匯引進項目計劃」,進口「共擠PET片材生產線」一套。經多個國家考察,最後確定向美國大衛標准公司(David-Standard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大衛公司)購置。1992年12月20日,東塑公司的進口代理人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機公司)與美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機公司)簽訂上述生產線購貨合同。1993年5月16日,美機公司與大衛公司簽訂上述生產線買賣合同,並明確最終用戶為東塑公司。簽約同時,美機公司、大衛公司和東塑公司的代表在PET片材生產線的供貨范圍、設備性能、質量保證、工程設計、安裝、試車和接收、培訓、保證期等附件上簽注了各自的姓氏。此後,東塑公司向中機公司付款231萬美元,1994年1月生產線設備到達東塑公司並由大衛公司派人調試。調試中,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針對生產線質量問題產生了極大爭議,到1996年大衛公司拒絕再派人進行調試。東塑公司於1997年8月委託本律師代理提起訴訟。2000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大衛公司賠償東塑公司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貨款損失2199551.70美元;大衛公司賠償東塑公司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13001936.36元。2004年,本律師再次接受委託,代理二審訴訟。2005年9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安裝於東塑公司的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歸東塑公司所有,大衛公司對該設備不再負任何責任;大衛公司支付東塑公司150萬美元。至此,歷時八年的訟爭,終於塵埃落定。

爭議焦點

針對東塑公司的訴訟請求,大衛公司提出了駁回訴求的上訴抗辯理由。具體焦點為:

(一)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有無法律關系

大衛公司上訴提出:大衛公司與東塑公司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大衛公司於1993年5月16日與美機公司在美國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及附件,向美機公司銷售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此後,美機公司又將該貨物銷售給東塑公司委託的進口代理商中機公司。因此,大衛公司與東塑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雖然東塑公司的代表在合同附件上進行了標注(簽了個姓),但並不能說明東塑公司是合同方。東塑公司的代表與美機公司的人員一同來,標注也只能算是美機公司一方人員。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東塑公司也無權在該貨物買賣合同及附件上標注,其代表的標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東塑公司無權依據該貨物買賣合同及附件的約定直接向大衛公司主張權利。

東塑公司本代理人認為:東塑公司、美機公司和大衛公司三方簽注的供貨范圍、質量、培訓等方面的協議,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份協議雖是合同的附件,但明確約定最終用戶為東塑公司,因此對東塑公司的身份是明確的,且是獨立於美機公司的。再者,三四年來的生產線調試爭議交涉也是在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之間直接進行的。東塑公司與大衛公司、美機公司對產品使用性能和質量狀況等方面簽訂的書面協議,即對機械設備質量的承諾,是明示的質量保證。而美國二公司作出這種承諾的目的,是要獲取上訴人通過中機公司支付的貨款,反過來東塑公司正是得到了這些承諾,才會把貨款通過代理人支付。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使不屬於合同關系,作為對最終用戶所承諾履行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由東塑公司、美機公司及大衛公司三方代表簽署的92MMG-400(62)21US號合同、附件及相互之間的往來函電,構成了東塑公司與美機公司和大衛公司就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質量、性能及調試(試車)等事宜達成協議的證明;上述協議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對本案三方當事人具拘束力。

(二)是否適用中國法律和受中國法院管轄

大衛公司上訴提出,本案貨物買賣合同系在美國由兩家美國公司簽訂,該合同的履行,如付款和交貨行為,均在美國,而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內,其貨物買賣法律應當受美國當地法律管轄。因此,兩個外國公司之間發生在中國領域之外的法律關系應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受中國法院的管轄。此外,本案的案由是「產品質量糾紛」,東塑公司起訴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正如前述,大衛公司生產和銷售該貨物的行為均在中國境外,而《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該法律的適用地域為中國境內,其適用主體為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包括中國境內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業經營者,而大衛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任何機構或辦事處,因而不是《產品質量法》適用的主體。而且我公司並沒有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該貨物。因此,大衛公司在中國既無法律意義上的生產銷售行為,又不是中國《產品質量法》適用的主體,東塑公司無法依據《產品質量法》向法院就「產品質量糾紛」起訴大衛公司。最後,大衛公司還提到東塑公司應通過其進口代理商中機公司依據該貨物進口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仲裁條款解決糾紛。

東塑公司本代理人認為,有關質量方面的協議是在北京簽訂的,該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代理人還提供了當時簽注的東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談話筆錄,以及其簽注時從東陽到北京的飛機票佐證。且協議中已經表明最終用戶為東塑公司,及本案機械設備安裝、運轉和接收合同設備均約定在東塑公司工廠。由此可見,協議的簽訂及主要銷售義務的履行都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再者,目前發生質量糾紛的標的物在中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顯然,本案質量糾紛應適用中國法律。基於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東塑公司選擇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有法可依。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當事人未選擇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根據國際私法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應以設備的最終用戶所在地、安裝調試地及爭議發生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案所適用的法律。」關於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東塑公司依據其與美機公司和大衛公司就設備質量、性能等達成的協議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本案爭議標的物在浙江省境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糾紛具有管轄權。

(三)關於主要事實的爭議

大衛公司上訴提出:(1)涉及的設備技術較為復雜,相關合同條款也允許大衛公司進行多次調試,尤其是東塑公司在1996年2月13日致大衛公司的傳真中也承認大衛公司工程人員的試車「工作十分努力,並且製作了優質的片材」;(2)大衛公司已按約完成調試,是東塑公司未按約簽發接收證明;(3)東塑公司未能運轉使用本案所涉設備,是其自身的冷卻水系統、原材料受污染、工人未按正確方法操作等造成,不應歸咎於大衛公司;(4)即使設備試車後有問題也是按約保修和售後服務,但東塑公司拒簽接收證明違約在先,大衛公司無法提供保修和售後服務;(5)按合同約定,大衛公司所應擔負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5%,而不是全部貨款;(6)即使設備有缺陷,大衛公司按約定,也是承擔12個月保修期內的修理、更換以及相關費用,不應判令退貨並賠償貨款。

東塑公司本代理人與上述相對應認為:(1)東塑公司發給大衛公司的傳真均是調試不成的一些交涉,以及索賠要求。至於1996年2月13日東塑公司發的傳真,同樣表明了大衛公司技術人員在調試過程中替換部件和使用自動模頭時其厚度分差不能達到合同要求,厚度不統一,部分規格片材未測試的情況。因為時至春節,傳真件的結尾說了一些客氣用辭,諸如「工作十分努力」、「製作了一些好的片材」、「新年好運」等。但大衛公司提供的這份傳真件中文翻譯時刻意地漏譯了「一些」二字,且該傳真件的主文是調試未完成的情況。(2)雙方合同詳盡約定了有關調試的條款以及調試所應達到的質量和產能,調試不成功無法生產合格產品和達到約定產能,當然是違約行為。合同約定「經調試產品性能符合合同要求,經書面簽收,合同設備視為買方接收了」。這是一個設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形式要件,沒有簽收,顯然不能證明調試完成。這是雙方自定的形式條件。(3)合同約定「能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基於使用美國原材料」,東塑公司為此從美國進口了昂貴的原材料進行調試。至於工人操作等按合同大衛公司有義務負責培訓,且調試操作是在大衛公司專家現場掌控下進行的。其他客觀方面理由更無事實依據。(4)不簽收就拒絕再提供售後服務的這種態度,印證了上訴人在四次調試不成以後無理而強硬地拒絕繼續調試,東塑公司迫不得已才走上訴訟維權之路的事實。東塑公司希望早日完成調試,開始正常生產,每次調試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和原材料,還要招待大衛公司專家,無故不簽收是沒有理由的。(5)賠償不超過5%按約定是指三次運轉失敗,質量問題低於保證值10%以下設備可以被買方接收的情形。如果整套生產線調試失敗,只賠5%,既不符常理,也顯失公正,大衛公司對合同的理解是錯誤的。(6)關於保證期十二個月的約定,保證期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專用詞。並且按協議,不論保證期內還是保證期外,都沒有排除法律明文規定的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況且,關於保證期的抗辯理由,一審中大衛公司因未參加庭審,應視為自動放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美機公司供應、大衛公司生產的共擠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質量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要求,以及大衛公司未能完成設備的調試工作,均屬於違約行為,由此造成東塑公司的經濟損失,本應由美機公司、大衛公司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大衛公司在設備多次調試失敗後,撤回調試人員,致設備仍無法正常運轉使用,並進而造成東塑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其違約行為嚴重影響東塑公司期望的經濟利益,東塑公司根據大衛公司違約行為的性質和程度合理選擇由大衛公司退回貨款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6. 2008年9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訴B市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D選項正確,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有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

(6)浙江泛亞電子商務公司訴百度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7. 美國FG公司訴剛果(金)案的案件發生過程

剛果一方認為,提供礦產予國營的中國中鐵,以換取中國中鐵於當地投資大量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機場、醫院及公營房屋等,這屬兩個主權國的國家行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決。觀點獲高院原訟庭法官芮安牟接納,原審時剛果獲判勝訴,令美國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能向中國中鐵討債。
但剛果於原審時提出,即使主權國的國家行為說法不成立,剛果在港也享有「絕對外交豁免權」,即主權國於香港法院獲無條件豁免,令剛果毋須還債。此說法引來律政司加入訴訟,而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支持剛果的說法,指中央政府奉行絕對外交豁免權。惟稍後上訴庭堅持本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關交易不能得到絕對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剛果勝訴判決。
剛果上訴至終審法院,由於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妻子、上訴庭法官袁家寧曾審理該上訴案,故馬道立須避席,改由另一位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案件。
代表剛果的資深大律師Barrie Barlow指出,外交部已3次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奉行絕對豁免權,香港有責任與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免損國際關系。惟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指出,外交部在每級法院作出裁決前,均發出一封信件重申立場,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應作出獨立裁決。
根據《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19條則指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在有需要時,法院應取得行政長官請示中央人民政府後發出的證明文件,以文件內容作判案依歸。
終審法院依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1年8月26日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終審法院於2011年9月8日判決剛果勝訴。

8. 我妥托鞍山億彬電子商務公司開發網站,此公司無能力完成網站開發工作、如何按消費法以一賠三、申請賠償!

一賠三我在業內從來沒見過,這個也不是標准產品,定製化的,咋進行質量認證,一般都稱為bug,具體賠償看你合同寫的,我估計沒啥作用,趕緊拿到代碼修改才是真哦!不然啥都沒得,真的涼涼了,當然你有精力可以慢慢跟他們弄,看你時間已經蠻長了吧

9. 被人在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起訴 要怎麼處理

我是原告

1 發起訴訟

注冊並實名認證後,按格式填寫起訴狀。經用戶授權後,系統調取涉案的電子商務、交易、物流、小額貸款、知識產權等信息。

2 進入調解

起訴後,首先進行訴前調解。十五天內,調解員聯系當事人,通過在線、電話或視頻調解。

3 法院立案

調解不成功,起訴狀正式提交給法院立案庭,如果立案通過,在線繳納訴訟費。

我是被告

1 關聯案件

收到電子送達信息後,登錄進入我的訴訟, 輸入查詢碼,查看被訴信息。

2 進入調解

被訴後,首先進行訴前調解。十五天內,調解員聯系當事人, 通過在線、電話或視頻調解。

3 填寫應訴信息

調解不成功,如果法院立案,即時通知被告應訴。 按格式填寫應訴信息,確認電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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