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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征管難點

發布時間:2021-12-09 09:05:27

電子商務的應用難點是什麼

電子商務的應用難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網上支付的不安全性
如今我國電子支付網路已基本建立但網上支付安全性還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再加上病毒破壞、黑客入侵、利用高新技術進行智能犯罪及網上詐騙的活動頻繁發生,這些因素構成企業對電子商務的一種遲疑和觀望心理不利於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安全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一個難題,使得人們對電子商務還不是非常的信任。
2. 電子商務相關立法滯後
基於互聯網的企業電子商務活動是全球化、數字化、虛擬化的,它涉及稅收、信息安全、知識產權、隱私權保護等諸多法律問題。在線交易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認定用現行法律是難以適用的,因此,要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電子商務活動的健康、有序進行,需要加強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目前,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有關政策不夠明朗,尤其是專門用於保障企業電子商務發展的相應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電子交易雙方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難於得到有效的保障,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存在較大問題。

3.觀念問題
電子商務還面臨著觀念轉變的問題,在網上進行購物不夠直觀,消費者一時還比較難以接受這樣的購物方式。人們對傳統的購物方式已經非常的習慣,人們電子商務的意識還比較淡薄。人們認為購物的時候,只有實實在在的看到商品,那麼可以看這個商品是不是存在什麼缺陷,還可以和自己理想的商品進行比較。但是在網路上購物,看到的只是幾張照片,不能觸摸到這些商品,因此很難判斷這些商品的質量是不是正是自己想的。
4.電子商務人才缺乏
人才對任何行業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電子商務是一個技術含量比較高的領域,我國現在電子商務還處於起步階段,很多企業都沒有明確制定電子商務戰略的重要意義,也沒有重視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雖然我國開展電子商務教學的高校比較多,但畢業生短期內都不能勝任企業電子商務的要求,而且政府推動企業信息化建設跟電子商務的力度還不夠,專業導向也不是很明確,導致目前我國缺少電子商務發展所需的既有深厚的計算機技術專業知識,又具有一定金融商務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5.經濟與費用問題
電子商務是不可能離開經濟基礎的,經濟基礎是電子商務賴以生存的基礎。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眾所周知,我國的人均產值和人均收入在世界上依然還是很落後。個人計算機和互聯網等信息終端的普及率和西方國家比起來還很低。利用電子商務形成經濟效益,必須要具有一定規模的客戶。我們國家現行壟斷的電信體制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網路技術的發展。我國的人們要用美國人20倍的價格才能買到相同數量的信息流量,但是我國的人均收入要比美國少的多。

⑵ 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哪些沖擊

電子商務這種全新的商務活動方式對傳統商務的稅收管理也帶來了如下的沖擊:
1 身份確認變得困難
國際互聯網網址或網名與所有者身份並無必然聯系,因而不能提供關於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收人的歸屬及納稅人的位置。
2 動搖了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
傳統的稅收征管都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查,而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許多電子產品的訂購和交貨都在網上進行,電子記錄可以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這使得確認購買、銷售的過程復雜化。
3 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
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稅務機關對國際互聯網經濟活動進行監控,面臨著一個在合理成本的范圍內獲取必要信息與保護私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
4 商業中介作用弱化
在國際互聯網上,廠商和消費者可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商業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繳稅款的作用也隨之削弱。目前,國內銀行是稅務當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戶進行經常性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少報應稅所面臨的風險。但隨著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如果信息源是避稅地的銀行,稅務當局就無法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也就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5 企業可以利用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輕松避稅
網際網路是沒有國界、全球共享的網路。國內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稅或低稅國設立的站點與國外企業進行商業洽談和交易,使之成為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
6 通過網路提供的信息服務、信息咨詢等活動收取的費用,稅務機關很難稽核
比如,中國證券報社在和訊公司的網路上設置了一個證券信息收費站點,凡是在站點讀取信息的客戶,都應向報社付費。報社取得的這筆所得,如不主動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不易察覺。隨著個人計算機的普及和上網收費的降低,上網者大量增加,提供網上收費服務的單位必然越來越多,服務項目也必然花樣翻新,如網上影院、網上電視等。如此一來,潛在的稅收損失就可觀了。
7 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難以稽核
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軟體等產品。用戶需要時,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在網上拷貝一下就可以了。這時產品的物質載體和銷售數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銷售觀念。其銷售收人的多少,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比如,用友軟體公司就打算將來以這種方式銷售財務軟體和提供技術。特別是對這種形式的軟體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在稅法上應及早明確,以利於基層稅務機關執法。
8 廣告收人應征稅款存在流失風險
目前,企業上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虛擬主機形式上網,根據佔用磁碟空間的大小,每年向網路服務公司定期上繳一定的費用。在網路服務公司建立的網路上,設置一個本公司的站點,製作主頁來發布信息。這一部分收人作為網路服務公司的廣告收人或服務收入,稅務機關按5%的營業稅稅率計征,與對報刊社、電視台等單位的廣告所得征稅沒有什麼區別。另一種上網方式是專線上網,這時企業每年分別向網路服務公司和電信局上繳信息流動費和租線費。在網上,企業可以自行製作信息平台,對外發布信息,甚至設立收費站點。製作這些信息對企業來說,成本和費用是非常少的。同樣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發布,以每期5000元計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稅務機關可從中征稅3000元。而現在卻不能對其征稅,這3O00元就成了潛在的稅收損失。隨著網路的普及,以網路為媒體的覆蓋范圍很可能會超過電視、報刊等媒體,很多企業就會把廣告費投向網路。那時,從廣告中徵收的營業稅就會減少。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上網公司信息發布費用的減少,會相應增大公司的利潤,從而增加該企業應上繳的所得稅。但所得稅的增加是否能補營業稅的損失,則很難估算。
另外,隨著網際網路在世界范圍的飛速發展,貿易上的國界概念日漸模糊。用戶在本國即可購買外國公司的產品,並可能形成事實上的境外消費,這又將造成關稅、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的流失。就拿我國來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乃至資本項目下實現可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到那時稅款流失問題將更加嚴重。

⑶ 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必要性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一類小孩子都知道的大道理就不說了,專僅就電子商務征稅的屬這個問題淺聊一下,看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條例》等就知道了,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所謂電子商務只是通過互聯網路進行銷售貨物的一種方法而已,包括電視購物、電話購物等,都只是銷售形勢(方法)不同罷了,而實體店即租或購買門面開店經營的人卻在交稅,如果電子商務不征稅,而實體店要征稅,如此下去,導致大家都會誤以為只要做電子商務就可以不用交稅了,勢必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建議各位網商在推出自己商品的同時也可以在網上曬曬自己的繳稅憑證,(即使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一樣可以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申報納稅)以此來證明自己真正的誠信,而不僅僅只是繳納一點保證金而已,在此倡導各位網商積極爭做誠信納稅人,和諧互聯網,爭做誠信人。

⑷ 當前電子商務征稅管理所面臨的形勢有哪些

目前,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在迅速發展,電商征稅有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務問題也日漸突出。首先,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整體規模巨大。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電商交易額突破8萬億元,同比增長31.7%。另一方面,由於傳統實體企業在競爭中面臨巨大的市場壓力,因此,越來越多的實體企業開始湧入電子商務領域。面對如此龐大的電子商務主體,我國的稅收徵收體系也將承受很大壓力。相關的征稅機關在電商監管方面將不得不面臨巨大困難,對電商市場逐一進行征稅和監督將困難重重。其次,電子商務征稅對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提出了新的問題。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和稅源管理問題缺乏專門的規定和系統化的調整。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網路買賣交易的信息隱蔽性使得征稅主體對納稅主體的經營場所和身份追蹤變得困難。另外,電子商務網路交易的電子化程度加劇,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方式開始在電子商務領域被廣泛應用,傳統的稅收征管變得相當困難。再次,國內反對電商征稅的浪潮高漲。反對者認為,目前電子商務市場上的小賣家占絕大多數,他們規模小、經營利潤低,店面成本的節省和稅款的節約是網路店主相較實體店而言最大的優勢,一旦開征電商稅將使其經營優勢消失,而且商家對電商稅的轉嫁,也會使消費者放棄網路購物這種便捷的消費形式,電商市場將不得不面臨經營狀況惡化的局面,電商行業也將日漸消沉,最終將不利於促進本國經濟和就業形勢的好轉。

⑸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論文引言怎麼寫

參考範文: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由引言、正文、結論等組成專,其中正文由五個部分組成。
引言:屬隨著網路的發展應運而生的電子商務對整個社會產生了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遠遠超過了其本身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所具有的價值。在本文中,筆者旨在通過對電子商務環境下出現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分析,參閱國際社會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對策,以探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解決方案。

⑹ 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哪些問題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落後於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目前是嚴格按照《海關法》來實施征稅的。《海關法》第53條規定:「准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但對跨境電子商務這一新興貿易業態的稅收征管問題並未涵蓋,法律的滯後給稅收征管帶來諸多困難。以征稅對象的界定為例,我國《海關法》雖然對貨物與物品,貨物與樣品、廣告品的征稅方法做了相關規定。但是跨境電子商務與傳統跨境貿易有著本質區別,使得很多企業和個人利用我國現階段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上的空白,逃避海關手續與相關稅負。他們具體的做法是將貨物化整為零,分割成單件物品,通過物流公司轉交給客戶,將貨物變成物品或者將貨物變成貨樣和廣告品,利用貨物與物品,貨樣,廣告品的稅負差別,最終實現逃避稅款的目的。
(二)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困難
電子商務是基於虛擬的電腦空間展開的,喪失了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電子商務中的製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
(三)交易界定困難
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以貨物進出口為主,增值稅是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稅種,交易價格也就成了征稅的重要依據。跨境電子商務實現了從生產者到消費者的直接聯系,中間環節大大減少。交易主體往往在一瞬間完成貨款支付,並且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留下任何書面依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管商品真正的交易價格,給增值稅的徵收帶來很大的困難。
(四)征稅手段難以確定
小額電子商務交易支付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收到貨物時,交易就算正式結束。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人主動去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沒有所謂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整個徵收鏈條的不完整性導致難以確定合理的征稅手段。

⑺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哪些的挑戰

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挑戰有·以下幾方面:
(一)對傳統稅務登記制度的挑戰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掌握稅源情況的基本手段。它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雙方來說,既是征納關系產生的基礎,又是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電子商務自產生以來,對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形成挑戰。因為任何區域性電腦網路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聯入互聯網;任何企業繳納一定的注冊費,就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域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任何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台電腦、一隻「貓」和一根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就可以參與網上交易。現行的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只有經過登記以後你才可以從事貿易活動。這種傳統的稅收登記方式對電子貿易流動的交易主體是無法確認的,因為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准,就可以從事交易。這就造成對納稅義務人確認困難,由此導致稅收流失。
(二)企業交易地點和常設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困難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活動或者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來確認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可分為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設機構和以營業代理人構成的常設機構。無論哪種常設機構都是一個有形的實體。稅務徵收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常設機構來認定納稅主體。
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流動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交易變得更加復雜。交易雙方主體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租用或使用伺服器之外,外國的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不必在客戶所在國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體存在」。如果外國網路提供商和銷售商僅僅通過在客戶所在國的伺服器進行營業活動,按照現行常設機構的概念就不能構成常設機構。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外國銷售商自己根本沒必要擁有網址和伺服器,它只需要和網路提供商達成協議,使用或租用服務提供商的伺服器就可以開展自身銷售活動。由於這種交易沒有以有形實體存在,稅收機關根據目前的稅收原則無法認定交易在什麼地方進行,失去了稅收依據,稅務機關自然不能進行稅收征管。
(三)電子商務票證及賬務的無形化給傳統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稅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稅源控制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造成了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的可能性。另外,電子商務採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結果比較隱蔽,如果交易實體是無形的,「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接,對稅務部門而言,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細節更加困難。
(四)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國際避稅更加容易
根據傳統稅收制度的規定,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某種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跨國納稅對象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納稅人常用的國際避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是通過征稅對象(客體)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是跨國投資有意弱化投資股份進行國際避稅;四是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由於各國都有權對發生在其境內的運輸或支付行為征稅,所以納稅人大多選擇在避稅港建立虛擬公司並通過其進行貿易,或將其作為交貨地點,利用避稅港的優惠政策避稅,致使許多公司在實際經營地微利或虧損,而在避稅港的利潤卻居高不下。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關聯公司內部的轉讓定價,採取成本加價法、比較利潤法等進行調整。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納稅人很容易地把交易價格進行更改或者隱藏真實交易。因此稅務機關很難對價格進行調整,從而使稅款大量流失。
(五)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轄權的挑戰
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主權范圍內對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對象行使的征稅權力。稅收管轄權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分。所謂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征稅國基於有關的收益來源於境內的法律事實,針對非居民行使的征稅權力。而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連結因素而行使的征稅權力。除個別國家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或者個人的收入來源越來越全球化,再加上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匿名化、無國界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等特點,其交易情況大多被轉換為「數據流」在網路中傳送,使稅務機關難以根據傳統的稅收原則來判斷交易對象、交易場所、交貨地點、服務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一項交易可能涉及到多個國家,到底哪個國家能行使稅收管轄權已經很難界定,同時由於稅收管轄權不明確,必然會引起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爭議,由此也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⑻ 國內外哪些學者提出了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帶來的問題以及建議

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專 報告 你可以看下屬http://wenku..com/view/cacc879851e79b89680226be.html

⑼ 電子商務的稅務問題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已獲得了充足的發展,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卻顯得較為滯後。由於經營主體和方式的不同,電商中B2B和部分B2C均嚴格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申報納稅,較少出現漏征漏管戶。目前,我們討論的電商征稅問題主要存在於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的電商企業中。

1.未明確界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的確定通過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來判定。例如,通過住所來確認居民,對居民行使稅收管轄權,通過營業地確定企業,對企業行使稅收管轄權。在傳統的貿易模式下,納稅義務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部分既有實體店又在網上從事交易的商家其納稅義務人也很明確即為實體店鋪。然而對於由境外向境內提供服務、境內向境外提供出口的這類電子商務企業,由於交易雙方隱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在互聯網上只有伺服器、網站和網上賬號,整個交易過程完全是在網上完成,買賣雙方難以明確,甚至無法確認這項貿易究竟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伺服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存異議,有關廠商是否因此而成為該國納稅人也難以確定。

2. 未明確界定征稅對象。征稅對象指對什麼征稅,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採用不同的課稅標准。電子商務由於其數字化、信息化的特徵,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為數字形式提供,如書籍、報紙、CD及計算機軟體和無形資產等由於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分,模糊的邊界直接導致對征稅對象的難以准確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確規定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具體地點。納稅地點涉及到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等問題,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依據,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往往沒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場所,使得納稅地點也變得十分靈活和隱匿,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隨意性。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伺服器、賣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處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稅務機關往往無法像對傳統交易活動那樣准確地確認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也就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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