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商務法三審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哪幾點
電子商務法三審 ,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這幾點。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此同時,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菅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另一項修改是關於自然人經營者的登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徵求意見中,針對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於辦理登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並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如何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也備受關注。
在這一問題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此同時,在有關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還等行為和格式合同問題上,還存在諸多不合理的現象,有建議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遇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新華網生活
2. 微商要辦營業執照嗎
微商需要辦營業執照。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了微商、代購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主體范圍,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也就是說,不僅淘寶、京東等電商平台,包括朋友圈裡的微商、淘寶上的代購、直播平台銷售產品的「網紅」,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都應該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持證上崗,還要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如實申報納稅。此外,如果經營或代購的商品為特殊商品,還應履行相應行政審批手續。如做食品銷售的,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
(2)微商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圍擴展閱讀:
微商辦理營業執照的具體操作:
1、首先要在當地工商局登記注冊地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等,需要提交相關的文件、證件等,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是申請個體工商戶還是公司,並提供核名用的店鋪或者公司名稱進行申請。
2、這里要注意的地方有經營范圍可以寫電子商務,其他的根據自己的情況寫法律許可的經營內容。
3、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話就需要填寫申請表、戶籍戶口證明、身份證、相片、經營場地證明等等資料,也都是不能少的。
4、除了工商注冊,根據法律微商這類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必須要履行納稅的義務,所以就需要和其他的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一樣,去稅務進行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5、稅務登記後,需要去銀行開戶、刻章、公司章程等等一系列的辦理營業執照相關的手續和流程,如果確實自己辦理起來很麻煩,可以找代理機構,就可以快速拿到營業執照了。
6、還要注意除了營業執照,如果微商經營的產品有特殊的要求,比如說食品類,還需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這些特許資質也是要拿到的。
3. 2019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法出台了,是不是好多淘寶集市賣家開不成了
目前傳出的情況可能是會造成不少淘寶個人店鋪出現生存問題,只是具體執行尚回未明確,說法答很多。現在個人賣家恐慌的主要原因是工商注冊和稅務問題,絕大多數淘寶店鋪是中小賣家,這些賣家處於微利和無利狀態。按二八原則,80%的店鋪是不賺錢在苦撐中,蘇寧張近東早年就說過,淘寶賣家賺錢的不會超過15%。這樣一來即使是定額稅對於這些賣家也是負擔,去進行工商注冊也成了毫無意義的任務。
猜測很多,連我都在考慮是否要全面退出,如果程序繁瑣,增加負擔,競爭又是這樣無序和激烈。無論說法上怎樣的美妙,對我們這些傳統淘寶賣家而言都是雪上加霜,看不到前景。就現在獲得的很多信息而言,如果出台新策略帶來對中小賣家的扼殺,那我們堅持很多年不刷單、不售假到頭來有一種被出賣的感覺,背後一刀啊。
4. 微商是干什麼的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微商經歷了速度為王、產品為王、團隊為王、品牌為王的階段,接下來將朝著構建完整微商生態系統的趨勢發展,形成完整的商業閉環,上中下游相互協作、推進。
上游:供應鏈→製造業。
中游:品牌公司→代運營TP。
下游:代理商→創業者→消費者。
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
電子商務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中,前兩類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電商經營者的表現形式。第三類是二審後新增的一類經營者。
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被明確,相應地就要承擔起對應的義務與責任,這將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雖然「微商」並非法律專業術語,但在實踐中確實大量存在,是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的新型表現形式之一,其經營者理應屬於電商經營者范疇,微商與買家直接溝通時使用的微信則屬於其他網路服務。
5. 微商是什麼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6. 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審議委員微商應納入監管嗎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的橫空出世,一些通過微信平台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展成為新的行業——微商。而此次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並未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監管范疇。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做出了「微商應該納入法律監管范圍」的建議。
△資料圖/視覺中國
委員:微商也應納入法律監管范圍
對微商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將微商與電商平台內的經營者一樣,也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周天鴻:
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和平台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這就沒有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面的微商,而且從本文很多條款來看也是不適合微商的。
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否則電子商務法實際上只是個電子商務平台條例。2016年微商從業者已經達到3000萬,品牌銷售額達到5000億,今年會達到8000多億。所以建議還是要考慮電商法能夠包含有促進、規劃微商的法律條款。一句話,就是微商應該納入《電子商務法》。
微商拉入監管很好,就可以防止欺騙行為蔓延。
7. 微商可以辦營業執照嗎
你好
「不是在做微商,就是在做微商的路上。」現如今,很多人喜歡用這句話來形容「互聯網+」時代微商的火爆程度。
這幾年,隨著微信越來越普及,生活中,一些精明的商家瞄準了微信「朋友圈」這個銷售新平台做起了熟人生意。但是這種C2C交易卻屬於監管盲點,消費者很容易掉進購物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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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電商經營者要辦理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以往遊走在「灰色地帶」的不少電商行為納入了監管范疇,例如代購、微商等。
該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除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
此外,之前已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營業執照)的經營戶,現在想從事電子商務經營,電子商務經營范圍和線下經營一致,不需再申請營業執照。但是,經營者若超出線下經營許可范圍,則需要取得相關許可,並對原來的營業執照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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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如何辦理營業執照?
目前微商營業執照僅允許個體工商戶使用網路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對於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路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以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於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並應作出相關承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後標注「(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第一步:核名:按照正常的核名程序申請個體戶名稱。名稱可以與一般普通的個體戶一樣,也可以是行政區劃、字型大小(常規字型大小後附加電子商務平台簡稱)、行業的形式。如:杭州xx淘寶服裝店。
第二步:全程電子化登記平台申報或者直接到窗口遞交材料申請。
所需的材料是:①《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身份證或居住證復印件③網路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由申請人自行從電子商務平台獲取並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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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商家如何注冊電子營業執照?
對於服飾類、鞋帽類等無需特殊證件的店主來說,可以直接在杭州未來科技城『淘寶小鎮電商園』網站直接申請。
8. 電子商務法草案將微商納入什麼范圍
6月19日,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建議指出,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要將通過微信、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上述草案在二次審議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憲 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9. 微商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嗎
你好。現在微商換馬甲了。叫做移動端電子商務。其實都是一樣的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